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专家建议稿)》说明
第三届全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专家组
第一章 总则
【原文】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修改】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理由】
建议增加“根据宪法”,表明立法的宪法根据;现行法律总则开篇之处明显的问题就是没有列入立法惯例性规定即“根据宪法……”。
【原文】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修改】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尚不足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实施治安管理处罚。
【理由】
本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构成犯罪的,理应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规定多余,且显得啰唆,建议进行修改。
【删除】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理由】
1.程序的规定建议放在后面的“程序”部分,不宜放在总则这里。
2.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一个特别的法,应当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如果有些规定是援引性规定,不宜规定得太具体,这里直接出现“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不妥,建议删除。
【新增】
第三条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行为与处罚法定的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不得处罚。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行为与处罚相当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正当行政程序。
【理由】
完善原则规定。
【原文】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原文】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修改】
第四条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理由】
原条文拆分为两条规定,增加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
【删除】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理由】
在前一条中增加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
【原文条序调整】
第七六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删除】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理由】
放入第二章具体适用中规定。
【删除】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理由】
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建议在第二章中规定,同时把第二章名称改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