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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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其含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的目的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公共需要

国家作为阶级矛盾及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通常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行使政治统治和经济管理两种职能。国家不管是要维持政权的存续、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还是干预社会经济,都离不开一定的物质资料做保证,而这些支出所需要的物资,就属于社会公共需要。社会成员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利益的同时,也应承担向政府纳税以补偿公共产品成本的义务。社会公共需要与个人消费需要最大的区别,就是不能通过对等的价值交换来实现。于是,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的税收就成为这种需要最有力的保障方式。因此,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成为税收分配的根本目的。

(二)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

国家权力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即财产权力和政治权力。国家对一部分社会产品价值的占有,既可以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财产权力),也可以凭借国家的强制权(政治权力)。国家可以凭借其生产资料所有权要求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或租赁费;也可以凭借其对国有资源的占有要求资源的开发者或使用者缴纳矿产资源使用费;而对一般社会产品价值的分配,只能凭借政治权力,超越所有制形式,向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征税,并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因此,以政治权力为依据,是税收区别于以财产权力为依据的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根本所在。

(三)税收的征收对象是社会产品

税收是对一部分社会产品,主要是对国民收入中的剩余产品价值进行的分配。物质领域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1年)所生产的物质资料的总和,称为社会总产品。社会总产品的价值表现形式称为社会总价值,通常用C+V+M来表示。在社会总价值中,C作为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生产资料价值,经过初次分配,成为社会简单再生产的补偿,已经回到再生产过程之中,不可能成为税收的分配对象;V作为补偿劳动消耗的价值,如果仅作为生活的基本保障,也不能构成税收的征收对象,只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劳动者除满足自身基本需求外,还有部分用于储蓄或自我积累时,国家税收才能作为调节收入结构的手段参与分配;而M作为社会剩余产品价值,是新价值中的主要构成部分,它的分配和使用,既影响着微观经济的发展,也直接影响着宏观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规模、速度和方向,是税收分配的主要对象。

(四)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最主要形式

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方式很多,除了税收收入外,还有国债收入、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收入、规费收入、罚没收入、专卖收入和公产收入等。税收作为最古老的财政收入方式,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伴随着国家的发展而发展的。目前,世界各国的税收收入一般占全部财政收入的90%以上。因此,从古到今,税收都是国家财政收入中最主要的形式。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作为国家最主要的财政收入形式,与其他财政收入手段相比,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征,这三个特征通常被称为税收“三性”。

(一)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纳税人的部分财富即变为国家所有,成为财政收入,国家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也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

众所周知,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本身不生产任何社会财富,而为了保证大量的社会公共需求,又需要消耗巨额的物质资料。这种需要不能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来实现,只能以无偿的税收收入做保证。而税收就某一具体的纳税人来说,其所缴纳的税款与其从公共物品或劳务的消费中所得到的利益并不一定是对称的。因此,税收的无偿性是税收“三性”的核心。

(二)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以政治权力为依托,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并依照法律强制征收。税收的强制性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决定的。因为税收分配不是有偿的等价交换,纳税人不会自愿将一部分财富交给国家,国家只能凭借其政治权力强制分配。同时,国家征税和纳税人纳税是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的,税收的强制性则体现为法律的制约性:一方面是对纳税人的约束,使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也是对征收者的约束,使国家的税收不能“滥收”和“乱收”。

(三)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在征税之前,就以法律的形式预先规定了每个税种的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征税比例(税率)、纳税期限等,以便征收机关和纳税人共同遵守。税收的固定性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征收比例上的限度性两方面。当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不能把固定性理解为征税对象的范围、种类及征收比例永远不变。从历史的发展来看,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国家的需要,国家总是在不断地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整税法的内容。因此,税收的固定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三、税收的本质、职能与作用

税收的本质、职能与作用是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税收的本质决定着税收的职能,税收的职能是税收本质的体现,税收的作用则是其职能在被运用的过程中对经济运行、国家及社会活动等各方面所产生的影响。

(一)税收的本质

税收作为一个特殊的分配范畴,其本质体现为以国家为主体,凭借政治权力对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进行分配而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税收的特殊性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税收分配的主体是国家,而一般分配的主体是某个经济实体或个人。

(2)税收分配的依据是国家的政治权力,而一般分配的依据是该经济实体或个人的财产权力。

(3)税收分配的价值流向具有单向性,即纳税人的财富单方面无偿地向国家转移;而一般分配的价值流向具有双向性,即各经济实体或个人之间的财富分配或交换是按照有偿原则等价交换的。

(二)税收的职能

不同的历史时期,对税收职能界定的角度不同,其表述也有所差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税收的职能必然发生相应的转换。于是,传统的“组织收入、调节经济和监督管理”三职能,逐渐演变为新的税收三职能,即收入分配职能、资源配置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

1.收入分配职能

收入分配职能是指税收在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将一部分社会产品从社会成员手中转移到国家手中,形成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影响社会成员之间收入的再分配。收入分配职能是税收首要的、基本的职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效率为准则的分配机制,使经济实体和个人受客观因素的制约,出现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这种现象是市场经济本身难以消除的,必须借助于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分配来协调,从而使税收等财政收入手段成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职能。

2.资源配置职能

资源配置职能是指通过一定的税收政策、法律、制度,来影响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从而使社会资源得到重新组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流向主要依靠市场价格来引导,然而,由于受利益驱动,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存在着广泛的市场失效领域。这种领域只有通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加以引导和保护,才能使供求关系平衡、经济结构合理、资源利用有效。

3.经济调控职能

经济调控职能是指通过一定的税收政策、法律、制度,影响社会经济运行,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微观经济实体的趋利倾向成为经济增长的微观动力,使得市场机制天然存在着调节滞后、视点狭窄等局限性。正是这一局限性又使市场调节难以反映和把握经济增长的节奏,进而产生“萧条—高涨—再萧条”的周期性波动,整个经济处于无政府状态,造成社会经济的混乱。为了弥补市场在稳定经济方面的缺陷,国家借助于税收经济杠杆,通过控制需求总量、调节供给结构,来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三)税收的作用

1.保证财政收入,筹集建设资金

税收作为国家聚集财政资金的重要手段,可以充分利用其强制性、无偿性等特点,抓好现有税源,发展后续税源,培植潜在税源,使其成为国家经济建设资金的重要保障。

2.调节企业利润,促进公平竞争

企业利润是考核企业经营状况的综合指标。造成企业利润水平高低现象的原因,既有经营管理水平等主观因素,也有价格、资源、地理位置等客观因素。为了使企业公平竞争,国家可以通过征税,把因客观因素而形成的企业级差收入收归国家所有,剔除客观因素对企业利润水平的影响,使企业在大体相同的条件下展开竞争。

3.调节个人收入,促进公平分配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个人及其家庭的收入逐渐提高,但由于存在收入分配方式的多样性、区域之间原有经济基础的差异性等因素,使得某些个人收入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劳动者对社会的贡献,从而导致了分配上的不公,诱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通过对个人收入的征税,可以缩小收入差距,防止两极分化,使社会达到共同富裕、和谐稳定。

4.监管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受利益驱动,各经济主体往往出现违反甚至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行为,破坏经济发展赖以生存的经济制度。国家可以在征税过程中对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配合工商、物价、金融等部门,及时纠正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配合司法部门制止经济领域中的各项违法活动,从而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安定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5.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交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间的经济技术交流日益密切。在国际贸易等交往中,通过征收关税,可以更好地贯彻国家的进出口政策,保护我国的民族产业,增强我国企业出口创汇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在接受国外投资时,采用“属人兼属地”的税收管辖权,可以更好地行使国家主权,维护国家利益。

四、税收的分类

(一)按照征税对象的不同划分

按照征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特定行为目的税。

1.对流转额的课税

对流转额的课税是指以纳税人的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商品流转额是指在商品流转过程中所发生的货币金额。商品从生产到消费一般要经过制造、批发、零售等环节,每个购销环节所发生的货币流入或流出,都形成了商品流转额。非商品流转额也叫非商品营业额,是指不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单位和个人,因其他经营活动而取得的货币金额,如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等。

流转税类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体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

流转税类主要在生产、流通、进口环节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它可以通过税目税率的设计,从经济利益上引导生产和消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稳定、可靠地获得。

2.对所得额的课税

对所得额的课税是指以纳税人的各种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所得额包括企业所得额和个人所得额。其中,企业所得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个纳税年度),就其收入总额扣除为取得该项收入所耗费的各项合法支出后的余额,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所得税类也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体税种之一,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所得税类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3.对资源的课税

对资源的课税是指以纳税人开发、利用和占有的自然资源为征收对象的税种。

资源税类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辅助税种之一,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等。

资源税类主要是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4.对财产的课税

对财产的课税是指以纳税人拥有、支配或使用的财产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财产税类也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辅助税种之一,包括房产税、契税和车船税等。

财产税类主要是对社会成员的财产收入水平发挥调节作用。

5.对特定行为目的的课税

对特定行为目的的课税是指国家为达到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对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开征的税种。

特定行为目的税类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和烟叶税等。

特定行为目的税类在直接体现国家政策、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等方面有着较为突出的作用。

(二)按照税收与价格之间的关系不同划分

按照税收与价格之间的关系,可以将税收划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价内税是指税金包含在价格中,构成价格的一部分的税种。其计税依据为含税价格,如消费税和营业税等。

价外税是指税金不包含在价格中,而是价格之外的附加部分的税种。其计税依据为不含税价格,如增值税等。

(三)按照税收的管理和使用权限的不同划分

按照税收的管理和使用权限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中央税是指收入划归中央并由中央政府管理的税种,如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和关税等。

地方税是指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划归地方政府的税种,如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等。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收入归中央和地方共同享有的税种,如增值税等。

(四)按照税收征收与负担的对象的不同划分

按照税收征收与负担的对象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直接税是指税收负担不能或不易转嫁给他人的税种。直接税的纳税人同时为负税人,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间接税是指税收负担可以通过商品或劳务的供求转嫁给他人的税种。间接税的纳税人不是负税人,如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五)按照税收的计量形式的不同划分

按照税收的计量形式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从价税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价值量为标准征收的税种,如企业所得税等。

从量税是指按征税对象的重量、容积、体积、面积等为标准征收的税种,如资源税和土地使用税等。

除以上几种分类外,税收还有其他分类方法。例如,按预算收入口径和征收管理机关不同,可分为工商税收、农业税和关税;按税收与社会再生产的联系,可分为生产环节课税、流通环节课税、分配环节课税和消费环节课税;按税收收入的形态不同,可分为实物税和货币税;按税收收入的用途不同,可分为一般税和特定税;按税种的法定期限不同,可分为经常税和临时税;按纳税人的国籍不同,可分为国内税和涉外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