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盛律令》与《庆元条法事类》比较研究(西夏文献文物研究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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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第一节 选题意义及研究思路

一 选题意义

宋代立国伊始,以后周《显德刑统》等法典为基础,根据本朝实际编定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以下简称《宋刑统》),其后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各朝君主不断颁布各类敕令来弥补《宋刑统》及前朝法律的不足。随着各种散敕颁布的增多,须定期对其进行汇编整理,此种行为被称为“编敕”,有全国通行的“海行敕”,一路、一州、一县、一司专用的编敕,编敕行为可以说是“宋代最重要、最频繁、最有特色的立法活动”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5页。。神宗朝以前的法典主要以《编敕》为名,还有《编令》《编格》《编式》《敕式》《令式》《格式》《断例》《条贯》《条例》《条制》《条式》《条约》等名目。熙宁后期,开始出现以《敕令格式》命名的律书,又有《敕令格》《敕令式》《敕令》《敕式》《令格》《令式》《格式》等编纂形式。由于这些形式不便于检阅查找,故到淳熙七年(1180)开始出现《条法事类》这种编纂体例。所以“宋代法典规模的变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数量繁多,二是规模庞大”《宋代法制研究》,第16~17页。

少数民族政权的立法活动在与宋同时期的辽、夏、金三朝出现了一次高潮,这三个分别由契丹、党项、女真建立的少数民族政权都创制了自己的法典,由原来的无法令或者只有简单的习惯法到有了相对完备的封建法典。契丹神册六年(921),“克定诸夷,……诏大臣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元)脱脱等:《辽史》卷六十一《刑法志上》,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937页。;辽重熙五年(1036),“《新定条制》成,……盖纂修太祖以来法令,参以古制”《辽史》卷六十二《刑法志下》,第944页。,共计547条;咸雍六年(1070)“更定条制”《辽史》卷六十二《刑法志下》,第945页。,“此亦律而不以律名也”陈顾远:《中国法制史》,北京:中国书店,1988年,第104页。。至此,辽代基本上实现了契丹人与汉人以及其他各民族统一适用的法律。再看金代,“金初,法制简易,无轻重贵贱之别,刑、赎并行”(元)脱脱等:《金史》卷四十五《刑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013页。, “太宗虽承太祖无变旧风之训,亦稍用辽、宋法。……(皇统间),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类以成书,名曰《皇统制》,颁行中外。……至正隆间,著为《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焉。……及世宗即位,……一时制旨多从时宜,遂集为《军前权宜条理》。……(大定)五年,命有司复加删定《条理》,与前《制书》兼用”《金史》卷四十五《刑志》,第1014~1015页。。明昌五年(1194),颁《明昌律义》,“别编榷货、边部、权宜等事,集为《敕条》”《金史》卷四十五《刑志》,第1022页。。泰和元年(1201),以《唐律》为蓝本,修成《泰和律义》,“又修成《律令》十二卷包括《官品令》《职员令》《祠令》《户令》《学令》《选举令》《封爵令》《封赠令》《宫卫令》《军防令》《仪制令》《衣服令》《公式令》《禄令》《仓库令》《厩牧令》《田令》《赋役令》《关市令》《捕亡令》《赏令》《医疾令》《假宁令》《狱官令》《杂令》《释道令》《营缮令》《河防令》《服制令》。,《新定敕条》三卷包括《制敕》《榷货》《蕃部》。,《六部格式》三十卷……诏以明年五月颁行之”《金史》卷四十五《刑志》,第1024~1025页。。至此,金代形成了与宋代相似的律、敕、令、格、式并行的法律体系。由于二十四史中没有专门的西夏史,故无从详知西夏的立法沿革。但根据汉文史料记载,早期的党项氏族社会无任何政治法律制度,《旧唐书》卷一九八《党项羌传》载,党项“俗尚武,无法令赋役”(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一九八《党项羌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5291页。,氏族内部采用习惯法解决争端以维持社会秩序。在其不断的演变发展过程中,深受中原王朝政治法律制度的影响。自元昊开始就十分注重以法治国,史书记其“晓浮图学,通蕃汉文字,案上置法律”(元)脱脱等:《宋史》卷四八五《夏国上》,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13993页。有些学者认为此句史料说明西夏在那时已有自己的法律,但这种说法没有更多的史料印证,不可全信。。从现在出土的西夏文文献来看,有刊布于西夏崇宗贞观年间(1101~1113)的军事法典《贞观玉镜将》,仁宗天盛(1149~1169)、乾祐年间(1170~1193)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以及其后的《亥年新法》等法律,出土文献中还有部分法律文书的残页。既然《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名曰“改旧”,那么在此法典之前一定有与其体例、内容相似的成文法典在西夏国内颁行。

本书分上下两编,上编从《天盛律令》本身以及与宋代法典的对比入手,下编则选取西夏与宋代的行政法规作为实例进行对比研究。

《天盛律令》作为西夏法律最重要的一部法典,现已有八部专著(论文集)对其进行研究,分别是:王天顺的《西夏天盛律令研究》王天顺:《西夏天盛律令研究》,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1998年。,杨积堂的《法典中的西夏文化: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研究》杨积堂:《法典中的西夏文化: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日本岛田正郎的《西夏法典初探》〔日〕岛田正郎:《西夏法典初探》,东京:创文社,2003年。,杜建录的《〈天盛律令〉与西夏法制研究》杜建录:《〈天盛律令〉与西夏法制研究》,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05年。,姜歆的《西夏法律制度——〈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初探》姜歆:《西夏法律制度——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初探》,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2005年。,陈永胜的《西夏法律制度研究》陈永胜:《西夏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年。,邵方的《西夏法制研究》邵方:《西夏法制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以及杜建录、波波娃主编的《〈天盛律令〉研究》杜建录、波波娃主编《〈天盛律令〉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现在对《天盛律令》的研究更多的是集中于法典本身,即只有纵向的梳理,缺乏横向的比较,有一些比较也仅限于与《宋刑统》的内在联系与区别,但是《宋刑统》只是一部以刑律为主的法典。而成书于南宋并存世的《庆元条法事类》(宋)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戴建国点校,《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一册),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作为宋代的一部综合性法规汇编,包括了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各方面的立法,《天盛律令》在内容和性质上与《庆元条法事类》颇有相似之处。虽然《庆元条法事类》成书于南宋,但里面许多法规均沿袭北宋,从中也可看出两宋的立法沿革,所以在将西夏与宋代法规比较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将《庆元条法事类》纳入比较范围。

中国古代社会的行政法并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以皇权为核心形成的等级森严、机构臃肿的封建行政官僚体制,是皇帝操纵官僚、驾驭臣下、行使大权、维护统治的工具。所以中国的封建行政法大多是行政机构职权及官吏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虽然封建行政法并不同于封建官制,但由于皇帝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行政首脑,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使司法权与行政权混为一体,甚至行政权凌驾于法律之上,所以封建行政法与封建官制又不能截然分开。因而构成了中国封建行政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宋代法制研究》,第70页。

对于西夏行政法规的研究,由于受资料所限,20世纪80年代及以前主要依据《宋史·夏国传》中记载的职司和官吏名称,以及《辽史》《金史》和其他汉文史料进行研究。西夏文资料方面,主要依据《番汉合时掌中珠·人事门》中记载的职司名称。再有就是国内遗存的西夏时期的碑刻、文书等零星的记载。这个时候的研究主要是梳理和对比研究,对西夏整个行政体系的全貌、特点缺乏了解。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随着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文献陆续刊布,尤其是《天盛律令》等涉及西夏行政法规重要文献的面世,再加上学界对其进行的三次汉译整理第一次为Е. И.克恰诺夫俄译、李仲三汉译,罗矛昆校《西夏法典—— 〈天盛年改旧新定律令〉(第1~7章)》,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二次为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西夏天盛律令》,刘海军、杨一凡总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五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三次为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著《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本书中所提到的汉译本均是指第三次汉译版本。,使西夏行政法规及行政体系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通过《天盛律令》,了解到许多西夏行政管理体系的特点、西夏的职官制度、官员的管理考核等内容。

前揭关于《天盛律令》研究的专著(论文集)中涉及西夏行政法规的研究有:杨积堂一书第六章“西夏的行政立法与政治制度”,考察了《天盛律令》中所记载的西夏官僚体系,西夏的社会阶层以及西夏的治吏政策和行政管理;陈永胜一书第二章“西夏行政法律制度研究”,首先考察了西夏行政立法的概况,其次分析了《天盛律令》中行政法规的内容,最后指出了西夏行政法规对于西夏社会的作用;杜建录一书第七章“《天盛律令》中的行政法”,不仅就《天盛律令》分析了西夏的行政立法,而且开始注意将《天盛律令》与《唐律疏议》和《宋刑统》中职制律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虽然比较并不深入,但已经开始注意通过横向比较的方式分析研究《天盛律令》以及西夏的立法,并且认为《天盛律令》的编纂形式已十分接近《庆元条法事类》。

学界普遍认为西夏的行政法规沿袭宋代,在研究时也多用《宋史·夏国传》中的“其设官之制,多与宋同”来进行概述。但西夏由于受地理环境、民族特性以及周边诸政权的影响,不可能完全照搬宋代的法规,必定是在参照的同时,结合自身的情况有所改变。宋人黄绥就曾指出:“夏人不慕中国,习俗自如。”(宋)陈师道:《后山集》卷二十一,《文渊阁四库全书》本。这句话虽然是针对风俗习惯所说,但仍可以看出西夏摆脱中原王朝对其的影响、同化,保持本民族特色的意图,这种理念必渗透到统治者制定法规的指导思想中去。仅仅用那一句话来总结西夏行政法规尤其是官制体系是远远不够的。

正是由于以上一些原因,本题首先试图在体例、内容上通过比较《天盛律令》与宋代法规,寻求西夏法律体系的特征及对中原王朝法典形式的沿袭与改变;再通过比较《天盛律令》与宋代法规中行政法规的相关内容,从制度层面上寻求西夏行政体系对中原王朝的沿袭之处以及自身所具有的特点。

二 研究思路

本题通过比较《天盛律令》与宋代法规中的相关内容,研究西夏与宋行政法规的异同,重点考察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考察《天盛律令》的渊源及流变问题。元昊建国前,一般公认尚没有确立较为完整的法律制度,此后随着社会历史的进步,接受以汉族为主体的中原王朝法治思想,开始自行创制法典。虽然《天盛律令》是用西夏文写成,但是其修纂属于自唐代以来形成的中华法系,特别是受到唐宋法律修纂原则和体例的影响。再者,西夏立国前并无成形的行政法规,而行政法规不同于其他法规,它是建构整个国家体系的基础,所以西夏必定是全面参考唐、宋行政法规的相关内容,进行国家机构的组建以及制定保证其正常运转的相关法律。但在参照唐律、宋律建立起一个框架后,西夏统治者也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也就是本书所要考证的其在立法上的流变问题。

二是比较研究西夏与宋代中央及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及职掌问题。在此方面主要进行两项工作:由于史料所限,《天盛律令》中并不是完整地记载了所有行政机构的设置及职掌,故本书将尽量梳理《天盛律令》中所提到的机构名称及职掌问题,并参考汉文史料对其进行补充,考察其在机构设置上对宋的沿袭与变化。《天盛律令》汉译本在译西夏地方行政机构名称及人员设置时,出现了一些翻译错误及前后矛盾或不明了的地方,本书将尽最大努力考证其问题所在。翻译上的错误将通过比对西夏文原文进行修正,前后矛盾和不明的问题,现在看来似可从两方面着手分析,一是释读问题,二是和《庆元条法事类》中的一些情况类似,即其书虽成于南宋,但原属北宋疆域的地区或一些机构设置已不见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仍按原记载存世,《天盛律令》中的一些前后矛盾或不明的记载不知是否也由此原因造成。既然题名“改旧”,在此之前必还有旧典,如若从此方面能追寻些线索,也有助于了解西夏地方行政区划及机构设置的沿革情况。

三是将从细处着手,重点考察西夏与宋代官制体系的异同,力争改变学界过去一提西夏官制时就用“其设官之制,多与宋同”来概括的语焉不详的现象,通过利用《天盛律令》及汉文文献(包括西夏当世人及西夏后裔的数据,尽管西夏后裔在述祖时不免有夸大之词,但仍可从其中对西夏官制体系窥见一斑)、西夏碑刻、文书等史料的记载,较全面地勾勒出西夏官制体系的大致情况,在此基础上再与宋的官制体系进行比较研究,不仅关注其相似点,而且力图用更翔实的史料考察过去学界论述不详的相异之处。

鉴于本题的主要研究内容,在结构上,首先从法律、律文的角度来比较西夏与唐宋法典在编纂体例与编纂内容的沿袭与变化。其次比较两朝法典中所涉及的行政法规,由于“古代中国律法中,总是掺杂有大量的名物与制度,制度与法条经常交涉在一起,可以说是‘法’‘制’难分”赖亮郡:《唐宋律令法制考释——法令实施与制度变迁》,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年,第2~3页。,故下编拟从法典中所规定的各项行政制度入手,比较在不同法典规定下所确立制度的沿袭与不同。

本题虽是比较西夏与宋法规,但史料并不局限于法律文献,会广泛搜寻相关汉文史料及出土西夏碑刻、文书等史料,使论证更有说服力。本题的难点也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西夏周边不仅有宋、辽、金三个主要政权,还有大大小小的少数民族政权,对西夏的研究自不能忽视对它们的关注,使得本题的关注面有所扩大;二是《天盛律令》汉译本还有很多翻译不明确的地方,有时需要回过头去翻检西夏文原文进行重新释读理解。由于存在以上一些难处,所以前面所述重点考察的两方面内容可能就会出现虽然想法很多,但最后成文时不一定能全部实现的结果,只能是竭尽所能,尽力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