清代卫所归并州县研究(东方历史学术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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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卫所领属关系

清代卫所制度的演变,除卫所官制外,还包括卫所的领属关系。顾诚曾经指出:“另一种卫所 ‘行政化’的过渡措施是把原属都司管辖的卫改隶于府,卫的名称虽然不变,但已纳入行政系统,与州县没有多大区别。”顾诚:《卫所制度在清代的变革》,《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2期,第17页。这一论断简明扼要地概括了清代卫所与府的隶属关系,这与明代都司统辖卫所的制度有显著区别。不过,顾诚的论断虽然揭示了清代卫所制度变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但他据以论证的史料、他所认为的卫所改归府辖的时间,都存在很大问题。

首先,顾诚论证清前期卫所由府管辖,所依据的史料都是《清实录》中对灾害的记载,其中多将卫所与州县并列,称为某府所属云云。譬如“宣府、广平、真定等府所属被灾十分者共四十四州县卫所”, “今据将武昌等府所属二十九州县、八卫所灾伤分数勘明具奏”,等等。但需要指出,类似的表述方式在《明实录》中同样存在。例如嘉靖十六年七月,“以灾伤免宁国、太平、安庆各府属州县卫所税粮有差”《明世宗实录》卷二〇二,嘉靖十六年七月癸卯,《明实录》第43册,第4232页。;万历十六年二月,“免陕西西安、凤翔府属州县卫所起存银两三万四千有奇”《明神宗实录》卷一九五,万历十六年二月丙辰,《明实录》第55册,第3660页。;等等。显然,明代这些卫所都隶属于五军都督府及各都司、行都司,不可能隶属于府。《明实录》中的类似表述,应该与上一节中所述明代知府、同知、通判等官监察卫所行政事务、带征屯粮的情况有关,只能视为一种方便起见的、不准确的说法,而不能视为府已直接管领卫所的证据。鉴于此类先例的存在,《清实录》中的类似表述同样难以看成清前期府辖卫所的确切证据。

其次,顾诚没有明言卫所改由府辖的具体时间,但他所用史料均来自康熙朝《清实录》,当是认为此时卫所领属关系已有变化。如果仔细梳理康熙朝各省省志《建置沿革》部分对卫所的排叙,则知其不然。康熙年间虽有少数卫所已经改由府辖,但多数卫所仍隶于都司、行都司。《畿辅通志》中,延庆卫领于顺天府,山海卫领于永平府,天津卫领于河间府。在表述上,直书顺天府“领州六、县二十、卫一”云云,将卫与州县并列。旧万全都司所隶地方,因万全都司已裁,《畿辅通志》中取其镇名,称为“宣府”,其下辖宣府前等卫所并延庆、保安二州,也将卫所与州并列。但是,神武左、彭城、真定等卫所当时同样尚未裁撤,却并未在《建置沿革》部分出现。康熙《畿辅通志》卷二《建置沿革》,康熙二十二年刻本。《山西通志》中,左云、右玉、阳高、天镇、威远、平远六卫被系于大同府之下,而太原左等卫所却不著录于该省志的《建置沿革》部分。康熙《山西通志》卷三《建置沿革》,康熙二十一年刻本。按,该志书“平远卫”应为“平远堡”,见万历《山西通志》卷二四《武备上·屯田》,《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第4册,中国书店,1992,第463页。《陕西通志》中对各卫所的记载方式更为复杂多变。其中,潼关卫被系于西安府之下,与各州县并列,并被描述为“隶西安府”;另一部分卫被当作与府并列的行政单位,排列在各府之后,如榆林卫、甘州卫等,分别隶属于陕西都司或陕西行都司;还有一部分卫所未被列入《建置沿革》之内,如平凉卫、固原卫等。在宁夏卫(隶陕西都司)之下,又系以宁夏后卫、宁夏中卫,表现出“以卫领卫”的奇特层级结构,这是因为宁夏镇裁撤后以宁夏卫代替了镇的位置。康熙《陕西通志》卷四《建置沿革》,康熙六年刻本。《四川总志》中,大渡河土千户所系于龙安府之下,与县并列,松潘卫与其他各府并列,建昌等卫则于四川行都司之下单列。康熙《四川总志》卷四《建置沿革》,康熙十二年刻本。其他各省,除河南、福建、广西、云南、贵州五省在康熙朝省志修撰时卫所已全部裁撤外,江南、浙江、江西、湖广、山东、广东六省省志《建置沿革》部分都没有列入卫所。

如何理解上述各省志对卫所的记载?这里存在两个问题,其一,为什么有些卫所被列入《建置沿革》中,另一些却未被列入;其二,为什么有些卫所被认为“隶于府”,另一些却被认为“隶于都司”。回答这些问题,是解释清初卫所领属关系的关键。

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地方志《建置沿革》部分是否列举卫所,与卫所自身“政区性质”的强弱有关。这里所谓的“政区性质”,并不完全以《大明一统志》或《明史·地理志》中是否载入为标准。如直隶延庆卫、天津卫和陕西潼关卫等,《大明一统志》或《明史·地理志》中都没有专门的条目,亦即不是所谓的“实土卫所”。然而,由于这些卫所有独立的治城,屯田也相对集中,因而表现出较强的“政区性质”,在前人研究中也被称为“准实土卫所”。郭红、于翠艳:《明代都司卫所制度与军管型政区》,《军事历史研究》2004年第4期。《畿辅通志》、《山西通志》、《陕西通志》等书中被列入《建置沿革》的,就是这些“政区性质”较强的实土、准实土卫所,而与府州县同治城、依附性较强的彭城、太原左、平凉等卫均未列入。

第二个问题则与都司、行都司是否已经裁撤相关。康熙年间,五军都督府、万全都司、大宁都司、山西行都司、湖广行都司都已裁撤,而其下辖卫所尚未完全裁归州县,这些卫所遂改隶于府。如直隶延庆、山海、天津三卫,旧皆隶于后军都督府,清初后军都督府裁撤,遂改隶于顺天、永平、河间等府。陕西省潼关卫旧隶于中军都督府,山西省左云等卫旧隶于山西行都司,也是因为上级机构被裁,又未被并入本省都司统辖,才改隶各府管领。与此同时,全国绝大多数卫所仍处在各都司、行都司的管辖之下。除《山西通志》、《陕西通志》和《四川总志》中明确说明隶属都司、行都司的卫所外,其他各省的卫所也都隶属于都司。康熙十年,山东巡抚袁懋功上疏称:“都司一官,原为管辖卫所钱粮而设,各省皆责令督催考成,独东省系各府催征。请照各省之例,改归都司统辖。”这一提议得到朝廷认可。《清圣祖实录》卷三六,康熙十年六月己酉,《清实录》第4册,第486页。湖广永定卫“统之都司,不受府辖”。康熙《永定卫志》卷三《秩官》,第31页。雍正年间裁革都司之后,江南、浙江二省也都有卫所“向隶都司管辖”的说法。《清世宗实录》卷五二,雍正五年正月丁巳,《清实录》第7册,第793页。《清世宗实录》卷一五三,雍正十三年三月癸酉,《清实录》第8册,第877~878页。可见在这些仍然保留都司的地方,都司而非府才是卫所的直接管领机构。

全国卫所都改隶于府,事实上到雍正以后才得以实现。雍正二年,山西省在全部卫所裁撤之后,请裁都司,清廷遂令各省一律议裁都司。《清世宗实录》卷二三,雍正二年八月丁酉,《清实录》第7册,第375~376页。翌年,无论是否仍有卫所留存,所有省份的都司、行都司一律裁撤。雍正《大清会典》卷一一六、卷一一七《兵部·都司卫所》,《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75册,第7509~7559页。此后,仍未裁撤的各卫所才陆续改隶于府管辖。雍正五年,江苏卫所首先题请改隶府辖。江苏巡抚陈时夏疏言:


江南省二十三卫向隶都司管辖。今都司已裁,其征收钱粮、盘查仓库,应归附近之府州专辖结报。请将上江之新安等卫归徽州等府管辖,下江之苏州等卫归苏州府管辖,江淮、兴武等卫归江宁府管辖。《清世宗实录》卷五二,雍正五年正月丁巳,《清实录》第7册,第793页。


至雍正十二年,浙江布政使张若震题请浙江卫所改隶于府。疏称:


伏查浙省卫所向系都司管辖,自都司奉裁之后,屯粮归并藩司,漕项分归粮道,卫所并无专管之员。而藩司管辖通省,距卫所地方甚远;粮道每年亲身押运,公出之日居多,未免查察不周;知府虽有稽察交代、盘查钱粮之责,但非其属吏,每每呼应不灵。现今浙省屯粮不清,案件阘茸,皆因无员就近督察所致。臣查山东等省卫所守、千俱归于知府管辖,凡经手钱粮、查审案件、军政考核等事,统由知府转报,甚属整饬。浙省事同一例,亦应令知府管辖。鄂尔泰:《题为请定卫所管辖之例以专责成事》(雍正十三年三月初一日),户科题本,档号:02-01-02-2397-01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是则雍正三年浙江都司裁撤以后,浙省卫所尚未立即改隶于府,屯粮等项均由卫所直接上报布政使司。及至将近十年以后,才由该省布政使提出,让各府管辖卫所,汇报钱粮、刑名、卫所官考核等项事务。

雍正十三年,吏、兵等部会议,覆准张若震所请,并令其他各省亦照此议奏。鄂尔泰:《题为请定卫所管辖之例、以专责成事》(雍正十三年三月初一日),户科题本,档号:02-01-02-2397-01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又见《清世宗实录》卷一五三,雍正十三年三月癸酉,《清实录》第8册,第877~878页。此后又经过四年时间,至乾隆四年,兵部汇总各省卫所管辖改革意见,题称:


前浙江布政使张若震奏称,各省卫所守备、千总,照山东等省之例,改归知府管辖,行令各督抚查覆。据陆续覆齐,除山东、山西、湖北、湖南、江苏、安徽已归知府管辖,贵州新设各卫,该督已于原题内声明,归同知、通判管辖,均无庸议外,直隶延庆一卫虽顺天所属,而府尹非知府可比,应由霸昌道管辖,天津左右二所已归知府,其通州左右二所并无附近知府,仍归通永道管辖;甘肃安西、沙州、柳沟、靖逆四卫,赤金一所,仍归安西、靖逆两厅管辖;江西南昌等五卫、吉安等四所,改归知府管辖;四川雷波卫、黄螂所,改归叙州府管辖。凡督催、督缉、稽察、催征、交代等项,悉照知府与州县之例,议叙议处,至卫备与厅员,仍照旧定仪注行。从之。《清高宗实录》卷九〇,乾隆四年四月己卯,《清实录》第10册,第388页。


此后,全国多数卫所才真正改归知府管辖。少数的例外,在上述引文中也已交代,包括直隶延庆卫、通州左右二所由道管辖,甘肃安西等五卫所、贵州古州左等九卫由厅管辖。此后,贵州又于嘉庆六年新建石岘卫,由松桃厅管辖。道光《松桃厅志》卷一八《屯兵》,道光十六年刻本,中国国家图书馆数字方志库,第1页a~第1页b。新疆地区于乾隆四十二年新建的头屯等三所,则由昌吉县辖。(清)佚名:《乌鲁木齐政略》不分卷《文员》,载《新疆文献四种辑注考述》,王希隆点校,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第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