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与工程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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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工程招标与投标概述

3.1.1 工程招标与投标的概念

招标与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取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式作为招标人,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的供应商、承包商作为投标人,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拟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对各投标人的报价和其他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所谓工程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提出报价,择日当场开标,以便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

工程投标是和工程招标相对称的概念,二者都是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工程投标主要指具有合法资格和能力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经过初步研究和估算,在指定期限内填写标书,提出报价,并等候开标,决定能否中标的经济活动。

3.1.2 工程招标的范围

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工程招标的范围包括强制招标的项目和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1.工程强制招标的范围

强制招标的项目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各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实际上,除了《招标投标法》所列项目外,《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的,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其他大额采购,也应纳入强制招标的范围。

2.工程不招标的范围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凡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不进行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所确定的中标人一律无效。

3.1.3 工程招标的方式和分类

1.工程招标的方式

国际上通行的工程项目招标的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我国《招投标法》未将议标作为法定的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又称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投标的公告必须是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得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项。如果要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在招标公告中也应载明。

公开招标是最具有竞争性的招标方式,一切有资格的承包商或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竞争,机会均等;而招标人有较大的选择范围,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和缩短工期。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性招标或选择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向预先确定的若干家供应商、承包商(三个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且资信良好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函,就招标工程的内容、工作范围和实施的条件等作出简要的说明,请他们来参加投标竞争。目前在一般的工程建设招标中,大量采用的招标方式是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一般邀请的都是招标人所熟悉的或在本地区、本系统拥有良好业绩、建立了良好形象的招标人,所以较之公开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量小很多,招标费用减少,也能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违约的风险,但由于招标人自身的条件有限,不可能对所有的潜在投标人都了解,可能会失去技术上、报价上有竞争力的投标人。

2.工程招标的分类

工程项目招标,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按标的内容可以分为工程总承包招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工程监理招标、工程施工招标、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

1)工程总承包招标

工程总承包招标是指在建设项目立项之后,对包括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生产设备、投料试车直至竣工投产、交付使用的建设全过程进行的招标。总承包招标对投标人来说利润高,但风险也很大,要求投标人有很强的技术力量和相当高的管理水平,还要有可靠的信誉。

2)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就拟建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发出招标信息或投标邀请,由投标人根据投标文件的要求,在拟定的期限内向投标人提交包括勘察设计方案及报价等内容的投标书,经开标、投标,从中择优选定勘察设计单位的活动。

3)工程监理招标

工程监理招标是指由建设项目的业主为了加强对项目前期准备及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委托有经验、有能力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理,由工程监理单位竞争承接此建设项目的监理任务的过程。

4)工程施工招标

工程施工招标是用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的招标,施工单位最终向业主交付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建筑产品。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提交包括勘察设计方案及报价、工期、质量等内容的投标书。

5)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

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是对建设项目所需的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任务进行的招标。适用招标采购的设备、材料一般都是用量大、价值高,对工程造价、质量影响大的,并非所有的设备、材料都是由招标采购所得。

3.1.4 工程招标与投标的基本程序

工程招标与投标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①招标准备阶段,从办理招标申请开始,到发出招标广告或邀请招标函为止的时间段;②招标阶段,也是投标人的投标阶段,从发布招标广告之日起到投标截止之日的时间段;③决标成交阶段,从开标之日起,到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为止的时间段。

1.招标准备阶段

招标准备阶段的工作由招标人单独完成,投标人不得参与。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招标组织工作

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获得批准后,招标人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设项目报建手续。在报建申请批准后,才开始项目的建设。凡已满足招标条件的,则可以开始组织招标,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组织招标必须具备相应的组织招标的资质,若招标人本身具有招标资质,则可以自己组织招标;若不具备招标资质,招标人则需要委托招标代理人代理招标,并与之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2)选择招标方式、范围

一般根据工程特点和招标人的管理能力确定发包范围;依据工程建设总进度计划确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次数和每次招标的内容,如监理招标、设计招标、施工招标、设备供应招标等;按照每次招标前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选择合同的计价方式;依据工程项目的特点、招标前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合同类型等因素的影响程度,最终确定招标方式。

3)申请招标

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招标手续。申请招标文件应说明:招标工作范围、招标方式,计划工期、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自行招标还是委托代理招标等内容。

4)编制招标有关文件

招标准备阶段应编制好招标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有关文件,保证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包括:招标广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以及资格预审和评标的方法。在招标与投标管理机构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查认定后,就可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5)编制标底

招标人还应在准备阶段编制招标标底,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2.招标阶段

招标阶段,招标人应做好招标的组织工作,投标人则按招标有关文件的规定程序和具体要求进行投标报价竞争。招标人应该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到投标截止日,最短不得少于20天。

1)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要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或工程交易中心公告栏上发布招标广告,让潜在投标人获得招标信息,确定是否参与竞争。

2)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指工程项目正式投标前,对投标人进行的资信调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有能力承担并完成工程项目。资格预审工作包括分析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材料,而后提出合格投标商条件,最后邀请合格投标商参加投标。

3)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内容通常分为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设计图和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等几大部分内容。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书面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4)现场考察

招标人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投标人自费进行现场考察,以便让投标人了解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情况。

5)标前会议

标前会议指的是投标人研究招标文件和现场考察后以书面形式提出某些疑问,招标人可以给予书面解答,也可以通过投标预备会议进行解答,同时将解答内容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3.决标成交阶段

决标成交阶段主要是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最终确定中标人的过程。这一时期的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几点。

1)开标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均应举行开标会议,开标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一般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包括招标人或其代表人、招标代理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招标与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管人员和招标人自愿邀请的公证机构人员,并可邀请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当地计划部门、经办银行等代表出席。

2)评标

评标是对各凭标书优劣的比较,以便最终确定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对各评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与比较。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或组织设计、以往业绩和履行合同的情况、社会信誉、优惠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并与标底进行对比分析,通过进一步澄清、答辩和评审,公正合理地择优选定中标候选人。

3)定标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候选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保函。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中标人双方应具体协商、谈判、签订合同事宜,形成合同草案,然后将合同草案报投标招标管理机构审查。经审查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正式签订书面合同。同时,双方再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相互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与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合同订立后,应将合同副本分送有关部门备案,以便合同受到保护和监督。至此,招标与投标工作全部结束。招标与投标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以备考查。

3.1.5 工程招标与投标机制的意义

实行工程的招标与投标是我国建筑市场趋向规范化、完善化的重要举措,对于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全面降低工程造价,进而使工程造价得到合理有效控制,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主要体现在:①招标与投标能形成由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符合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规律;②有效杜绝不正当交易行为,防止腐败;③节省建设资金,减少交易费用,提高投资效益;④为供需双方相互了解创造条件,提高市场透明度,使工程价格更加符合价值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