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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治安管理处罚法(专家建议稿)》及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专家建议稿)
第三届全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专家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尚不足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实施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行为与处罚法定的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不得处罚。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行为与处罚相当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正当行政程序。
第四条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