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禁毒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毒品、毒品滥用与禁毒形势
一、毒品
(一)毒品的含义
目前,学界对于毒品这一概念尚无公认的统一定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毒品是指国家依法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第2条对毒品作了列举式定义,即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一规定与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57条关于毒品的规定完全一致。《刑法》与《禁毒法》都特别列举了6种常见毒品,其中: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等属于传统毒品范围,甲基苯丙胺(冰毒)属“新型毒品”。《刑法》与《禁毒法》所列举的6种毒品仅仅是国际上常见的毒品,实际上毒品远远不限于此。从世界范围看,越来越多的“新型毒品”,如冰毒、摇头丸、K粉等,以及一些临床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滥用呈不断增多趋势,因而,被国际社会作为毒品加以严格管制的物品范围在不断扩大。
要界定毒品的含义及范围,必须把毒品放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毒品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具有以下特定性:
第一,毒品是受国家管制的物品。毒品是违禁品,是国家依法实行严格管制和控制使用的物品,非经法定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生产、加工、买卖、储运、使用。毒品受国家禁毒法律和国际禁毒公约的专门管制,这是区别毒品与一般嗜好品的依据。
第二,毒品是具有潜在毒害性的物品。毒害性是毒品的自然属性之一,毒品在一定条件下(超过一定剂量)可以引起人体各种急慢性中毒,严重时可以致人死亡。毒品可以使人体对其产生依赖性,吸食毒品者可以形成瘾癖,一旦吸食毒品成瘾,很难戒除戒断。吸毒成瘾者对毒品有不可抗拒的心理需求和强烈心理依赖,毒瘾发作会使吸毒者不择手段寻求毒品以满足生理和心理需要。由此,毒品又将会引起严重的家庭和社会危害。
第三,毒品是非经法定许可使用即为非法使用的物品。毒品非法使用是指用于非法目的,非经过法定管制机关许可而使用毒品的行为。从医疗角度来看,毒品是一种能够用来治病、缓解病痛以及对手术进行辅助治疗的药品,如:海洛因、吗啡,最初是作为药品制造和使用的,只是因其严重的毒副作用而被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一些所谓的“新型毒品”也具有临床医疗或者科学研究用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属于特殊药品,在临床医疗和科学研究等领域具有重要的使用价值。国际禁毒公约强调,为了维护人类健康,在医疗、科研中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是必要的,但是,必须对这些药品予以严格管制,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一旦这些药品被无节制、无控制地使用,即滥用,就会成为对人体有害的毒品,因而,受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是毒品。国家对这些物品实施严格管制的目的,就是要做到既不妨碍医疗、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使用,又要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和用途。因此,《禁毒法》第2条第2款规定:“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毒品的分类
毒品是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药物,但不是普通的医疗用药物。区分毒品和一般药品的重要依据是能不能使人产生依赖性,吸毒成瘾者对毒品有严重的身体依赖和心理依赖,普通药品不会使患者产生依赖性。毒品也不同于香烟、酒精等一般嗜好品,尽管这些物品对人体具有一定的毒害性和依赖性,但不是被国家列入禁食禁用的管制物品。
毒品通常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两大类。其中最常见的是麻醉药品类中的大麻类、鸦片类和可卡因类。有些毒品是天然获得的,如鸦片就是通过切割未成熟的罂粟果而直接提取的一种天然制品,但绝大部分毒品只能通过化学合成的方法取得。制毒物品是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包括加工毒品需要的医药和化工原料等。制毒物品既是医药或化工原料,又是制造毒品的配剂。
毒品种类很多,范围很广,依据不同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按照毒品来源和生产方式,可将毒品分为天然毒品、半合成毒品和合成毒品三大类。天然毒品是直接从毒品原植物中提取的毒品,如鸦片、大麻、可卡因等。半合成毒品是在原植物的生物碱中加入化学物质加工提炼而成的毒品,如海洛因。合成毒品是完全用有机合成的方法制造的,如冰毒。
按照毒品毒性的大小,可将毒品分为硬性毒品和软性毒品。通常把鸦片、吗啡、海洛因、二氢埃托啡等麻醉品称为硬性毒品;把兴奋剂、致幻剂、镇静剂类毒品甲基苯丙胺及其衍生物和大麻等称为软性毒品。
按照毒品对人体的作用,可将毒品分为抑制剂、兴奋剂和致幻剂等。抑制剂能抑制中枢神经系统,具有镇静和放松作用,如鸦片类。兴奋剂能刺激中枢神经系统,使人产生兴奋,如苯丙胺类。致幻剂能使人产生幻觉,导致自我歪曲和思维分裂,如麦司卡林。
按照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可将毒品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的药品,如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如苯丙胺类、甲基黄嘌呤类药物等。
按照毒品流行的时间顺序,可将毒品分为传统毒品和新型毒品。传统毒品一般指鸦片、海洛因等阿片类流行较早的毒品。新型毒品是相对传统毒品而言的,主要指冰毒、摇头丸等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
二、毒品滥用与毒品危害
(一)吸毒问题
吸毒是毒品滥用的典型行为。吸毒是我国对滥用被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一般称谓,对于这些药品的滥用在国外则称为药物滥用(drug abuse)。毒品滥用行为是用于非医疗用途、强迫性地连续或定期使用毒品的行为。毒品吸食者非因医疗目的长期使用成瘾药物,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对成瘾药物产生强烈心理渴求和强制性用药,对成瘾药物形成心理依赖。
“吸毒”一词本身带有道德评判与歧视色彩,人们认为吸毒是一种不良行为,是道德衰败、意志力薄弱的表现。现代科学对药物依赖(吸毒)的病因和发病机制研究不断深入,研究发现虽然最初吸毒是个体可自愿选择的行为,一旦成瘾,大脑和肌体会发生一系列复杂的病理改变,发展成一种慢性复发性脑病。药物依赖的病因和发病机制十分复杂,是社会、心理和生物学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社会环境、家庭环境、生活方式、心理因素和人格特征在最初吸毒时起着重要作用,但遗传、神经递质、神经核团、神经内分泌等生物学因素在药物依赖中同样起着重要作用。
吸毒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除吸毒行为本身外,对于吸毒问题的研究还包括复杂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因素,吸毒导致的违法犯罪问题,吸毒在人力资源、公共健康等领域引发的问题,等等。归纳起来,吸毒问题至少包括以下问题:一是吸毒本身的问题,包括吸毒原因、吸毒现状、吸毒人群与场所、吸毒对吸食毒品者身体和心理影响、吸毒危害等问题;二是与吸毒相关的法律问题、毒品犯罪问题;三是与吸毒相关的社会问题和婚姻家庭破裂问题;四是吸毒引起的艾滋病以及其他疾病传播进而影响公共健康问题;五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对吸毒者的强制戒毒、社区戒毒和戒毒康复问题。为了解决吸毒问题,国际社会密切合作并采取各种措施来对付毒品犯罪,控制、消除吸毒行为的蔓延。但是,由于吸毒问题的形成和蔓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目前吸毒问题蔓延的趋势并未得到有效遏制,而且越来越严重。
(二)毒品危害
毒品问题是困扰当今世界几乎所有国家的严重社会问题,成为全球的一大公害。毒品导致社会财富流失、人性沦丧、道德滑坡,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消极因素。毒品不仅危害个人,而且危害社会,危害整个人类。毒品的危害主要表现在:
第一,对个人的危害。毒品严重危害吸食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毒品使吸食者产生严重身体依赖性,反复食用毒品使人体机能产生适应性改变,肌体在毒品作用下形成新的平衡状态。一旦停止食用毒品,生理功能会发生紊乱,出现一系列严重反应,称为戒断反应,感到非常痛苦。例如,在正常人的大脑和体内器官存在着内源性阿片肽和阿片受体,正常情况下这些内源性阿片肽作用于阿片受体调节人的情绪和行为。人在吸食海洛因后,抑制了内源性阿片肽的生成,逐渐形成在海洛因作用下的平衡状态,一旦停用就会出现不安、焦虑、忽冷忽热、起鸡皮疙瘩、流泪、流涕、出汗、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反应。这种戒断反应的痛苦,反过来使吸毒者为避免痛苦而千方百计地维持吸毒状态。毒品进入人体后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使吸毒者出现一种渴求用药的强烈欲望即精神依赖,驱使吸毒者不顾一切地寻求和使用毒品。一旦出现精神依赖后,即使经过脱毒治疗,在急性期戒断反应基本控制后,要完全康复原有生理机能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因而,毒品直接破坏吸食者正常的生理机能和免疫功能等人体机能,严重损害心、肝、肾等重要器官,严重者可致死;严重损害神经系统,引起脑栓塞、脑脓肿、脊髓炎等;严重损害人体免疫系统,致吸毒者易感染各种传染性疾病;严重损害性功能。
第二,对家庭的危害。吸毒引起婚姻家庭不幸福,甚至破裂。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坏自己的家庭。一是吸毒浪费大量钱财,使家庭陷入经济困境,甚至破产;二是夫妻任何一方吸毒都会导致家庭破裂,婚姻死亡;子女吸毒也会导致家庭危机和灾难,甚至亲属离散、家破人亡。
第三,对社会的危害。吸毒是多种社会问题的诱因,引发相关刑事犯罪、发生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全。有些染毒者为了获得购买毒品的资金而犯罪。在毒品巨额利润的驱使下,有些人为了筹集贩运毒品的资金铤而走险,进行诈骗、敲诈勒索、抢劫、盗窃等犯罪活动。吸毒成瘾者难以摆脱对毒品的依赖性,为了获得毒品往往不择手段,以贩养吸、以盗养吸、以抢养吸、以骗养吸、以娼养吸现象严重,一些地区抢劫、抢夺和盗窃案件中60%甚至80%是吸毒人员所为。因而,吸毒引起犯罪、暴力、卖淫、赌博、贫困、黑社会等社会问题增多,政府为了控制这些行为必然会增加国家的投人,加上吸毒行为所浪费的社会财富,吸毒行为使社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第四,吸毒引起艾滋病等恶性传染病扩散进而影响公共健康问题。由于毒品对人体正常机能的破坏,特别是对人体免疫系统的破坏,使得吸毒者对疾病的抵抗力下降,因而吸毒者面对各种疾病都非常容易感染。除了吸毒者自身容易患各种疾病外,吸毒行为还容易加速各种疾病的传播,如性病、艾滋病、肝炎等。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中80%患有各种传染病。截至2007年10月底,在国家累计报告的223501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有42%是因静脉注射毒品而感染,居艾滋病传播途径的首位。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中80%患有各种传染病。一项来自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家研究报告提出,根据分析艾滋病毒毒株的结构变异、蔓延方式,证明我国艾滋病源自1989年云南某州的146名吸毒者。所以,吸毒不仅影响吸毒者本人的身体健康,而且关系到全社会的公共健康问题。
三、吸食毒品与禁毒形势
吸毒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问题,也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吸毒日益成为全球的一大公害,吸毒比瘟疫更可怕。毒品犯罪是仅次于恐怖活动犯罪的国际性犯罪,世界上不同国家、地区、民族和社会群体都深受其害。根据联合国禁毒署(International Nacorfic Control Board)发布的《1997年世界毒品报告》,目前,全球吸毒人数达2.4亿,占全球总人口的4.1%。也就是说,全世界每120人中就有1名吸毒者,吸毒成瘾者总数约有5000万人;滥用安非他明类合成药物者的数量有3000万人。全球每年有10万人因吸毒死亡、1000万人因吸毒丧失劳动能力。毒品贩运已涉及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存在毒品消费问题,全球每年毒品交易额达8000亿—10000亿美元。吸毒行为不仅传播和引发疾病,特别是加剧艾滋病病毒的传播,还能剥夺生命,使世界各国的人力资源造成巨大损失,而且威胁着各国政治、经济制度的稳定,特别是由毒品引发的刑事犯罪已经威胁到了国家的安全。因而,吸毒问题确实是一个全球性的大问题,是世界各国政府都普遍重视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无毒国的称号保持了30年。在20世纪80年代初,国际贩毒集团和贩毒分子利用我国改革开放之机以及地理上毗邻“金三角”毒源地的位置,通过中国将境外毒品跨国贩运至国际毒品市场。在国际毒潮的侵袭下,中国大陆吸毒问题和毒品违法犯罪问题死灰复燃。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我国在册吸毒人数逐年上升:1990年在册吸毒人数为7万人,1992年为14.8万人,1994年为25万人,到2003年达到105.3万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因吸毒导致死亡的已有49378人。到2005年底,涉毒地区已发展到全国2000多个县(市、区),我国已由毒品过境受害国转变为毒品过境与毒品消费并存的受害国。截至2015年底,全国现有吸毒人员234.5万名(不含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数、死亡人数和离境人数),其中,滥用海洛因等阿片类毒品人员98万名,占41.8%;滥用合成毒品人员134万名,占57.1%,滥用其他毒品人员2.5万名,占1.1%;被查获一次且无戒毒史的偶吸人员106.9万名,复吸(成瘾)人员127.6万名,分别占45.6%和54.4%;男性200.7万名,女性33.8万名,分别占85.6%和14.4%。经过持续开展禁毒斗争,全国毒情形势总体可控,没有发展成为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大局稳定的突出问题。
然而,由于当前全球毒品问题仍处于加剧扩散期,一些国家和地区毒品问题持续泛滥,制造、贩卖、滥用毒品问题严重,毒品来源、吸毒人员、毒品种类不断增多,毒品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顽疾。在毒品问题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国毒品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境外毒品渗透不断加剧,国内制毒问题日益突出,毒品滥用问题持续蔓延,毒品的社会危害更加严重。今后一个时期,受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加快发展的影响,国内毒品问题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持续发展蔓延,禁毒工作面临着巨大压力和严峻挑战。中国毒品犯罪问题依然突出,禁毒形势十分严峻,表现在:
第一,国内毒品来源多元化、毒品种类多样化。中国毒品主要来源于境外毒源地毒品流入和国内毒品制造,主要种类有海洛因等阿片类毒品,冰毒片剂、冰毒晶体、氯胺酮等合成毒品以及其他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海洛因和冰毒片剂主要来源于“金三角”缅北地区,“金新月”海洛因、南美可卡因也有部分流入。国内生产的冰毒晶体、氯胺酮既流入国内消费市场又走私境外。国内非法生产、输出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突出。个别地区非法种植罂粟和土法加工海洛因仍有存在。国内毒品来源多元化、毒品种类多样化趋势更加明显,进一步加大了治理毒品问题的复杂性。
20世纪80年代中期,主要是毒品的过境贩运问题,到90年代初,国内种植、制造毒品规模日益扩大,出现“双向流通”。境外毒品“多头入境,全线渗透”情况突出,“金三角”毒品对我国危害最大。“金新月”取代“金三角”成为鸦片最大产地,直接或者通过第三国、第四国中转向我国运输毒品的案件越来越多,对我国的威胁和危害正在加大。“金三角”地区制贩毒品规模不减,缅北地区毒品近来对中国的渗透进一步加剧。国内制贩冰毒、“摇头丸”犯罪活动在屡受打击后,逐渐从东南沿海地区向内地发展,易制毒化学品走私贩运手法日趋狡猾。
第二,贩毒案件增多。1988年,中国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犯罪案268起,1992年达69060起,4年猛增257倍。在毒品犯罪严重的地区,约80%的男性吸毒人员有过其他违法犯罪行为,80%以上的女性吸毒者从事卖淫活动。2015年,全国共破获毒品刑事案件16.5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9.4万名,缴获各类毒品102.5吨,同比分别增长13.2%、15%和48.7%。这一方面说明打击毒品犯罪工作的力度加大,另一方面也说明贩毒活动的猖獗和毒品案件的增多。在有些地方形成地下贩运、批发、零售的供销网络。贩毒组织呈现日新月异的集团化、职业化、武装化和国际化趋势。
第三,毒品滥用种类趋于多元。毒品滥用由近代以鸦片为主,升级换代到以海洛因为主,吗啡、鸦片、大麻、精神类药物并举的情况,还出现了危害更大的冰毒、摇头丸、氯胺酮(K粉)等新品种。目前,全世界苯丙胺类兴奋剂的吸食人数仅次于大麻,居第二。我国已经形成海洛因、摇头丸及其他麻醉药品、精神药物交叉滥用的局面,滥用海洛因的仍然是多数,吸食摇头丸、氯胺酮及其他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人数呈不断上升趋势,这些新型毒品的流行已构成对我国禁毒的新的严重威胁。
第四,吸食毒品者的地域分布范围不断扩大。从20世纪80年代初,靠近中缅边境地区的“金三角”毒品入境和跨区域贩毒活动,发生毒品滥用现象,到后来东南沿海地区制造、贩卖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犯罪,现在全国2000多个县市都有吸食贩卖毒品案件的发生。我国吸毒问题最为严重的地区为西南、华南和西北地区,在册吸毒者多数分布在这三个地区。
第五,吸毒人员低龄化和广泛化,并呈现直线上升的态势。许多省市的吸毒者中,青少年的比例已超过半数。在逐年增加的吸毒队伍中,青少年的比例呈递增趋势,且年龄呈递减趋势,吸毒人群以35岁以下的中青年为上。吸毒人员低龄化特征突出。在全国现有234.5万名吸毒人员中,不满18岁的有4.3万名,占1.8%;18岁到35岁的有142.2万名,占60.6%;36岁到59岁的有87万名,占37.1%;60岁以上的有1.1万名,占0.5%。吸食毒品者人群复杂,近几年娱乐圈不断爆出吸毒丑闻,公务员、公司职员、无职业者、医生、教师等职业群体中都有吸食毒品者。在明确登记职业信息的吸毒人员中,无业人员占69.5%,农民占17.3%,工人占4.7%,个体经营者占3.4%,自由职业者占3.2%,职员占1%,学生占0.5%,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公职人员、演艺界明星等占0.4%。
第六,吸毒人员肇事肇祸案件多发。2015年,全国报告发生因滥用毒品导致暴力攻击、自杀自残、毒驾肇事等极端案件事件336起,查获涉案吸毒人员349名;破获吸毒人员引发的刑事案件17.4万起,占刑事案件总数的14%,其中,抢劫、抢夺、盗窃等侵财性案件7.2万起,涉毒犯罪案件7.4万起,杀人、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案件716起;依法注销14.6万名吸毒驾驶人驾驶证,拒绝申领驾驶证1.1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