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劵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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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竞价与成交

一、竞价原则

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竞价成交。

1.价格优先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2.时间优先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二、竞价方式

我国证券交易所采用两种竞价方式: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

1.集合竞价

所谓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为: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如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若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深圳证券交易所则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差值相等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然后进行集中撮合处理。集合竞价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2.连续竞价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阶段的特点是,每一笔买卖委托输入交易自动撮合系统后,当即判断并进行不同的处理:能成交者予以成交;不能成交者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则让剩余部分继续等待。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三、竞价申报时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一)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现行制度规定,无论买入或卖出,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1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度不得超过5%。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二)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1.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

(2)增发上市的股票(不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

(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4)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2)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3.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2)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3)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4.深圳证券交易所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

(1)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2)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3)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5.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1)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2)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四、竞价结果

竞价的结果有三种可能:全部成交、部分成交和不成交。

1.全部成交

委托买卖全部成交,证券经纪商应及时通知客户按规定的时间办理交收手续。

2.部分成交

客户的委托如果未能全部成交,证券经纪商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到有效期结束。

3.不成交

客户的委托如果未能成交,证券经纪商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等待机会成交,直到有效期结束。

五、交易费用

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需支付多项费用和税收,如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

1.佣金

佣金由证券公司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及证券交易监管费等组成。

佣金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按成交金额一定比例支付的费用,是证券经纪商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费用。

2.过户费

过户费是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证券登记所支付的费用。

这笔收入属于中国结算公司的收入,由证券经纪商在同投资者清算交收时代为扣收。

基金交易目前不收过户费。

3.印花税

印花税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A股和B股成交后对买卖双方投资者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的税金。

2008年9月19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出让方按1‰税率征收,对受让方不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