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从业人员的资质和职责
作业现场HSE管理涉及现场所有人员,正常情况下包括企业负责人、班组长、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等。在异常或紧急情况下还包括医护人员、消防人员、应急人员、无关人员等人员。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
1.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是指一个单位或组织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并对本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的主要领导。包括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的董事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法》中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任职条件
《安全生产法》中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必须具备”是一个法定的任职条件,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不应任上述职务,或者已有的任职者依照法定条件使自己符合法律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对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更为严格的考核制度和任职制度。
4.管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卫生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对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职业卫生培训”是指针对有关作业环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提出改善作业环境、保护劳动者健康、防治职业病危害、预防职业病措施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用人单位的负责人作为用人单位的管理者,首先应当接受这种职业卫生的培训,掌握职业卫生的相关知识,这样才能提高对改善劳动条件,控制职业病危害重要性的认识,才能做好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这也是用人单位的负责人的一项义务。用人单位的负责人还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包括本法和相关的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并依照法律的规定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5.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中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除上面规定的各项法律责任外,《安全生产法》还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规定的行为,专门有追究责任的条款,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要求落实“党政同责”
企业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企业中的基层党组织是党在企业中的战斗堡垒,承担着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职责。因此,各类企业必须要落实“党政同责”的要求,党组织书记要和董事长、总经理共同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也要抓安全、管安全,发生事故要依法依规一并追责。
7.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落实,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主要负责人要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也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既要对具体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始终做到把安全生产与其他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督促、同检查、同考核、同问责,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硬”。
8.环境保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第六条第3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以下具体责任。
(1)实施清洁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2)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班组长安全职责
(1)负责对本班组新工人(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实习生)进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2)对本班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教育本班组工人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发现违章作业及时制止,帮助新调工人学会安全技术操作方法,领导本班组过好安全活动日。
(4)按工人技术熟练程度及身体条件进行分工。
(5)组织开好班前班后会,经常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并对工作环境安全设备、机器工具进行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建立安全记录,交接班时必须交接安全情况及存在问题。
(7)发生人身伤亡或未遂事故时,立即报告领导和安全人员,并参加事故分析会,提出改进措施,积极防止事故。
(8)发生工伤事故及时填报工伤报表。
(9)抓好自身建设,开展标准化作业。
三、操作人员安全职责
(1)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加班组安全学习及安全活动日活动,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2)上班前对自己的工作环境、使用的工具、机电设备等进行检查,若有不安全情况,及时反映处理。
(3)必须按领导分配的任务去工作,听从班组长安全生产的指挥,坚守工作岗位。随时向领导和HSE现场管理人员反映不安全和有害健康的问题,并对安全技术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4)爱护设备、工具、安全装置、安全工具,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未经许可不准随意拆除或挪动安全设施。
(5)发生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抢救伤员,如实地向上级报告情况,严格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并协助有关调查人员做好调查工作。
(6)严禁特种人员无证上岗,非本专业工作不经培训有权拒绝操作。
(7)六严格:
①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② 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③ 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④ 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⑤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⑥ 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8)做好直接作业的监护工作,落实各项防护措施。
四、应急人员安全职责
(1)应急人员包括:消防人员、医护人员、其他应急管理人员。
(2)突发事件危害性大、影响面广,应急人员具备以下素质:
① 有很强的观察能力,掌握情况及时、准确;有很强的思维能力,能够独立分析和解决应急管理中的问题。
② 有很强的协调能力和公关本领,善于处理各方面关系,统筹做好应急管理工作,驾驭应急管理工作的全局。
③ 有很强的事故预知预防能力,善于见微知著,未雨绸缪,把突发事件尽早消除,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小限度。
④ 有很强的决策能力和组织实施能力,保证决策的正确性,并使其落到实处。及时、恰当、准确、有效地传递信息;有很强的分析总结能力,突发事件平息之后,应按照安全问责制的规定,及时分析总结应对突发事件的成败得失,找准经验教训,以利提升素质,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
⑤ 对应急处置及预案演练过程的经验教训举一反三,及时评估和改进预案内容,不断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不断完善并持续改进应急预案。
⑥ 有很强的恢复秩序能力,突发事件平息之后,应急管理人员应抓紧组织恢复正常秩序,恢复生产,恢复生活,恢复稳定,应在较短时间内恢复常态。
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殊种类作业的从业人员。石化行业:电工作业人员、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高处作业人员、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人员、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人员,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作业人员。
1.特种作业资格
《劳动法》中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安全生产法》中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指对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因此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特种作业的范围有十二类: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和其他符合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的作业。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和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对特种作业的范围和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培训、考核、发证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特种作业资格”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过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它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一种。
2.消防法中有关特种作业的规定
《消防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六、从业人员安全管理
从业人员包括企业管理人员、企业技术人员、企业操作人员、承包商管理人员、承包商技术人员、承包商作业人员。
1.从业人员培训
《安全生产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这项规定的目的是要保证从业人员具有安全素质,因此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有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从业人员有学习安全知识、熟悉操作规程、掌握操作技能的义务;从制度上确定只有合格者才能上岗。
《安全生产法》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这条规定是针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情况而采取的法律措施,要求了解其安全特性、采取防护措施、举办专门培训,以保障安全生产。
2.职业病防治义务的履行
(1)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
(2)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3)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安全生产法》中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中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安全生产法》中第五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现场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HSE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HSE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禁令。
(2)负责本部门或本班组生产现场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监督HSE制度和规范的贯彻执行。对本部门或本班组HSE工作进行现场业务指导和管理。
(3)参与本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贯彻落实HSE责任制;参与落实本部门或本班组危害因素、环境因素的辨识工作。参与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熟知本部门或本班组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危害因素与环境因素,掌握化学危险品对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及应急预案的实施方法。参与本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监控体系。
(4)参与制定本部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年度HSE管理方案,并监督执行。参与签发直接作业环节作业许可证,并监督落实HSE措施;深入生产现场和承包商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制止违章,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开展现场HSE检查与考核,做好信息管理、报送等日常管理工作。参与本部门或本班组各类事故的调查,做好事故统计分析,提出防范技术措施,监督处理决定的落实工作。
(5)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参加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项目的HSE“三同时”审查。参与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审查工作,使其符合国家与HSE相关的法律、法规和HSE技术要求。参与在役生产设施的安全评价和新生设施的安全、消防、职业卫生预评价。
(6)参与本部门新建项目投产、开停车、重大工艺调整、八大特殊作业等施工方案的审查,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参与编制本部门或本班组的HSE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清洁生产审计报告,参与评估、设计审查、上报和治理监督。
(7)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暂时难以整改的,制定HSE防范措施,限期整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禁令,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违章作业和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及时制止。
(8)负责或参与职工的HSE和操作技术教育,负责对本部门或本班组的HSE技术指导,参与班组HSE活动。
(9)按照HSE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健全完善HSE管理基础资料。负责本部门或本班组安技装备、灭火器材、防护和急救器具的管理。
(10)规范员工安全行为,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员工防范能力是消除员工不安全行为的根本方法。企业每位员工都必须遵守企业制定的员工安全行为规范。
4.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1)安监部门职责范围
(1)企业HSE管理部门(安全环保部门)为员工安全行为规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员工安全行为规范的制定、修订,以及员工安全行为规范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2)企业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并对员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2)主要监督事项
(1)未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禁进入生产或施工现场。
(2)严禁赤脚、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进入作业现场。
(3)严禁饮酒者进入生产和施工区域。
(4)严禁带小孩、陌生人进入生产区域。
(5)员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6)严禁在上班时间睡岗、离岗、串岗、长时间占用生产电话、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7)严禁携带香烟、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装置区;严禁在厂区内吸烟和随意使用明火。
(8)严禁在易燃、易爆区使用手机等非防爆器具。
(9)未取得安全上岗作业证,严禁独立上岗操作;特殊工种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10)严禁随意乱动厂内设备、设施和化学品;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严禁动用。
(11)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清洗衣物。
(12)严禁擅自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
(13)严禁在运转设备、机架、走板、栏杆上坐、卧、跑、跳,严禁跨越走板、栏杆、皮带输送机等运行机器。
(14)严禁在作业现场玩耍、嬉闹和打架、斗殴。
(15)员工必须遵守各类安全警告标志、标贴及警示指示。
3)防护安全
(1)作业前须按作业要求佩戴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后方准作业。
(2)工作服须系扣,扎紧袖口、裤脚和衣襟。
(3)女工应将长发整理好,放入安全帽内。
(4)安全帽须系带;严禁坐、压安全帽。
(5)安全带须高挂低用,严禁将安全带的腿带拆除,严禁将安全带当绳索使用,安全带在使用过程中严禁打拧。
(6)严禁穿带铁钉的鞋子和易起静电服装进入防爆区。
(7)严禁私自拆除劳动防护用品的零部件。
4)操作安全
(1)岗位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岗位交接班制度。
(2)岗位员工必须认真执行岗位操作法,履行岗位安全工作职责,控制各项参数在指标范围内。
(3)启动机泵前必须盘车。
(4)动设备启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
(5)动设备严禁触摸、擦洗、拆卸、清扫运转部件;严禁在运转部件附近探取物件、戴手套作业;运转部件未完全停止前,严禁用手、脚、其他物件强制制动。
(6)严禁非电器工作人员随意乱动电器设备,电器设备发生故障,须通知电工处理,其他人不许乱动。
(7)电器设备必须保持干燥、通风,严禁湿手接触开关、电器设备;严禁用水清洗电器设施。
(8)电器设备发生火灾,在未切断电源的情况下禁止用水和泡沫灭火。
(9)进入高压带电设备区域作业须设专人监护,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具。
(10)严禁私自乱接、乱拉电源,私装各类电器设备。
(11)严禁不切断电源进行临时电源的接引工作。
(12)严禁将铁丝、铜丝替代保险丝;隔离开关、跌落保险严禁带负荷操作。
(13)严禁随意操作挂有警示牌的电气开关;严禁随意拆除电气开关上的警示标识。
(14)班组长在作业前必须对班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后方可进行操作。
(15)各种压力容器在承压状态下严禁敲打和维修,严禁乱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保护装置。
5)现场安全
(1)工作现场照明不足,威胁安全生产时,应及时与电工联系处理。
(2)已安装好的安全罩或围栏等隔离装置,不得随便拆除。
(3)严禁随意靠近运行中的电气设备带电部分。
(4)严禁在未设安全措施的同一部位同时进行高处上下交叉作业。
(5)车辆进入装置区须装阻火器。
(6)严禁在卷扬机、皮带机等动转设备上(周围)站立、逗留、跨越、穿越或行走。
(7)严禁钻到运行中的皮带下部架构内清理杂物。
(8)严禁擅自移动、更改安全设施。
6)作业安全
(1)未办理动火作业证,严禁动火作业。
(2)未办理受限空间作业票,严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未办理高处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登高作业。
(4)未办理电气作业票,严禁电气操作作业。
(5)未办理动土作业票,严禁动土施工作业。
(6)未办理检修工作票,严禁拆卸、停用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阀门等设备。
(7)严禁使用防护装置不完好的设备。
(8)严禁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
(9)起重机工作中,严禁从吊臂或吊物下通过、停留;严禁在高处作业下方站立或行走。
(10)严禁上下抛掷工具、材料等物品。
(11)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2)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13)进行检维修作业时,必须关闭设备电源、水源及其他能源供应,释放残余能量,并醒目地悬挂各种警示标识。
(14)吊装作业时严禁超重吊装,严禁随意使用非起重工具进行起重作业。
(15)使用吊车进行作业时,必须在支撑下垫枕木。
7)交通安全
(1)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外出办公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
(2)驾车员工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小心驾驶。
(3)员工上下班途中应走人行道、地下通道和过街天桥,严禁横穿未设通行区域的马路。
(4)员工在骑乘自行车时严禁带人、双手离把骑车,严禁骑乘自行车时听音乐。
(5)严禁驾驶员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空档溜车。
(6)严禁无证开车,严禁学习、实习司机单独驾驶。
(7)严禁人货混装、超限装载或驾驶室超员。
(8)严禁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
(9)严禁车辆带病行驶或司机疲劳驾驶。
(10)严禁危险品拉运车辆违章载人或违章作业。
(11)严禁危险化学品拉运车辆随意行驶及停放。
(12)车辆未经检查严禁出车。
(13)严禁在驾驶室内存放易燃物品。
(14)严禁驾驶员在驾驶途中打电话或进食。
(15)严禁铲、叉车在行驶过程中载人。
8)内部治安
(1)严禁攀爬、跨越各类围栏、围墙。
(2)出入生产区、家属区的职工、机动车辆须接受门卫检查,严禁无理取闹、谩骂或殴打警卫。
(3)机动车辆须按规定进出公司生产区。
(4)警卫必须文明执勤,严禁故意刁难进出人员。
(5)严禁员工盗窃公司财物或他人财物。
(6)严禁员工酗酒闹事、谩骂他人。
(7)严禁员工损坏公私财物。
(8)严禁员工在阳台上燃放鞭炮。
(9)严禁员工利用任何形式进行赌博。
(10)严禁在职工宿舍内大声喧哗、打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