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确权视域中土地流转与三农发展研究——基于山东省汶上县农村家庭农场的调研
摘要 农民权利保护与三农发展的关系贯穿在整个农村土地产权改革之中。本文从“农民”这个方面进行假设,利用中国家庭收入调查项目(CHIP)2013年的数据,对假设进行了验证。另外,运用汶上县微观数据对假设再次进行证明,并分析确权对“农村”“农业”的影响。通过统计检验、多元回归和Logit回归发现,土地确权能促进外出务工人数增加,土地确权对农民选择创业有负相关性,土地确权能有效增加农民收入。上述结论在多次检验中保持稳健。以此为基础,基于汶上县的情况,本文提出通过确权和权利保护推动三农发展的相关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 土地流转 土地确权 三农发展 实地调研
一 引言
为深化农村改革,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落实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2014年,中央又提出了“三权分置”政策,即在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的基础上,将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稳固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中国在加快农村土地流转进程、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保护耕地及粮食安全、推进三农发展等方面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离,这是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历程中一次伟大的创举。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村劳动人口不断转移,土地流转成为普遍现象。在这种趋势下,土地流转工作是否顺利进行,将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状况及农产品产量,以及农民生活和收入水平,所以做好土地流转工作至关重要。
利用问卷以及走访的形式,山东财经大学“土地经营权确权对山东省家庭农场的影响研究”调研团队在山东省汶上县,就土地确权现状及土地流转对三农发展的相关影响展开实地调研。该团队收集到山东省汶上县有关土地确权、流转和保护方面的第一手资料和微观数据,通过全面分析,尝试提出当地确权和权利流转对于三农发展的作用。
本文先从“农民”这个方面进行假设,利用中国家庭收入调查项目(CHIP)2013年的数据,对假设进行验证。另外,运用从汶上县调研得到的微观数据对假设再次进行证明,并分析确权对三农另外两个方面(即“农村”和“农业”)的影响。最后得出结论,并希望从确权视角,为促进中国三农发展,给出在土地流转方面的政策性建议。
本文安排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为引言,第二部分是文献综述,第三部分简要阐述确权相关政策以及实施现状,第四部分提出土地确权对三农的影响研究假设,第五部分是变量设计及其度量,利用全国数据进行实证,第六部分为计量结果分析,第七部分是基于汶上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最后是结论和政策建议。
二 文献综述
随着近几年中央对三农的热切关注,土地流转过程中制度制定意见、有待解决问题的提出等相关文献不断涌出。特别是在三权分置相关政策制定意见、农户合法权利维护、土地规模经营等方面,相关学者给出一定的见解。
(一)土地规模经营和生产效率
在土地规模经营、生产效率方面存在大量文献。基本观点是新型土地经营主体会成为土地规模经营的新动力。改造小农经济以适应农业现代化是发展现代生产力的客观要求[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历史性地承接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重任[2]。黄季焜认为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不仅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资源配置,还能提高农业生产力[3]。姜松等表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有机统一,能够实现农业产业、生产以及农业经营者的规模经济,拓展农业规模经济层次[4]。陈欣欣等认为土地流转有助于规模经营的实现,能够降低劳动成本[5]。姚洋也表明这样农户不仅具有资源配置效应、边际产出拉平效应,还有交易收益效应[6]。
(二)三权分置与农地产权确定
20世纪90年代,经济学界提出三权分置的想法。随着学术界不断地深入研究,再加上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颁布,三权分置概念以及农民产权保护陆续在各地得到重视。但这个概念作为全国性政策是在2014年提出的。就目前来看,已出现两种观点:一种是保留承包经营权,将三权变为四权,即所有权、承包经营权、承包权、经营权。楼建波对该种观点有以下两种诠释:农户抵押其承包经营的农地以及承包经营权发生债权性流转时,流转出去的是经营权,农户保有承包经营权,或者当承包经营权发生物权性流转时,在流转期限内农户不再享有承包经营权,但享有承包权[7]。
另一种观点同样保留土地承包权,只是将“经营权”改名为“耕作权”或者“耕地经营权”。在该种观点下,三权被分为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和耕作权。孙宪忠认为原来的“承包经营权”早已被普通农户接受并熟知,如果将经营权分离出去,那么农民就会问,“承包经营权”里面原本属于他们的“经营权”怎么没有了[8]。
这两种观点的共同点是都看到了权利细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保护农民权利方面试图寻找一种能够被农民更好理解、更易接受的土地产权分置方案。
(三)土地流转形势下农户的选择
在土地流转成为常态的情况下,农户将会有更多选择,例如将土地流转出去,选择打工获得工资性收入或者创业获得非农经营性收入,或者选择流入土地,进行大规模农业生产。钱忠好认为农户是否流转土地取决于家庭拥有的初始土地资源、家庭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农业与非农业的综合比较利益等因素[9]。冒佩华等的研究表明,截止到2000年,约有15%的农户家庭流转过土地[10];叶剑平等的调研表明,到2008年,有16.5%的农户进行过土地转入,15.0%的农户进行过土地转出[11]。
在土地流入方面,姚洋提出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具有保障性,家中非劳动力人口越多,这种效果越明显,农户越不愿意流转土地[12]。在土地流出方面,罗必良等认为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不仅是经济要素的流动问题、预期收益与机会成本的权衡问题,还是一个农民的社会心理问题[13]。
现有文献为权利对三农发展的影响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们希望将上述几个方面直接联系在一起,即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站在确权的角度,研究农户所做出的选择,进而研究对三农的微观影响。但同时,对于产权确立影响农村居民选择的实证研究仍然较少。因此本文希望用实证研究发现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从土地产权到农户的选择,再到这种选择的结果对三农发展的影响机制。
三 相关政策简介及确权现状简述
(一)政策简介
1.“确权”所确立的权利
每一宗土地的土地权的确认和确定,都需要经过土地的登记申请、地籍的调查、核属和审核、登记和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确权指的则是在土地登记过程中权属的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的来源以及土地权属性质的确认。在确权证颁发之后,土地所有人将有权依法对土地进行经营或土地流转。其中,土地流转包括租赁、承包、抵押等。
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每一个农户,所有土地所有人都应有土地经营权证书。确权证书颁发所用费用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承担,农民不必缴纳任何费用。
2.“三权分置”政策简介
所谓农地的三权,是指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内涵是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现阶段应坚持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归土地经营权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制定了一系列措施,提出实行三权分置(见图1)。
图1 三权分置示意图
三权分置必须坚持“土地公有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实施三权分置政策坚守底线的同时,也要切实处理好经营权、承包权、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其核心是集体所有权不能动,没有集体同意,不能强制征收土地,进行土地流转。还要确定承包权归农户,无论农民在哪,是否以土地作为主要收入来源,承包权的第一获利者都是农民,以确保农民利益。最后,经营权归土地经营权人,经营权独立于承包权,经营权人也有了保障。
(1)三权分置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意义。三权分置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积极性,有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是农村制度改革的又一创新性成果,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状况的客观规律,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有利于构建新型农村发展体系,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2)三权分置对农民的意义。三权分置坚决保护农民的利益,把农民利益放在首位。首先,三权分置明确了集体、农户、经营主体分别拥有的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权责分明,避免了部分农户外出打工而造成的土地闲置情况,有利于分配资源,发挥土地资源的最大效果,从而使资源得到合理高效的利用,有利于农民收入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其次,经营权与承包权分离,承租人和出租人明确了责任,在法律和政策上有了保障。明确了产权关系,经营主体就可以安心投入更多生产要素,有利于维护各方面的利益,实现规模化经营,提高生产率,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最后,三权分置顺应各方面的意愿,既保持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又稳定农户的承包权,还满足经营者的经营权,能够有效缓解农村土地纠纷问题,促进农村和谐发展。
(二)不同层次上农地确权现状及问题
1.土地确权在中国的实施现状
2014年,山东、四川、安徽3省首次进行了整体确权试点。2015年,中国又将湖南、湖北、江西、江苏、甘肃、宁夏、吉林、河南、贵州9个省份纳入“整省推进”的试点中来。2016年,新增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广东、海南、云南、陕西10个省份。目前进行“整省确权”的省份共计22个,涉及2434个县(市、区)2.6万个乡镇43.8万个行政村。2017年,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表示要加快推进农业发展,推进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再选择北京等6个省份推进整省试点,将试点扩大到28个,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基本完成,确保2018年底全国基本完成。我们将数据整合做出图2,从图中可直观地看到中国土地确权实施速度。
2.土地确权在山东省的实施情况
从我们发放的调查问卷得到的结果——图3可以看出,有45%的农村家庭拥有土地确权证书,仅有24%的家庭没有。这表明山东省土地确权的实施很广泛,并且这45%的农村家庭得到土地确权证书的时间截至2016年春季。有31%的人对土地确权政策的实施不清楚,这说明了山东省土地确权这一政策是在近些年才实施,并不完善。
图2 2014~2017年中国整省确权省份
图3 土地确权证书拥有情况(汶上调研数据)
从图4中可以看出,有63%的人将土地租赁出去,还有23%的人选择合作,其余14%的人选择了转让。这就意味着农民不清楚自己的土地利用方式,大部分农民只是知道租赁承包这一方式,他们对自己土地的熟识度很低,并且对土地确权的认识不够。这表明虽然实施了土地确权,但大部分农民对自己拥有的权利并不清楚。
图4 土地确权后权利的熟识度及使用情况(汶上调研数据)
四 研究假设
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可以简单总结出土地确权对于三农发展的三条影响路径,即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推进农民收入多元化以及改善农村建设。其中,提高农民生产效率与劳动力回报,是三条路径的关键,只有让农民有了更多的现实收入,农地生产效率才能得到提升,农业才能得到发展,农村建设才有可依赖的人力和资金的支持。
下面针对农民在确权后的选择和收入,将总结出的三条影响机制提炼为研究假设,运用全国农村范围内的调查数据(CHIP 2013年的数据),进行大样本实证检验。需要说明的是,对农村、农业两个方面我们未做出假设,除了考虑到数据可得性和本文的篇幅所限,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本文认为农民收入以及生活水平的改变将对三农另外两个方面——农村、农业有正向作用。二是对于农村、农业这两个方面,本文后半部分有从山东省汶上县实地调研得出的现象及结论,能够加以证实土地流转对农村和农业的影响。
首先,实施土地确权后,农民土地产权清晰,农民不再像之前那样,因为各种土地纠纷而担心土地问题。他们可以将土地进行合理的流转,特别是对常年外出打工或者即将选择外出打工的人来说,确权为他们提供了保障,使他们在外更加放心。由此假设:
H1:土地确权能促进外出务工人数的增加。
其次,不愿继续种地的农民,选择将土地流转出去后,就会有更多的时间去做其他的事,比如说创业等。土地流转出去后,农户根据相关谈判获得一定的租金,作为该农户的资本。这些资本能够促成农户进行创业,由此假设:
H2a:土地确权导致农民选择创业。
当然,不过也不能排除这样一种现象,随着国家对三农的重视,补贴对农户来说也成为一笔不小的收入,再加上种植农作物的技术不断成熟,土地生产效率和农民的收入是非常可观的。创业具有风险性,而且对资金的要求高,因此对大多数人来说,流入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也是一种好的选择,去创业不见得比从事农业生产创造更高的收益。因此假设:
H2b:土地确权对农民选择创业有负相关性。
最后,土地确权后,农民可以选择流入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也可以将土地流转出去,从事非农业生产。无论农民的选择是什么,在农民对自己的产权清晰的情况下,即实施土地确权都能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各种合理的途径增加农民的收益。由此假设:
H3:土地确权能有效增加农民收入。
五 模型、数据与指标说明
(一)模型设计
根据上面的假设,建立确权与农民外出、创业和收入之间关系的模型如下。
其中,i代表所在的县或市,j代表被调查个体,α代表截距,εj代表随机干扰项。确权对人们外出活动的影响用公式(1)来表示,outsidej用来表示被调查者2014年是否外出或有外出意愿,外出者赋值为1,否则为0; χj作为控制变量代表与被调查者有关的个人变量,包括年龄、婚否、是否党员、是否官员、受教育年数、健康程度等因素;同样为控制变量的γi表示宏观变量,包括当地GDP的对数、人口数、第一产业产值的对数、财政支出的对数、财政收入的对数等因素。righti用于表示当地是否确权,确权赋值为1,否则为0。若right与outside有显著的正向关系,则说明确权可以促进农村居民外出就业。公式(2)和公式(3)各变量代表含义与公式(1)相同,被解释变量由outside变为employ和inc,但每个公式中截距α和作为随机项的εj不相同。
(二)数据来源和样本选择
为探究土地确权对农村居民生活的影响,以及确权在推动三农发展中起到的作用,本文将中国家庭收入调查项目(CHIP)2013年的调研数据与《中国区域经济统计年鉴》中的数据进行合并,生成新的数据库用于实证研究。中国家庭收入调查项目(CHIP)是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居民收入项目进行的第五次全国范围调查,主要收集了调查家庭2013年的收支信息、个人信息和其他家庭信息,为本文研究提供了有关个人和家庭的相关数据。本文所使用数据库中相关的宏观数据来源于《中国区域经济统计年鉴》。与此同时,本文采用网络搜索的方式找出了数据库中各个县土地确权的年份,如果某县2013年或2013年以前已经进行土地确权,则统一认为2013年此县已经完成土地确权,否则认为2013年此县未完成土地确权。具体变量说明见表1。
表1 变量说明
六 计量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是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本文使用的合并数据库共有22413个样本,但各变量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无意义的样本量。整个数据涉及12个省的79个县或市,其中,2013年已经确权的县共有28个,因此已确权的样本共7413个。
表2 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表3列示了个人收入、家庭收入总额、农村居民创业情况和外出情况这四个变量在已确权和未确权两个样本中的均值t检验结果。从表中显示的情况可以看出,已确权样本的个人收入inc和家庭收入faminc十分显著地高于未确权样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上述的假设。已确权样本的外出情况outside虽高于未确权样本,但t检验结果并不显著,确权是否促进了农村居民外出仍需进一步的验证。未确权样本的创业情况employ要显著高于已确权的样本,这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上述H2b假设,然而确权是否真的与创业负相关还需要加入其他因素进一步探究。
表3 已确权样本与未确权样本均值t检验(部分变量)
注:∗∗∗表示1%的显著性水平。
(二)回归分析
1.确权对人们外出务工的影响
由表4可以看出,确权对农民外出务工有促进作用,只考虑土地是否确权这一个因素时,确权带来的作用不够显著。当将年龄、婚否等个人特征及当地GDP、财政支出等宏观因素都考虑进来时,确权对农村居民外出务工、劳动力流动的促进作用变得十分显著。同时可以注意到,将年龄和年龄的平方放入回归时,两个变量的系数正负相反。由此可知,年龄在对人们外出务工的影响中存在着转折点,年龄越大越倾向于外出务工,进行劳动力的流动,而当达到一定的年龄时,人们不再愿意外出,这可能与身体状况、家庭情况有关。此外,处于婚姻状态的人们更倾向于不外出。
表4 确权对外出务工、创业活动的影响
注:括号内为回归系数的t值,∗、∗∗、∗∗∗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水平下显著。
在影响农村居民外出意愿的宏观因素中,当地GDP值却是负向影响,这可能是因为,GDP较高的地区经济情况较好,人们不乐意离家外出,这些地方还很有可能是劳动力的流入地。
2.确权对人们创业活动的影响
如表4所示,土地确权并未促进人们创业活动的增加,而是呈现显著的负向作用,这与上述H2b假设和t检验的结果相一致。这里的创业活动指的是被调查者在2013年从事的最主要工资性工作或非农经营工作中所扮演的角色是雇主或自营业者,不仅包括在外地从事相关工作,也包括在当地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确权并未促进人们创业活动增加,可能是因为确权后农民可以从土地中获得更多的收益,确权为土地流转提供了强有力的发展扩大基础,土地流转起来进而为农业农村的发展带来了诸多好处与效益,农民即使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也有可能获得比非农生产经营活动如创业等更高的效率和收益。
另外,与年龄对外出活动的影响相似,年龄对创业活动的影响也存在一个转折点。与对外出活动的影响不同,已婚的人更倾向于创业活动而且促进作用十分显著。不管是在外出方面还是在创业活动方面,政府官员人群不倾向于外出和创业,这与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等方面有关。
3.确权对收入的影响
由表5可以看出,确权增加了农村居民的个人收入和家庭总收入,尤其对家庭收入的促进作用十分显著。在政府对农村工作的持续重视下,近些年农村改革方案不断出台,土地确权工作的逐渐开展使得土地流转有了前提条件,土地可以流转起来从而可以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多的选择,人们不必被约束在土地上,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出最好、最适合的工作,进而增加自己和家庭的收入。在控制了其他变量后,确权给增收带来的效果依然显著。
表5 确权对收入的影响
注:括号内为回归系数的t值,∗、∗∗、∗∗∗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水平下显著。
“三农”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热点、焦点,其中如何增加农村居民收入为广大农民群众谋取切实利益是最重要的问题之一。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确权不仅在解决土地流转问题上做出了直接贡献,在解决农民增收问题上也做出了相应的贡献。
七 汶上县实证分析:土地流转如何推动“三农”发展
伴随中国工业化、现代化、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劳动力人口出现大量转移,造成农村耕地细碎、农村劳动力缺乏的后果,导致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影响农民收入水平,严重制约中国“三农”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其他形式的组织,进入农业生产市场,打破了农村改革过程中市场分工不足的尴尬局面,产生了推动“三农”发展的规模经营,对于实现生产规模经济、现代农业发展以及提高农民生活和收入水平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部分利用从汶上县调研得到的微观数据,对“农民”单方面的假设再次进行证明,并分析确权对“三农”另外两个方面(即“农村”和“农业”)的影响。
1.促进了农民非农业活动发展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部分农户认为种地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具有很大风险,靠的是天时地利,还要有一定的技术。选择自己种地存在几方面问题:一是面积小,不易引进机械,生产效率低下;二是无法掌握现代种地所需的技术,农药、化肥投入太少,随着病虫害的增加和变异,一些人或许根本就不明白如何才能种好地,不利于粮食安全;三是土地成本逐年上升,但粮食价格一直处于平稳状态,除去人工、化肥、农药等成本,再加上上述两条原因导致的粮食产量和质量的低下,利润所剩无几。
“三权分置”明确规定稳固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流转权。这对已经外出打工但担心土地被他人占用,以及即将外出打工等自愿放弃农业生产,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农户来说,无疑提供了一个法律保护。产权的明确增加了农户的选择,改变了单一的生产模式。农户可以选择退出土地承包权,从而获得一部分资金,选择外出打工或从事其他行业,不再仅仅依靠土地生存,而是有更多的方式去生活。
农户可以采取退出经营权的方式,将时间集中起来参与非农业生产。这种做法是大多数人的选择,符合市场规律。一是因为他们每年都能够依据市场土地流转价格或者根据合同规定的土地价格获得租金,二是他们能有更多的时间去做其他事务。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就一般的家庭而言,退出土地经营权,每年每亩地能获得净盈利接近1000元,再加上其他途径获得的收入,比如外出打工、被当地农场主雇用、自己创业等,一年的收入相比之前还是非常可观的,特别是对于老人来说。从老人的角度我们可以看出,土地经营权的转出,不仅省去了人工,减少了劳累,每年还能够获得土地租金,减轻家人的经济负担。
此外,除了老人,孩子也是做出选择的因素之一,不少农村居民考虑到孩子的生活环境,他们宁愿自己携家带口远离农村到城市努力打拼,也不愿世世代代成为农民。在他们看来,退出土地承包权,是一种身份的转变,种地并不是长远的选择。
如在汶上县高庄村就有几家农户,将土地承包权完全转出,选择携家带口常年在外打工,时间长的有7年以上,其中一家已经在山东威海定居。
2.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在土地确权之前,中国各个地区对农民开垦出来的土地并没有明确的权利声明。土地的经营者虽然有土地,但没有明确的权利证据,在开发和使用土地的过程中就会心里没底。因为土地随时可能会因一些原因被村里收走或以其他形式失去。
而且,在流转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土地纠纷,实际上都与土地产权的不确定有关。例如,流转过程中承包土地空间位置不明确,四至界限不明确以及流转面积不准确等,导致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或流转完成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阻碍农村土地流转进程,导致农村资产不能有效盘活,资源也不能有效配置,延误农村经济的发展。
对于大面积承包土地的农场主来说,同样会出现问题。由于承包过来的土地经营权不能确定,农场主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新技术引进等方面会产生犹豫心理。基础设施和新技术是发展农业必不可少的资本,如果在这两个方面达不到规范和要求,那么会直接影响土地的亩产量,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进而反过来影响农场主承包土地的热情。
土地确权后,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分别得到明确确认。农民有权自愿支配土地,农场主也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规划。土地确权会对土地的使用方式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根据本次的调研结果,我们得出如下观点。
(1)土地流转改善了土地和人力的使用效率。从图5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土地确权后,部分农户(38.2%)选择没有影响,大部分农户选择改变了目前的生产方式。据他们反映,如今小面积的种植,不能进行机械化生产,再加上管理不善,技术达不到要求,所以效率低下,土地收入很少。考虑到化肥、农药等费用不断升高,净收入很不理想,他们打算下一年将土地流转出去不再自己种地,而是选择外出打工或自己创业等。
图5 土地确权后农村居民选择(汶上调研数据)
大部分农民将土地流转承包给家庭农场、合作社等其他包地大户,然后被农场主雇用赚取一定的工资。也有一部分农户携家带口出门打工,或考虑到老人的原因回乡自己创业。
直接将土地抵押给银行的农民仅仅占很小一部分。主要原因是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于抵押流程不了解,他们对“抵押”“担保”“入股”等权利了解甚少。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户害怕自己被骗,不如直接将土地流转给本村或其他的包地大户,这样做的流程简单,只需一个合同有的甚至直接口头协议进行流转,拿钱快还放心。
(2)大户种粮呈现品种多元化。我们调查发现,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近几年收入非常可观,有继续承包土地的意愿,并计划再引进一部分先进机械,进行规模化的农业生产。根据汶上县的情况,家庭农场或农村合作社等大部分选择种植业,少部分选择养殖业,选择混合农业的较少,林业几乎没有。其中种植业一般选择小麦、土豆、大豆、地瓜等作物,还有一些选择大棚蔬菜种植。在这几样农作物中,我们发现地瓜这一作物的种植面积逐年增加,在汶上县已经形成了地瓜产业带,带动了一方经济。小麦近期的种植面积并不如往年,是因为品种不好,产量不尽如人意。有的年份刨去化肥、电费、农药等费用,实在没有什么利润。另外,政府近几年在一些地方已下发通知,建议减少小麦的种植面积,转向经济作物的种植。原因之一在于小麦是耗水很大的作物,对于水资源的消耗过大。
(3)新型主体提升资本在农业中的贡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伴随着土地流转的推进而产生,土地流转工作的不断推进,使流转面积不断增加,促使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大型承包户成为农业发展的新动力。土地流转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土地零散的局面,使土地集中起来。成片的土地有利于采用科学的种植和管理方式,引进大量的机械化基础设施。
调研中发现,汶上县近几年来农业机械装备水平进一步提高,全县农机总动力达到125.91万千瓦,农业现代化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图6中的数据也能够清晰地反映这一点。
图6 农村土地机械化耕作比例(汶上调研数据)
以汶上县白石镇的一家农户为例,该农户2016年在当地转入了近90亩的土地,用来种植地瓜和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据了解,现已实现从播种到收获全机械化作业。2017年初,购入价值近10万元的货车一辆,用来农地生产和家用。这表明,农民对未来土地的收入具有一定的信心。类似的例子在我们调研的地方还有不少,在此不一一说明。
3.有利于农村小城镇化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归属权模糊的问题成为产生土地纠纷的一大重要原因。土地确权之前,出现了三种主要问题。一种是土地归属界线不明,由于一些农民存在寸土寸金和“占小便宜”的观念,土地纠纷频频发生。第二种情况是部分村干部为牟私利,出现了强征、强占农民土地的现象。第三种情况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人选择外出打工。但是,土地归属不明让他们不能放心地流转土地。土地确权为解决以上三种问题提供了出路。
首先,土地确权使土地权责分明,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其次,人们对自己的土地有了真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确保了利益,有效解决了强征、强占问题;最后,土地确权明确了土地的归属问题,人们对土地进行流转时,可以签署正式的流转合同。这样,不愿再耕作的农民心理上得到了很大的安慰,可以放心流转土地。土地确权可以有效解决农村社会矛盾,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
另外,土地确权在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方面有着积极的影响。通过对汶上县的调研,我们发现,汶上县近几年来对城郊的棚户区实施了拆迁改造政策。2009年,汶上县完成了35个新型农村社区10万农民的搬迁工作。回迁工作进行得如此顺利体现了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进步,这其中很大一部分归功于土地确权政策的实施。
4.当前土地确权存在的问题
在我们调查过程中,有少数农民表示虽然拥有了土地确权证,但对自己没有很大影响,他们依然不了解土地确权的实质。有部分农民并不支持这个政策,表示有了土地确权证书后,家庭人口增加,并不能使每个人都得到土地。镇里表示没有办法避免这种情况,因为每个家庭都有证,不能偏向哪个家庭。有了证就不能经常动地,缺少灵活性。虽然有了土地确权证,但在本村包地,若双方价钱没有协调好,小农户便得不到利益,导致大部分小农户不愿意将地包给农场主,土地流转并未真正实施。综上所述,山东省土地确权实施的现状比想象中更为复杂,具体落地措施并不完善,执行方法有待改进。
现实证明土地流转是建立在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农村劳动力没有很好地转移,换句话说如果转移的人员没有很好地看清自己的身份,一半务农,一半务工,即所谓的“兼业”身份,那么土地流转工作就会受到严重的影响。进一步讲就是未流转土地以及已经流转土地的农户没有好好利用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等权利,没有分清这两个权利对于他们的作用和意义,甚至大部分人并不了解什么是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
在我们本次调研中,上述情况仅仅是众多问题的一个缩影。
八 结论及建议
本文首先根据调查得到的确权现状提出假设,利用中国家庭收入调查项目(CHIP2013)进行全国实证分析,接着利用汶上县微观数据再次对假设进行简要实证,结果具有很高的说服性。
本文发现,首先,土地确权稳固了农户的承包权,能使务工人员在外更加安心工作,促进了外出务工人数的增加。其次,创业具有风险性,而且对资金的要求高,因此对大多数人来说,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也是一种好的选择,去创业不见得比从事农业生产能创造更高的收益。土地确权对农民选择创业有负相关性。最后,在农民对自己的产权清晰的情况下,无论农民选择流入还是流出土地,土地确权都能有效增加农民收入。
对于以上结果,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政府应进行有效的土地流转引导
第一,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因信息不透明而导致的成本是不能忽视的。土地流转信息在农时和收入等方面,对农民来说非常重要。因此政府应着力打造一个透明公开的土地流转市场,建立土地流转公开信息交流平台,从而促进农户之间信息的交流,减少因信息不公开而导致的损失。第二,新农村建设离不开具有市场前景的创业,对于持有创业梦想和具有创业能力的农户,政府应积极鼓励其进行创业,帮助其申请合理的补贴,扶持其进行小额贷款,定期组织理论知识培训活动。第三,无论土地如何流转,都要保证农户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鉴于此,政府应加强监督力度,减少乡镇行政部门非法牟取农户利益的行为。
2.进一步强化农民对土地产权的认知程度
进一步强化农民对土地产权的认知程度,有利于农户根据自身情况,对土地进行合理的流转,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收入。产权不清晰、合法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必定会引发程度不一的交易率和资源利用率低下的情况,导致土地不能有效地向其价值评价更高者流入,给农户收益造成损失。另外,不能有效流转土地,会使土地难以集中管理,使资源配置效率和社会效率不同程度地受损。在产权清晰的情况下,农户能向外流转经营权,甚至利用承包权进行土地合理的流转,有利于保护农户长短期利益,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3.乡镇应认真落实政府农业补贴等惠农政策
近年来,政府补贴随着农户产权的不断明确,得到越来越多农户的积极响应。但是政府补贴分发不合理,应该得到补贴的农户没有得到,不该得到的反而得到补贴的情况是真实存在的。为有效解决此问题,各大乡镇应在认真调研的情况下,合理下发补贴,让真正应该得到补贴的农户得到政府补助,严厉打击非法牟取利益的行为,避免贪污现象发生。另外,农业服务业亟待加强,乡镇政府应积极贯彻政府惠农政策,做好牵头工作,促进农业机械下乡。同时,加快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电力、水利、道路等生产条件,不断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参考文献
[1]林善浪:《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效率评价》,《当代经济研究》2002年第2期。
[2]孔祥智、周振:《“三个导向”与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江汉论坛》2014年第7期。
[3]黄季焜:《新时期的中国农业发展:机遇、挑战和战略选择》,《中国科学院院刊》2013年第3期。
[4]姜松、曹峥林、刘晗:《农业社会化服务对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影响及比较研究——基于CHIP微观数据的实证》,《农业技术经济》2016年第11期。
[5]陈欣欣、史清华、蒋伟峰:《不同经营规模农地效益的比较及其演变趋势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00年第12期。
[6]姚洋:《农地制度与农业绩效的实证研究》,《中国农村观察》1998年第6期。
[7]楼建波:《农户承包经营的农地流转的三权分置——一个功能主义的分析路径》,《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8]孙宪忠:《推进农地三权分置经营模式的立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
[9]钱忠好:《非农就业是否必然导致农地流转——基于家庭内部分工的理论分析及其对中国农户兼业化的解释》,《中国农村经济》2008年第10期。
[10]冒佩华、徐骥:《农地制度、土地经营权流转与农民收入增长》,《管理世界》2015年第5期。
[11]叶剑平、丰雷、蒋妍、罗伊·普罗斯特曼、朱可亮:《2008年中国农村土地使用权调查研究——17省份调查结果及政策建议》,《管理世界》2010年第1期。
[12]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13]罗必良、何应龙、汪沙、尤娜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退出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基于广东省的农户问卷》,《中国农村经济》2012年第6期。
(责任编辑:孙灵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