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指依法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或法人,即公司股份的所有者。
(一)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的权利
股东的权利又称股东权,是股东各种权利的总称。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股东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的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及行为规范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规范。
(三)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表示公司最高意志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决定权和审批权。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四)股东大会的运作和议事规则
1.股东大会的召集
(1)股东大会的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公司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3)股东大会会议:公司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度股东大会),年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6个月内举行,即最迟不得晚于6月30日召开。
(4)股东的出席和代理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但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2.股东的临时提案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一般由董事会提出。《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赋予持有一定股份的股东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是指股东大会开会期间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程序性规定,这些规定是股东大会是否规范运作、其决议是否存在瑕疵的前提和基础。在议事规则里,可以规定股东大会如何召集、召开,其职权如何行使,审议和决定事项的提案等一系列运作细则。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5.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与撤销
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五)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1.普通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下列事项可以普通决议通过: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公司年度报告;
(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2.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下列事项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章程的修改。
(2)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5)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3.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一)董事的资格和任免机制
1.董事的资格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的任职资格作了一定的限制。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董事的任免机制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二)董事的职权、义务
1.董事的职权
董事的职权包括:
(1)出席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
(2)报酬请求权;
(3)签名权,此项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董事的义务
(1)忠实义务。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2)勤勉义务。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处理和安排公司事务时,以一个普通正常人的合理、谨慎的态度,恪尽职守,维护公司的利益。
(三)董事长、董事会会议运作和议事规则
1.董事长和董事会会议运作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是指董事会开会期间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程序性规定,这些规定是董事会规范运作、其决议尽量避免瑕疵的前提和基础。
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一般包括:总则、董事的任职资格、董事的行为规范、董事长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工作程序、工作费用以及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的职权和决议
1.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其职权主要有: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
1.经理的任职资格和聘任
经理的任职资格与董事相同,不适于担任董事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经理。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2.经理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此外,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如果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一)监事的任职资格、任免机制和任期
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限制规定同样适用于监事。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决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二)监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
1.监事的职权
监事的职权包括:
(1)出席监事会,并行使表决权;
(2)报酬请求权;
(3)签字权;
(4)列席董事会的权利,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5)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权。
2.监事的义务和责任
监事的义务和责任包括:
(1)遵守公司章程,执行监事会决议。
(2)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不得擅自传达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办公会会议的内容。
(3)对未能发现和制止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4)监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三)监事会主席、会议运作和议事规则
(1)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2)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是对公司章程关于监事会运作要求的具体化。
(四)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的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