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产业技术研究团体制度
这是日本技术政策中引人注目的一项制度,于1961年制定。它是指各企业就特定的研究课题共同出资,共同提供研究人员,成立一种非营利性的研究团体开展共同研究。参加企业的所有费用由政府给予特别支付,团体活动本身也会在税制上得到优惠。到1983年止,日本全国共设立了64个这样的研究团体。
研究团体这种方式,与发源于英国,后又蔓延到欧洲的研究协会(Research Association, RA)制度类似。只是欧洲的RA是以各行业为单位成立的,由政府提供资金补贴,而成立RA的大都是中小企业较多的传统行业。但是日本的研究开发团体,几乎都是大企业成立的。其研究课题也多与国际先进技术有关。研究团体不以行业为单位,因此拥有多种技术基础的企业间的共同研究成为可能。此外,一旦研究课题得到了解决,该研究团体就会解散。因此,可以随时选定当时所需要的课题而成立某个研究团体。
日本当时所实行的研究团体制度有如下优点:①通过此项制度,各个企业有效地利用其他企业组织的资源;同时,由于参与成立了研究团体,还会得到政府的资金补贴。在当时的日本,研究人员是很少换工作的,研究团体这种方式也促成了研究人员之间的交流,很有意义。②研究团体的课题中,有很多是基础研究,如试制机的研制等不容易带来研发竞争的领域。它的意义在于,由于得到了政府的资金补助,使原本很容易被忽视、很难得到投资的领域有机会进行研究。
研究团体制度是否妨碍了健全的产业竞争呢?对于这一点当时有很多讨论。研究团体制度中最成功的案例,应该说是“超LSI技术研究团体”。由于以下多方面的原因,该团体被看作并没有成为妨碍竞争的因素,如其研究课题属于与他国竞争的领域;从完成技术研究到真正的产品化还有很大的距离,因此在共同研究的目的达成后,该团体就解散了,其后各企业有很大的自主发挥空间;实际研究过程中,各个公司所承担的部分决定下来以后,就各自带回本公司开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