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评西方经济学的理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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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亚里士多德运用形式逻辑分析商品交换和货币活动的失败

亚里士多德是西方世界敬仰的历史伟人,也是世界各国尊崇的历史伟人。西方经济学中的商品交换思想和货币思想,是继承了亚氏的思想,至今未变,因此很有必要对亚氏的思想作个评述。

亚氏最先研究了不同商品数量之间的交换。亚氏说,不同种的物品之间不存在等约公约性质,因此不能进行交换。按照形式逻辑的思维规则,亚氏说的实际意思是:不同种的商品数量之间,因为名称和单位不同,概念的内涵截然不同,外延之间没有关系,不同的数量之间也就不存在可以统一进行计算和比较的性质,这就没法交换。亚氏这个分析中另一个相应的意思是:具有等一公约性质的东西,可以进行交换。那么按照形式逻辑的思维规则,亚氏头脑中的另一个认识就是:具有等一公约性质的东西,因为名称和单位性质相同,概念的内涵相同,外延可以在内涵相同的基础上进行统一计算和比较,出现相等时就可以交换。从以上的分析结果中,我们可以引出两个推理形式。

推理形式之一。大前提:只有具有等一公约性质的东西才能进行交换;小前提:不同种的商品不具有等一公约性质;结论:不同种的商品不能进行交换。

推理形式之二。大前提:不具有等一公约性质的东西不能进行交换;小前提:不同种的商品不具有等一公约性质;结论:不同种的商品不能进行交换。

以上两种推理形式,都符合形式逻辑的推理规则,因此都言之成理。但是,现实并不承认这两个言之成理。因为,现实中不同种的商品明明可以交换。这说明,形式逻辑的推理规则,不适合对商品交换这样的事物进行推理,或者说,对付这样的事物无能为力。所谓的言之成理,事实并未成理。但亚氏不可能承认不同种的商品不能交换,因为在现实中,不同种的商品通过货币实现了交换。于是亚氏举出一个例子说:5床等于1屋,与5床等于若干货币一样。可想而知,反过来说就是:1屋等于5床,与1屋等于若干货币一样。这样一来,对不同种的商品交换就可以有这样的解释:当5床等于若干货币的货币数量,与1屋等于若干货币的货币数量相等,不同种的商品就可以进行交换,因为现时不同种的商品都通过货币表现,且货币是具有等一公约性质的东西。据此,运用形式逻辑规则分析商品交换,也有两种推理形式,做如下叙述。

推理形式之一。大前提:只有具有等一公约性质的东西才能进行交换;小前提:不同种的商品可以与若干货币量相等的方式由货币作为等一公约性质的表现物;结论:不同种的商品可以交换。

推理形式之二。大前提:不具有等一公约性质的东西不能进行交换;小前提:不同种的商品与若干货币相等后,不是不表现出是等一公约性质的东西;结论:不同种的商品不是不可以进行交换。

以上两种推理形式,亚氏没有叙述过,但不是这里强加给亚氏的。通观亚氏对商品交换和商品与货币关系的认识,谁都能得出以上这样两个推理过程,或者说,是以上这样两种思想认识。古往今来,人们接受了以上两种推理过程中蕴含的亚氏思想,久而久之,成为思想认识中的思维定式,不生任何疑问。事实上,以上两个推理过程均不符合形式逻辑本身所立的思维规范。

在推理之一中,小前提和大前提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关联性,或者说存在矛盾。因为在小前提中,既没有肯定不同种的商品具有等一公约性质,也没有肯定商品就是货币。按逻辑规则对小前提的陈述要求是:不同种商品具有等一公约性的性质。但从商品和货币的关系中,人们无法给出按规则要求的陈述。这样,小前提与大前提矛盾,违反了形式逻辑规则中的矛盾律,不能使结论成立。再者,现在的小前提中具有等一公约性质的东西是货币,那么结论应当是货币可以进行交换。可是同种货币交换没有意义,这个结论不但与小前提矛盾,而且是小前提不需要的结论。这里同样违反形式逻辑所不许可的矛盾律。种种矛盾,使推理之一不能成立。

在推理之二中,大前提是个否定的命题,小前提是个否定之否定的命题,两个命题互相矛盾,无法推出结论。现在硬推出的结论与大前提矛盾,结论就无法成立。结论与小前提也存在矛盾。小前提命题中商品与货币的概念关系,是一种外在的表现与被表现的关系,因此,不同种商品的本身性质,不同种商品间关系的性质,都没有变化。即:并不因为货币符号具有等一公约性的性质,就自然地与商品体构成你我不分的关系,从而使商品体实物变成空空如也的货币符号。商品与货币不是那种是与不是的关系,这样,既不能推论出“不同种的商品不是不可以进行交换”这个需要获得的结论,也不能推论出“货币不是不可以交换”这个不存在交换意义的不需要的结论。两者都违反了形式逻辑规则中的矛盾律,因此,推理之二也不能成立。

亚里士多德毕竟是人类思想史上伟大的哲人,他在理论思维中始终没有把商品与货币等同为同一种事物,而看成是两种不同概念的事物。但他的伟大只到此为止。他认为,在商品交换中,不同种的商品不可能建立相等关系,货币只是一个起权宜作用的事物。这种权宜的表现是:人们可以发明独立活动的货币用于商品交换,一旦商品交换完成,货币就丢到一边不再有用。故而独立活动的货币也可以人为取消,让商品直接去交换。用于直接交换的商品之所以能够交换,只是由于不同种的商品在观念上可以看成是与货币能建立相等关系的东西,一旦交换完成,货币观念立即消失。如上,独立活动的货币用时取之,不用时弃之;观念性的货币符号需要时在头脑中生出,不需要时在头脑中消失。货币的这样两种现象,正是他所指的权宜现象!他对货币活动做出的权宜性解释,反而形成了如上两种无法成立的形式逻辑推理方式,从而使不同种的商品永远不能在等一公约性的基础上完成交换。这种情形充分说明,不同种商品进行交换这个事物,在现实中客观存在,可在亚氏头脑的思维中不能进行和完成。货币这个事物,在商品交换中实实在在起着作用,却是与商品没有丝毫内在的关系和联系。这种情形也说明,货币在现实的商品交换中有客观需要,在亚氏的头脑中却是飞来之物,可有可无。思想脱离实际,理论不符现实,这是历史伟人身上受历史局限所发生的认识错误。

我们把以上亚里士多德对商品交换的认识和对货币的认识所造成的逻辑问题,称为亚里士多德的商品交换认识疑难和货币认识疑难。这两个疑难,是疑在哪里难在何处,这里不作答。如何释疑的任务,交由专门的商品理论和货币理论及两者关系的理论去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