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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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经济制度与发展相协调

1.3.1 土地所有

所有权的概念在中国可以追溯到新石器时代。在这一概念出现之前,由于采集的可能性更多地取决于运气而非人类的努力,因此采集经济仍意味着公有。在结婚的夫妇安住下来进行土地耕作后的这一时期,由于所有权的概念能够提供激励作用,因而开始出现(Deng,1942:45-46)。古代中国在很大程度上被其学者看作是封建社会。这种封建的概念是基于卡尔·马克思对欧洲中世纪的理解,农民在这种制度下是封建地主的奴隶,不能购买自己的土地。相反在中国,土地私有在春秋时期就开始了(公元前770—前476年)。

“地主”一词是在魏晋时期(220—420年)产生的(Shu,1963:33-64)。即使在魏晋至唐代的土地所有权再分配制度下,私有土地仍旧保持着。只有在战争中赢得的公有土地才会在遭受战争的人民当中进行平等分配——这种土地中的某些部分可以被儿子继承并一直作为私有的土地使用(Shu,1963:46)。

宋代以后,私有土地所有权可以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得以保证(Wang Zhirui,1964:118-119)。由外族征服者建立的各个朝代,如辽(907—1125年)、金(1125—1234年)、元(1206—1368年)和清(1616—1911年),还有由汉族建立的明朝(1368—1644年),都是由天子家族以私有的形式占有土地。

1865年,私有土地占整个国家的92.2%;而包括学校、宗族、贵族和军人所使用的公有土地仅占全部土地的4.1%,其余土地则为政府所有。1947年,私有土地占全部土地的93.3%,而包括学校、宗族、庙宇和军人以及福利所使用的公有土地占全部土地的5.7%,政府土地占1.0%(Wu,1947:108-109)。这种土地私有化引起了社会地位的分化。

1.3.2 租佃

在早期的共和时期,中国的租佃率低于澳大利亚、英国、日本和新西兰,而与比利时和美国大致相当,高于德国、荷兰、法国、奥地利、匈牙利和丹麦。因此中国的租佃率并不是很高。是否较高的租佃率不利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呢?在日本,租佃率较高,农场小而分散,但这个国家在近现代都经历着农业的增长(Ohkawa和Rosovsky,1960:56-68)。

在中国,南方的租佃率比北方高。在南方,租佃进一步分为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底层地主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表层地主。佃农从表层地主那里租用土地进行耕种,而表层地主则从底层地主那里租赁土地。但南方的农业生产力却高于北方(Wu,1947:139,142; Perkins, 1969:102)。因此较高的租佃率并不一定会导致较低的农业生产率。

从原理上讲,自耕应当能够增强农民提高生产力的积极性,但一份合理的租佃合同也会促进农业的发展。在英国,租佃率很高,但租赋很低,农业生产力因而不断上升。

在中国,在周朝的井田制度下,农民在某种意义上是政府的佃农,因为他们耕种的是封建地主的土地,但他们又更像奴隶,因为他们的生活要受到地主的安排。秦朝(公元前221—前206年)以后,地主与佃农只有经济关系。汉朝至唐朝期间,尽管有些佃农试图通过放弃自由而从属于有权有势的地主来逃避政府所征收的沉重税负,但他们依然可以离开地主而重新受制于政府。自唐朝(618—907年)起,由于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农民的非农收入增加,佃农对其地主的劳动义务大部分消失了。在唐朝之前和期间,租赋大多数是将收成在地主和佃农之间进行五五分成;宋朝以后,租赁合同往往设定为一个固定的租赋,而不管收成的好坏。

对于承担固定租赋的佃农,地主会提供更多的资金与技术指导。那些按合同需要支付固定租赋的佃农有着很强的动机去提高生产力,因为他们会因此而留下更多收成。近代在发达地区,由于收成不固定,因此固定租赋率就成为了惯例(Perkins,1947:167)。

北宋(960—1127年)之前,华北存在着更多的固定和绝对租赋,而华南则更多为固定比率租赋。北宋以后,这种情况发生了反转(Perkins,1963)。在20世纪30年代,根据中央农业实验所对22个省进行的一项调查,固定比率租赋在欠发达的西北、华北和西南地区较为流行。总地说来,从宋朝到民国期间,固定数额合同所占的百分比在全中国都有所上升。20世纪30年代,在民国期间,固定数额的租赁合同已经上升到了78%,而固定比率的租赋则下降到了22%(Wu,1947:211)。强制劳动制度只能在西藏、西康、云南南部和四川西部见到。中国的租佃情况于是在很大程度上从强制劳动制度转变为固定比率制度,随后则转变为固定数额制度。

1.3.3 促使商人出现的制度与意识形态

当商朝时期(公元前1600—前1046年)开始出现物物交换时,中国还没有商人,贸易是由生产者自己完成的。直到西周时期(公元前1046—前771年)才出现专门的商人,主要通过向封建贵族提供所需物品而服务于他们。只是到了春秋(公元前770—前476年)和战国时期(公元前475—前221年),当时的农业技术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家庭才能保留充足的剩余产品,也才使得专门的商人发现为普通人服务也有利可图(Sa,1966:29)。

周朝(公元前1046—前256年)以后,出现了以家庭关系为基础的商人行会(Chuan, 1978)。隋朝(581—618年)和唐朝(618—907年)以前,商人可以在商人行会所在地的有限的地点开设商店。隋唐以后,对店址的限制取消了。明清及以后,长途贸易商开始以乡土为基础组织行会,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更多的地区间贸易发展起来了(Kato,1978:68-69)。

一些长途贸易进一步扩展。历史上,中国与中亚和西南邻邦开展了大陆贸易,并与东南亚、日本、非洲和美洲开展了海上贸易。大陆贸易在唐代早期以及元代甚为繁荣;而在汉代和六朝时期有所发展却并不繁荣,到了宋代,由于其他政治势力的阻碍则有所衰落,而到了明清时期则在某种程度上再度发展起来。相比而言,海上贸易从唐代到明朝颁布海上禁令之前以及清朝早期都十分昌盛(Kato,1978:80-88)。因此,不同的贸易催生了不同类型的商人。

合伙最早出现于宋代,并于19世纪晚期和20世纪在中国流行,合伙的出现还促成了资本的积累(Lin,1998:70-72)。与马科斯·韦伯(Max Weber)所写的相反,这一资本积累的方式并不限于家庭成员内(Max Weber,1951:95)。

与低内在价值的货币相比,便于资本积累的高内在价值货币在中国也能够得到。中国从战国到汉朝就使用黄金或高质量的青铜来储存大笔的财富以及进行更大规模的交换。汉代有时还使用银和鹿皮进行价值储存。六朝至唐代,由于北方入侵者的入侵,以可兑换的货币兑换货物的信用衰退,因而基于织物产品的物物经济开始盛行。从宋代一直到明代早期,大规模交换主要使用可兑换的纸质交易票据。从明代中期到1933年,白银取代了纸质交易票据的作用(Peng,1954:257-290;370-392;429-460;521-565)。由于白银主要得自于商人所从事的国际贸易,同时受到政府的规范用于税收和长途贸易,因而晚期的帝王中国经济与带有中央银行的现代国家有很大的不同。商人们掌握着主币——白银,而政府控制着辅币——铜币(Lin,2006:简介与第一章)。这种货币布局大大方便了商人的资本积累。

从中唐由禅宗僧人兴起,在明代由王阳明学派的儒家学者和道家传人发展起来的知识世俗化,为明清时期的商业指南印刷提供了便利。这些指南推动了社会将勤劳、诚实和仁慈地工作作为商业道德规范。同时鼓励商人们通过行善来获得宗教价值并得到社会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