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金融市场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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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二

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减排二氧化碳(CO2)的形势下,低碳发展已成为世界潮流。发达国家和主要发展中国家在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都承诺了2020年前减缓碳排放的目标,碳排放空间和额度作为紧缺资源和重要的生产要素,在各国经济发展和运行中越来越体现其价值。各国政府都采取一系列强化减排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激励手段,其中,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创新型的市场机制,得到越来越广泛的采用。

碳排放权交易是以市场机制促进企事业减排,并降低全社会减排成本的有效手段。当前碳市场交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基于履约的强制性交易市场,如欧盟内部包含1.2万家企业的碳交易体系(ETS),政府调控企业的排放额度,企业额度不足则需在市场上购买。而政府对企业免费发放的额度越来越少,最终过渡到企业排放都需要在市场上购买政府拍卖的额度,或在企业间进行交易。如果企业不能在其配额和购买的额度内排放,将面临更严重的处罚。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基于项目的合作减排机制,发达国家提供部分资金,在发展中国家内实施减排项目,项目所产生的减排信用可抵消发达国家国内的减排指标。这既可帮助发达国家降低减排成本,又有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CDM项目所产生的减排信用也可进入发达国家的碳交易市场。另一类是基于自愿的碳交易市场,由企业自主制定减排目标,自主进行交易,企业一旦加入交易体系,其自主制定的减排目标也应具有约束力,完不成目标则需在市场上购买减排信用。这种交易市场一方面是企业体现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公众形象的举措;另一方面也是企业自加压力,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打造低碳核心竞争力的自身发展需求。

我国已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深圳五个城市以及广东、湖北两省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这是地方政府利用市场机制实现自身减排目标的重要举措,其运行机制类似于欧盟的ETS。由政府对CO2排放量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分配排放额度,并在政府监管下,允许企事业单位之间进行排放额度的交易。我国推进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首先是以市场机制确立碳价,为企事业单位采取减排措施和技术创新提供价格信号,促进企事业节约能源、减少碳排放;另一方面,碳交易市场建立也要相应形成各行业的碳排放核算方法和标准、企业碳排放直报制度、第三方机构核查和认证制度等完善的体系建设,这也是我国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下低碳发展的基础能力建设,在支撑国内实现自主减排目标、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同时,也有利于应对全球碳减排体制变革趋势和世界碳金融体系发展的潮流。

当前全球气候变化谈判进程出现新的形势。2012年底多哈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延续《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同时,结束“巴厘路线图”下“双轨”谈判,开启“德班平台”下“单轨”谈判进程,将确定2020年后适用所有国家加强减排力度的国际制度框架,并对2020年前各国加大减排力度作出安排。我国作为排放大国的地位突出,将面临越来越大的减排压力。当前由于国际谈判处于转折阶段,以及发达国家经济停滞和减排意愿不足,发达国家碳市场普遍活力不够,碳价偏低,CDM项目减排信用的发展前景也不甚明朗。但另一方面,当前已进入各国政府评审阶段的IPCC第五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更加强化了人为活动引起全球气候变化的结论,进一步强调了全球实现控制温升不超过2℃目标下紧迫的排放路径。随着“德班平台”谈判进展,各国都需加大减排力度,碳排放额度将愈加紧缺,碳价将会越来越高,碳市场也将越来越活跃,随之而来的碳金融体系也将快速发展和成熟。

我国当前碳排放交易试点阶段主要是企业之间排放额度的一级交易市场,在未来国际碳金融市场发展趋势下,我国在逐渐形成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同时,也将逐步探索碳期货、碳债券等二级交易市场,创造合理的碳金融产品,为企业低碳发展筹集基金,并为将来参与国际碳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打造自身的优势和核心竞争力。

碳交易市场以及碳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发展需要有一个较长时期的探索过程,需要前瞻性规划和战略性部署,既要积极实践,更需要理论上的创新和发展。本书全面介绍了碳金融市场基本理论、碳排放价格剖析、碳期货市场行为特征、碳排放管制政策、低碳技术投资决策评价以及深圳碳金融市场试点运作,具有丰富的理论阐述和实践经验的分析,不仅为推动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也为国内研究碳金融市场规律提供了有价值的学术观点。

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原清华大学常务副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