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规则:创业者基业长青股权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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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股权结构

1.1 股权结构设计之意义

1.1.1 资本多数决——股权结构重要性之理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享有的三大权利,即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公司法》第42条又规定:“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

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资本多数决”制度,即股东的权利多少由其拥有的股权比例决定,除非股东之间就表决权做出特别约定。简言之,股权比例越高,其权利越多,反之则反。

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股东(大)会主导主义”,即公司的重大事项是由股东(大)会投票决定的,因此,股权比例就决定了公司的发展方向和前途。

关于公司的股权比例,创业者必须要了解一下其中几个关键的比例:

三分之二以上——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公司的重大事项是指那些对公司的资本、规则和组织形式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重大事项的变动影响公司的发展及股东各方的利益,因此为了保证平衡公司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对重大事项的表决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即三分之二以上。《公司法》第4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103条则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制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此外,《公司法》第112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二分之一以上——普通事项的决策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做出除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之外(一般性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普通事项通过所要求的比例,是因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对比例有影响。但是为了确保普通事项能够表决通过,超过二分之一的股权比例十分必要。

三分之一——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这一比例是针对重大事项而言的,其目的是防止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二而形成绝对控股,从而对公司事务没有任何发言权。这一比例是防御性股权比例。另外,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一有可能获得三分之一董事席位,而在股份公司中,三分之一席位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百分之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董事会,申请解散公司的权利。小股东利益保护是《公司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董事会和申请解散公司就是小股东利益保护的重要制度安排。《公司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公司法》第40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100条、101条和110条则分别规定了股份公司出现上述情形时,百分之十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公司法》第182条则更有影响力,该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1.2 股权结构合理且稳定——公司经营稳定的前提条件

虽然公司的经营在股权没有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改变,但总体而言,股权不断变化的公司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会更差。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并购现象风起云涌。许多企业在被并购而股权发生变化后,其经营也随之发生变动。因此股权结构稳定就成了各方关注的内容。

首先是公司正常经营的必要条件。在股权结构不合理、不稳定的公司,可能存在一股独大而导致大股东独断专行的情况(虽然决策效率高但却有着巨大的风险),可能因为股权高度分散而无法保证经营目标的稳定,也可能存在股权均衡而出现公司僵局……这些都可能制约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股权结构稳定和合理是企业上市的必要条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何为实际控制人?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会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均可被界定为实际控制人。

上述规定的目的之一是能够确定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申报发行股票过程中,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成为券商和证券监管机构高度关注的内容笔者在对自2012年后上市的所有企业的材料的研究中发现,没有实际控制人的企业不超过10家。。股权结构不合理的企业在确认实际控制人的过程中往往存在困难,最终将影响发审结果。

1.1.3 股权结构合理是企业对外融资的前提

与传统企业依靠自身积累即资本积累发展不同的是,现代企业往往通过对外融资即资本集聚迅速做大而获得市场先机以滴滴出行为例,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6个月后,金沙江公司投资300万美元;2013年腾讯投资1500万美元;2014年中信产业基金和腾讯联合其他投资人投资10000万美元;2014年年底,淡马锡、DST和腾讯投资70000万美元。在短短三年内,公司融资金额达到81800万美元。这对于传统企业是不可想象的。。公司对外股权融资成为公司做大做强不可或缺的途径。在股权投资机构看来,股权结构同样是关注的重点。下面是对创业投资机构的一次调查:

虽然相比于市场前景、管理团队而言,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性稍逊,但是股权结构依然是受关注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