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企业会计准则:解析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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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

(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修订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核算的权益性投资中,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只有一类,即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已不属于修订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但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时,根据相关规定,仍可采用成本法予以计量。

准则中要求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日常核算及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在子公司实际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之前,母公司垫付资金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等情况,解决了原来权益法下投资收益不能足额收回导致超分配问题;另一方面,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企业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能全面反映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能够提供权益法所反映的子公司信息,因此,在个别报表层面采用成本法核算对子公司投资,能够更充分满足各类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二)成本法核算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及投资损益的确认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明确规定,对于通过多次交易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无论是实现了企业合并,还是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在个别报表中均采用“成本叠加”的思路对长期股权投资计价,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为多次交易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之和。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例1-9】甲公司20×1年1月取得对乙公司5%的股权,成本为800万元。20×2年6月,甲公司又以3000万元取得对乙公司15%的股权。假定甲公司持有乙公司5%股权时,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取得乙公司20%股权后,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乙公司股权不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取得。20×3年3月,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可取得10万元。

甲公司应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① 20×1年1月:

② 20×2年6月:

③ 20×3年3月: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减值。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两类:一是对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二是对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按照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或追加投资的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二,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损益。

第三,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收益。持有投资期间,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分情况处理:对属于因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产生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其他因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持有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能够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和其他投资变动为基础进行核算。

第四,确认所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得的部分,一般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一)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投资企业取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后,对于取得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区别情况处理。

(1)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是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过程中通过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及被投资单位不符合确认条件的资产价值,这种情况下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

(2)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体现为双方在交易作价过程中转让方的让步,该部分经济利益流入应作为收益处理,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3)对于通过多次分步交易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第一次取得股权份额时就采用权益法核算,应当将每一次取得股权份额的取得成本与取得该股权份额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上述规定分别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也即对每次交易取得的股权份额分别适用权益法;如果原股权投资不适用权益法,追加投资后才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应当将采用权益法日股权份额的账面价值(例如可供出售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与当日持有的股权份额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上述规定调整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同时,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取得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之日转入当期损益。

例1-10】甲公司于20×1年3月取得乙公司20%的股权,支付价款3000万元。甲公司在取得乙公司的股权后,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对该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1)假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00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3000万元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2000万元(10000×20%),该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甲公司有关账务处理为

(2)假定本例中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0000万元,甲公司按持股比例20%计算确定应享有4000万元,则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1000万元应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甲公司有关账务处理为

(3)假定20×2年8月,甲公司对乙公司追加投资,支付现金2000万元,取得乙公司10%股权。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5000万元,新取得股权应享有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2500万元(25000×10%),两者的差额500万元应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甲公司有关账务处理为

(二)投资损益的确认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方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照被投资方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应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进行适当调整:

(1)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

权益法下,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对待,作为一个整体其所产生的损益,应当在一致的会计政策基础上确定,被投资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投资企业不同的,投资企业应当基于重要性原则,按照本企业的会计政策对被投资单位的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进行调整。

(2)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有关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被投资单位个别利润表中的净利润是以其持有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而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时,是以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投资成本,取得投资后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代表的是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在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在未来期间通过经营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未来期间,在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应享有的净利润或应承担的净亏损时,应考虑被投资单位计提的折旧额、推销额以及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进行调整。

例1-11】甲公司于20×1年6月30日购入乙公司20%的股份,购买价款为2000万元,并自取得投资之日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取得投资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2000万元,除表1-1所列项目外,乙公司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

表1-1 乙公司部分资产的公允价值 单位:万元

假定乙公司于20×1年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其中在甲公司取得投资时的账面存货全部对外出售;除此之外,乙公司持有的一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为12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会计年度及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均按直线法提取折旧或摊销,预计净残值均为0。假定甲、乙公司间未发生任何内部交易。

甲公司在确定其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时,应在乙公司实现净利润的基础上,根据取得投资时乙公司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差额的影响进行调整(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影响):

存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调减的利润=1200-1000=200(万元)

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应调整增加的折旧额=(4500÷15-4000÷20)÷2=50(万元)

土地使用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应调整增加的摊销额=(1200÷8-500÷10)÷2=50(万元)

调整后的净利润=1000-200-50-50=700(万元)

甲公司应享有份额=700×30%=210(万元)

确认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为

(3)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方的净损益时,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消,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并未区分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的交易标的是否涉及业务。然而,新制定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准则关于合营方与共同经营之间的交易区分了交易标的是否构成业务。该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出售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共同经营将该资产等出售给第三方之前,应当仅确认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利得或损失。交易表明投出或出售的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全额确认该损失。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出售构成业务的资产等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第十七条规定,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资产等(业务除外),在将该资产等出售给第三方之前,不应当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该合营方应享有的部分。交易表明购入的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按其承担的份额确认该部分损失。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业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等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消与投资企业与子公司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消有所不同,母子公司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是全额抵消的,而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消仅仅是投资企业或是纳入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份额。

需要强调的是,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消既包括顺流交易也包括逆流交易,其中,顺流交易是指投资企业向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逆流交易是指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当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投资企业或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相关的损益在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消。

①对于投资企业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消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同时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投资方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资或是将资产出售给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同时有关资产由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持有时,投资方对于投出或出售资产产生的损益确认仅限于归属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其他投资者的部分。即在顺流交易中,投资方投出资产或出售资产给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产生的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不予确认。

例1-12】甲公司持有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30%,能够对乙公司生产经营施加重大影响。20×1年12月,甲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为900万元的商品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取得的商品作为存货核算。乙公司在20×1年尚未对外出售该批存货。

假定甲企业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两者在以前期间未发生过内部交易。乙公司20×1年实现净利润为500万元。不考虑所得税影响。

甲公司在该项交易中实现利润100万元,其中的30万元(100×30%)是针对本公司持有的对联营企业的权益份额,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消。甲企业应当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②对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逆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消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当投资企业自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购买资产时,在将该资产出售给外部独立第三方之前,不应确认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本企业应享有的部分。

例1-13】甲公司于20×1年3月取得乙公司3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20×1年6月,乙公司将其成本为900万元的某商品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公司,甲公司将取得的商品作为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0。至20×1年资产负债表日,甲公司未对外出售该固定资产。

假定甲企业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乙公司20×1年实现净利润500万元。不考虑所得税因素影响。

甲公司在按照权益法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0×1年净损益时,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需要强调的是,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无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所转让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有关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不应予以抵消。

例1-14】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20×1年,甲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为500万元的商品以3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20×1年资产负债表日,乙公司尚未将该批商品对外出售。

假定甲公司取得取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两者在以前期间未发生过内部交易。乙公司20×1年净利润为500万元。

上述甲公司在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0×1年净损益时,如果有证据表明交易价格350万元与甲公司该商品账面价值500万元之间的差额是该资产发生了减值损失,在确认投资损益时不应予以抵消。

甲公司应当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4)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损益调整的部分应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5)超额亏损的确认。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原则上应以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这里所讲“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应收项目。比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应予说明的是,该类长期权益不包括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产生的长期债权。

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将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的账面价值综合起来考虑,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的情况下,如果仍有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应以其他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继续确认。另外,投资企业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失时,除应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以外,如果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将履行其他额外的损失补偿义务,还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将承担的损失金额。企业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在发生投资损失时,应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以后,考虑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继续确认的投资损失应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科目;因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导致投资企业需要承担额外义务的,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对于符合确认条件的义务,应确认为当期损失,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除上述情况外仍未确认的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损失,应在账外备查登记。

在确认了有关的投资损失以后,被投资单位于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应按以上相反顺序分别减记账外已确认的预计负债、恢复其他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即应当按顺序分别借记“预计负债”、“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例1-15】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权,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20×1年资产负债表日,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500万元。

假定甲公司在取得该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等,双方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也相同。受宏观经济的影响,20×1年乙公司亏损10000万元。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确认应分担的损失为3000万元。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仅为2500万元,如果没有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则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损失仅为2500万元,超额损失在账外进行备查登记,则甲公司应进行的账务处理为

假定在确认了2500万元的投资损失,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以后,甲公司账上仍有应收乙公司的长期应收款300万元,该款项从目前情况看,没有明确的清偿计划,则甲公司还应冲减该应收账款,具体账务处理为

(三)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方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金额,应确认为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例1-16】甲公司为上市公司,20×1年1月1日,甲公司以1100万元现金取得乙公司股份400万股,占乙公司总股份的25%,并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20×1年1月1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假定与其净资产账面价值相等。20×2年7月1日,乙公司向丙公司定向增发新股400万股,丙公司以2000万元现金认购。增发股份后,甲公司对乙公司仍具有重大影响。20×1年1月1日到20×2年6月30日期间,以20×1年1月1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乙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800万元。除所实现利润外,在此期间,乙公司所有者权益无其他变动。

20×1年1月1日,甲公司取得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当日,甲公司分享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4000×25%=1000(万元),小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因此,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为1100万元,包括商誉100万元。

20×1年1月1日到20×2年6月30日,甲公司累计确认投资收益800×25%=200(万元),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00万元。20×2年6月30日,甲公司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100+200=1300(万元)。

乙公司向丙公司定向发行股份后,所有者权益增加2000万元,乙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总额变为6800万元。甲公司在乙公司所持股份比例变为:400/(400 ÷ 25%+400)=20%。甲公司应分享的份额为6800×20%=1360(万元)。

20×2年7月1日,因乙公司向丙公司定向增发股份,甲公司应享有的乙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增加60万元。甲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投资方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方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