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劵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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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证券账户和证券托管

一、证券账户管理

账户包括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是指中国结算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开立证券账户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先决条件。

开户代理机构是指中国结算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中国结算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

(一)证券账户的种类

我国证券账户的种类有两种划分依据:一是按照交易场所划分;二是按照账户用途划分。

按交易场所划分,证券账户可以划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

按账户用途划分,证券账户可以划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创业板交易账户和其他账户等。

1.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其开立仅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买卖A股的境内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A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自然人证券账户、一般机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专用证券账户等。

2.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

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B股账户,是专门为投资者买卖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也称境内上市外资股)而设置的。B股账户按持有人可以分为境内投资者证券账户和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

3.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是用于买卖上市基金的一种专用型账户。基金账户是随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为方便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而专门设置的。

(二)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只有国家法律允许进行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才能开立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规定: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对于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原则上一个自然人、法人只能开立一个。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机构,可按规定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2.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有虚假隐匿。

《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时,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

(三)证券账户开立流程和规定

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特殊法人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直接受理。这类特殊法人机构投资者需要前往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现场办理开户手续。

自然人及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可以通过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委托的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

投资者通过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的流程是:开户代理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请,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实时向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上传开户申请;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收到后进行审核,对于合规的申请予以配号,并实时将审核结果返回各开户代理机构;开户代理机构对已配号的申请,使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统一制作的证券账户纸卡,打印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

(四)证券账户管理的其他内容

包括证券账户的挂失与补办、证券账户查询等方面。

二、证券托管与存管

(一)证券托管与存管

证券托管是指投资者将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公司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证券存管是指证券公司将投资者交给其保管的证券以及自身持有的证券统一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二)我国目前的证券托管制度

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

指定交易,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唯一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交易单元参与交易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根据需要可以变更指定交易。但投资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

(1)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

(2)撤销当日有申报的;

(3)新股申购未到期的;

(4)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

(5)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可概括为: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深圳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持有的证券需在自己选定的证券营业部托管,由证券营业部管理其名下明细证券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