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真相与现实
以上提及的事实、真相,以及另一个词,现实,这些都是在我们平日生活中常用的词汇。在英文中,它们大约分别对应着fact、truth与reality。综合我们的习惯用法(虽然经常有些混淆),我给这三个词一些定义与说明,以方便我们后面的讨论。
事实(fact)指的是真正存在或曾存在、发生的事物。我桌上放的一支笔、一个大鹏金翅鸟铜雕(亦称迦楼罗或Geruda),昨天早上我喝了咖啡,这些都是事实。事实有客观的存在,绝对不容扭曲的质、量与时间、空间定位。但矛盾的是,我们的质(如金属)、量(如公斤)与时间(如汉代)、空间(如中国西南)概念都是人为的设定与建构。因此我们所称的“事实”经常混杂着我们语文中的文化及学术知识建构。譬如我们说,木星为太阳系中体积最大、自转最快的行星,这是一个“事实”。然而真正的事实应只是木星的存在及其状态;至于说它是太阳系中体积最大、自转最快的行星,这都是当前权威天文学知识的建构。
因个人知识与文化背景的不同,我们对同一“事实”的认识与表述也有异。譬如,我桌上的那个大鹏金翅鸟铜雕,在一般人的眼里它是个铜纸镇或古董,在川西的藏族眼中祂是常被绘在寺院与各家大门门框上的护法神之铜像,在收藏家眼中它又可能是个廉价复制品。虽然如此,我们必须承认“事实”的存在,我们才能进一步分析人们如何认知、如何表述它,进一步探究其中的困难,以及我们应如何克服这些困难。我们将人们对事实的质疑与争议留给另一个词,真相。
真相(truth)是什么?我们常说“事实真相是……”,这表示“事实”虽然存在,但其真相却不容易被认识、表述。因此“真相”是为“事实”所作的注解,或进一步的描述。便因如此,随着个人的经验、知识与立场,人们对同一事实的“真相”有不同的看法。譬如,关于我桌上的那个大鹏金翅鸟铜雕,我可以说:“事实真相是,它是2005年我在云南丽江古城一古董店花了500元人民币买的古物。”但我的古董收藏家朋友可能不同意这“事实真相”,因他对藏传佛教文物的知识(譬如他知道与此相同的一个原件被收藏在某博物馆中),使得他不认为那是古董。甚至我(以及一般观光客)所见、所称的古城、古董店,他都有不同的看法与说法。
我们以日常言谈中人们如何使用“真相”这一词,也可说明“真相”的主观性、模糊性与受争议性。譬如,当我们说“事实真相是……”的时候,我们的意思是“我所相信的事实是……”或“我坚持事实便是……”。当我们说“真相必须被发掘、揭露”时,我们的意思是“真相”此刻仍然不清楚或被人刻意遮掩。当说“在政客们为了自身与政党利益的争执下,事实真相被牺牲……”之时,我们表达的是因个人利益与群体立场,“真相”经常被争辩。无论如何,“真相”一词表面的词意虽是毫不含糊的“真实面貌”,但强调或追求一事物的真实面貌,反而表现了“真相”之模糊及难以呈现的本质。
在英文中有“真实存在”意义的还有一词,reality,它在各种人文社会科学中有多元而又分歧的定义。我不愿涉入太多抽象的探讨。在此我只介绍它的两种意义,以中文来说,一是“真实”或“本体”,二是“本质”或“现实”,特别是指社会现实,或社会与人的本质。与“真实”或“本体”这一词意相对的是“表征”(representation);在中文学界representation常被译作“再现”。如一棵树、一个湖景,是“真实”的存在,是“本体”;人们以绘画、摄影、雕塑或文字来表现及描述这树及湖景所产生的影像、形象与文字,便是“表征”或“再现”,或说是“真实本体”的“表征”或“再现”(representations of the reality)。又如台北市民的夜生活是一“真实”,人们通过纪录片或文字对它的介绍则是“表征”或“再现”。
我们许多关于“真实”的知识,其实都来自于各种媒介的“表征”或“再现”。譬如,我没有去过凡尔赛宫,我对它的“真实”存在之认识是通过他人的言语、文字、图片与影片描述。我更不可能置身于北宋的京城汴梁,我对此城的印象与知识来自于《清明上河图》以及相关文献对它的描述。即使亲见、亲身经验某事或某物体,我们是否能认识它们纯粹客观的“真实存在”仍值得怀疑。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是,当一个车祸发生后负责调查的警察必须访问多位目击者,以及调阅多个录影监视器,以重建当时发生的“事实”。因为人眼以及监视器的观察记录角度不同,所以得到的经验记忆与影像记录有别。更复杂的是,当我们亲见或亲身经历一真实存在的事物时,因每个人的感官(如视力、嗅觉、听力)敏锐度有别,也会造成人与人之间对“真实”的认知差距。最后,也是社会科学最感兴趣的是,我们的社会文化背景、学术知识背景,更经常影响我们对外界的观察与所得到的经验、印象。关于这一点,我将在本书第五章关于社会记忆的探讨中来作说明。
接着,我们可以谈谈reality的第二义“现实”,以及它与“事实”的差别。我曾问一个美国朋友,在日常英语中fact与reality有何差别。这位欧洲裔美国学者举了个很生动的例子。他说,如果我生活在20世纪上半叶的美国,我与一位黑人女性相恋,对我们而言这是事实(fact),但我们无法结婚,甚至不敢公开我们的恋情,这是因某种现实(reality)。所以“现实”常指的是社会现实,如在上面的例子中,那“现实”是主流社会对有色人种的歧视。在人类社会中存在着各种社会现实,如种族与民族认同与区分,贫富、城乡差距,性别区分与歧视,国家与其他政治体制下的种种人群阶序,等等。所以,当我们谈到社会“现实”,我们指的不是实质存在的某物体(如一块玉),不是实际发生的某事件(如这美玉为一个平民掘得、拥有),它们都只是“事实”。对于“现实”我们指的是社会中存在的、普遍的、受政治权力建构与维持的人群区分体系(如前面提及的性别、贫富、贵贱、族群、国别等等),以及与此相关的习俗、常识、社会规范(如道德、律法)以及审美观。以一个中国古代平民拥有一块美玉这事来说,“现实”是他的身份不容易让他保有这样的玉,现实是“怀璧其罪”。
“现实”让“事实”产生社会意义。如在古代中国贵贱身份有别(一种社会现实)的社会中,“玉”成为代表权贵身份之物,或代表文人士大夫阶层的雅好,因此一个平民拥有一块好玉这件事,便如前面提及的过去美国一对黑白恋人相爱那事一样,违反了社会现实,因而这平民可能时时有“怀璧其罪”的恐惧,最后他只得主动或被迫向有权势的人交出这玉。
不同的社会“现实”让同一“事实”产生不同的社会意义。过去在一种社会现实下,长城这一实质存在的“物”,曾在古人的诗文表征(再现)中,表现其保卫华夏领域(“但使龙城飞将在,不教胡马度阴山”),或战争造成的生离死别(“可怜无定河边骨,犹是深闺梦里人”)之含意。今日在另一种人类生态中,长城的存在,以及当今它通过各种媒体文字、图像、影片形成的表征,在人们心中产生以汉族为主体、核心之“中国”以及“观光资源”等意含。
以上这例子也说明,不只是真实存在的事物(如一棵树)有其通过各种媒介的表征、再现(如以文字对这树的描述),社会现实(如性别、种族区分与歧视)也通过种种媒介在社会中产生种种表征(如有性别、种族歧视内容的电视节目);在英文里它们都可以用representations of reality来表述。一个明代画家与今日画家都可能以“真实”的长城为描绘主题,来创造其画作上的长城表征。但一个明代人与一今日中国人,由于所处的社会情境“现实”不同,从这些长城画作中得到的印象与情感、情绪是不同的。再者,在今日中国之社会现实情境中,对于一个生活其间的中国汉族人来说,一幅长城画作、一篇歌颂长城的诗作、一部关于长城的历史剧,以及当他亲访长城时所见的长城本身,都在他心中产生一些记忆与印象。以此而言,长城本体(reality的第一义)与长城在诗画中的表征再现(representation)并无不同,由此所得印象皆强化他心中“长城”之意象,强化汉族为中华民族之主体、核心此一“现实”(reality的第二义)。
最后,我们可以用上面提及的璧玉与长城为例,总结说明事实、现实与真相之间的关系。以美玉为例,贵贱有别此一社会现实,让人们将美玉献给有权势者。这样的行动抉择,造成有权势者拥有美玉此一事实。此事实本身及其表征再现(佩戴美玉的有权势者,以及用文字、图像表述的权势者形象),强化贵贱有别之社会现实。以长城为例,汉族为整体中国国族中的主体、核心为一社会现实,此社会现实使得许多汉族人以文字、影像来描述保卫长城之历史英雄及其事迹,或在文字、影像中直接以长城代表中国,以及到长城观光旅游。这些行动抉择,造成许多“长城代表中国”之普遍、概念化事实。最后,这些事实及其表征再现(如以文字、图像、影视媒介表述的大汉英雄保卫长城、北方游牧部族进犯长城之历史),强化汉族为中国主体、核心之社会现实。若我们接受以上分析,现实与事实之间的交错关系便为真相,因此这样的“真相”也并非绝对可信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