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劵发行与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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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

一、保荐业务

(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开展保荐业务的基本要求

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10月17日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牟取任何不正当的利益。

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二)保荐业务规程

1.保荐业务管理

(1)保荐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保证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整体质量。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

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保荐业务各项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保荐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保荐机构应当对尽职调查工作日志进行检查。保荐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保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10年。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保荐机构、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2.保荐业务规则

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1)尽职调查。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问题。

(2)推荐发行和推荐上市。保荐机构应当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方可推荐其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发行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保荐书、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

(3)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

(4)持续督导。

(三)保荐业务协调

1.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与发行人

(1)关于保荐协议。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业规范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2)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权利。要求发行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3)保荐代表人承担责任的情形(见第一章第四节“保荐制度”的相关内容)。

(4)发行人的义务。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并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2.保荐机构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

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发行人为证券发行上市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发行人建议更换。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保持专业独立性,对保荐机构提出的疑义或者意见进行审慎的复核判断,并向保荐机构、发行人及时发表意见。

(四)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为了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编制、管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3月制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要求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的全部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保荐业务相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的总称。

工作底稿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1.工作底稿的内容

工作底稿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保荐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立项、内核以及其他相关内部管理工作所形成的文件资料。

(2)保荐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取和形成的文件资料。

(3)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辅导所形成的文件资料。

(4)保荐机构在协调发行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时,以定期会议、专题会议以及重大事项临时会议的形式,为发行人分析和解决证券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形成的会议资料、会议纪要等。

(5)保荐机构,为证券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对发行人与发行上市相关的重大或专题事项出具的备忘录及专项意见等。

(6)保荐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行访谈的访谈记录。

(7)保荐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开户银行,工商、税务、土地、环保、海关等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或部门的相关人员等进行访谈的访谈记录。

(8)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询价与配售文件以及上市申请和登记的文件。

(9)在持续督导过程中获取的文件资料、出具的保荐意见书及保荐总结报告等相关文件。

(10)保荐代表人为其保荐项目建立的尽职调查工作日志。

(11)其他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

2.关于工作底稿的其他要求

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识统一、记录清晰。保荐机构应当对招股说明书进行验证,并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在验证文件与工作底稿之间建立起索引关系。

工作底稿可以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他介质形式的文档留存,其中重要的工作底稿应当采用纸质文档的形式留存。以纸质以外的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工作底稿,应当以可独立保存的形式留存。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底稿收集整理的责任人员、归档保管流程、借阅程序与检查办法等。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10年。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包括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文件;第二部分为保荐机构从事保荐业务的记录;第三部分为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要求: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具体要求共11点)。

三、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发行股票时,就发行中的有关事项向公众作出披露,并向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邀请性文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制作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申报材料的必要部分,由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

四、招股说明书摘要

招股说明书摘要是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概括,是由发行人编制,随招股说明书一起报送批准后,在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及发行人选择的其他报刊上刊登、供公众投资者参考的关于发行事项的信息披露法律文件。招股说明书摘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特定的格式和必要的记载事项的要求编制。

五、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出具的专业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评估基准日起的1年。资产评估报告由封面、目录、正文、附录、备查文件五部分组成。资产评估人员按照如下程序编写资产评估报告:

(1)分类整理评估工作底稿,最后形成分类汇总表及分类评估的文字说明;

(2)讨论分析初步结论;

(3)编写评估报告。

六、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结果,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

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标题;收件人;引言段;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意见段;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报告日期。

审计意见的类型:无保留意见、非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

七、赢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

赢利预测是指发行人对未来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预计和测算。赢利预测的数据(合并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赢利。如果拟上市公司不能作出赢利预测,则应在发行公告和招股说明书的显要位置作出风险警示。

八、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基本要求: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意见书的必备内容包括律师的声明以及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九、辅导报告

辅导报告是保荐人或主承销商对拟发行证券的公司的辅导工作结束以后,就辅导情况、效果及意见向有关主管单位出具的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