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绿色许可证交易
美国最常用的基于市场的政策工具就是可交易的许可证制度。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环保局尝试将排污权交易用于大气污染源和水污染源管理,逐步建立起以补偿、储存和容量节余等为核心内容的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据美国总会计师事务所的研究,排污权交易制度自1990年被用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酸雨控制计划)以来,已经取得空前的成功,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许可证交易源于科斯定理,该定理主要用于经济体系产生外部性时,不需政府干预,可通过市场机制解决外部性问题,以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应用许可证交易制度减排温室气体(GHG),首先需要根据一个特定的原则,确定各排放者的温室气体许可排放量,然后按其发放许可证。在一个人工建立的许可证交易市场中,那些减排温室气体费用高的排放者可以向那些削减费用低的排放者购买额外的排放许可证,而总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则保持不变。如果这种制度在国际范围内可行,那么温室气体实际上就成了一种国际贸易产品,其国际贸易的收益来自于各国削减温室气体的成本比较优势。拥有排放权的公司,如果其排放量已经降低到法律规定的排放水平以下,这个公司可以得到“排放信贷”,用以“支付”其他地方高于标准的排放量。只要总排放量仍然在规定的限度以内,公司可在其内部各污染源之间,或与其他公司进行排放交易。透过排放权证的交易,可使得排放量的总成本降至最少,所以是一种最有效率的减量策略。
2.2.1 国际市场和国家市场
所谓国际市场,是指在全球范围内,各国根据国际公认的分配原则获得相应的排放许可证,然后国家之间进行许可证买卖交易。而国家市场则是各国在获得国际分配排放量后,再把该排放量以排放许可证形式分配给国内的排放者,持有许可证的排放者在国内进行交易。就这两种市场模式而言,一些专家,如Dudek和Tietenberg赞同采用国家市场,而另一些专家,如Grubb和Sebenius则赞同建立一个国际市场。但是,这两种市场并不是完全隔离的,国家市场作为国际市场的雏形,是温室气体国际市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果要建立国际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交易市场,那么温室气体的国家排放许可证必须是有关国际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
2.2.2 交易通货的选择
科学研究表明,影响气候变暖的气体不仅包括矿物燃料排放的二氧化碳,而且还包括甲烷和氮氧化物等。温室气体的治理,不仅包括能源、工业、交通等部门,而且还有农业、森林和海洋等。尽管二氧化碳在温室效应中的贡献较大,但如果只选择二氧化碳作为许可证交易的通货量,则显然是不合理的。对交易通货的不同选择,将会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产生显著的经济差异。考虑到排放数据的可得性和排放监测技术的问题,选择二氧化碳作为一个“统一的交易通货”是可行的。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各种温室气体的“全球变暖潜能”系数,折算成标准二氧化碳量。为了提高对各种温室气体削减的刺激力度,则要求在建立交易市场时,就把其他温室气体包括进去。
2.2.3 初始排放权分配问题
如果在全球范围内实施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交易,那么各国的初始排放权分配实际上就是国家温室气体财产权结构的确定,其公平性将直接影响到各国社会经济福利水平的变化。初始排放权分配问题可以说是实施国际排污许可证交易中最有争议的问题。目前,提出的分配原则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按人口分配。该原则体现了人人享有同等环境与发展权利这样一个原理。第二种是按历史责任分配,这意味着在过去温室气体排放量大的国家应该承担主要削减责任。第三种是“继承祖父式”原则,即维持现状,把排放权分配给现有的排放者。该原则实际上是“谁排放多谁得利益大”这样一种不公平的分配。围绕这些原则的争论,实际上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关于减排温室气体经济利益的冲突和调和。为此,一些专家,如Grubb和Sebenius提出了基于上述原则的“混合”分配原则,即部分按人口分配,部分按历史责任分配。
2.2.4 排放交易的实施监督
排放交易的实施监督有赖于采用的市场模式。如果采用的是国际市场,那么建立一个与各国政府相联系,并负责管理国际排放许可证交易的国际组织将是必要的,而且这个组织还必须有监督各国是否遵守排放限额,并对那些违反排放限额的国家进行“经济制裁”的权利。但是,要防止利用这些“制裁”来干涉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主权。
如果采用“混合”市场(即国家市场与国际市场相结合),一方面国家间和国家内部可以进行许可证交易;另一方面,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国家也可以把国内市场分成若干个次级交易市场。但是,这其中同样会涉及管理、监督与制裁等问题。
2.2.5 不足之处
当然,到目前为止,绿色通行证也有其局限性,下面以污染许可证为例进行分析。
(1)污染许可证尚不能有效地解决当前一些特别重大的环境问题。因为当前一些特别重大的环境问题都具有如下几个显著的特点:第一是全球性,即某一地区的环境污染的影响常常要超过该地区甚至所在国家的范围;第二是长期性,对于某些环境污染来说,产生它的原因可能早已消失,但其影响却会长期存在下去,常常要延续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第三是不确定性,指的是某些环境污染的后果事先无法预料;第四是不可逆性,指的是某些环境污染的后果一旦发生就很难消除。所以,目前的污染许可证拍卖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还局限于着重解决短期的、较小范围内发生的、其后果容易预料和容易修正的环境污染问题。
(2)污染许可证尚不能解决环境资源利用中的公平分配问题。由于基本上是让市场的价格机制起作用,污染许可证拍卖制度常常会把污染权过多地分配给比较富裕的企业、行业、地区和国家,这就造成了环境资源分配上的不公平。例如,最近美国一些人提出的用污染许可证拍卖方法来分配全球环境资源的方案遭到了众多的反对,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它不仅不能解决反而还会加剧业已存在的全球环境资源分配上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