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试卷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D 2.A 3.A 4.A 5.B
6.D 7.C 8.D 9.C 10.B
11.D 12.B 13.B 14.C 15.D
16.A 17.C 18.C 19.B 20.B
21.A 22.A 23.B 24.D 25.D
26.C 27.C 28.B 29.B 30.C
31.A 32.D 33.B 34.A 35.C
36.D 37.B 38.A 39.D 40.C
41.A 42.C 43.B 44.B 45.A
46.C 47.D 48.B 49.C 50.A
二、多项选择题
51.ABDE 52.ACE 53.ABCE 54.ABDE 55.ABE
56.CD 57.ACD 58.ABE 59.ABCE 60.ACDE
61.ABC 62.ABDE 63.ABE 64.ABC 65.BCDE
66.ABE 67.ABD 68.BCD 69.BD 70.BCE
71.ABDE 72.ABC 73.AB 74.BCD 75.ACE
76.BCDE 77.AB 78.BCDE 79.BC 80.CDE
解析
1.本题考核的是合同法律关系中行为和事件的含义。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事件是指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这些客观事件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自然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现象所引起的客观事实,如地震、台风等。社会事件如战争、罢工、禁运等。
3.本题考核的是施工中各种保证的有效期限。投标保证的有效期限一般是从投标截止日起到确定中标人止。履约保证的有效期限从提交履约保证起,到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止。预付款保证的有效期从预付款支付之日起至发包人向承包人全部收回预付款之日止。
4.本题考核的是诺成合同的成立。一般说来,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具体地讲:口头合同自受要约人承诺时生效;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履行全部或者主要义务的,可以视为合同有效。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等内容协商一致。如果法律法规、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程序没有特殊的要求,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7.本题考核的是无效合同种类。无效合同的种类包括:(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9.本题考核的是合同履行中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只要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即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条件,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了严格合同责任,就签订的合同而言归于当事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承担违约责任后,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再按照法律或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约定解决。
10.本题考核的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是,这两种违约责任不能合并使用。选择违约金条款,并不意味着定金不可以收回。定金无法收回的情况仅仅发生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情况下。所以本题中选35万元。
11.本题考核的是抵押与质押的区别。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12.本题考核的是可以自行招标的条件。利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属于招标单位自主的市场行为,因此《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备案即可。如果招标单位不具备上述要求,则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15.本题考核的是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的情形。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能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3)中标人根据规定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4)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16.本题考核的是评标价法评标。评标价法是指评审过程中以该标书的报价为基础,将报价之外需要评定的要素按预先规定的折算办法换算为货币价值,根据对招标人有利或不利的原则在投标报价上增加或扣减一定金额,最终构成评标价格。因此“评标价”既不是投标价也不是中标价,只是用价格指标作为评审标书优劣的衡量方法,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书为最优。定标签订合同时,仍以报价作为中标的合同价。
19.本题考核的是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规定,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工程准备工作开始,到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收到监理报酬尾款,监理合同才终止。
21.本题考核的是监理人的权利。监理人在工作过程中作出了显著成绩,如由于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则应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奖励办法,得到委托人给予的适当物质奖励。
23.本题考核的是委托监理合同中,监理人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按照终止合同规定程序,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5.本题考核的是设计合同的设计期限。设计合同采用定金担保,合同总价的20%为定金。设计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发包人应在合同签字后的3天内支付该笔款项,设计人收到定金为设计开工的标志。如果发包人未能按时支付,设计人有权推迟开工时间,且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相应顺延。
28.本题考核的是追加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是指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照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给承包人增加的合同价款。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30.本题考核的是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图纸的审核权。有些情况下承包人享有专利权的施工技术,若具有设计资质和能力,可以由其完成部分施工图的设计,或由其委托设计分包人完成。在承包工作范围内,包括部分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图纸,则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按规定的审查程序批准的设计文件提交工程师审核,经过工程师签认后才可以使用。但工程师对承包人设计的认可,不能解除承包人的设计责任。
31.本题考核的是开工日期和竣工时间的确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的实际施工期限,从开工日起到上述确认为竣工日期之间的日历天数。开工日正常情况下为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日期,也可能是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要求延期开工,经工程师确认的日期。本题中,承包人的延期申请未获得批准,则正确答案为A。
32.本题考核的是材料设备的到货检验。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应通知工程师共同进行到货清点。
35.本题考核的是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所有的后果都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程师不对确认后的改进措施效果负责,这种确认并不是工程师对工程延期的批准,而仅仅是要求承包人在合理的状态下施工。因此,如果修改后的进度计划不能按期完工,承包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8.本题考核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承包人应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40.本题考核的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组织试车的责任人。由于单机无负荷试车所需的环境条件在承包人的设备现场范围内,因此,安装工程具备试车条件时,由承包人组织试车。进行联动无负荷试车时,由于需要外部的配合条件,因此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由发包人组织试车。投料试车属于竣工验收后的带负荷试车,不属于承包的工作范围,一般情况下承包人不参与此项试车。试车组织和试车工作由发包人负责。
42.本题考核的是竣工结算中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3.本题考核的是货物交接地点错误的责任。不论是由于采购方在合同内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还是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及时将变更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通知对方,导致供货方送货或代运过程中不能顺利交接货物,所产生的后果均由采购方承担。责任范围包括,自行运到所需地点或承担供货方及运输部门按采购方要求改变交货地点的一切额外支出。
44.本题考核的是业主凭保函索赔的情形。由于无条件保函对承包商的风险较大,因此通用条件中明确规定了4种情况下业主可以凭履约保函索赔,其他情况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对待。这些情况包括:(1)专用条款内约定的缺陷通知期满后仍未能解除承包商的保修义务时,承包商应延长履约保函有效期而未延长;(2)按照业主索赔或争议、仲裁等决定,承包商未向业主支付相应款项;(3)缺陷通知期内承包商接到业主修补缺陷通知后42天内未派人修补;(4)由于承包商的严重违约行为业主终止合同。
46.本题考核的是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的差异。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48.本题考核的是对承包商自有施工设备的控制。承包商自有的施工机械、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抵施工现场后就被视为专门为本合同工程施工之用。除了运送承包商人员和物资的运输车辆以外,其他施工机具和设备虽然承包商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未经过工程师的批准,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运出施工现场。作出上述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本工程的施工,但并非绝对不允许在施工期内承包商将自有设备运出工地。
52.本题考核的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期限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终止日。
54.本题考核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2)缔约当事人有过错;(3)合同尚未成立;(4)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56.本题考核的是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效力。合同争议也称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在这四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中,和解和调解的结果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要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当然,这里所说的和解和调解是狭义的,不包括仲裁和诉讼程序中在仲裁庭和法院的主持下的和解和调解。这两种情况下的和解和调解属于法定程序,其解决方法仍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57.本题考核的是必须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法》要求,属于必须以招标方式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及与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总体范畴包括:(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国家投资、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B、E属于可以不进行招标,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发包的建设任务。
60.本题考核的是设计招标与其他招标在程序上的主要区别。设计招标与其他招标在程序上的主要区别表现为:(1)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同;(2)对投标书的编制要求不同;(3)开标形式不同;(4)评标原则不同。
61.本题考核的是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的组成。对委托人和监理人有约束力的合同,除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外,还包括以下文件:(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64.本题考核的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中的“附加工作”。“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可能包括:(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2)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如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承包合同不能按期竣工而必须延长的监理工作时间。又如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就施工中采用新工艺施工部分编制质量检测合格标准等都属于附加监理工作。
66.本题考核的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发包人的义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发包人的义务包括:(1)提供设计依据资料;(2)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3)外部协调工作;(4)保护设计人的知识产权;(5)其他相关工作。C项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发包人应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并非发包人审查。D项为设计人的责任。
67.本题考核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内有关工期的内容。在合同协议书内应明确注明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69.本题考核的是开工前工程师准备工作的范围。开工前,对工程师而言,特别需要做好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的交验,按时提供标准、规范。为了能够按时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工程师可能还需要做好设计单位的协调工作,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71.本题考核的是工程进度款的计算内容。计算本期应支付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的款项计算内容包括:(1)经过确认核实的完成工程量对应工程量清单或报价单的相应价格计算应支付的工程款;(2)设计变更应调整的合同价款;(3)本期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4)根据合同允许调整合同价款原因应补偿承包人的款项和应扣减的款项;(5)经过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索赔款等。
73.本题考核的是工程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保修费用和其他约定五部分。
75.本题考核的是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的不可预见物质条件的范围。不可预见物质条件的范围包括:承包商施工过程中遇到不利于施工的外界自然条件、人为干扰、招标文件和图纸均未说明的外界障碍物、污染物的影响、招标文件未提供或与提供资料不一致的地表以下的地质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78.本题考核的是工程变更的范围。由于工程变更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管理工作,工程师可以根据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在认为必要时就以下几个方面发布变更指令:(1)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2)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5)进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供应或其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察工作;(6)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79.本题考核的是工程师可以不签发证书或扣减承包商报表中部分金额的情况。工程师可以不签发证书或扣减承包商报表中部分金额的情况包括:(1)合同内约定有工程师签证的最小金额时,本月应签发的金额小于签证的最小金额,工程师不出具月进度款的支付证书。本月应付款接转下月,超过最小签证金额后一并支付;(2)承包商提供的货物或施工的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可扣发修正或重置相应的费用,直至修整或重置工作完成后再支付;(3)承包商未能按合同规定进行工作或履行义务,并且工程师已经通知了承包商,则可以扣留该工作或义务的价值,直至工作或义务履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