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国房改:建立“两房协调”的住房新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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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问题提出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城乡居民的衣食问题早已基本解决,然而大中城市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简称房困)问题,还在相当程度上较为普遍地存在。其突出的表现在于:保障房发展不足,商品房价格奇高且扭曲性地过度供给,由此使得巨量的商品房长期空置,庞大的中低收入群体望房兴叹乃至望房心痛,一些中偏高收入群体实际上也较难获得相应的优良居住条件,等等。众所周知,住房问题既是关系千家万户的重大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经济发展问题,而上述这些总体上可称为“两房失调”(即商品房和保障房失调)的不利局面,不但影响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还进一步影响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宏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并成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最大障碍之一。

制度理论表明,体制是系统演化和事物发展的深层动力、强大动力,带有全局性、长期性和根本性。“两房失调”及其所带来的诸多负效应,其深层原因和根本原因无疑也在于住房体制本身的不完善,甚至说是存在较大的缺陷。因此,继续深化住房体制改革,就成为一项具有多维度重要意义的紧迫性任务,摆在了我们面前。

一、本书选题的缘由

如前所述,继续深化住房体制改革,已成为具有多维度重要意义的紧迫性任务,摆在了我们面前。然而,一段时期以来乃至当前,学业两界对契合国情的住房新体制范畴的研究还相当滞后,从而难以指导实践层面的房改继续深化和总体的住房体系健康发展。因而,加快研究如何构建“两房协调”的住房新体制,具有战略层面的理论价值和实践导向意义。显然,本书选题的缘由,正基于此。

(一)现阶段“两房失调”产生诸多负效应

“一次房改”后,住房体系长期呈现“两房失调”的扭曲性格局,导致中低收入群体房困和房价持续高涨下的巨量商品房空置,影响城市化稳健发展、宏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保障房发展中的负效应主要体现在:首先,缺乏统一完备的公共管理机构,相应的跨学科研究机构也缺乏;其次,保障房种类繁多、制度安排或政策含混交叉,如公租房、廉租房、经租房的内涵界定曾一度不准,引发适用对象的颠倒,滋生发展乱象;再次,全国性的保障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导致保障房受惠对象错乱,进而滋生准入退出环节的异化型痼疾,且长存难治;加上缺乏长效的融投资机制,使得保障房持续充分的供给还面临严峻挑战;在该领域,还要提及的负效应是,虽然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大力度建设保障房,但是合理的政府主导定价机制还未有效地建立,造成保障房价格高于中低收入群体购买力的情况,还在大城市体系较普遍地存在,等等。在保障房领域,上述这些制度安排的缺陷或不足,都造成当前房困群体数量依然较为庞大,房困仍难获得彻底破解。

就商住房商品性住房或商业性住房,简称为商住房,既可突出性质上的“私有性、商品性”,也能反映其“住”这个使用功能。但是,由于社会各阶层已长期习惯于将该类住房称之为“商品房”,所以本章以及本书在表达、阐述这一对象时,承接了历史习惯和现实状况,将“商住房”和“商品房”视为同义语。发展中的负效应来说,其突出的表现主要在于商住房扭曲性地过度供给关于较长一段时期以来,商品房过度供给的主要特征,参见第三章的有关阐述。和房价持续高昂。过度供给造成供需严重失调和巨量的商品房长期空置,从而导致房源浪费、资金沉淀,严重地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另外,商住房过度开发和供给,无疑也在耗费过多的资源能源,恶化生态环境,诱发生态危机。过高的房价,则引发工资水平上升的压力,使得相当一些城市的企事业单位被动地裁减员工,不利于扩大就业;再者,过高的房价也是总体物价水平通胀的重要推手,从而影响金融稳定和经济秩序。

“两房失调”发展,从两个方面共同影响了城市化的健康发展。

一是,“两房失调”影响农村富余人口彻底地城市化。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城市化率已超过50%中国社科院发布的《工业大国国情与工业强国战略》指出,我国2011年城市化率超过50%。参见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2/0824/c1001-18826393.html。,但这是城镇常住人口而不是户籍人口所占的比例,也就是说,大量的“候鸟型农民工”随着城乡壁垒在诸多方面被逐步打破,农村富余劳动力持续不断地向城市体系“潮涌”,由于这类群体中的大部分成员其宅基地、农田和户籍仍在农村,但又有相当长的时间在城市产业部门打工,因而被称为农民工;而因其像候鸟一样年复一年地往返于城乡之间,又被称为“候鸟型农民工”。被作为城镇常住人口而计入城市化率的统计数值中据2010年国家统计局对农民工外出务工情况的监测统计资料,2009年全国外出农民工总量达14533万人,在2010年第五届中国经济论坛(中国城乡统筹发展:现状与展望,2010年9月26日,中国社科院举办)上,有关部委专家的报告表明这一数据超过1.5亿。近来,这一数据达到2.8亿左右,而外出城市的“候鸟型农民工”数量即高达1.7亿左右。参见曲延春:《让农民工不再成为“候鸟”》, 《人民日报》,2016年7月3日;参见马先标:《候鸟型生活的终结:农民工择巢问题解读》, 《理论与现代化》,2012年第1期。。毋庸讳言,“候鸟型农民工”为城市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其“落地不生根”式的半城市化,给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也带来诸多隐患。之所以演绎这种半城市化,一个重要原因即在于保障房供给不足和商住房价格奇高同时存在,由此导致其生活成本高昂。对未来生活的恐惧和过大的压力,使得相当比例的农民进城打工,但“根还扎在乡村”。

二是,“两房失调”也引发大城市部分低收入居民回流到乡村城市居民回流乡村,其中确实有青睐田园风光的一族,但是不可否认,部分回流居民因不堪居住成本的高昂,而被动地搬迁到乡村。。正如所见,过高的商品房价和保障房发展的不完善,也导致一些生活困难的城市低收入群体逆流到乡村,购买小产权房,在乡村种菜、喂鸡和养鱼。

上述这种由商住房价格奇高、保障房发展不足而引发的城市化二重逆流,必须尽快得到有效地遏制,而破解的路径,无疑在于革新旧住房体制的诸多缺陷和弊端,促进“两房失调”的旧住房体制,向“两房协调”的住房新体制全面转型。

(二)构建“两房协调”的住房新体制的意义

正如前面指出的,体制是事物发展和系统演化的深层动力,导致住房体系“两房失调”的深层原因即在于现住房体制不完善。通过继续深化住房体制改革,即继续深化房改,无疑从源头上为住房体系形成“两房协调”的良好局面奠定体制基础,从而既破解房困,也有效地促进房价合理回归、培固健康的住房消费市场,进而促进城市化稳健发展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经济发展史表明,住房体制的健康与否,是关乎经济能否健康发展的大问题。数据显示,在各国固定资产投资中,住房投资占比甚至超过20%,因而,住房体系健康发展对于宏观经济健康发展举足轻重。当前一段时期,中国商品房价格长期居高不下,导致其巨量空置,资金周转不畅,严重影响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的稳定;土地出让金导引下的“中国式土地财政”扩张冲动,则成为高房价合理回归的持续性阻力,影响土地使用效率和产业结构转化升级。这些都是需要通过深化住房体制改革,而加以扭转的。

社会发展史和现实也表明,人们要利用住房来休养生息、繁衍和抚育后代。随着信息社会的来临,住房还越来越成为人们工作、交往的重要场所,因此,住有所居、安居乐业是社会各阶层中的每个人生存发展的基础条件与基本逻辑,也是整个社会和谐安定的基础条件与基本逻辑。很显然,在一个多数人对自己的安身立命居所都有后顾之忧的社会,是不可能持续出现经济社会良性发展的大好局面的。就此而言,住房体制能否有效地促进住房体系健康发展,从某种程度上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乃至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的实现。

而从城市化发展的视角来考量,继续深化房改也显得非常必要。我们知道,美国学者斯蒂格利茨曾断言,美国的新经济与中国的城市化将改变21世纪世界的面貌。联合国人居中心主任也认为,21世纪全球经济的持续发展与否,在于城市化的繁荣与否。就中国的发展情况来说,城市化不仅是21世纪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不可逆转的显著趋势,也是未来几十年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动力,它是沿着扩内需(土地滚动开发而“产出”巨大财富,优化的城乡人口结构对工业品和服务业的需求扩张)→调结构(三产比重结构由“二、三、一”变为“三、二、一”)→稳增长(促进城市经济持续增长和农业现代化较快实现)→惠民生(从根本上提高农民收入、促进“三农”问题的破解与城乡协调发展)的路径,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因而,完善保障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体制,改革与住房相关的土地制度并促进商住房价格合理回归,将为推动农村富余人口彻底入城夯实居住民生的基础,进而为城市化稳健发展提供强大的支撑动力。

总体观照,上述的分析无疑凸显了构建住房新体制具有紧迫性、必要性和重要性的战略意义。分析也展明了一个确定无疑的问题破解路径和目标:应该通过继续深化房改,革除现住房体制的弊端,建立新住房体制,从而直接促进住房体系健康发展,实现其破解房困、繁荣整个住房产业和促进城市化的功能,进而间接地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住房新体制研究滞后的原因分析

的确,从现住房体制所带来的负效应,能够感受到住房新体制构建命题的多维度意义。然而,关于继续深化房改、构建新住房体制的理论发展不足,当在CNKI中输入“商品房体制”的关键词,相关的文章几乎空白,继续输入“新住房体制”的关键术语,已有的研究文献同样非常缺乏。对住房新体制的研究,为何在较长一段时期出现如此滞后的局面呢?究其原因,这与传统的思维误区、认识偏误以及住房体制问题的复杂性等因素有关。主要表现在:

(一)传统的思维误区

就房改而言,所存在的传统的思维误区突出地表现在:一谈到当前是否需要继续深化房改的话题,诸多人士往往情不自禁地发问,住房已经完全市场化了,房改已经完成,怎么还要进行房改?

稍加分析,我们便可发现这种认识是存在偏误的。实际上,各个领域的体制改革,都具有长期性乃至某种永恒性。理由很简单,受制于有限理性的规则制定者的认识能力和真实世界的变化发展,任何体制均非完美,因而人们在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问题和变化的实际情况,不断地修正现有的体制。

正因为体制改革具有某种永恒性,因而,即使要实现某一特定层面体制完善的改革目标,也常常不能一蹴而就,或毕其功于一役。就房改来说,在这方面比较典型的例子是英国曲折的房改历程。历史上,英国住房体制曾经历过三次典型的改革,才建立了符合本国国情的新住房体制;美国的住房体制改革和完善,同样跨越了百余年的历史进程。以1879年纽约住房法的颁布为标志性起点,到2004年美国梦首期付款法案推出为止,美国经历了商住房和公共住房从单一的、交替性过度膨胀失衡,到两者协调发展,并最终构建完善的住房机构管理体系、住房制度体系的长期过程。参见:“Elizabeth Ann Milnarik, The Federally Funded American Dream:Public Housing as an Engine for Social Improvement,1933—1937.pp.11~116”A Dissertation Presented to the Graduate Faculty of the University of Virginia in Candidacy for the Degree of Doctor of Philosophy, Department of Architectural History at Virginia University, May,2009;李莉:《美国公共住房政策的演变》,厦门大学2008年5月博士学位论文,163~168页等部分。后文有关章节的阐述也将表明,新时期,中国住房体制改革同样需要继续深化,需要二次甚至三次较大的改革,才能逐步完善起来。

(二)认识偏误方面

认识偏误主要反映在对与住房体制改革的相关核心观念,没有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当然,也有改革经验借鉴上的认识偏误。

1.混淆房地产体制改革和住房体制改革

虽然住房体制改革是整个房地产体制改革的重头,住房调控也是房地产调控的关键领域,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

从媒体的报道、政府部门文件和一些论著文献中,都容易发现将房地产体制改革与住房体制改革视为等同,用房地产调控代替住房调控的现象。以国内的“两会”为例,“两会”期间代表们带来诸多住房问题的提案,学业两界的专家也对此进行热议,但在建言献策过程中,混淆住房体制改革与房地产体制改革的情况,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这有碍理论解读的精准度和政策实施的有效性,也衍生诸多连带的认识误区。因而,需要明晰它们之间的差别和逻辑关系。

首先需要指出,房地产包括住房地产和非住房地产,由此,其外延大于住房地产无论是广义地将房地产划分为住房地产、非住房地产和其他类别的房地产的三板块理论(曹振良,2002),还是一般层面将房地产划分为住宅房地产和非住宅房地产的两板块理论(包宗华,2008),房地产外延均大于住房地产。一般而言,学业两界通常按照两板块结构解读住房问题,本书也遵循这个范式。。由于任何住房都置于一定区位的土地之上,住房与其赖以立身的土地构成不可分割的物理单元,故此,通常所述的住房是住房地产的简称,房地产的外延也就相应地大于住房的外延。

基于上述房地产的外延大于住房地产或住房外延的研判,显然,在体制层面,房地产体制的外延也就大于住房体制的外延。的确,各国发展经验和事实表明,住房板块在房地产板块中往往占比过半以住房投资为例,其在房地产投资中往往占有2/3的比重。参见包宗华:《中国房地产业60年》,《城市住宅》,2009年第10期。,因而住房体制改革是整个房地产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不过,两者毕竟存在较大差别。因而,即使在日常生活中存在所讲的房地产体制就是住房体制的现象,但是在比较正式的理论表达和政策文件中,不宜混淆两者关系,否则会给理论发展和政策实施带来不应有的障碍,也会误导部分公众。

2.混淆房价调控与房地产价格调控

实际上,一段时期以来,宏观当局房价调控的重点是住房价格范畴,调控的制度安排也主要与住房体制相关,而不必链接到更广袤的房地产体制领域。理由是:其一,当前房地产板块中除了住房板块价格高扬、飙升而需回归外,仓库、机场、港口等非住房地产的价格,并未显示出需要直接进行价格干预的明显迹象。其二,在国字号房调政策文件中,针对非住房地产价格进行回归调控的内容,并不多见。理论与实践的双维度都充分表明,宏观当局经常所谈的房价回归调控,实际上主要是住房价格回归调控的简称,而非房地产价格回归调控的简称。

从调控所要实现的目标来看也是这样。例如,宏观当局一度强调的房价回归调控,其目标是要通过政策的顶层设计,实现包括商品房和保障房在内的整个住房体系包容性发展,从而促进商住房稳健发展和中低收入群体房困的破解,并且直接防范住房地产金融的不稳定;而房地产价格回归调控的目标,除了上述住房价格回归调控的目标之外,还应多一个对非住房地产板块的价格调控,如调节工业厂房租赁价格高昂、农贸菜市场摊位租赁价格偏高、商业性写字楼价格奇高,以降低经济运行成本,优化经济环境,从而直接防范经济不稳定,而不仅仅局限在防范住房金融的不稳定。无疑,在一些情境下,宏观当局也确实希望通过非住房地产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或政策调整,优化工商业经营环境,但在当前宏观经济基本面仍然向好的背景下,还不存在直接干预工商生产性用房(主要属于非住房地产这一板块)的基础条件。

混淆房价调控与房地产价格调控这两者之间差别的要因,则可能源于:或者是对房地产板块缺少系统的理论认知,或由于住房板块在房地产板块中举足轻重,从而导致将两者同序列化;另外,日常生活中的口语化表达,常常将两者加以互指,也是导致它们的关系出现混淆的原因之一。对此,学业两界均需认识房地产价格调控与房价调控之间的联系和差别,并正确区分这两个范畴的体制改革问题。

3.探讨房改时,对与之相关的土地制度改革重视不够

上文已经提到,任何住房都立于土地之上而非“空中楼阁”,住房实际上是狭义的住宅与其下面的地产的有机整体。忽视两个有机体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就会导致在住房管理机构改革时,仅重视在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内设保障房部门,而未在国土管理机构体系设立保障房土地管理专职部门。在融投资机构改革和信息系统建设层面,也存在这样的情况。详见后文有关部分的解读。

4.住房是商品及住房体制改革仅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偏误认识

将住房体制改革仅视为经济体制改革一部分的认识偏误,其根源在于将住房看作商品。

实际上,不能简单地将住房视为商品。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可以从“何谓商品”这个最基础的追问开始,深挖到关于这个论断的根本依据。

我们知道,什么是商品,具备什么样条件的物品可称为商品,西方经济学和政治经济学对此的理解上是存在差别的。经典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将商品界定为“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或“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以与那些“供自己消费”或“虽为他人生产但不经过交换的”的劳动产品区分开来。显然,这里的交换是有特定含义的,即以市场为媒介、以获取利润为首要目标和根本目标的自由交换。西方经济学理论则根据物品在消费过程中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元素的不同组合,来划分物品类别,相应地,只有同时具备消费上的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物品才是商品或私有性商品,完全不具备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物品则属于公共品,部分地具有消费上的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物品则被称为混合品。由于在整个住房体系中,供给中高收入群体的住房可以经由市场机制自由交换,且具备消费上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因而该类住房是完全的私有性商品房;而供给中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房,并不同时具备消费上的竞争性和排他性,也不能以市场为媒介、以获取利润为首要目标和根本目标而自由交换,故不能称为商品房。国内的住房体系由商品房和保障房两大板块构成,商品房是商品,这是无可置疑的,但保障房显然不能称为商品房,所以,住房并非都是商品。相应地,在体制改革层面,也就不能将住房体制改革仅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加以对待。

回溯房改的相关研究文献,我们也不难发现,“一次房改”期间批评公房低租金我们知道,从新中国成立到1979年改革开放前,公有住房的月租金大致为每平方米0.13元,并且是在职工的工资中加以扣除的。参见曹振良:《房地产经济学通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 297页。行政化分配的旧住房体制,从而颂扬住房市场化改革的一个最常见话语,往往从“还住房是商品的本来面目”,或从“承认住房是商品”开始,因而,此后较长一段时期,住房似乎披上了完全商品化的外衣,这就从很大程度上导致“一次房改”后整个住房体制较长期地陷入“商保失调”的另一个不健康的极端状态,由此进一步造成住房困难问题难以破解,并影响整个宏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如此看来,首先要走出“住房是商品”的认识误区,这对于正确指导整个新住房体制构建并牢牢把握改革方向,尤为关键。较长一段时间内,诸多人士仅将住房视为商品,从而认为住房体制改革只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而未将其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或公共服务体制构建协同推进,这样的认知格局,无疑需要扭转。

5.认为保障房是公共住房,将其体制改革完全归入到社会保障体制或公共服务体制改革范畴

深究下去可见,我们同样不能简单地将保障房认定为公共品,而仍需沿用“分类认识”的方法论,逐一剖明保障房旗下各“成员”的物品属性,在此基础上获得对保障房这一板块整体属性的正确把握,从而正确地指导保障房体制改革。

认清公租房、经适房等各成员的物品属性,是正确把握与描述保障房板块整体属性的基础。作为住房体系的一大板块,保障房本身又包括几个小板块:公共租赁房(或公共政策性租赁房,简称公租房)、经适房等。

公租房由政府主导提供,政府指导定价并面向低收入群体,对于保证该类群体的基本居住权和生存条件而言,公租房具有非排他性和相当程度上的非竞争性,也不能通过商业性市场体系有效供给和自由交易,所以它不属于商品,应该归属公共住房(public housing)体系。至于经适房,一方面因对其上市交易有一定的限制(如五年后上市交易,收益比例分配也有一些规定),政府又给予公共财税、政策性金融和土地专有划拨等公共性政策支持,因而其具有较为明显的公共品特征;另一方面,它又有一定的商业性特征,故可称其为“混合型住房”或广义层面的“准公共住房”。关于公共品、准公共品的判定标准,经济学、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等几个主要学科都进行了阐述,总体来看,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经济学界的共识是,强调同时具备消费上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才是完全意义上的公共品,有时也称这类物品是纯公共品;消费过程中同时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物品,则属于私有性的物品,即通常所说的由市场机制自由供求并调节的商品;介于两者之间的则属于准公共品或混合物品。当然,判断物品的类型,还应该从其生产并提供的行为主体类别来判断,并要从政府基于维护安定和谐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环境的逻辑出发,找寻那些向中低收入房困群体提供准公共品乃至公共品的义理性根据,在这方面,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等学科的专有性解读要突出一些。例如,这两个学科都强调由政府主导提供的物品,应该属于准公共物品或纯公共物品,而商业型企业生产并主导供给、经由市场机制自由调控的物品,则是私有性商品。世界各国住房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表明,低收入群体的公共住房由政府主导供给,属于公共品;至于主要面向中偏低收入群体的经适房,则是介于两者之间的准公共住房。

当然,如果再推展下去,备受争议然而仍在一定情境下存在的“限价房”,因在消费的排他性和竞争性特征方面均比较强烈,又被称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更准确地讲,它应该归属到“准私有性商品”序列。

由此可见,正如我们不能简单笼统地探讨住房是否是商品一样,也不能简单笼统地探讨保障房是否是公共品,而需要对其框架内的“成员”分类予以具体的研判,反之,同样在方法论上犯错误而难以得出结论。多年以来,正是由于对住房属性以及保障房属性的理解出现偏差,直接导致住房制度改革方向产生或左或右的偏导,进而引发住房调控政策在诸多层面的效果不尽人意,并由此饱受公众的质疑。

在上述关于分类解读保障房旗下各成员的属性,以及明晰保障房、公共住房、准公共住房之间关系的复合式认知模式下,保障房是否是公共品的问题及对其属性的科学描述,就有了清晰完整的答案:即我国的保障房基本可称为准公共住房,而不能简单地说国内的保障房是公共住房或具有公共性。注意,因为国内的保障房还包括了属于准商品房的限价房,因而,由公租房、经适房和限价房等组成的保障房体系,总体上只能称之为“更广义层面的准公共住房”。如将有争议的限价房“移除”出去,“瘦身”后的包括公租房和经适房的保障房体系,也只属于广义层面上的公共住房,并在诸多情境下被称为公共住房。严格地讲,只有公租房才是狭义的公共住房。经过政策调整,未来的公共住房的确可能不包括限价房,可参见后文有关部分的阐述。近来,有将保障房视为公共住房,从而完全将其纳入到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框架中的趋向,忽略其中的经适房改革与经济体制层面改革的对接,这都致使体制改革出现错位和缝隙,不断衍生或恶化种种形式的“商保失调”效应,这种局面同样需要扭转。

6.对住房及住房体制的属性缺乏系统深刻的认识

这突出地表现在:对住房体制属于经济体制、社会保障体制以及公共服务体制三者之间逻辑关系,缺乏协同性的认识。

“一次房改”结果的偏差和“二次房改前期”的艰难探索,已推动学业两界意识到:不能将住房体制完全归入到经济体制范畴。如完全归属经济体制的界定不准确,可否归属社会保障体制或公共服务体制?以及在这些多重属性的认知框架下,住房体制属性的主导附属关系如何?现在亟须对这些问题逐次剖明,以为进一步深化房改、构建住房新体制廓清迷雾。

(1)要认识到,住房体制是经济体制的一部分,也是社会保障体制的一部分。正如本书第四章在回顾房改历史时指出的,从“住房是商品”出发而承认住房体制的经济性,从而将其作为经济体制的一部分加以改革,是“一次房改”的基本特征,该理解范式在急于打破旧福利公房体制扭曲的特定历史环境下,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作为长期房改的指导理念有局限性。事实也表明,因袭这种有合理性但也存在局限性的理念,直接导致在21世纪初“产出”一个商品房过度、保障房滞后的扭曲性住房体制,影响整个住房体系健康发展和房困破解。

实际上,正如前面谈到的,住房由私有性商品房和保障房两大板块组成,在体制层面,住房体制也就相应地包括商品房体制和保障房体制,其属性就同时具有经济性和社会性。只不过保障房的社会性居首、经济性居次,故而主要属于社会保障体制,而商品房主要具有经济性、不具经典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性,因而属于经济体制。

如此看来,总体的住房体制具有经济性和社会性,既存在属于经济体制的一部分,也存在属于社会保障体制的一部分。习惯上,我们可将这种归属特征表述为:住房体制既是经济体制的一部分,也是社会保障体制的一部分。

(2)也要看到,住房体制也是政府公共服务体制的一部分。2003年,服务型政府作为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内容得到正式确认,表明政府意识到应承担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主导责任,反映在住房领域,国发〔2007〕24号文在“指导思想”一款中,将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问题,提升到“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的高度,其后,在国办发〔2011〕45号文第一条中,明确“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政策思路,学界也由此将保障房体系归入城市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理论框架中朱光磊:《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纲要》,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年,6页。。在此框架下并从体制层面观照,保障房体制就可归属政府公共服务体制,从而使得住房体制成为政府公共服务体制的一部分。

(3)还要看到,在住房体制“属于社会保障体制和政府公共服务体制一部分”的问题上,两者具有一致性。前文分析了住房体制同属社会保障体制和政府公共服务体制的两可性,那么这两种归属范式在本质上等同吗?答案是基本肯定的。实际上,这两种归属范式在诸多情境下仅存在学科术语的表达差异。作为社会保障体制(简称社保体制)在住房领域的具体表现,将保障房体制归入社保体制理所当然,但是如果将保障房视为政府向房困群体所提供的一种准公共服务,则保障房体制自然就转换为政府公共服务体制的一部分。由此,我们不难推出涵盖保障房体制的整个住房体制,在从属于社会保障体制和政府公共服务体制上的基本一致性。需要指出,由于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其正式确立是在2003年以后,因而国内仅在该年度后才有保障房体制从属政府公共服务体制的理论归向和实践诉求。而此前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已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正式开始,这种“先入为主”的效应,造成当前学界和政策界认同保障房体制从属社会保障体制的占多数。随着“十二五”期间服务型政府的全面提速,保障房体制从属公共服务体制的意识渐强,也就相应地要求理论界给予阐释并加以体认。

以上分析表明,住房体制的多重属性及其主导关系要求:住房体制改革需要仰望其高阶的制度环境,即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公共服务体制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要求,并在速度、节奏上与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或政府体制改革的进程相一致。反过来,高阶制度体系的改革也要有助于住房新体制的完善。在高低两界体制改革互动的基础上,统筹建立“两房”协调发展的住房新体制,为促进整个住房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动力。

7.借鉴国外改革经验时的认识偏误

研究房改的政学两界专家,其数量并不在少数,但是,一旦面对中国住房制度要不要继续改革,以及如何改革的问题时,唯外国体制模式是瞻的拿来主义改革态度,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例如,认为美国公共住房占整个住房数量极少,对探讨构建中国式保障房体制的问题就不那么重视,认为其在国内也不重要;或者认为借鉴新加坡住房体制模式,由政府建造绝大部分类似新加坡组屋的保障房;对国外没有系统建设的高层次人才保障房,更是不加思索地予以否定;或者借“中国式”之名,肆意扩大保障房种类,如在公租房(“一次房改”时期的廉租房)“一次房改”时期,致力于破解低收入群体的“廉租房”,实际上应该是“廉价公共租赁住房”的简称。“二次房改”时期,公租房进入学业两界的视野,其全称应该也是“廉价公共租赁住房”。公共性才是公租房或“廉租房”的主导属性。公租房的称谓,在名和实两个维度,都能更加反映该类住房的本质特征,更加凸显政府的责任归属,也便于社会公众识别。鉴于此,公租房和廉租房需要统一并轨为公租房。参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的意见》(建保〔2014〕31号);马先标:《保障房体制核心概念初探》,《中国房地产》(学术版),2011年第6期;公廉租房并轨实至名归:http://news.xinhuanet.com/house/bj/2013-12-13/c_125853376.htm。、经适房的基础上,继续扩增改善型住房、经租房、限价房等保障房种类,搞得老百姓眼花缭乱,也使得地方执行机构无所适从。所有这些,都属于典型的“西教条”或“东教条”,需要认真结合与住房问题相关的中国国情,综合借鉴住房发展成功国家的经验,在构建中国式住房新体制过程中,加以纠偏和修正。

(三)住房体制改革的复杂性

之所以造成住房新体制的研究在较长一段时期滞后,还与住房体制本身改革的复杂性紧密相关。

从上述对与住房体制相关的认识偏误的剖析中,已能说明深刻认识并把握住房体制改革问题的确具有很大的难度。从对住房体制多维属性的阐述中还容易发现,需要跨学科协同研究解读,弄懂、看透住房体制的多维属性,才能统筹住房体制改革,正确处理好多个层面的利益调整与增减关系,使其健康推进和全面推进,这无疑使得住房体制改革变得异常复杂。

综上,正是因为传统的思维误区、认识偏误以及住房体制改革本身的复杂性,造成住房新体制研究滞后,相应地引发实践层面的改革进程滞后。有鉴于此,亟需学业两界共同努力,系统深入地解读中国房改,在研究和发展住房新体制理论的基础和前提下,为有效地克服“两房失调”所带来的诸多负效应,促进大国房困破解、城市化健康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提供相应的理论指导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