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的概述
一、法的概念
中国古代文献中称法为刑,法与刑通用。如夏朝之禹刑、商朝之汤刑、周朝之吕刑,春秋战国时期有刑书、刑鼎、竹刑。魏相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改刑为法。“刑,常也,法也。”“法,刑也。”以刑释法,表明模范遵守法律(秩序)。刑,又指刑罚。《盐铁论》:“法者,刑罚也,所以禁暴止奸也。”
古代中国法又往往与律通用,“律之与法,文虽有殊,其义不也。”(《唐律疏义》)
纵观古代汉语中的法的含义,大致可以归纳为:
(1)法象征着公正、正直、普遍、统一,是一种规范、规则、常规、模范、秩序。
(2)法具有公平的意义,是公平断讼的标准和基础。
(3)法是刑,是惩罚性的,是以刑罚为后盾的。
《现代汉语词典》对“法”字的解释第一条为:“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包括法律、法令、条例、命令、决定等。”
总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规范体系。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二、法的特征
法的基本特征是法的特质,是法本身所固有的、确定的东西,是使法成为法并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内在规定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作为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样,具有规范性。
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它表现在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
(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
(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
(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从效力上看,具有规范性的法,不是为某个特定的人而制定的,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它不仅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反复适用的。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性、国家意志性的特点
法与国家有关,是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认可、解释的社会规范,因而具有国家性、国家意志性的特点。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法与国家息息相关,出自国家,这说明法的统一性、权威性与国家性、国家意志性密切相关,是法律的国家性、国家意志性直接保证了法律的效力。这说明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全体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任何一个公民,甚至外国人、无国籍人士都受该国法律的约束,都可以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此意义上,所谓法的国家强制性就是指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也就是说,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人们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将招致国家强制力的干涉,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国家的强制力是法的实施的最后的保障手段。
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所谓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 “法的概括性”,就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具体而言,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制裁。法不是为特别保护个别人的利益而制定,也不是为特别约束个别人的行为而设立。其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这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在同样的情况下,法可以反复适用,而不仅适用一次。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法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也可以说,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程序性也是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6.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法是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它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通过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和运作,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导人们的行为,实现社会关系的调整。
表1-1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区别一览表
【例题】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
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 )
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答案】B
【解析】权利和义务是法学当中最为重要的一对概念,在两者的关系中,权利具有最终的地位,义务始终是为权利服务的,这就是“权利本位”思想。A选项说明了权利和义务的地位有主次之分,是正确的。C选项说明了两者互为条件,也是正确的。D选项说明了设定义务的目的就是保证权利的实现,是正确的。而B选项则认为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这违背了“权利本位”的思想。
三、法的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用以调整人们的行为及其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兼具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双重职能,起始于利益调整而归宿于社会正义。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学说,应对法的本质进行多层次的阐释:
(1)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说明了法的初级本质。
(2)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是法的二级本质。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是法的深层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