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之争
一、 命题论与符合论
“1. 真的‘处所’是命题(判断)。2. 真的本质在于判断同它的对象相‘符合’。3. 亚里士多德这位逻辑学之父既将真归于作为其源始处所的判断,又率先把真定义为‘符合’”(海德格尔,第247页)。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如此描述传统的真理观,他对这三句话都不同意。然而我们在此引用它们并非为了讨论海德格尔本人的真理观,而只是借他对传统真理观的洞察引入弗雷格与胡塞尔真理思想的比较研究。
在最宽泛的意义上,第一句话表明,传统观点认为可以谈论真假的东西具有综合的、述谓的形式。为方便起见,下文中将这一论题称为“真之命题论”或“命题论的真理观”。这一观点确实能在逻辑学之父亚里士多德的文本中找到多处支撑(cf.,Aristotle,16a10f.; 1027b17f.)。尽管弗雷格是亚里士多德逻辑最重要的批评者和革新者,但这位“新逻辑之父”同样支持这一观点,在一篇总结自己逻辑思想的遗稿中,他对此作出了新的阐释:“我的逻辑观念的特别之处首先在于,我将语词‘真’的内容放在首位,然后我立即引入思想,只对思想而言,‘是不是真的’才成为问题。因此我并不从各种概念开始,然后将它们拼在一起形成一个思想或判断,毋宁说,我通过分析思想来获得思想的部分”(Frege,1969,S.273)。在这段话中所表达的命题论真理观与弗雷格奉为圭臬的“语境原则”密切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观点在其整个思想中居于核心地位。
然而在现象学的“突破之作”《逻辑研究》中,胡塞尔却宣称,根据“实事本身之本性”的要求,应该将“真与假的概念至少先做这样的扩展,使它们能够包含客体化行为的整个领域”(胡塞尔,2006年b,第133页)。胡塞尔的客体化行为包括命题行为(判断)和名称行为(表象),因此倘若可以证成这种扩展的合法性,就意味着即便在名称这种非综合的表达那里,或者说在相应的表象行为那里也可以谈论真假。
胡塞尔对真理概念的这一扩展可以被视为《逻辑研究》的革命性突破之一。然而它的根据,即与此相关的“实事本身之本性”,却在于开篇第二句话中所传达的符合论真理观:真理是“adaequatio intellectus etrei”(知与物的相即)。[1]符合论与命题论同样古老,胡塞尔则从现象学的独特视角对之做出了新阐释,他将“intellectus”理解为意指的意向,将“adaequatio intellectus et rei”阐释为:“只要被意指的对象性在直观中在严格意义上被给予,并且完全如其被思考和被指称的那样被给予,那么“adaequatio”也就实现了”(同上,第126页)。据此,我们不但可以在名称或表象那里谈论真,而且名称之真应该比命题之真更为基础,因为“一个判断至少要以一个表象为基础,正如每一个完全被说出的陈述至少会含有一个‘名称’”(胡塞尔,2006年a,第545页)。而且在真理问题上,与前者相关的范畴直观和范畴对象的被给予性也要以与后者相关的感性直观和感性对象的被给予性为基础。[2]
虽然在亚里士多德的文本中,命题论与符合论经常相伴出现(cf.,Aristotle,1051b4f.),然而经过弗雷格和胡塞尔各自的重新阐释,二者之间却产生了某种张力。根据真之命题论,具有综合形式的命题是真的源始处所,非综合的名称本无真假,即便有,也只有在概念扩展意义上的衍生的真假;但是按照符合论,名称的真假才更为基本,命题的真假要奠基其上。作为一位坚定的命题论者,弗雷格拒斥任何对真理概念的扩展以及一切形式的符合论(参见弗雷格,2006年,第131页),[3]另一方面,虽然胡塞尔顺应传统,承认从命题之真到名称之真是真理概念的一种“扩展”,但他首先在上述符合论的意义上理解真,这事实上导致了非综合的名称之真在其真理论中的优先地位。
本文试图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比较研究,将弗雷格的命题论和胡塞尔的符合论之间的争论追溯至“是”与“在”之争,并在此基础上辨析两种真理观的深层含义,最后指出二者之间和解的可能性。
二、 断定与设定
弗雷格逻辑哲学的中心概念就是“为逻辑学指引方向”的“真”。在经过艰苦的考察之后,他最终认为“真”的实质在于句子的断定力,后者无法借助任何日常语言符号(包括语词“真”)表达出来,而是“存在于断定句的形式之中”(同上,第169页)。进一步的文本证据表明,此处所谓的断定句形式其实是体现于谓词之上的直陈形式(参见同上,第229、169页;Frege,1969,S.214)。因为只有命题(而非名称)才具有直陈形式,所以我们只能谈论命题(而非名称)的真假。在下一节对断定形式作进一步分析之前,我们暂时满足于对真之命题论的这层理解。
然而上述观点并非弗雷格关于断定的全部看法。他在《思想》一文中提醒我们,有时即便我们所表达的思想“采用断定句的形式,却没有被认为是真的”。这种情况发生在“我们不是当真地说话时”。此时的断定仅仅是虚假的断定,并不具备真正的断定力(参见弗雷格,2006年,第135页)。先前在断定形式与断定力之间所建立起来的密切联系在某种程度上被弗雷格自己切断了:一个具有断定形式的句子是否真的具备断定力,要取决于说话的人是否当真。“当真态度”是引发断定行为的必要条件。对断定的这一理解将弗雷格的思想与胡塞尔有关设定的学说联系了起来。
在《逻辑研究》中,设定是作为一种行为质性被引入的,“质性”在此指一个行为是否带有存在信念或存在“设定”。[4]在胡塞尔看来,无论命题行为还是表象行为都可以具有两种质性中的一种:要么是设定的,要么是非设定的。“前者在某种程度上是存在意指……后者则将它们对象的存在搁置起来。”(胡塞尔,2006年a,第569页)在特别涉及真理问题的第六研究第五章中,胡塞尔一开始就提到了之前研究中被忽视的质性问题,并指出真之符合要以设定行为为前提:“但在另一些重要的关系中,质性也同样在起着规定的作用,并且这种规定作用是如此强烈,以至于关于意向、关于瞄向的说法似乎只适用于设定行为。”(胡塞尔,2006年b,第128页)
“存在设定”与“当真”意义上的断定非常相似。设定的情形对应于真正具有断定力的情形,而非设定的情形则相当于虚假断定的情形。胡塞尔在《观念Ⅰ》中将从“设定”到“不设定”的变化称为对设定的“中立化”或“中立性变异”,认为它“以某种方式完全消除着它所相关的每一信念样式,并使其完全失去力量(ent-kräften)……相信现在不再是当真(ernstlich)的相信了……”(胡塞尔,1992年,第267页)。在这段引文中,标出德文的关键词点出了存在设定与当真(im Ernste)意义上的断定力(behauptende Kraft)之间的密切关联。正如弗雷格将“当真断定”视为真理问题的必要条件,胡塞尔也认为“存在设定”是这一问题的前提。设定行为和断定行为的共同之处正是二者与中立行为的区别:设定和真正的断定都处于“当真”状态之中,愿意接受“理性的裁决”(Rechtsprechung der Vernunft)(同上,第268页),弗雷格与胡塞尔也都认可这是“真假之分”得以可能的前提。然而他们的分歧也很明显:对弗雷格而言,当真状态只是断定的一个必要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将断定限制在命题形式之上,因为只有完整的陈述句才具有表达断定的直陈语气,才能成为真之承载者;而在胡塞尔看来,任何行为——无论是命题行为还是名称行为——都可以是设定的,都可以有真假,因此断定只是设定的一种,即命题性设定。[5]
我们认为,这一分歧背后的主要原因在于,弗雷格从一开始就将断定理解为“断定为真”或“真宣称”(truth-claim),而胡塞尔的设定首先是一种“存在设定”,只是他主要将真理解为“真意义上的存在”(胡塞尔,2006年b,第130页),设定才与真相关。不仅设定的名称行为意指一个存在着的对象,并将之意指为存在着的;而且设定的命题行为所意指的也是某个存在着的对象性事态,并首先将这一事态意指为存在着的。因此,虽然“设定”的德文“Setzen”所对应的名词首先应该是“Satz”(句子或命题),但由“存在”和“对象”概念所主导的“真”概念却更偏重名称行为,或至少对名称行为与命题行为一视同仁。如果一个对象性事态存在,能够为相应的命题行为提供充实,那么陈述这一事态的句子就是真的。照此,如果一个对象存在,能够为相应的名称行为提供充实,那么指称这一对象的名称也应该是真的。在胡塞尔的符合论解释下,真与存在之间有着天然的关联,它们甚至是两个可以互换的概念:如果真是事态(范畴对象)的存在,那么存在就是(素朴)对象的真。在某种意义上,这就是胡塞尔扩展真理概念背后的理据,这一理据建立在一个关键的假设之上:作为范畴对象的事态与素朴对象之间具有充分的平行性。但问题是这一平行到底能延伸多远?
三、 “是”与“在”
我们遭遇事态的原初方式是在判断中陈述它,其语法形式是命题“S是p”。遭遇素朴对象的方式则是表象,对应的语法形式是名称“S”。这一点构成了扩展真理概念的最大阻碍,因为传统真理观正是根据语法形式选择了命题为真之承载者。然而胡塞尔却不以为然,在他看来,命题之真最终要回溯至“使之为真”(wahrmachend)的事态的对象性存在(参见同上,第131页)。而事态除了在判断中被陈述,也可以在表象中被指称,获得与素朴对象同样的名称形式“‘S是p’这种情况”(da S p ist)。更重要的是,虽然对事态的陈述更为原始,但对事态的指称才使得事态在更确切的意义上成为对象,因而更有资格被说成是“存在的”(参见胡塞尔,2006年a,第557页)。
反对者可以指出,事态的这两种表述形式之间有一个基本的区分:前者具有断定的形式,而在名称化之后,断定形式便被置入引号之内,无法起到宣称自身为真的作用。但是如前文所述,断定形式本身并不能确保断定力的在场,这致使胡塞尔相信:语形上的差别在真理问题上是无关紧要的。事实上他认为“真”与任何语言因素都无关,而是要以意识的存在设定为前提。每当某个设定性意向通过一个与之一致的感知(Wahrnehmung,或译为“接纳为真”)得到证实之际,我们就能够在一个体验此一致性的明见行为中指向“真”或“真意义上的存在”(参见胡塞尔,2006b,第129—130页)。胡塞尔关于判断之真的论述最清晰地表明,他的真理观是以意识而非语言为定向的:“在判断之真意义上的存在被体验到,但未被表达出来,也就是说,它永远不会等同于那个在陈述的‘是’中被意指和被体验到的存在”(同上,第131—132页)。一旦将真规定为存在,真之命题论便无立足之基了:既然由名称所指称的事态可以为真,那么具有相同形式的素朴对象为何不能为真?
同样出于对日常语言之断定形式的不信任,弗雷格最终诉诸一种人工符号“判断杠”来表达真。在我们看来,这种做法并不成功,并且在某种程度上迫使他放弃了命题论真理观,因为后者归根结底要基于日常语句的直陈形式。虽然如此,弗雷格在日常语言范围内关于断定与真的思想仍然有其独立的理论价值。现在我们接着上节中断了的关于断定形式的讨论,进一步展开弗雷格思想中的这一可能性。
上节将断定形式追溯至谓词的直陈形式,弗雷格此处所说的谓词有别于传统逻辑中的谓词,它的正式名称应该是“概念词”,是一个经过充分分析的断定句中除去专名之后剩下来的不饱和部分。不饱和的概念词可以进一步被分析为自身饱和的材料因素和不饱和的纯形式因素,前者是传统逻辑的谓词,后者是传统逻辑的系词(cf.,Frege,1969,S.71)。虽然在新逻辑中系词最终作为一个非独立因素消融于概念词之中,不再被专门考虑,但弗雷格并不排斥在日常语言的范围内继续谈论系词,甚至明确提到作为系词的“是”是“句子的纯形式词”,“有时可以通过纯人称词尾(即动词的屈折变化)来表现”(弗雷格,2006年,第81页)。
我们认为,系词的不饱和性或曰合义性(synkategorematisch)正源自语法动词(包括“是”本身)的屈折变化,作为概念词的一个因素,它一方面以合义的方式要求特定的专名来填补概念词以形成完整的句子,另一方面也规定着句子的直陈语气,因而是断定句当之无愧的形式因素。弗雷格认为概念带有一个空位,我们可以认为广义的系词正是依附于概念的“空位”,它虽然并不为句子增添任何材料性的成分,却是将一切无形式的材料综合统一为一个完整句子的形式因素。[6]至此,我们才算在语言游戏中走出了完整的一步,完成了一个真宣称。因此,如果我们要将弗雷格的相关思想翻译为传统逻辑的语言,便可以说他将“真”定位于系词“是”之中。
因此,在经过适当的解释之后,弗雷格与胡塞尔之间的真理之争可以被归结为“系词意义上的Sein”和“存在意义上的Sein”之争。而在中文语境中,我们有一种更便捷的表述方式:“是”与“在”之争。
无论更多地是以隐含的方式还是以明确的方式,两位哲学家都在自己的理论体系中涉及了“是”与“在”的问题。[7]本文的旨趣在于弗雷格和胡塞尔思想之间的比较。故此,下文将采取一个较为立体的视角:以弗雷格关于“存在”的论述来考察胡塞尔的“存在之真”。我们将看到,弗雷格的“存在论”实际上源于其系词理论,所以这一考察事实上将展示二者之间关于“是”与“在”的真理之争。
四、 概念与意向
弗雷格的新逻辑开放出解读存在的两种可能性:1. 对象的性质;2. 概念的性质。前一种可能性暗示存在是一个特殊的概念,而弗雷格在公开的正式学说中选择了后一种可能性,这致使他将存在看作刻画概念本身的二阶谓词(量词,参见弗雷格,2001年,第71页)。我们将在下一节中讨论非正式的第一种可能性,本节首先关注较为正式的第二种。
概念的本质是一种功能(Funktion,函数),即述谓,因此,说一个概念存在的意思无非是指它可以实现这一功能。或者说,有对象可以填充其空位,从而产生出新的对象“真”。相应地,如果一个概念无法实现述谓功能,没有对象可以填充其空位,就应该是不存在的。然而此处关于“不存在”的说法有歧义。因为即便一个本质上无法实现述谓功能的概念,如“( )是一个圆的方”,也带有空位,而且这一空位也可以由任意对象来填充,并总能产生出另一个新的对象“假”。在此意义上,它也是“存在的”。因此,弗雷格称总是产生“假”的概念为“空的”而非“不存在的”。综上所述,作为二阶谓词的“存在”所涉及的其实是弗雷格所谓的“逻辑基本关系”(弗雷格,2006年,第120页),即概念的对象关系。质言之,这一意义上的存在衍生自广义的系词。
此处我们将引入充当这项比较研究之立足点的关键等式:逻辑(语言)分析中对象填充概念空位的过程(实现逻辑基本关系的过程)等价于意识分析中意向被素朴直观充实的过程(实现基本意向关系的过程)。[8]目前这一等式的意义尚且晦暗不明,只有在下一节分析了“对象”这一概念之后,它才会得到进一步的澄清。本节中我们先利用它来进行一个类比:在经过关键等式的转换之后,弗雷格的“概念”等价于胡塞尔的“意向”。
正如关键等式所揭示的那样,概念与意向都具有需要被充实(填充)的特性。并且当概念被填充以及意向被充实时,我们都会得到“真”。空概念则相当于无法得到充实的悖谬意向。在第六“逻辑研究”中,胡塞尔的确试图以“充实”来释义存在之真,并且相应地用充实的对立面“失实”(Enttäuschung)来释义不存在之假,希望借此在非综合行为中建立起与综合行为平行的真假二分(参见胡塞尔,2006年b,第134页)。然而我们认为胡塞尔的这一努力并未成功。
首先,就综合行为而言,一切顺利。举例而言,我们具有一个命题意向“这片树叶是绿的”,当我们以范畴直观的方式看到这片树叶是绿的,此意向便得到了充实。此时我们可以说,“这片树叶是绿的”这一事态是存在的,或者命题意向“这片树叶是绿的”是真的。反之,如果我们直观到“这片树叶是黄的”,这一直观就与原意向之间产生了冲突,原意向便“失实”了,相应地我们会说“这片树叶是绿的”这一事态并不存在,或者命题意向“这片树叶是绿的”是假的。此处,胡塞尔以现象学的意识分析很好地诠释了亚里士多德的真之符合论定义。(cf.,Aristotle,1011b26f.)
然而非综合行为(名称行为)的情况却有所不同。当某个意向在任一素朴直观中获得充实时,我们便可说它是真的或它是有对象的;然而要说一个意向是假的或它是无对象的,则要求这一意向无法被一切直观所充实。考虑到经验的无限开放性,这一要求无法被一切单纯意向所满足。至于复合意向,如“圆的方”、“金山”,的确可以满足上述条件。但一切复合的意向都是综合意向“S是p”的一种名称化形式“是p的S”,因而其真假最终要回溯到原初命题意向之上(胡塞尔,2006年a,第552页)。由于复合是隐含的综合,因此下文中我们谈到意向时,如果不做特别的说明,所讨论的只是具有典型意义的单纯意向。
综合行为中真与假之间的二元对立在非综合行为中坍塌了:一切单纯的意向都无法真正的失实,都不是“假的”。名称行为所涉及的对立处于有待充实的空泛意向与此意向的直观充实之间,而非充实与失实之间。
胡塞尔并非完全不清楚失实要以综合为前提,他在谈及失实现象时曾说:“只有当一个意向是一个更宽泛的意向的一个部分,而后者的其余部分又得到了充实时,这个意向才会以争执的方式失实。因此,在简单的或孤立的行为那里不可能谈到争执”(胡塞尔,2006年b,第47—48页)。尽管如此,他却认为我们可以从综合意向(更宽泛的意向)中凭借兴趣的关注突出独立的非综合意向,以便达到“全然的和纯粹的失实”(同上,第49页)。在前述例子中,如果直观到树叶是黄的,综合意向“这片树叶是绿的”就失实了。但是胡塞尔认为这还不是纯粹的失实,因为这一失实要以“树叶—意向”本身的充实为前提,即综合意向的失实掺杂了充实。因此,只有当我们仅仅突出其中的“绿—意向”时,才能在“黄—直观”中达到所谓的纯粹失实。
然而,难道在上述例子中“这片树叶是绿的”并非全然是假的,而是只说对了一半吗?难道这一综合意向只能在诸如“这朵花儿是红的”这种直观中才能达到纯粹的失实吗?如图根特哈特所言,“一个意向只有在它自己所意指的东西上才能失实”(Tugendhat,1970,S.61)。命题之综合意向的失实绝非主词意向之失实和谓词意向之失实的累加。失实所关涉的始终是命题的综合因素或曰系词因素。[9]换言之,只有命题才有可能是假的(cf.,ibid,1970,S.59ff.)。
由于误解了失实与综合之间的关联,胡塞尔试图在非综合的意向那里也谈论一种“失实”或“假”。正因为此,他不满足于将命题的“充实”或“真”定位于由系词“是”所表达的“主词与谓词之间的一致性”,认为这“通常只是局部的认同”。(胡塞尔,2006年b,第131—132页)他最终将命题之真定位于命题的整体意向与作为真实之物的整个事态在范畴直观中的自身被给予之间的整体相合,即那个在明见行为中“被体验到,但未被表达出来”的“存在”意义上的符合。显然,在对“真”的这一理解中,起范例作用的是名称行为。
五、 超越真假二分的对象之在
还是从弗雷格开始。除了将存在视为概念的性质之外,我们在一篇讨论存在问题的未刊手稿中发现了弗雷格对存在的另类解读:存在是对象的性质。在这篇手稿中,他将哲学家们对存在的痴迷视为一种“系词崇拜”(cf.,Frege,1969,S.71)。例如,如果在“这片树叶是绿的”这个句子中去掉概念词的材料部分,就会得到“这片树叶是”,即“这片树叶存在”,这样就产生了一个特殊的概念“存在”。这一意义上的存在依然衍生自系词。
然而概念的本质是一种分类原则,必然凭其内涵而具有适用的特定对象范围(外延),但“存在”概念则无内涵而外延无限,因此弗雷格称其为“拟概念”(Quasibegriff)。作为外延无限的拟概念(形式概念),“存在”并不像其他概念那样有其反面“不存在”,因为说“有某个对象落入‘不存在’这一概念之中”是悖谬的。
但这一结论似乎有违直觉,因为我们常常会谈论“不存在”的对象。从系词推衍出的存在概念与日常语言所理解的存在概念之间显然有一条鸿沟:任何对象之为对象,必然可被述谓,但可述谓性并不等于此对象的实际存在。从巴门尼德开始,西方哲学跨越这一鸿沟的尝试就未曾中断过,并且它在上个世纪之交的逻辑学语境中再度成为主题。弗雷格主张“对象A不存在”这种说法最好要转变成“专名‘a’没有指称”,并且规定在概念文字中每一个符号都应该指派一个指称(Frege,1967,S.208)。换言之,一种科学的人工语言将排除对象不存在的可能性,同时也使得对象之存在成为通过专名符号显现而非说出的平凡真理。
罗素为弗雷格的这一主张贡献了摹状词理论,根据这一理论,大多数被弗雷格视为专名的表达(如“晨星”)实际上只是限定的摹状词,其逻辑功能同等于概念词。甚至弗雷格所谓的“真正的专名”(如“苏格拉底”)也不过是缩略的摹状词。逻辑上的专名只是“这”或“那”这类当我们亲自面对一个对象时才能使用的指示词(参见罗素,第242页)。由于摹状词理论规定只有逻辑专名才是真正指称对象的符号,其他的一切表达都只起述谓作用,因此它最终排除了对象不存在的可能性:述谓可能有假,但对象一定存在。
罗素借助摹状词理论跨越上述“存在鸿沟”,这最终导致了他关于对象的“亲知”理论。在排除其经验论的成分之后,我们可以用现象学的方式重述这一理论:对象只能在直观中作为充盈被给予。
然而这种对象理解与胡塞尔的符合论真理观并不一致。在他看来,正是因为同一个对象既能以直观的方式自身被给予,又能以单纯意向的方式空泛地被给予,我们的意向与直观才可以凭借对这同一个对象的关联而符合一致,达致真理。对象本身在场与不在场的游戏空间为我们敞开了谈论真假的可能性。因此,要展现“亲知”或直观与对象的密切关联,我们必须做出进一步的分析。
当对象在场时,我们以感知的方式直接接触对象,即便出于交流的目的,单凭指示词也足够完成对对象的指称了。而当对象不在场时,我们必须借助语言符号——哪怕只是浮现在“孤独心灵”中的想象符号——的意义来间接地指称它。然而,我们用来指称不在场对象的符号——主词意向的承载者——真的是专名吗?根据罗素的标准,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命题意向“这片树叶是绿的”中,主词意向是“这片树叶”。按照胡塞尔的说法,当进一步的经验证实这不是树叶而是(比如说)纸片时,该主词意向便失实了。然而结合罗素的摹状词理论以及上一节的意向分析,此时真正失实的是更为基本的命题意向“这是一片树叶”,而这又最终要以逻辑上真正的主词意向“这”的充实为前提。如此,一切失实都是命题意向的失实,最终都必须奠基在一个最基本的“原—充实”之上,而这一“原—充实”本身却无法再次失实。
“原—充实”事实上并非对意向的充实,只是由于我们仍囿于语言,用“这个”来指称对象,而即便这一“本质上机遇的表达”——只要它是表达——也具有某种特殊的含义意向(参见胡塞尔,2006年a,第90页及以下;2006年b,22页及以下),此处才会谈到一种“充实”。但是在使用“这个”之际,我们必然已经在“接纳为真”(Wahrnehmung)的感知行为中直观着所意指的对象本身了。因此,在前语言的(而这就意味着:前谓词的)层面上,“原—充实”的真正含义毋宁说是对象的亲自被给予。
如果我们将上述意向分析的成果置入真理问题的语境之中,便可得到以下结论。只有命题才可能有假,而命题的真假最终要奠基在一个不再有可能为假的“原—真”之上。这一“原—真”就是对象本身的亲自被给予。胡塞尔在第六“逻辑研究”第39节中所给出的四个真理概念之中,只有第三个触及了这一“原—真”概念:“我们在给予性行为的充盈方面以被意指对象的方式在明见性中体验到被给予的对象:这个被给予的对象就是充盈本身。这个对象也可以被称之为存在、真、真实之物……”(胡塞尔,2006年b,第131页)[10]
只有在此处,我们才达到了“真作为存在”的原初含义。这一含义同样可以在亚里士多德的文本中找到证据(cf.,Aristotle,1051b17f.)。
六、 和解
经过语言上的充分分析和意识上的充分回溯之后,第4节中关键等式的意义逐渐地展现出来了。如果这个等式能够成立,那么胡塞尔与弗雷格之间的真理之争很有可能只是表面的,借助于“存在”与“是”的关联,二者之间必然能够达到某种深层的和解。
弗雷格洞见到了对象与概念的差异,罗素在此基础上引入了感知经验,在彻底贯彻这一洞见的同时也将语言分析推进到了与意识分析的交界之处。进一步和解的努力该由后者来完成。在本文的最后一节,我们将通过对胡塞尔后期逻辑发生学的考察,试着以现象学的语言来重述并深化弗雷格的洞见。
胡塞尔在《经验与判断》中试图将判断(命题)的述谓明见性在发生上追溯至对象的前述谓明见性:“一个对象作为可能的判断基底可以明见地被给予,而不必在一个述谓判断中加以判定。但是,如果它自己不是明见地被给予的话,那么就不可能对它作一个明见的述谓判断。”(胡塞尔,1999年,第35页)
对于只关心语形的传统形式逻辑而言,无论是素朴对象还是事态,都可以在经过必要的对象化(在语言上对应于名称化)后成为判断的基底(主词)。胡塞尔的“对象概念一般”所依据的正是传统形式逻辑,因而要求具有无限的外延:“任何可能的真述谓判断的主词”都是对象(参见胡塞尔,1992年,第52页)。这一对象概念抹消了弗雷格在对象和概念之间做出的截然区分。然而在逻辑发生学的研究中,他却在形形色色的对象中突出了一种能够充当最终基底的原始对象——个体(参见胡塞尔,1999年,第42页),并认为除此之外的其他对象都“自身已携带着具有范畴形式的早先判断的积淀物”(同上,第41页)。例如,事态的两种名称化形式“‘S是p’这种情况”和“是p的S”在经过发生学的分析之后可以被还原为判断“S是p”。事实上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就指明了这一点:“毫无疑问,名称的一大部分……都直接或间接地‘起源于’判断,并且根据这种起源而可以回归为判断。”(胡塞尔,2006年a,第552页)
因此,对判断明见性的发生学分析必须追溯到首次作为基底进入判断之中的个体对象上,此个体对象无法再被视为早先判断的沉积,也就是说,它是尚不具备任何规定性的“对象一般”S。在最开始的阶段,S甚至可以缺乏任何特殊的类型化。由于缺乏任何规定性,这样的“对象一般”显然排除了错误规定的可能性,它所体现的正是超越真假之分的存在之真。
然而关于真理的故事尚未结束。胡塞尔继续告诉我们,尽管“对象一般”还是完全未规定的,但却必然是可被规定的:“至少,凡是对我们发生刺激的东西,就它总归是带有诸规定的某物而言,从一开始就是已知的了;它是在空洞的可规定性形式中被意识到的,因而具有一个诸规定(‘某些’不确定的、未知的规定)的空视域。”(胡塞尔,1999年,第54—55页)
因此,可被规定性,即语言上的可被述谓性内在于“对象”概念之中。换言之,“S存在”蕴含了“S是……”。对象所必然带有的可规定性视域有内外之分,前者的逐步充实展现了对象自身的规定性,后者则将对象与其他对象联系起来。在此意义上,视域是意向的发生学条件。然而,说对象必然带有视域,不如说对象总是从视域中凸现出来的,胡塞尔将一切可能的判断基底的总视域称为世界。我们之所以会对作为判断基底的对象做出存在设定,是因为我们总是信任世界视域的在先存在:“世界意识是处于信念确然性模态中的意识,它并不是通过某种在生活关联中特别发生的存在设定的行为……乃至述谓的实存性判断行为而获得的。这一切都已经是以信念确然性中的世界意识为前提的。”(同上,第46页)
世界意识的信念确然性超越了个体对象意识之存在设定的确然性,事实上它应该被称为一种原确然性(Urgewiheit)。在此意义上,胡塞尔有时也称世界为独立的绝对基底(同上,第164页)。然而如果逻辑发生学中的基底(Substrat)对应于形式逻辑中的主词(Subjekt),那么世界对个体对象的奠基绝不等同于后者对诸规定性的奠基。毋宁说,判断形成的过程是作为可规定性之视域的世界选择某个对象为起点,在它身上逐渐将自身明确化为诸规定的过程。
由于一切对象都共属同一个世界视域,因此胡塞尔认为作为可规定性的世界视域可以在任一个对象上将自身实现为述谓判断的知识:“显然,在此意义上对任何一个对象的绝对完全的认识都涵盖了对整个世界的认识,或者说,每一个事物从自身的视角反映了整个世界。”(Husserl,S.339,n.1)从个体对象的角度看,这是从关于对象的前谓词的经验形成此对象之述谓判断的过程;从世界的角度看,这是原始的世界经验明确化为关于整个世界的认识的过程:一个由隐入显的解释学循环过程。
最后,我们试着用胡塞尔发生现象学的术语来重述并深化弗雷格的洞见,以达到二者的和解。如果说存在之真的不可置疑性在于作为基底的个体对象的亲自被给予性,那么这种基底一定是在世界视域中被给予的。作为意向之可充实性和概念之可填充性的发生学条件,世界视域的可规定性正是系词之真的源始现象。概念与对象的区别的发生学根基是作为视域的世界意识与对象意识之间的差异。或者说,其存在论根基是世界与世内存在者之间存在论差异。概念之所以带有空位,是因为一切述谓规定性都是从可规定性的空视域中发生的。“是”与“在”的最终和解方式是:存在就是“在—世界—中—是”。
对此项研究的一个补充是在分析哲学内部找到一条从概念之空位通达世界的道路,但这显然是另一项研究的任务了。
[1] 虽然亚里士多德并未明确使用诸如“adaequatio”这样的字眼,但我们的确可以在其文本中找到多处表述这一思想的文字。参见:Aristotle,1011b26f.
[2] 虽然如下文所示,判断或陈述与范畴对象之间,以及表象或名称与感性对象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
[3] 在我们看来,弗雷格对符合论的反对与对语境原则的维护是相辅相成的:正如不遵守语境原则的人“几乎不得不把个别心灵的内在图像或活动当作语词的意谓”(弗雷格,2001年,第9页),符合论会诱使人们在表象那里也谈论真。
[4] 《逻辑研究》中的质性(Qualität)还可以指行为特征,它使得某种行为具备成为这种行为的“资格”(Qualität),当我们说某个行为是一个表象或一个判断时,就在谈论这种意义上的质性。
[5] 胡塞尔在谈到“设定性意向”时特别在括号里注明了“尤其是一个断定”(胡塞尔,2006年b,第129页),但这反而证明,在他看来与命题论相关的断定并不构成设定的本质。
[6] 例如,“dieses Blatt grün”(这片树叶绿的)只是材料的罗列,尚无法构成一个完整的句子,我们必须加上带有屈折变化的系词“是—因素”,将之综合统一为完整的陈述句如“dieses Blattist grün”(这片树叶是绿的)或“dieses Blatt grünt”(这片树叶变绿了)。
[7] 例如胡塞尔本人在第六“逻辑研究”中分别以“明见与真理”和“范畴直观”为题下对这两种“Sein”做了研究,对两者之间在胡塞尔理论内部的关系,以及这一关系在胡塞尔现象学向海德格尔存在学的转换或进展中所扮演的角色的考察,参见倪梁康,第210页以下,以及丁耘。
[8] 例如,我们有一个“绿—意向”的同时看见了一个绿色的对象。在意识分析中,我们说绿—意向得到了充实;同时在逻辑分析中,我们获得了一个真判断:(这个东西)是绿色的。
[9] 在我们看来,胡塞尔此处对综合的误解直接导致他在范畴直观的学说中无差别地对待集合行为“A和B”以及命题行为“S是p”,并错误地以前者为范例进行有关“范畴代现”的研究,最终导致这一学说的失败。
[10] 但这一段的其余部分表明,此处的讨论始终处于符合论的语境之下:“只要它在这里不是像在单纯相即感知中那样被体验到,而是作为一个意向的观念充盈,作为使之为真的行为被体验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