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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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点

1.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2.行政赔偿的特点

行政赔偿是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它具有下列特征:

(1)行政赔偿因行政主体而引起。只有行政主体才享有行政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

(2)行政赔偿因行政行为而引起。只有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执行公务的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非行政行为,如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及行政人员的个人行为等,均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3)行政赔偿因行政行为违法而引起,只有违法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合法行政行为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4)行政赔偿因行政主体违法行政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引起。

(5)行政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

二、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行政主体的侵权行为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执行行政职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中“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如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与地方行政机关(如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则既包括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受上述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2.职务违法行为

所谓职务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它是行政赔偿责任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

3.损害后果

确立行政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因此,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

4.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连接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与前提。如果缺少这种因果关系,则行为人就无义务对损害后果负责。

针对“职务违法”的概念需要说明的是:

(1)什么是违法;

(2)什么是“执行职务”。

对此,我国《国家赔偿法》未作规定,理论界认识也不一,但从行政赔偿的立法精神看,“违法”应包括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我国承认与参加的国际公约等。“执行职务”的范围应既包括职务行为本身的行为(如工商管理部门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也包括与职务有关联而不可分的行为(如讯问案件时,警察刑讯逼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途中违反交通规则将他人撞伤)。

三、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1.行政损害赔偿

行政损害赔偿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的赔偿。行政赔偿包括人身权损害赔偿和财产权损害赔偿两类。

2.刑事损害赔偿

刑事损害赔偿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违法实施侵权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法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3.民事、行政诉讼损害赔偿

民事、行政诉讼损害赔偿指法院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损害所给予的赔偿。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以及所涉及的损害赔偿具体包括三类:

(1)对妨害诉讼行为采取的排除措施;

(2)诉讼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3)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措施。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处理赔偿案件的过程及规则。对于赔偿请求人来说,这一程序是获得国家赔偿,实现其在《国家赔偿法》中确立的实体权利的途径和手段;对于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来说,是确定其赔偿责任和义务的程序;对于人民法院来讲,则是其解决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

1.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1)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受害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先向行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行程序要求赔偿请求人先向义务机关提出。

(2)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它是指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也就是将审查行政行为违法与要求赔偿两项请求一并提出,要求并案处理。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得先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然后再决定是否应予赔偿。

(3)允许提出数项赔偿请求。《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人根据受害的不同程度,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4)行政赔偿申请书。这是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书面文件,也是赔偿义务机关据以审查赔偿请求的资料。

2.行政赔偿的处理程序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主动赔偿。行政赔偿并非必须应受害人的请求才能实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负有主动赔偿的义务。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请求的程序。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受害人的行政赔偿请求书后,首先应对赔偿请求书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和确认。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程序。行政赔偿案件是行政案件的一种,故人民法院应依照行政诉讼法审理行政赔偿案件。

行政赔偿案件与普通行政案件有不同特点:

(1)赔偿诉讼不能直接单独向法院提起。

(2)赔偿诉讼当事人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担举证责任。

(3)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

(4)赔偿诉讼中法院的司法权不受特别限制。

(5)在赔偿诉讼中,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五、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1.行政赔偿的方式

行政赔偿的方式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程度的不同,赔偿的方式也有所区别。一般来说,赔偿方式主要有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三种赔偿方式:

(1)金钱赔偿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遭到违法分割或毁损以致破坏,若有恢复的可能,应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

2.行政赔偿计算标准

赔偿计算标准是计算赔偿金额的尺度和准则。

(1)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标准。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主要包括造成身体伤害、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造成死亡三种情况的赔偿标准。

(3)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条文如下:

第二十五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七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二十八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