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言
“上帝之物”与“恺撒之物”
政教关系问题,通常被称为“西方历史上最重要的主题”,在美国尤以为甚。从建立殖民地时期一直到今天这三四个世纪里,政教关系问题在美国社会生活中一直占据着突出的中心地位。有学者甚至认为,整个美国史就是一部政教关系问题的探索与试验史。事实表明,不论在何种时期,不论在何种处境,政教之间的关系都是一种极其复杂的关系,并往往为一些似是而非的表述和不假思索的言辞所遮蔽。譬如,在论及政教之间的关系时,许多人立即都会联想到一句源自基督教圣经的俗语:把恺撒的物给恺撒,把上帝的物给上帝。仿佛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清二楚、泾渭分明的。事实上,这样一种表述和类推,亦即“把A的物给A,把B的物给B”,在今日已经被广泛引用于其他领域,并成为世人皆知的日常用语和思考方式。但是,问题果真如此简单吗?
基督教圣经有关伪善者用纳税问题为难耶稣的描述,见于新约对观福音书。《马太福音》(22:15—22)、《马可福音》(12:13—17)以及《路加福音》(20:20—26)等三部福音书,都提到了“纳税给恺撒的问题”:几个不怀好意的伪善者,存心要抓住把柄陷害耶稣。他们来到耶稣面前,首先用话将住耶稣:“我们知道你是诚实人”,所以不论对谁,你都应当实话实说。接着,他们就抛出了含有陷阱的问题:“纳税给恺撒可以不可以?”这样一个问题在当时处境里,暗含着进退维谷的陷阱:如果作出肯定性回答,就会使遭受欺压的犹太人将其看作叛徒或卖国者;如果作出否定性回答,则会使罗马统治者将其看作煽动不满与颠覆者,并受到相应的惩处。耶稣当然洞察了那些伪善者的恶意与诡诈,于是就着银钱上标刻的恺撒符号,作出了如下机智回答:“恺撒的物当归给恺撒,神的物当归给神。”
但什么是“神的物”,什么是“恺撒的物”呢?换言之,是否存在着一条清晰界线,能够将“神的物”与“恺撒的物”分离或区别开来呢?这里,耶稣并没有对此作出回答。但根据耶稣宣讲的福音与教导我们不难发现,耶稣所宣扬的是万物都来自上帝、属于上帝和归于上帝,上帝是这世界及万物的创造者、统治者和救赎者。这就是说,按照耶稣的教导,并没有什么真正属于“恺撒的物”,万事万物都处在上帝的神圣佑护与掌控下,一切归根结蒂都是“上帝之物”。然而,对于那些不信奉和不追随耶稣基督的不信仰者来说,他们甚至连上帝存在可能都不相信,更遑论将万事万物归于上帝了。专制统治者及其扈从,无疑会认定世间万物皆处在王权和君权之下。他们信奉的教条通常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普天之下,莫非君臣。
从这个角度讲,耶稣在对观福音书里的这个表述,实际上并没有正面回答这个问题,而是使那些心怀不轨的伪善者陷入了似是而非和茫然失措的尴尬境地。于是,那几个心怀不轨的人,正如福音书所记载的,对这样的回答就只能感到稀奇和诧异,只能是无言以对、悻然离去了,但这个问题却保留了下来。耶稣以机敏睿智斥退了那些预设圈套的伪善者,但却留下了有关“上帝之物”与“恺撒之物”的关系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这个问题就是西方历史苦苦探求并使西方历史深陷其中的所谓“政教关系”问题。而本书研究的主题,则是西方历史在一个特定时期与特定处境里发生的具有革命意义的试验与探索:美国的政教关系问题。
“政”“教”及“关系”这些术语可能的歧义性
语言具有惊人的诡诈性,其内涵与外延的变异与游移就是施展这种诡诈性的主要手段。将英文表述“the relationship of church and state”对应翻译为中文的“政教关系”,尽管是一种误打误撞,但应该说是最恰当不过的了,因为不论是英文表述还是中文表述,其具体含义和指涉均存在着诸多理解的可能性,都需要根据具体上下文才能判定其具体含义。这就是说,人们在使用“政教关系”这样一种表述形式时,亦应对这些概念与术语在不同语境里所具有的不同语意保持足够的警醒。
不论在中文还是在英文里,根据指涉程度的不同,按照从狭义到广义的排列顺序,“政”这一术语,可以指政府,可以指纯政治性的“狭义政治”,也可以指无所不包的“广义政治”或“大政治”。“教”这一术语,可以指单纯的基督教教会,可以指基督教或基督教某个宗派或教派,也可以指一切宗教或信仰。政教之间的“关系”,同样也是多种多样的。如果是“分离”,这一术语可以指具有“分立与分治”意味的“中性分离”,可以指彼此相互排斥性的“消极分离”,也可以指主动实施限制与打压性质的“否定性分离”。如果是“结合”,这一术语可以指彼此互补性的“结合”,可以指相互合作性的“结合”,也可以指彼此完全融合性的“结合”。
类似的,与“政教关系”这一表述密切相关的一些其他表述,同样也可能具有多重歧义性,譬如“世界”这个术语,仅仅在圣经新约里就具有三重基本含义。它可以指自然的物质世界,可以指人类社会或国家,也可以指背离上帝及上帝之道的堕落人性。所以说,人们在谈到“政教关系”这一渐趋日常化的概念组合时,应当对这一概念可能涉及的不同宽泛或狭窄程度,以及可能存在的含混与歧义性,保持一种适当的警醒与自觉意识。这样,才能明确自己的论述,理解他人的言说。这样,才能实现不失真与不变形的沟通与交流。
美国政教关系发展的大体分期问题
美国基督教的历史发展与美国历史大致保持着同一节奏,但并未采取同一步调。美国基督教发展史的分期,在殖民地时期与独立革命时期之后,19世纪上半叶可以被看作一个相对独立的时期。这一时期大致从共和国创立起,到“美国内战”时止,其主要标志性事件是美国的“第二次大觉醒运动”,主要成就是自然神论的式微和正统基督教信仰的回归,以及基督教信仰的扩张和对美国的福音化。
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来自教会外部的达尔文自然进化论以及赫伯特·斯宾塞社会进化论,来自教会内部的自由主义神学和圣经高批判原则,对传统基督教信仰构成了空前的挑战。美国基督教发展明显进入了另一个阶段。学术界流行的做法是,将这个阶段截止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或者第二次世界大战。这种分期方法当然是一种方便之举。况且,两次世界大战亦属人类历史进程中的重大事件,对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两次世界大战都未涉及美国本土,对美国国内社会生活的干扰与影响相对有限。更重要的是,它们对于美国基督教的发展只是一些重要的外部事件,并未促成具有起承转合意义的内在逻辑发展。以20世纪40年代的第二次世界大战这一时间点为例,美国基督教在神学走向、教会发展以及与其他领域的关联等方面,与此前的30年代或与此后的50年代相比,虽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但并未出现什么明显的转折与变化,美国基督教各领域在与外部世界的持续互动中,仍然保持着原有的逻辑和趋势,仍然遵循着既有的议程和规划。譬如,美国福音派的发展在“二战”期间及“二战”前后就保持着一贯的议程安排。再譬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宪法“宗教条款”的司法实践,是以横跨“二战”的1940年“坎特韦尔案”和1947年“埃弗森案”为现代开端的,而第二次世界大战本身在其中并未产生什么决定性影响。可以说,19世纪后半叶逐渐发展起来的科学实证主义、自然主义、理性主义以及世俗主义,以一种既定的步调与节奏,跨越了“世界大战”这两个历史节点,影响了美国基督教的发展模态。这一影响一直持续到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在达到极端化程度后,方才呈现出物极必反的转折性变化。所以说,仅就美国基督教历史而言,与两次世界大战相比,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在美国基督教史上更明显地构成了一个拐点。从70年代末开始,包括宗教在内的整个美国社会文化开始向保守和正统回归,并一直持续至今。此外,还有一个原因,那些主张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为美国基督教发展分期节点的主张,主要出自20世纪后半叶的学术研究。在那时,基督教由自由派向保守正统派的转化持续时间尚短,发展态势尚不清晰,作为一个阶段分期尚不够平衡,而现在,它则有足够理由作为一个独立发展时期了。
美国宗教发展史上这个具有争议性的阶段确定后,整个美国宗教历史的阶段划分就变得很清晰了。如果以19世纪初至“美国内战”为一个阶段,那么在这个阶段之前的美国宗教史,大致可以区分为两大发展阶段,这就是殖民地时期与美国独立与建国时期。前者大致包括从17世纪初到1776年约一个半世纪;后者包括从1776年美国宣布独立到1789年建国,更宽泛的划分则可以一直持续到18世纪末。新共和国时期从建国开始一直到“美国内战”,构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阶段与时期。而在“美国内战”以后到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则属于美国宗教发展的现代时期。从70年代末80年代初一直到今日,则可以称为美国宗教史的当代时期。这样一种划分模式就把整个美国宗教史区分成了五个主要发展阶段,分别是殖民地时期、建国时期、新共和国时期、现代时期和当代时期。当然,在这五个阶段之上或之下,还可以作出更概括或更细致的阶段划分,那就服务于不同的研究目的了。
本书虽然在形式结构上并没有完全按照这种历史分期来进行叙述,因为本书并不是一部历史论著,而且也不专注于事件的具体历史发展进程,但在历史观念上,仍然采用了这种历史划分概念和架构。事实上,这样一种大体历史分期,也构成了本书讨论美国政教关系问题的历史背景与基础,因为本书认为,美国政教关系在其实际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并存在着这样一种阶段性特征。
本研究部分引用资料的来源与体例说明
美洲大学(American University at Washington, D. C.)的宪法学教授丹尼尔·德赖斯巴赫(Daniel L. Dreisbach)与乔治·福克斯大学(George Fox University at Newberg, Oregon)的政治学教授马克·霍尔(Mark David Hall),于2009年通过自由基金会(Liberty Fund, Indianapolis)编辑出版了一部题名为《良心的神圣权利:美国创立时期宗教自由与政教关系问题文献选读》的资料汇编。这部内容详尽的断代专题文献汇编,猬集了美国从殖民地时期到19世纪初期有关宗教自由与政教关系的几乎所有重要文献与资料,内容包括政治声明、政府文件、法律、法规、章程、演说、布道、报刊、著述等各种相关资料。整部汇编按照主题与年代进行了编辑,提供了简明背景资料与说明,集中展现了美国宗教自由观念与实践的演进历程。
该资料汇编收录的所有文献,都标明了详尽的来源与出处,有利于研究者进一步追踪和探查那些文献的原初状况。在所收录文献中,有些文献是新近发现或解密的,有些是经过最新校订编排的,有些是经过重新整理和翻译的。对于在历史上经过修改的书信与文件,该书通过运用标记符号等办法,同时展示了那些文献在修改前后的真实风貌,有利于研究者洞悉那些文献作者在那些关键问题上的原意与变化。譬如,对美国政教关系问题产生过重要影响的《托马斯·杰斐逊致丹伯里浸信会联合会的书信》,及托马斯·杰斐逊与两位内阁同僚的往来通信,这部资料汇编就收录了迄今最准确和全面的权威文本,同时还展现了那些书信在修改前后的原貌。可以说,这部文献资料汇编是现有最全面、最详尽和最权威的有关美国政教关系问题的断代史资料汇编。
鉴于该书具有上述这些优势,对于本项研究所涉及的这一时期某些重要公共文献,譬如《独立宣言》《美国宪法》或《权利宣言》等,考虑到这些重要公共文献或政府文件已经以多种形式和多种方式存在于多种文献或信息载体中,而且也可以很容易、很方便地为人们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所查阅,特别是通过互联网和在线数据库进行查阅,为保证引用文本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本研究在比对原始文献的基础上,主要以这部文献汇编为引用来源,同时为方便进一步研究,在进行转引的同时,将标注出转引文献的原始出处,以供参考和查阅。
本书所有引用文献的中文翻译,除极个别标明出处的以外,均为本书作者的独立译文。
本书的中文圣经经文,均引自中文圣经新标点和合本。
至于其他文献引文,本书则按照通用学术规范,加以标注。
引用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的指称与标识说明
除作出特殊标注外,本书引用的联邦最高法院判例,均出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或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报告》(United States Reports),并主要依据的是Findlaw、Supremecourt、Oyez与SCOTUSblog等网站在线数据库的电子版。
本书在论述与行文中,涉及了不少案件或判例。为了醒目和便于阅读,对这些判例名称的标识,应当简单明了、便于辨识。英文学术著作一般都是用判例名称“首字母大写斜体字加空格”的方式加以标明的。考虑到中文标点符号的使用习惯和排版习惯,以及中文没有大小写字母的区别,如果不以特殊形式标识判例名称,则无法达到易于识别的效果;如果沿用英文做法,采用斜体字加空格,不但缺乏醒目效果,而且还易于令读者产生阅读中断与误解;如果采用加置中文书名号的形式,这些案例又不完全属于著述,显得有些不伦不类。
鉴于此,本书对所有涉及的案例名称均采用加置引号的方式,以达到视觉标识目的,同时在案例名称后面加置中文“案”字,以达到听觉标识目的。譬如,以中文“埃弗森诉教育委员会案”,对应英文“Everson v. Board of Education”;以“雷诺兹诉美国案”,对应英文“Reynolds v. United States”。另外,采用这种中文表述形式还有一个优势,就是易于表述其简称形式,譬如,上文两个案例就分别可以简称为“埃弗森案”和“雷诺兹案”。
本书引用或引证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均引自公开发表的英文原文。为了行文简明,译文省略了原判例中附加的尾注和引文注解。美国学术界在引用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时,通行的标注方式是“卷次+U.S.+页码+(年代)”。譬如,“坎特韦尔诉康涅狄格案”就标注为“310 U.S. 296(1940)”,意指该案的判决意见在“194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报告》第310卷第296页”。其中,标示出的年代,为该案件作出判决的年代;标示出的页码,为该案件在该卷案例汇编中的起始页码。一个判例,少则十来页,多则近百页,平均有二三十页;内容一般包括低级法院判决经过及结果、案情申述、判决要旨、多数派意见、协同意见和少数派意见。按照美国学术界通行惯例,引用某一判例中的法院意见、协同意见或不同意见的某些语句或段落,并不需要特别标注出引文所在的具体页码。这可能是考虑到那些判例在纸质和电子出版物中,均存在多种编排体例与方式等特殊情形。
本书论及的案件主要是有关宗教自由或宗教问题的案例。在引证和讨论这些案例时,本书并不特别关注案件当事者的具体案情辨析,也不特别关注那些案件在各级法院审理的具体细节与进展,甚至也不特别关注审判最终形成的判决结果。本书关注的是那些涉及宗教问题特别是宪法“宗教条款”的案件,在申诉、审理与判决当中,所涉及的原则、标准、推论与原理,以及这些案件牵涉到的宗教自由历史与宪法历史等理论问题。本书特别关注,在争执与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就宗教自由所提出的具体权利诉求。本书尤为重视,法院及其大法官们的历史叙述、司法解释、审理标准、司法原则、对宗教信仰的理解、对政教关系的阐释、对社会文化的传承等一般性理论问题。
本项研究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史以来,就宗教问题审理裁决的全部约150例案件为基础,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考察、分析和研究,并对其中约半数比较典型或者曾引发争议的判例作出了更深入的个案考察;至于一些特别重要和关键的判例,则从社会背景、具体案情、法院意见、协同意见、不同意见、多数派意见、少数派意见、案情申述、法庭之友观点、司法影响、社会文化意义等多角度,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与评判。同时,本研究还涉及一些联邦巡回和地区法院以及各州法院的相关判例。此外,还涉及一些虽然与宗教问题无直接关联,但对宗教案件判决具有重要意义的判例。对这些有关宗教问题具体判例的研读、分析、讨论和批判,构成了本书研究美国政教关系的一个重要基础和起点。
本项研究是与不是什么
本项研究,正如书名所示,是美国政教关系研究。
为了进一步明确本书论述的内容与主题,在表明本书是什么的同时,还可以指出本书不是什么,或者更准确地说,本书主要不是什么。尽管在相关论题与附带意义上,可能会有一定程度的涉及,尽管在背景与推论意义上,可能会有不少的牵涉,但本书所探讨的主要或核心内容,并不是以下这些论题。
本书当然不是一部美国专门史或断代史,既不是美国宗教史,也不是美国宪法史,更不是美国宗教政治参与史或社会关切史,尽管历史的背景与叙述是不可或缺的构成元素。
本书主要不是关于宗教与政治关系的论述。政治是一个具有多重指涉的术语,本书并非在一般意义上探讨这一话题,所涉及的主要是宪法政治与体制性政治。本书并不关注宗教政治学或政治宗教学,也不集中于宗教政治的哲学或伦理学向度。
本书主要不是关于宗教的社会关切。宗教作为社会实体,当然涉及诸多社会问题,譬如社会正义、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团体等等,但宗教的社会关切是另外一个论题。
本书主要不是关于宗教与法律的关系。
本书主要不是对某种宗教政治哲学(political philosophy)的研究。后者主要关注的是确定一些原则与共同立场,以便使宗教与政治在一个自由民主社会里达致和谐或一致性。
本书主要不是关于宗教的社会学研究。
本书主要不是关于宗教的社会道德伦理问题。
本书不是要研究美国宗教或基督教与美国社会之间的关系。
本书不是要研究美国宗教或基督教的社会关切。
本书不是要研究美国宗教或基督教与美国政治。
本书不是要研究美国宗教或基督教与美国政府或其他公共政体。
本书不是要研究美国宗教或基督教的神学教义问题、道德伦理问题、外延事奉问题、教会学问题、社会文化更新问题、福音化问题、世俗化问题。
因为,本书研究的是狭义而特定的美国政教关系问题。
本项研究企图达到的目标
一、确立一套分支学科性质的术语与概念系统。
二、提供一套具有分支学科标准的结构与模式。
三、提出一套基本的专题研究原则与标准。
四、提出一系列基本的专项研究问题与难点。
五、提供一系列主要研究领域和研究成果。
六、提供一些主要的总结、反思、批评与挑战。
七、提供一整套基本的文献资源与参考书目。
八、提供一整套有关本课题重要文献的可靠中文译本与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