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纠纷案例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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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某某诉储某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二中民初字第3586号。

原告:郑某某

被告:储某

被告:丁某某

被告:某某出版中心

被告:某某工业出版社印刷厂

案情简介

原告郑某某诉称:原告长期致力于中小学作文教学与研究工作,2001年7月出版《郑某某爆破作文》一书,书中创造性地提出“爆破思维”“作文点”“立体补激式教学法”等概念,形成一套独特的表达方式,进而按照产业发展的要求开展专业化作文教学研究。被告储某、丁某某编写的《储某快乐作文训练教程》一书中大量抄袭、篡改《郑某某爆破作文》中具有独特表达形式、独特理论内涵的内容,雷同或相似达14处,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储某在北京、江苏等地利用办作文讲座、培训班等手段,大量向讲座班学员发放侵权书籍,扩大侵权范围。《储某快乐作文训练教程》一书由被告某某出版中心出版发行,出版者有义务审查出版物的内容,不得出版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该书由被告某某工业出版社印刷厂印刷,印刷单位不得印刷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原告认为,四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著作权,并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原告的不利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5409元。

被告储某辩称:《储某快乐作文训练教程》是其与丁某某合作编写的,原告起诉侵权的第九章内容是由丁某某创作的,合作作者应为各自编写的部分负责,故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其次,本案不存在抄袭的问题,被控第九章内容是丁某某独立创作的,没有与原告作品重复的内容。抄袭应指重复别人的篇章,而不是重复语句、字词、专业术语、基本概念和原则等。常用汉字只有二三千字,同样的写作文问题,再缩小到作文中的选材问题,字词、语句、概念、原则等不可能不重复,因为这都是共有的。此外,原告自称“爆破思维”“作文点”等为其独创,但这些提法早在原告作品出版之前已在很多同领域作品中出现,根本不是原告的首创。因此,原告的主张无法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丁某某辩称:其和储某合作编写的《储某快乐作文训练教程》向读者介绍了两种快速拟题法,均源自西方作文教学理论的文字指导模式。语文教育领域的许多理论基础知识是人类共同的财富,不能因为某个人写了某个题材的文章,别人就不能再写这个题材了。我所编写的第九章内容没有一个句子是抄袭原告作品的。原告所提的“爆破思维”“立体补激式教学法”在教学思想中早已成熟;而“作文点”只是一个中文词语,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原告指控侵权的“联想、树枝图、选材要创新、大胆、合乎情理”等都是教育科学中经常用到的基础知识。因此,根本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出版中心辩称:中心出版的《储某快乐作文训练教程》一书不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内容,出版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工业出版社印刷厂辩称: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印刷单位在进行印刷图书等出版物时,应当与出版单位签订印刷合同,并由出版单位出具委托书及新闻出版行政单位的批准文件和准印证。我厂与某某出版中心从未签订委托印刷合同,也从未印刷过被控侵权的图书。原告仅凭诉争作品上刊载的印刷企业名称,便认定我厂为诉争作品的印刷人,是不负责任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北京某某出版社2001年7月出版发行《郑某某爆破作文》一书,该书由原告郑某某创作完成,主要内容是教授学生如何更好、更快地完成作文的写作。作品中提到了“创造力=知识×(联想+想象)”“能构成一篇作文的事、物、观点,都是作文点”“只要没有偏离题意,所找的作文点就无所谓正确与错误”“找作文点的原则:大胆、创新、合情理”“定作文点的三条原则:最符合题意、最有新意、最有把握驾驭”等观点及内容。

某某出版中心于2002年9月出版发行了由储某、丁某某编写的《储某快乐作文训练教程》一书,该书第九章由丁某某创作完成,主要内容是在写作文时如何快速、准确地选材。文章中具体表达的内容有“创造性的形象思维=知识×(联想+想象)”“能构成一篇作文的事、物、现象、观点、情感叫作作文点”“作文点没什么对错的区别”“找作文点就是要扩大选材面,因此要大胆;找作文点进行选材的目的……因此要创新;与众不同的思维……因此要合情理”“如果非要讲确定材料的原则不可,它应有3个原则:①最符合题意……; ②最有新意……; ③最有把握驾驭……”等。

将郑某某创作的《郑某某爆破作文》与储某、丁某某编写的《储某快乐作文训练教程》进行对比,二者均属于学生作文写作的辅导用书,不存在相同的文字表达。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某某出版中心认可其出版的《储某快乐作文训练教程》一书不是委托某某工业出版社印刷厂印刷的。

上述事实,有郑某某著《郑某某爆破作文》,储某、丁某某编写的《储某快乐作文训练教程》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作证。

法院认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具有独创性,但一切处于公有领域中的作品、只有唯一一种表达形式的内容以及不具有可复制性的思想、理论均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对同一领域内的问题进行研究,不同作者可以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创作方法及技巧创作反映自己个性和特点的作品。通过对比可知,《郑某某爆破作文》与《储某快乐作文训练教程》虽然都提到了作文点的含义、寻找作文点的原则以及确定作文点的原则等内容,但两书具体文字表达的方式并不相同;而原告提出的“爆破思维”“作文点”“立体补激式教学法”等概念属于语文教学中的某种观点或思想,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郑某某是《郑某某爆破作文》一书的作者,储某、丁某某是《储某快乐作文训练教程》一书的作者,两本书的创作目的都是教授学生如何写好作文,属于不同作者对同一领域内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分别独立创作反映自身特色的作品。

综上,《储某快乐作文训练教程》一书不存在剽窃原告作品的情况,原告指控储某、丁某某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由于被控图书不存在侵权内容,故原告所提某某出版中心未尽出版者审查义务的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鉴于某某出版中心认可其出版的《储某快乐作文训练教程》一书不是某某工业出版社印刷厂所印刷的,且相关法律并未要求印刷企业对所印刷出版物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承担审查义务,故原告要求该印刷厂承担侵犯著作权责任的主张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法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郑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被告储某等的作品《储某快乐作文训练教程》是否侵犯原告郑某某的《郑某某爆破作文》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作品都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客体。要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论是否公之于世,须具备以下5个条件。

(1)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就是指作者在创作过程中,经过自己独立的脑力和技巧性活动,并非剽窃或抄袭他人的劳动成果。它强调原创性。这里所说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法上的“创造性”。专利法中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的技术相比是前所未有的,强调的是首创性。而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仅指自己完成的作品的表现形式而言,而不要求作品是前所未有的。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作者经过自己创造性的劳动而独立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不是从他人已有作品中照搬、照抄来的。抄袭或剽窃的“作品”也是一种“作品”,但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其“作者”也不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一般而言,著作权法中所讲的“创作”是指: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风格和方法,直接产生反映作者个性特点作品的智力活动。只要符合或基本符合这一条件,创作出的作品都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即便在此之前早已有非常近假的作品问世。相反,凡是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作品”,即便改头换面和表现形式不同,也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因为这不是独立创作的作品。

(2)作品必须具有一定的客观表达形式。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作品,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被客观化了的能够反映人们思想和情感的智力成果。不论作品的内容如何,都必须以客观物质形式表达或能固定下来,能被人直接或间接感知,如直接或通过仪器设备看到、听到、触到等。如《著作权法》所列举的文字、口述、图形、图像、软件等作品。这里强调的是作品能以一定物质形式表现和固定下来并能被人利用。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因为思想观念的东西如不用客观形式固定下来,法律无法给予保护。

(3)作品必须能够被复制。复制是指作者创作的作品能被用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作品只有被复制,才能被利用。假如一部作品不能被利用,作者创作作品的个人劳动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著作权法是不会给予保护的,因为这与著作权立法的宗旨相悖。

(4)作品必须是依法创作的作品。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除具备上述形式要件外,还要求作品的内容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如果某些作品内容违法,将被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这种作品也就不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5)作品必须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著作权的客体有一定条件和范围,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创作而产生的作品,或者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智力成果,不能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如《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本案中原告郑某某创作了《郑某某爆破作文》,被告创作了《储某快乐作文训练教程》。从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得知,两部作品的主题都是传授学生如何写好作文,尽管两部作品在具体内容方面都着重介绍了作文点的含义、寻找作文点、确定作文点的原则,但两部作品对这些内容的文字表达并不相同。由于《郑某某爆破作文》提出的“爆破作文”“作文点”“立体补激式教学法”“树枝图”等词语属于语文教学中的概念或某种思想,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因此,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对于各自的“表述”均享有著作权,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