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网络安全战略与政策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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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结构和组织

为了达到我们的目标,联邦政府应当围绕四个部分进行组织(附录A详述)。

(1)作为部门联络的领导机构:对每个有可能成为信息或物理攻击目标的基础设施部门来说,将唯一的联邦部局作为联络时的领导机构。每个领导机构将指派一名相当于助理部长或更高级别的人来担任该基础设施领域内的部门联络官,他应与私营部门的代表(部门协调员)一起解决与关键基础设施保护有关的问题,尤其是一起为国家基础设施保障计划添砖加瓦。领导机构和相对应的私营部门将制定并执行该部门的脆弱性意识和教育项目。

(2)特殊职能的领导机构:除上述之外,某些关键基础设施保护职能必须主要由联邦政府执行(国防、外事、情报、执法),对其中的每项特殊职能,都应有一个领导机构负责协调美国政府在该领域内的活动。每个领导机构将指派一名助理部长和更高级别的高级官员来担任联邦政府的职能协调员。

(3)跨机构协调:领导机构的部门联络官、功能协调员以及来自其他相关机构和部局,包括国家经济委员会的代表,需要在关键基础设施协调组(CICG)的帮助下,一起协调本总统令的执行。CICG由安全、基础设施保护和反恐怖主义国家协调员领导。国家协调员将由总统指派并通过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向总统汇报,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则应当确保与总统经济事务助理的协调。CICG内各机构的代表应当具有较高级别(助理部长和更高)。在必要的时候,CICG将得到外部政策组织的协助,比如安全政策委员会、安全政策论坛、国家安全和电信委员会以及信息系统安全委员会。

(4)国家基础设施保障委员会:由领导机构、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国家协调员推荐,总统将指派一个由大型基础设施提供商和州及地方官员组成的小组组成国家基础设施保障委员会,委员会主席由总统指定。国家协调员将担任该委员会的执行主任。国家基础设施保障委员会将定期集会,以加强关键基础设施保护中公共和私营部门间的合作关系,并在必要的时候向总统提交报告。联邦政府的高级官员也可以适时参加国家基础设施保障委员会的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