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生活条件
1.农业土地资源
为了了解被调查民族地区农村受访居民的经济生产状况,我们主要考察他们的土地资源禀赋,包括耕地、山地、园地、牧草地及养殖水面的面积与结构。
土地资源是农业经济中基础性的资源禀赋。土地的多寡,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与其他生产资料相比,土地资源具有数量有限、不可替代,位置固定、不能移动,可永续利用,以及生产力差异性等重要特点。我国是农业土地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农用地64616.84万公顷,其中耕地13516.34万公顷(20.27亿亩),林地25325.39万公顷,牧草地21951.39万公顷。人均耕地面积排在世界120位之后。
西部民族地区相对而言地广人稀,为中国人均农业土地面积最高的区域之一。但西部民族地区的地形地貌复杂,高原和山地面积占总面积的80%以上,中国的四大盆地和四大沙漠都分布在这里。西部草原面积约为3.31亿公顷,占全国草原面积的84.4%,其中西藏、内蒙古、新疆、青海、四川、甘肃六大牧区草原面积2.9亿公顷,占全国草原面积的75.1%。且西北干旱少雨,西南山多且多为喀斯特地貌,使得西部绝大部分省区位于生态环境脆弱区,严重制约了西部民族地区农牧业的生产水平。
调查数据显示出内蒙古、青海、甘肃、云南、新疆、贵州的16个调查点农村家庭实际土地拥有的分布情况。
(1)被调查农户家庭耕地面积的中位数为4.5亩,家庭山地面积中位数为8亩,家庭园地面积中位数为2亩,家庭牧草地面积中位数为400亩,家庭养殖水面面积中位数为2亩。
表2-4报告了16个调查点农村受访家庭实际土地拥有的分布。为了使描述不受样本极端值的影响,我们使用中位数而不是均值来反映土地面积的平均水平。在被调查农村家庭总样本中,有5114户报告了其家庭实际土地拥有情况,其中2970户报告了家庭耕地面积的中位数为4.5亩(包括承包和自垦土地), 1190户报告了家庭山地面积中位数为8亩,292户报告了家庭园地面积中位数为2亩,646户报告了家庭牧草地面积中位数为400亩,只有16户报告了家庭养殖水面面积中位数为2亩。
表2-4 农村受访家庭土地面积情况∗
∗本表经济部分所有未注明具体出处的表格数据,均来自我们的问卷调查数据统计分析。本表经济部分的相关数据,均进行过处理,因此分地区、分省的数据有可能与各分报告中相应指标数据有一定差异。本表经济部分数据处理方法为:其一,对于指标数据散点图中不符合正态分布的数据进行部分截尾。其二,当某总项变量数值与其分项数值之和不相等时,对总项变量进行调整。例如家庭总收入的数据处理:首先,对各分项收入经过一些技术处理,如剔除了一些单项收入情况为极端值的情形,然后通过将受访户填写的分项收入之和加总得到一个汇总的总收入,并且与受访户自报的总收入进行对比,取其大者作为最终进行研究分析的总收入。一般来说,由于受访户的低估或低报收入的倾向,部分汇总的总收入高于受访户自报的总收入;而如果汇总总收入低于受访户自报总收入,则将其差额加入其他收入中。
(2)西南调查地区中受访家庭的主要农业生产方式是农耕,西北调查地区中受访家庭从事畜牧业的比例较高,因而对应的土地情况有所差异。
总体上,在5114户报告了土地情况的农户中,50.1%的家庭有耕地;23.3%的家庭有山地;5.7%的家庭有牧草地;12.6%的家庭有园地;0.3%的家庭有养殖水面。说明农耕依然是受访家庭的主要农业生产方式。分西南、西北地区看,在2972户报告了家庭土地情况的西南被调查农户中,61.9%的家庭有耕地,耕地中位数是3亩,33.3%的家庭有山地,山地中位数是8亩,仅0.6%的家庭有牧草地,牧草地中位数是6亩;在2142户报告了家庭土地情况的西北被调查农户中,52.8%的家庭拥有耕地,耕地中位数是9亩,9.3%的家庭有山地,山地中位数是7亩,29.4%的家庭有牧草地,牧草地中位数是500亩。当我们将16个调查点大致分为以牧业为主或半农半牧与以农耕为主的两类地区时,在4048户报告了家庭土地情况的以农耕为主地区被调查农户中,61.5%的家庭有耕地,耕地中位数是3.5亩,30.5%的家庭有山地,山地中位数是8亩,0.6%的家庭有牧草地,牧草地中位数是5亩;在1410户报告了家庭土地情况的以牧业为主或半农半牧地区被调查农户中,49.9%的家庭有耕地,耕地中位数是12亩,1.4%的家庭有山地,山地中位数是20亩,47%的家庭有牧草地,牧草地中位数是400亩。
显然,农耕是西南以及以农耕为主地区被调查家庭的主要农业生产方式,畜牧业是西北及以畜牧业为主或半农半牧地区被调查家庭的主要农业生产方式。相对于被调查西南及农耕为主地区,虽然被调查西北及以畜牧业为主或半农半牧地区农村家庭以畜牧业为主,但西北及以畜牧业为主或半农半牧地区也还是有部分被调查农户从事农耕,且从事农耕农户的实际土地拥有面积大于被调查西南农村及以农耕为主地区农村家庭实际拥有土地面积。西南地区贵州、云南的几个调查点,基本属于山区,且属于喀斯特地貌,不仅耕地少,而且土层较薄,影响了农业生产的最终利润。这也许是我们以往调查研究中得到的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居民收入低于西北民族地区农村居民收入的部分原因。
(3)被调查民族地区农村受访家庭实际拥有土地存在一定民族差异,进一步发现,被调查农户土地拥有的民族差异实际上是地区差异。
被调查地区的达斡尔族受访农村家庭中,90.8%的家庭拥有牧草地;塔吉克族农村受访家庭中,77.9%的家庭拥有耕地。西南被调查地区少数民族家庭与汉族受访家庭在拥有土地方面差异很小;西北被调查地区少数民族受访家庭与汉族受访家庭拥有耕地面积的差异很小,但少数民族受访家庭拥有牧草地面积远大于汉族受访家庭拥有牧草地的面积。在家庭拥有土地情况方面,西南汉族受访家庭与西北汉族受访家庭差异很大,西南少数民族受访家庭与西北少数民族受访家庭差异也很大。
分民族看,76户达斡尔族农村受访家庭中,90.8%的家庭拥有牧草地,牧草地面积中位数为657亩;172户塔吉克族农村受访家庭中,77.9%的家庭拥有耕地,耕地面积中位数为13亩。显然,在农村受访家庭的土地拥有方面,存在一定的民族差异。当我们从西南、西北调查地区分别分析农村受访家庭拥有土地的民族差异时,可以发现,在西南被调查地区,62.3%的少数民族受访家庭拥有耕地,其耕地中位数为3亩,0.6%的少数民族受访家庭拥有牧草地,其牧草地中位数为6亩;61.9%的汉族受访家庭拥有耕地,其耕地中位数为3亩,汉族受访家庭均没有牧草地。在西北被调查地区,51.9%的少数民族受访家庭拥有耕地,其耕地中位数为9亩,28.1%的少数民族受访家庭拥有牧草地,其牧草地中位数为600亩;55.6%的汉族受访家庭拥有耕地,其耕地中位数为9亩,33.6%的汉族受访家庭拥有牧草地,其牧草地中位数是210亩。进一步分析发现,西北少数民族受访家庭拥有的耕地中位数是西南少数民族受访家庭的3倍,西北汉族受访家庭拥有的耕地中位数也是西南受访汉族家庭的3倍。简言之,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受访家庭与汉族受访家庭在拥有土地方面差异很小。西北受访地区少数民族家庭与汉族受访家庭拥有耕地面积的差异也很小,但少数民族受访家庭拥有牧草地面积远大于汉族受访家庭拥有牧草地的面积。在家庭拥有土地情况方面,西南汉族受访家庭与西北汉族受访家庭差异很大,西南少数民族受访家庭与西北少数民族受访家庭差异也很大。
从上文的描述可知,被调查民族地区农村受访家庭实际拥有土地存在地区差异。实际上,即使同一个省内的不同调查县(市),如内蒙古的伊金霍洛旗与鄂温克族自治旗,被调查家庭拥有的土地情况差异也很大。当我们将被调查地区变量与被调查家庭民族属性变量、被调查家庭拥有土地变量交叉分析时发现,被调查农户土地拥有的民族差异实际上就是地区差异,同一调查点的不同民族被调查农户拥有的土地差异较小。
(4)被调查地区耕地出租程度相对较低,且耕地出租情况存在地区、民族差异。
在3079户报告有耕地面积的被访家庭中,有19户家庭耕地面积超过100亩,他们拥有的耕地面积占到总样本中所有农村受访家庭耕地面积的三分之一,且其中11户来自于同一个调查点(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为了减小均值计算误差,我们对数据进行了截尾处理,舍弃极大的19户耕地面积样本。截尾后,2012年被调查民族地区受访农户拥有耕地面积平均为7.14亩,人均耕地平均为1.97亩,家庭自营耕地面积平均为6.77亩,家庭出租耕地面积平均为5.7亩。另外,在3060户有耕地农户中(共有耕地21849.90亩), 186户报告其家庭有出租耕地(共出租耕地1060.49亩),出租率为6.08%,耕地面积出租率为4.84%。据农业部经营管理司对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农村经营管理情况统计年报数据汇总,2012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流转情况为,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达到2.78亿亩,占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13.1132亿亩)的21.2%。耕地流转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股份合作、转让流转等形式,其中转包和出租的比重分别为49.3%、28.9%。因此,可以推算出2012年全国耕地面积出租率为6.13%。显然,相较而言,被调查民族地区耕地面积出租程度不高。分地区看,鄂温克族自治旗被调查农户耕地面积出租率最高,为38.1%,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被调查农户耕地面积出租率最低,为3.6%。分民族看,纳西族被调查农户耕地面积出租率最高,为10.66%,塔吉克族被调查农户耕地面积出租率最低,为0.94%。
表2-5 农村受访家庭耕地面积情况∗
∗被访家庭土地面积均为被访者自报面积,此处将自报为0或没有自报的都不进入计算,下面类同。这样就可能出现,家庭土地面积、家庭人均土地面积、家庭自营土地面积及家庭出租耕地面积的样本量不一致的情况。另外,据我们田野调查,在耕地经营方面,目前农户有几种情况,其一是将自己家庭拥有耕地(包括家庭承包的耕地、家庭流转来的耕地、家庭自垦耕地)全部自营;其二是将自己家庭拥有耕地,部分自营,部分转包给别人(包括出租);其三是将自己家庭拥有耕地全部转包给别人;其四是将自己家庭拥有耕地全部或部分撂荒。这就造成本表中家庭耕地面积自营率与家庭耕地面积出租率之和不一定等于100%。
注:单侧截尾比例千分之五。
2.居住条件
衣食住行是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广厦万间则是中国传统的经典社会理想之一。从住房的拥有情况和宜居程度可以清晰地看到社会发展水平。多项研究表明,居住条件会影响人们的身心健康、家庭关系、生活满意度和社会认同等。过去,中国城镇并不存在市场导向的住房体系,城镇居民的住房主要为单位福利分房。福利分房体系下,尽管居住成本低廉,但住房资源的分配却并不取决于家庭人口规模与结构,而主要由户主或者其配偶的行政级别、政治身份、关系人脉等非需求因素决定。住房交易市场的阙如,以及消费意识的薄弱,中国在改革开放前对住房建设的投入力度很低,从1949年到1978年,年平均住房投资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78%。自市场化改革以来,城镇居民获得了改善自身居住条件的多种渠道和选择: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集资房,廉租房,租住私人房屋等等。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城市住房自有率明显提高,至2005年已经达到76.3%。另据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的数据,至2013年8月底中国的城镇家庭住房拥有率已经高达87%。同时,城镇家庭拥有多套房的比例为18.6%,城镇地区住房空置率为22.4%。许多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自有住房会强烈影响到财富积累、子女培养、主观幸福感以及劳动力市场,从而对社会经济造成代际传承的长期影响。
2005年10月,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此后,在各级政府支持下,在农村家庭收入水平逐步提高的基础上,中国农村的住房状况得到较大的改善。尤其是西部民族地区,政府实施了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程、游牧民定居工程、易地扶贫搬迁、村庄环境整治、村道硬化、电网改造等一系列以改善农牧民群众住房条件、配套完善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整治村庄环境的各类工程,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各族居民的居住环境和条件得到很大的改善,也有效扶持了乡村经济发展,拓展了农牧民的增收渠道。
(1)城乡受访家庭住房自有率为96.34%,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从被调查民族地区城乡受访家庭自有产权房情况来看,总体而言,被调查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平均1.09套(见表2-6),住房自有率为96.34%,相较另外一个全国大型调查中得到的中国家庭住房自有率87.4%要高近9个百分点。
表2-6 受访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套数及房屋面积
(2)农村受访家庭的自有产权住房套数、住房自有率均高于城镇家庭;地区和民族差异明显。
分城乡看,被调查农村家庭的自有产权住房套数、住房自有率分别为1.12套、97.29%,均高于被调查城镇家庭的相应指标。分地区看,青海被调查家庭的住房自有率最高;云南被调查家庭的自有产权住房套数位列被调查6省区的第1,其住房自有率只略低于青海被调查家庭的该指标,位列被调查6省区的第2;内蒙古被调查家庭的自有产权住房套数及住房自有率位列被调查6省区的第6。分民族看,塔吉克族受访家庭及裕固族受访家庭的自有产权住房套数最多,白族、水族、纳西族及土族受访家庭的住房自有率最高,均为100%;而佤族受访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套数最少,达斡尔族受访家庭住房自有率最低。
(3)城乡受访家庭的现住房以自有住房为主。农村受访家庭和少数民族受访家庭的现住房为自有住房的比例高于城镇受访家庭和汉族受访家庭。
从现住房产权情况看,受访家庭以自有住房为主,比例为89.6%(见表2-7)。分城乡看,农村受访家庭现住房是自有住房比例高达近94%,比城镇受访家庭该比例高10个多百分点。相应地,城镇受访家庭现住房是租/住廉租房等形式的租房情况比农村受访家庭高10个百分点。分民族看,少数民族家庭现住房是自有住房比例为93.3%,比汉族家庭该比例高13个多百分点。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被调查民族地区农村家庭住房自有率高于城镇家庭;另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农村被调查者在我们调查时外出流动的不多,住在家里的(家里的房子大多是自有住房)较多,而城镇被调查者由于孩子上学或自己就业地点离家较远,因而在外租房情况相对较多。当我们将被调查者户口变量和民族变量交叉分析时发现,84.4%的农业户口被调查者是少数民族,61.2%的非农业户口被调查者是少数民族;约70%的少数民族被调查者是农业户口,约60%的汉族人口是非农业户口。也就是说少数民族被调查者和农业户口被调查者存在一定关联。因此被调查家庭现住房的民族差异和城乡差异存在一定耦合。
表2-7 分城乡、民族被调查家庭现住房产权情况∗
∗由于有些样本的户口变量、民族变量存在缺失值,故农村、城镇的样本之和小于总样本。同样,汉族、少数民族的样本之和小于总样本。以下类同。
(4)有一半的城乡受访家庭达到小康社会的住房面积标准。
家庭居住条件改善的一个基础性指标即人均住房面积,中国城乡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997~2011年间分别提高了83.7%和60.9%。在被调查的民族地区,受访家庭平均拥有产权住房面积最小的仅6平方米,最大的5000平方米,标准差196.36平方米;而现住房建筑面积最小5平方米,最大4000平方米,标准差167.22平方米。为了使描述不受样本极端值的影响,我们使用中位数而不是平均值来反映住房套数及面积的平均水平。由表2-8可知,总体上,被访家庭拥有产权房的中位数是1套,拥有产权房面积中位数是120平方米,拥有产权房人均面积中位数是36.67平方米,而现住房建筑面积中位数是114平方米,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中位数为33.33平方米。西部被调查民族地区城镇和农村受访家庭的现住房建筑面积中位数分别为12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中位数则分别为35和30.67平方米,根据建设部在2005年提出的全面小康社会居住总体目标,2010年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农村达到35平方米,按照这一标准,被调查的西部民族地区有一半的城乡受访家庭达到小康社会的住房面积标准,另一半则未能达到。
表2-8 分城乡、民族家庭住房数及面积的中位数
(5)受访家庭住房设施条件城乡、民族差异明显,农村的住房设施条件比城镇差、少数民族家庭的住房设施条件比汉族家庭差。
除了住房面积、产权属性外,住房的配套条件、社区环境、生活设施都是评价住房质量的重要因素。本报告从做饭水源、卫生设备、做饭主要燃料、住宅外道路路面等四个方面来分析被调查家庭的住房设施。
从表2-9可以看出,2012年被调查地区家庭住房设施条件城乡差异明显,农村受访家庭住房设施条件中的无自来水做饭,无水冲厕所,非气、电做饭及住宅外道路路面为自然土路的比例均大大高于城镇受访家庭,农村的住房设施条件比城镇差。具体而言,被调查地区农村三成多的受访家庭无自来水做饭,近八成的受访家庭无冲水式厕所,近六成的受访家庭不是用气、电做饭,三成多的受访家庭住宅外道路路面为自然土路。而城镇受访家庭不具备这些设施条件的比例较低。另外,2012年被调查地区受访家庭住房设施条件民族差异明显,少数民族受访家庭住房设施条件中的无自来水做饭,无水冲厕所,非气、电做饭及住宅外道路路面为自然土路的比例均大大高于汉族受访家庭,少数民族受访家庭的住房设施条件比汉族受访家庭差。
表2-9 被调查各省区分城乡家庭住房设施条件情况
(6)六成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其家庭住房是很便利或比较便利。
甘肃、新疆被调查者选择住房便利的比例较高,而贵州被调查者该值较低。汉族受访家庭认为其家庭住房便利的比例高于少数民族受访家庭,城镇受访家庭认为便利的比例高于农村受访家庭。
住房条件对受访者的影响常常体现在主观满意度之上,而这又与受访者改善住房的意愿相关。总体上,66.6%的被访者认为其家庭住房是很便利或比较便利的,20.7%的比例认为一般便利,12.4%的受访者认为不太便利或不便利。甘肃、新疆被访者认为住房便利的比例较高,而贵州被访者认为住房不便利的比例较高。汉族受访家庭认为其家庭住房很便利或比较便利的比例高于少数民族,城镇家庭认为其家庭住房很便利或比较便利的比例高于农村家庭。
(7)被调查者住房便利程度与其改善住房的意愿呈负相关,其住房越便利,其改善住房的意愿程度就越低。
将被访者住房便利程度与被访者的住房改善意愿进行交叉分析后发现,住房很便利的被访者,随着其住房改善意愿从“不想改善”“不迫切”“一般”“比较迫切”到“很迫切”,其住房改善意愿程度的比例从36.4%逐渐下降到9.5%(见表2-10),也就是说其住房改善意愿程度的比例随着意愿程度的提高而逐渐降低。另外,住房不便利的被访者,其住房改善意愿程度的比例随着意愿程度的提高而逐渐提高。被访者住房便利程度与其改善住房的意愿是负相关的,其住房越便利,其改善住房的意愿程度就越低。
表2-10 不同住房便利程度的被访者的住房改善意愿分布情况
Pearsonchi2(25)=1466.57, Pr=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