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宪法是一部集中反映一国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
宪法的本质特征是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宪法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主要表现为:宪法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1982年宪法作了四次局部修改。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的法律特征
(1)内容最重要。宪法集中规定了一个国家的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
(2)法律效力最高。宪法是一般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一般法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规定的原则相抵触;宪法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3)制定和修改程序最严格。这是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所决定的,因为宪法的修改必然引起其他法律的修改,所以规定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是为了保证宪法的稳定性。
2.宪法的政治特征
(1)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
(2)宪法是民主政治的保障。
(3)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4)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3.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在我国,无论是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还是现行宪法都有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定。我国宪法的制定者是人民,人民通过宪法制定活动将符合自己利益的事项用宪法规范的形式肯定下来,并在宪法中设立相应的国家机关来保障自己的利益。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保护人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所以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人民主权学说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锐利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核心。人民主权原则也叫做主权在民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也叫做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只有在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起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人民主权才有可能实现。
2.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人权之所以为人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宪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就是保障人权,整个宪政史就是一部人权保障史。即便我们说整部宪法就是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丝毫不过分的。
3.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政府治理形式,是指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宪政就是使国家政权的组织和活动纳入宪法规定的轨道,一切依宪法的规定行事。所以,法治原则是宪法的根本要求,宪政本身就意味着法治,而宪法则构成了近代法治的基础。
4.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并最终实现对公民权的保障。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制衡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分权、制衡原则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几部分,分别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并使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
5.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我国《宪法》在其序言中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从法律上保证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四、宪法的分类
传统的宪法分类如下:
(1)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2)从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从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五、宪法的作用
宪法的作用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亦称宪法的功能。不同学者在分析宪法作用时角度或方法不同,会形成不同的结论。宪法的主要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确认和巩固作用
宪法是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它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巩固和维护国家权力。
在政治方面,宪法确认和巩固国家政权以及相应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在经济方面,宪法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
(1)通过宪法规范确认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2)通过宪法规范,使特定的所有制转化为所有权,影响经济基础的发展;
(3)通过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策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
在文化方面,宪法通过确认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政治思想和道德意识,规定国家统治和社会进步所必需的科学、文化,从而为统治阶级实现统治职能提供思想文化基础。宪法还通过规定国家发展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基本政策,以及公民享有社会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权利和自由,进一步推进国家文化社会生活的发展。
2.限制和规范作用
宪法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必须对国家权力予以限制。
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3.指引和协调作用
宪法的指引作用是指宪法为人们的宪政行为提供的导向作用。包括以下几方面:
(1)其指引的行为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公民与其他宪法主体的国家行为、公民行为和其他宪法行为;
(2)其指引的范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制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3)其指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当然,它离不开宪法司法化、司法审查等制度;
(4)其指引贯穿着基本的民主精神。
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5)宪法的协调作用。宪法的协调作用体现为宪法为政治危机的解决、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之间的冲突与矛盾的解决提供一种缓冲机制,从而使社会的发展在平稳的状态下进行,从而避免革命所带来的社会震荡。
4.评价和宣传作用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评价作用,具有鲜明的特色。
(1)宪法评价具有广泛性。由于宪法关系的广泛性,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主要方面,都能在宪法中找到评价的依据和标准,而其他法律则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2)宪法评价具有集中性。
(3)宪法评价具有最高性。宪法是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以它为依据,一切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以它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宪法还具有宣传作用,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对于提高公民的思想意识,特别是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都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六、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第一部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新中国成立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第一部宪法除序言外,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四章一百零六条。
2.第二部宪法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宪法。如把“文化大革命”产物“四大”写进宪法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第二部宪法共四章三十条。
3.第三部宪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这部宪法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的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记载在序言中。这部宪法比1975年宪法有了重大变化,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它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成果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第三部宪法共四章六十条。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分别对这部宪法进行了修改。
4.第四部宪法
1980年下半年,在叶剑英委员长直接主持下,我国开始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性的修订。经过两年多的讨论、修改,并经过全民讨论,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其根本特点是,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它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部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五个部分,共四章一百三十八条。
此后,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对这部宪法逐步进行修改、完善。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和国家对私营经济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对土地使用转让的问题作了补充规定。这是中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9处修改,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宪法;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修正案内容还涉及政协制度、县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等。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再次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6处修改,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写进了宪法。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修改。宪法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完善土地征用制度,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作出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增加对国歌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