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盛律令》与《庆元条法事类》比较研究(西夏文献文物研究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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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唐宋法典修纂形式的演变

《唐律》是唐前期在继承隋朝乃至北朝法典编纂的基础上,采用律、令、格、式组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取汉魏晋三家,择可行者,定为十二篇,大概皆以《九章》为宗。历代之律至于唐,亦可谓集厥大成矣。”(明)宋濂:《进大明律表》,(明)黄训编《名臣经济录》卷四十五《刑部律例》,《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律之为书,因隋之旧,为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五十六《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407页。“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唐)李林甫等:《唐六典》卷六,陈仲夫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185页。这部法典确定的修纂模式在此后迄清朝为止的中华法系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在宋元时期,法典修纂形式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自皇帝而经由中书颁行的“敕”在法典中的地位日益提高,二是法典的名称也发生了变化。这两个变化均出现在唐中叶以后。先说第一种变化。

《旧唐书·刑法志》载:


(开元)二十二年,户部尚书李林甫又受诏改修格令。林甫迁中书令,乃与侍中牛仙客、御史中丞王敬从,与明法之官前左武卫胄曹参军崔见、卫州司户参军直中书陈承信、酸枣尉直刑部俞元杞等,共加删缉旧格式律令及敕,总七千二十六条。其一千三百二十四条于事非要,并删之。二千一百八十条随文损益,三千五百九十四条仍旧不改,总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开元新格》十卷。又撰《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以类相从,便于省览。二十五年九月奏上,敕于尚书都省写五十本,发使散于天下。《旧唐书》卷五十《刑法志》,第2150页。


唐玄宗这次对唐律的修订,值得注意的有两点:一是对由唐初以来增加至7026条的律令进行删订损益时,其中有相当数量的“敕”也在删订之中;二是“又撰《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以类相从,便于省览”。这是宋代条法事类体法典的滥觞,也可说是《天盛律令》修纂仿制的源头。唐宪宗时,刑部侍郎许孟容等删天宝以后敕为《开元格后敕》。文宗命尚书省郎官各删本司敕,而丞与侍郎覆视,中书门下参其可否而奏之,为《大和格后敕》。唐宣宗大中五年(851)四月,刑部侍郎刘瑑等奉敕修《大中刑法总要格后敕》六十卷。《旧唐书》卷五十《刑法志》,第2156页。此后,“格后敕”的法典形式在立法中趋于常见,“敕”由于其更适应当时的政府统治需要而正式成为重要法律渊源,“敕”的地位的上升使得律令格式的法典体系开始变化。时人在论及“敕”更为便用的原因时说:“敕,简而易从,疏而不漏……至于律、令、格、式,政之堤防,岂惟沿袭,亦致增损,条流既广,烦冗遂多,或轻重不伦,或交互相背,侮法之吏,因以情坐,得罪之人,何妨误入。触类而长,颇乖折中。”(宋)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卷八十二《颁行新定律令格式敕》,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474页。

有学者指出“关于唐代的法律体系,学者通常都沿用《唐六典》和《新唐书·刑法志》的说法,认为主要由律、令、格、式构成,未把‘敕’列入其中。事实上从开元十九年编纂《格后长行敕》起,‘敕’便成为唐后期的重要法律形式,与律、令、格、式一起,共同承担了调整唐代社会关系的职责,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唐后期出现的《格后敕》,是对开元二十五年已定律、令、格、式后新删订的敕而言的。所谓‘格后敕’,其实就是敕”,“唐后期至五代十国时期的法典编纂概况:总括而言,该时期处于法典体系的变革前夕,其表现就是律典的转变和‘编敕’的法典化”戴建国:《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47~48页。。即后梁是以唐代的律、令、格、式为基础进行删定,而后唐废除后梁对唐代删定的法律,直接继承了唐代的法律,参见(宋)王钦若等编《宋本册府元龟》卷六一三《刑法部·定律令第五》,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904~1911页。后晋申明“唐明宗朝敕命法制仰在,不得改易”。后晋除了遵从后唐的法制之外,最为重要的是对编敕的详定,后汉也以后唐为样本。后周则是以编纂刑统、编敕的方式进行立法。

到宋代,编敕的地位进一步巩固。“国初用唐律、令、格、式外,又有元和《删定格后敕》、太和《新编后敕》、开成《详定刑法总要格敕》、后唐同光《刑律统类》、清泰《编敕》、天福《编敕》、周广顺《续编敕》、显德《刑统》,皆参用焉。”(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一,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以诏敕形式对前朝立法进行补充修正,“国朝以来,诏数下而建条,比牒连名,充曹创府,烦科碎目,与日而增。每罚一辜、断一事,有司引用,皆连篇累牍,不能遍举。率不数岁,则别加论次,谓之编敕”(宋)赵汝愚编,北京大学中国中古史研究中心校点整理《宋朝诸臣奏议》卷九十八,宋庠:《上仁宗论编敕当任达识大儒》,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1052页。。南宋时,这种形式又称为“续降指挥”,“法所不载,或异同,而谓利便者,自修法之后,每有续降指挥,则刑部编录成册,春、秋二仲颁降,内外遵守,一面行用。若果可行,则将来修法目,增文改创也”(宋)赵升编《朝野类要》卷四《法令》,王瑞来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81页。。据统计,从宋初编纂《建隆编敕》已降,至南宋共修纂了十九部编敕,以表1-1见之。

表1-1 宋代编敕情况本表以《宋会要辑稿·刑法》为主,参校宋代其他史料编成。

② 《文献通考》卷一六七《刑考六》记为“敕令格式一百二十卷及看详六百四卷”。

从上表可以看出,宋代的法典编纂形式以神宗朝为分界线,神宗朝以前都是以《编敕》为名,“依律分门十二卷”(宋)王应麟:《玉海》卷六十六《天圣新修令 编敕》,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上海书店,1987年,第1257页。,“凡敕文与《刑统》令式旧条重出者及一时机宜非永制者,并删去之;……令敕称依法及行朝典勘断,不定刑名者,并准律、令、格、式;无本条者,准违制敕”(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十三,真宗咸平元年十二月丙午条,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922~923页。。熙宁后期,开始出现以《敕令格式》命名的律书,不再以《编敕》命名,“原来诸种法律规范混而为一的编敕修纂体例,被改为按敕、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分类修纂,从而使编敕的法律效力发生了变化。……敕成为单纯的刑事法律”。戴建国:《宋代刑法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79页。到《元祐敕令式》时,于每门之下分立细目,其体例为:“随门标目,用旧制也,以义名篇,仿唐律也。其间一事之禁,或有数条,一条之中,或该数事,悉皆类聚,各附本门。义欲著明,理宜增损,文有重复者削除之,意有阙略者润色之。……今来敕令式内,事有未备,与删定官等共同讨论具为条目者,即依庆历故事,注曰‘臣等参详新立’。……其元丰敕以熙宁敕令中合尚书六曹在京通用,并一路、一州、一县事并厘归逐处,若尽收还,虑致丛脞。今合以该五路以上者,依旧敕修入敕令,其余有事节相须,条制相类,可以随事生文,不须别立条法者,虽止该一路、一司,并附本条编载。”《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〇七,哲宗元祐二年十二月壬寅条,第9912~9913页。淳熙七年(1180)开始出现“条法事类”这种编纂体例,“初,吏部七司有《条法总类》,《淳熙新书》既成,孝宗诏仿七司体,分门修纂,别为一书,以《事类》为名,至是以《庆元新书》修定颁降”(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〇三《经籍考三十》,上海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华东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5819页。。庆元二年(1196)二月丙辰“复置编修敕令所,遂抄录乾道五年(1169)正月至庆元二年十二月终续降指挥,得数万事,参酌淳熙旧法五千八百条删修为书,总七百二册,敕令格式及目录各百二十二卷,申明十二卷,看详四百三十五册。四年(1198)九月丙申上之。嘉泰二年(1202)八月二十三日上《庆元条法事类》四百三十七卷,《书目》云八十卷。元年诏编是书”《玉海》卷六十六《庆元重修敕令格式 条法事类》,第1264页。

宋代法典的编纂还有一个特点,即《看详》卷数的规模远超过《敕令格式》。元丰七年(1084)七月二十五日,御史黄降在上疏中提到:“朝廷修立敕令,多因旧文损益,其去取意义,则具载看详卷,藏之有司,以备照使。比者,官司议法,于敕令文意有疑者,或不检会看详卷,而私出己见,裁决可否。乞申饬官司,自今申明、敕、令及定夺疑议,并须检会看详卷,考其意义所归,所贵法定于一,无敢轻重。”《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一三。

再看法典名称的变化。这个变化主要是以“刑统”命名法典。“刑统”是刑法统类的简称,最早见于唐宣宗大中七年(854)五月编纂的《大中刑法统类》,“左卫率仓曹参军张戣进《大中刑法统类》一十二卷,敕刑部详定奏行之”《旧唐书》卷五十《刑法志》,第2156页。。其编纂体例以律为中心,分为121门,以令、格、式及敕附在律后,形成一部以刑法为主的综合性法典。这对后来五代及宋朝的法律修纂影响巨大。

显德四年(957)后周对现存法典进行重新修订,五月二十四日,中书门下奏:“今奉制书,删律令之书,致理之本,经圣贤之损益,为今古之章程,历代以来,谓之彝典。朝廷之所行用者,《律》一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开成格》一十卷,《大中统类》一十二卷,后唐以来至汉末编敕三十二卷,及皇朝制敕等,折狱定刑,无出于此。”至五年七月七日,中书门下及兵部尚书张昭远等奏,“所编集勒成一部,别有目录,凡有二十一卷,目之为《大周刑统》,伏请颁行天下,与律疏、令、式通行。其《刑法统类》《开成编敕》等采掇既尽,不在法司行使之限。自来有宣令指挥公事,三司临时条法,州县见今施行,不在编集之数。应该京百司公事,各有见行条件,望令本司删集,送中书门下详议奏闻者”(宋)王溥:《五代会要》卷九《定格令》,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149~150页。,后颁行天下。

就五代修纂法典而言,后周显德《大周刑统》是总结性的法典,它正式确立了刑统作为基本法典取代了原来律典的位置,同时也使敕上升到法律的地位,改变了唐代律令格式法典体系的格局。

《宋刑统》即是在《大周刑统》的基础上修纂的。太祖建隆四年(963)二月五日,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言“周《刑统》科条繁浩,或有未明,请别加详定。乃命仪与权大理少卿苏晓正、奚屿承、张希让及刑部大理寺法直官陈光乂、冯叔向等同撰集。凡削出令或(式)宣敕一百九条,增入制十五条,又录律内‘余条准此’者凡四十四条,附于《名例》之次,并目录成三十卷。别取旧削出格、令、宣敕及后来续降要用者凡一百六条,为《编敕》四卷。其厘革一司、一务、一州、一县之类不在焉。至八月二日上之。诏并模印颁行”。《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一。窦仪《进刑统表》云:“伏以《刑统》,前朝创始,群彦规为,贯彼旧章,采缀已从于撮要;属兹新造,发挥愈合于执中。”窦仪等:《进刑统表》,载(明)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一〇《法令》,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2757页。以《刑统》的篇目、条款和疏议,“求之唐律,乃知律十二篇,五百二条并疏,悉永徽删定之旧,历代遵守无异”;“律条所列,从首至尾,初无异文”,只是“疏议小有不符”刘承幹:《宋重详定刑统校勘记》,引自《宋刑统》,中华书局,1984年,第513、549页。。这就明确了《宋刑统》的主体部分与《唐律》无异的关系。

《宋刑统》编纂特点为以下两点:①律典不称律,所谓刑统,即集刑事法规统类编纂,分载于律文各条之后,汇成一部综合性的刑法典。取一代大法之名曰“刑统”者,唯有宋朝而已。②分门类编,“《唐律》逐条为目,《刑统》分门立目”《宋重详定刑统校勘记》,引自《宋刑统》,中华书局,1984年,第513页。,《宋刑统》在每篇之下都分若干门,划分各卷条文,每卷卷头标明门类,这是唐律所没有的。这样,创于唐代的刑统体式的律典遂告定型。

综观两宋的立法,虽然之后历朝对此有不少修改,“但是《建隆重详定刑统》纂定之后,对于这部大法,自太祖以下诸皇朝都以其为祖宗成法而恪守不殆,未曾变改过”《宋刑统研究》,第13页。但据王应麟的记载,《宋刑统》曾有两次申明订正:“淳熙十一年,臣僚言:《刑统》系开宝、元符间申明订正,凡九十有二条目,曰:《申明刑统》,同绍兴格式敕令为一书。自乾道书成,进表虽有遵守之文,而此书印本废而不载。《淳熙新书》不载遵守之文,而印本又废而不存,谳议之际,无所据依,乞仍镂板附淳熙随敕申明之后,四年六月,令国子监重镂板颁行”(见王应麟:《玉海》卷六十六《绍兴申明刑统》)。。《宋刑统》是唐宋变革时期法律修纂的一项重要成果。此后实施了三百多年,直至宋代灭亡《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第41页。

根据上述可知,宋代法典有两种形式并行:历朝编敕与《宋刑统》。那么这两种形式的法典在宋代的地位孰轻孰重?

宋初至仁宗天圣年间(1023~1032)编敕的地位逐渐向刑统靠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天圣编敕》以前的“编敕”,如《建隆编敕》《咸平编敕》还没有附有刑名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编敕的地位还是在律之下。仁宗时期的《天圣编敕》开始有“丽于法者”《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零八,仁宗天圣七年九月丁丑条,第2523页。,这部分敕已具有律的性质,但有刑名的敕仅是一部分。不过,编敕内容是多方面、综合性的,编敕中必定有修改、补充内容。因为敕比律更具有灵活性,在法律适用上往往优先于律,这也使大量的编敕活动成为北宋法律编纂的一大特点。正因为编敕较之律文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变通性而为统治者所喜爱,所以随着编敕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在仁宗天圣年间至神宗元丰年间,其地位也越来越高,逐步由补充律之未备而到敕律并行。郭东旭:《宋代法律与社会》,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9页。

同时,由于《宋刑统》自宋初修纂完毕后没有再续修,随着社会历史的变化,有的律令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如赵彦卫所云:“《刑统》,皆汉唐旧文,法家之五经也。国初,尝修之,颇存南北朝之法及五代一时旨挥,如‘奴婢不得与齐民伍’,有‘奴婢贱人,类同畜产’之语,及五代‘私酒犯者处死’之类,不可为训,皆当删去。”(宋)赵彦卫:《云麓漫钞》卷四,傅根清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57页。所以到神宗时期,编敕的地位进一步提高,正是由于律不能适应时代要求,便出现以敕、令、格、式代替律、令、格、式的局面。熙宁四年(1071)二月五日,“检正中书户房公事曾布言:‘近言《刑统》刑名、义理多所未安。乞加刊定。朝旨令臣看详。今条析《刑统疏义》,繁长鄙俚,及今所不行可以删除外,所驳《疏义》乖谬舛错凡百事,为三卷上之。’诏布看详《刑统》,如有未便,续具条析以闻”《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四,神宗熙宁三年八月戊寅注文,第5215页。。熙宁十年(1077)二月二十七日,详定编修诸司敕式所上所修《敕令格式》十二卷,诏颁行《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一一。。宋神宗曾对敕令格式下了定义:“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至之谓格,设于此使彼效之之谓式。”《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四四,元丰七年三月乙巳条注文,第8254页。元丰二年(1079)六月二十四日,左谏议大夫安焘等上《诸司敕式》,上谕焘等曰:“设于此而逆彼之至曰格,设于此而使彼效之曰式,禁其未然之谓令,治其已然之谓敕,修书者要当知此。有典有则,贻厥子孙,今之格式令敕,即典则也。若其书完具,政府总之,有司守之,斯无事矣。”《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一二。元丰六年(1083)九月一日,诏:“内外官司见行敕律、令、格、式,文有未便,于事理应改者,并申尚书省议奏,辄画旨冲革者徒一年。即面得旨,若一时处分,应著为法,及应冲改者,随所属申中书省、枢密院奏审。”《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一二。丘浚曾指出:“唐有律,律之外又有令格式。宋初因之,至神宗更其目曰敕、令、格、式,所谓敕者,兼唐之律也。”(明)丘浚:《大学衍义补》卷一〇三《治国平天下之要·慎刑宪·定律令之制下》,《文渊阁四库全书》本。这样唐代律、令、格、式的法典体系到宋代就发生了变革,成为敕、令、格、式的法典体系。也就是说,自宋神宗时的《元丰编敕令格式》按照宋神宗对敕、令、格、式新的解释分类开始,包括各种部门的法令、法规,也都以敕、令、格、式分类进行编排,是宋代法典编制的一次改革。

必须指出,尽管“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但是以《宋刑统》为代表的律,仍然在继续使用。作为一代大法的《宋刑统》“而律恒存乎敕之外”《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第4963~4964页。,正说明宋律法式为其他敕令格式不可完全替代而“恒存”。《宋刑统研究》,第152页。

要之,虽然涵盖《唐律》的《宋刑统》于宋一代始终沿用不改,但是宋朝的立法活动和法典修纂形式主要是“编敕”,特别是宋神宗以后修纂的“敕令格式”。毋庸讳言,作为刑律,《宋刑统》在宋一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作为包括日常事务经济、行政、民事等内容的综合法典,宋仁宗以后的“编敕”和“敕令格式”乃至南宋的《条法事类》在宋代法律制度中居于主导地位。所以,讨论《天盛律令》的修纂就不能仅限于对比《唐律》和《宋刑统》,而应更多的与占据宋朝法典修纂主导形式的各朝“编敕”或“敕令格式”相比较,这样才能得出合乎事实的正确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