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完善研究:第三届全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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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治安管理处罚法(专家建议稿)》及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专家建议稿)

第三届全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专家组第三届全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的研讨主题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视野下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完善研究。为了更好地围绕会议主题进行研讨,主办方组织9位长期从事《治安管理处罚法》教学、研究的公安政法院校高级职称专家共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专家讨论稿)。起草专家分工如下: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春华教授课题组);处罚的种类和适用、附则(福建警察学院李富声教授);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重庆警察学院陈菊娟教授);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广东警官学院尹淑玲副教授);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河南警察学院张红晓副教授);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江西警察学院郑红梅教授);调查(华东政法大学夏菲副教授);决定、执行(山东警察学院郭晓桢教授);执法监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熊一新教授)。研讨会后起草专家根据研讨情况对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由李富声教授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专家建议稿)》。部分内容在汇总形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专家建议稿)》时征得起草专家同意后进行了调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尚不足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实施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行为与处罚法定的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不得处罚。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行为与处罚相当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正当行政程序。

第四条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