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明史(第12卷): 近代亚非拉地区法(下卷):拉丁美洲法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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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班牙在拉丁美洲殖民地设立的统治机构

(一)行政机构


殖民统治时期,拉丁美洲行政法律制度是西班牙国内制度的翻版,最基本特征是权力的高度集中。虽然传统、自然法和神权对王室的权力有一定的影响和制约,参见〔美〕E. 布拉德福德·伯恩斯:《简明拉丁美洲史》,王宁坤译,湖南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65页。但是,拉丁美洲殖民地的一切权力还是属于王室,一切权力来源于王室。在殖民统治时期,拉丁美洲的行政权和立法权、司法权之间没有明确的划分,“王室就是国家,所有权力由王室掌管,王室制定、执行法律并做出法律裁决。一方面,王室拟定出管理帝国的文件;另一方面,王室又颁布一系列极其明细的法令,如规定市场价格或下令印第安人必须穿哪类衣服的法令……国王是勿庸置疑的最高权威,—切权力归于王室而又来源于王室……任何人不得怀疑国王的统治权,也不得拒绝对王室的忠诚。在任何问题上,国王有最终发言权。”〔美〕E. 布拉德福德·伯恩斯:《简明拉丁美洲史》,王宁坤译,湖南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65页。王室针对殖民地颁布了大量的法律和法令,条文精细,无所不包。但是,实际上,西属美洲吏制腐败,贪污腐化成风,行政效率低下。

西班牙在拉丁美洲的殖民统治机构是一个自上而下、无所不包的庞大官僚行政系统,是属于一种中央集权的政府机关等级制。从帝国的最高首脑—王室, 直到殖民地的每个基层区域,都设有相应的行政组织和管理人员。

西班牙在拉丁美洲的行政机构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这种统治机构分为两套行政组织,在国内是“西印度事务委员会”,设在首都马德里的宫廷内,每周集会三次,国王可以在任何时候亲自主持会议。在殖民地则采取总督制(Viceroy)。参见李春辉:《拉丁美洲史稿》(上册),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75页。

1.西印度事务委员会

西印度事务委员会(The Council of the Indies),即是西班牙王室设在西班牙对美洲殖民地进行间接统治的机构。1524年成立,1542年成为常设机构,地点在西班牙的马德里。该委员会主要由高水平的受过大学训练的法学家和神职人员组成,包括一名主席、一名大法官、八名参议官、一名首席检察官、二名书记员、一名宇宙学家、一名数学家和一名历史学家。参见〔美〕艾·巴·托马斯:《拉丁美洲史》,寿进文译,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第176页。委员会成员规模从其早期的6名发展到了17世纪中叶的19名。西印度事务委员会主管美洲殖民地的所有事务,包括殖民地的立法、行政、军事、财政及教会等事宜,直接对国王负责。

西印度事务委员会是西班牙拉丁美洲殖民地的最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拥有的权力有:向国王推荐殖民地的高级官吏;为国王草拟有关殖民地的政策诏令,颁布殖民地的法律,审查殖民地政府所拟订的规章制度;派遣视察官到美洲各地巡视,对离职的殖民地总督等高级官员进行审查;筹建检审庭,审理有关殖民地的民事刑事案件;颁发到美洲探险的特许状;负责殖民地的防务,维护殖民地贸易的畅通;检查殖民地政府的账目,对西班牙印度诸地贸易署进行监督;向国王保举高级僧侣,审查教皇对殖民地所发的训令,筹划新建教区。

1717年,西班牙设立印度事务大臣,西印度事务委员会地位日降。1812年,西班牙加的斯国会曾一度将其解散。1823年斐迪南七世重新恢复。拉丁美洲各国独立后,西印度事务委员会失去存在的意义,于1834年被废除。

2.阿德兰塔多

阿德兰塔多(adelantado)是美洲的殖民征服者,是西班牙在美洲的土皇帝。西班牙王室在开拓美洲殖民地初期,主要通过阿德兰塔多进行统治。阿德兰塔多是西班牙王室授予美洲殖民征服者的官职称号,意为“先遣官”,源自西班牙文adelantar。原为西班牙王室在反摩尔人的收复失地运动中授予边境地区大贵族的封建官职称号。西班牙王室旨在鼓励大贵族自费组织军队从摩尔人手中收复失地,作为回报,大贵族在收复后的失地上可以独揽全权。

在开拓美洲殖民地时期,这一封建体制被移植到美洲,主要盛行于16世纪20—30年代,约有30人拥有过这种称号。阿德兰塔多是终身职务,有的还可由子孙世袭。具体而言,有的人先从王室获得阿德兰塔多的名义,然后再到美洲进行“发现”和征服活动;有的人则因为建立殖民地而获得阿德兰塔多称号。

阿德兰塔多以西班牙国王的名义对美洲进行征服活动,但在阿德兰塔多征服的美洲地区,西班牙国王在法律上对阿德兰塔多征服的殖民地拥有主权,是被征服殖民地的政治首长。在所有权方面,西班牙国王不但是被征服土地的所有权人,而且是被征服土地上所有财产的所有权人。被征服殖民地的所有特权、职位、经济、政治和宗教权力全部属于西班牙国王。See Karst & Rosenn, Law and Development in Latin America, Californi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5, p. 33.不过,阿德兰塔多和西班牙王室并非是上下级关系。阿德兰塔多与西班牙国王事先订立了合同,是一种互相利用的特殊的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在合同中,西班牙国王一般会授予阿德兰塔多官职和爵位且允许其继承者继承,同意阿德兰塔多统治其所发现的地区并由其任命官吏。而西班牙国王依合同可以获得在阿德兰塔多新发现土地上掠夺的财物的一定份额,成为新发现土地的所有人和统治者。如西班牙卡斯提尔女王伊莎贝拉在1492年和克里斯托弗·哥伦布签署的合同内容包括:伊莎贝拉任命他为海军上将和总督,以及任命他为所到任何地方的长官,并且保证给予他“可能通过购买、交换或上述总督权限之内任何其他手段所得到的包括无论是珍珠、宝石、黄金、白银、香料或任何种类物品的一切商品的1/10”。〔美〕谢里尔·马丁、马可·瓦塞尔曼:《拉丁美洲史》,黄磷译,海南出版社2007年版,第68—69页。在这种合同中,西班牙王室并不需要付出人力和物力,授予的只是官职和爵位,全部风险由征服者阿德兰塔多承担。而阿德兰塔多除获得西班牙国王的授权外,要承担一切风险。阿德兰塔多必须自己筹备人力和物力进行征服和探险,自己出钱组建和训练军队,冒险和印第安人作战。实际上阿德兰塔多大多或被印第安人打死,或被其他阿德兰塔多杀死。所以,阿德兰塔多几乎都是冒险家。

但是,一旦冒险成功,阿德兰塔多获得的好处也极大。阿德兰塔多的军队不属于西班牙王室,由阿德兰塔多自主指挥,统掌其占领区内的行政、军事、司法和宗教等一切大权,有权任命官吏,拥有大片土地,垄断贸易,不交纳任何捐税,并有权将土地任意赐予其追随者,其地位相当于封建领主或半独立的土皇帝。参见李春辉:《拉丁美洲史稿》(上册),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74页。这种制度对阿德兰塔多和西班牙王室双方都是有利的,极大地激发了双方的贪欲,使弹丸之地的西班牙在拉丁美洲获得了广大的殖民地。

最早的阿德兰塔多是巴托罗梅·哥伦布(克里斯托佛·哥伦布之弟),最有名的阿德兰塔多是:以180人征服一个人口约600万的秘鲁印加帝国的征服者弗朗西斯科·皮萨罗(Francisco Pizarro)、以553个士兵(只有13支火枪)征服500万人口的墨西哥阿兹特克帝国的征服者荷南多·科尔特斯(Hernándo Cortés)。

由于阿德兰塔多的权力过大,西班牙王室实际上很难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在西班牙王室对美洲的殖民统治逐步稳固后,通过颁布一系列法令逐步削减阿德兰塔多的权力。到16世纪中叶,由于西班牙殖民地统治机构的逐渐完备,西班牙王室废除了这一制度。

3.总督

总督是西班牙君主在美洲的象征。1535年,西班牙国王为防止封建割据的形成,加强了对殖民地的控制,以进一步削弱阿德兰塔多的权力,在美洲设置了总督。在整个殖民统治时期,西班牙王室先后在美洲殖民地设立四大总督区。其中1535年设立的新西班牙总督区包括墨西哥、中美洲和西印度群岛;1542年设立的秘鲁总督区包括秘鲁和智利;1718年设立的新格拉纳达总督区包括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和厄瓜多尔;1776年设立的拉普拉塔总督辖区包括阿根廷、乌拉圭、巴拉圭和玻利维亚。

总督统治的区域称为“总督辖区”。总督由国王根据“西印度事务委员会”的呈请任命。总督是西班牙国王在美洲殖民地的代表,掌管殖民地的行政、军事、财政等大权,负责榨取殖民地财富,防止印第安人的反抗,防御英、法、荷等国的入侵等。总督从王室最亲近、最忠实的大贵族中遴选,任期一般为3—5年,可以连任。总督制的实施,标志着殖民地中央集权统治制度的确立,美洲殖民地由此开始了制度化的统治时期。参见林被甸、董经胜:《拉丁美洲史》,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06页。

总督的主要权力有:任命他所管辖地区内的行政官吏和教会负责人;统率军队;贯彻王室对殖民地各方面的政策;公布法令、训令和公告;管理城市、财政和公益事业;“保护”和“教育”印第安人;以及参与司法等。参见李春辉:《拉丁美洲史稿》(上册),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77页。

可以看出,总督的权力极大,他不但是总督辖区的最高行政长官,同时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和司法权,集殖民地实际统治大权于一身,他的意志几乎就是殖民地的法律。国王通过西印度事务委员会和弹劾制对总督进行控制。总督虽然要遵守西印度事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受检审庭、王室派遣的钦差大臣或特派员的牵制、监督和巡视,但这些监督往往流于形式。

由于总督辖区管辖的范围太大,有些边远地区总督的势力难以达到,同时又为了削弱总督的权力,加强边远地区的防御力量,西班牙王室将总督区中的某些地区设为都督辖区(又称将军辖区),首脑一般还同时兼任省长或检审庭主席和大将军,由国王直接任命,名义上属总督辖制,但实际上拥有极大的自主权。西班牙在美洲共设有5个都督辖区。都督府的首长为督军,其职权基本与总督相同,但某些方面受总督节制。

在总督和都督辖区内又分设若干行省、郡和市。省长、郡守和市长由总督或督军任命,重要的少数地区则由由王室直接任命。印第安人居多的区域设置郡(Corregidere),欧洲移民较多的区域设市(alcaldes),边疆地区则设省(province或Gobiernos)。


(二)司法机构


1.检审庭

西班牙王室把总督辖区划分为若干检审庭辖区,各检审庭辖区设检审庭(Audiencia)一个。检审庭往往设在总督辖区首府和一些重要城市。

至独立战争前夕,西班牙殖民地建有14个检审庭。检审庭制度是在1511年依照西班牙国王的指令首先在埃斯帕尼奥拉的圣多明各城正式建立的,管辖加勒比诸岛、委内瑞拉和今美国的佛罗里达。墨西哥城的检审庭建于1527年,管辖墨西哥中部和南部地区;巴拿马城的检审庭建于1535年,管辖巴拿马地峡地区;危地马拉的检审庭建于1542年,管辖中美洲。1543年在波哥大设波哥大检审庭辖区,管辖今哥伦比亚;1559年在玻利维亚的查尔卡斯设查尔卡斯检审庭辖区,管辖今玻利维亚、巴拉圭、阿根廷和乌拉圭;1550年在墨西哥瓜达拉哈拉市设瓜达拉哈拉检审庭辖区,管辖墨西哥北部和今美国西南部地区;1563年在基多设基多检审庭辖区,管辖今厄瓜多尔;1565年在圣地亚哥设圣地亚哥检审庭辖区,管辖今智利。

检审庭法官人数因时间和地点而异。16世纪,其人数在三到四人,之后却扩大到15人。在总督辖区首府,总督本人主持检审庭工作。小行政区的行政首脑是其管辖区内检审庭的庭长。检审庭的实际权力却由国王所委派的法官、检察官、法警和掌印官等掌握,当地白人克列奥人只能出任讼状摘要员、书记、出纳员、翻译等低级官位。

检审庭具有行政和司法的双重职能。其长官一方面是总督或督军的政治顾问,执行总督或督军的命令,在总督或督军去职和继任者尚未到职之时,代行总督或督军的职务;另一方面又是西班牙王室在美洲殖民地的最高法院法官,负责审理其辖区内的重要诉讼案件,包括总督或督军犯法的案件,对总督和督军起一定的牵制作用。检审庭也具有立法机构的特征,检审庭和总督联合发布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参见林被甸、董经胜:《拉丁美洲史》,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07页。,检审庭也有权制定法规。参见〔美〕E. 布拉德福德·伯恩斯:《简明拉丁美洲史》,王宁坤译,湖南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78页。

检审庭最主要的职责是对包括总督在内的殖民地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有权传讯总督和督军,有权审理总督或督军违法的案件,可以直接和国王联系。检审庭由王室和“西印度事务委员会”直接指挥,对总督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由于其职责重大,检审庭法官的薪水在美洲殖民地仅次于总督,比在西班牙法官的薪水还高。See John Henry Merryman & David S. Clark, Comparative law: Western European and Latin American Legal Systems, The Bobbs-Merrill Company, Inc., 1968, p. 156.

2.西属美洲殖民地的法院

西属美洲殖民地的司法并没有与立法和行政分离,主要机构往往身兼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多种职能。西班牙国王对所有案件都有最终的决定权,成为事实上的最高法院和最高级别的法官。

西印度事务委员会是西班牙美洲殖民地的最高审判机关,审理所有来自殖民地的高级法庭、检审庭、商业法庭和贸易法庭的上诉案件;也可以审理初审案件。参见〔美〕艾·巴·托马斯:《拉丁美洲史》,寿进文译,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第177页。

检审庭是西班牙在美洲殖民地的上诉法院,是西班牙王室设在殖民地的最高司法机构,是西班牙王室直接掌握的法庭,在殖民地法院系统中,其地位仅次于西印度事务委员会。检审庭负责审理其辖区内的大部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负责审理刑事案件的检审庭既受理违反西班牙法律的案件,又受理违反本地习惯的案件;检审庭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西班牙人之间、西班牙人和印第安人之间的土地边界和用水纠纷案件、继承权案件以及强制印第安人劳动案件;行政案件主要涉及赋税和自由裁量权滥用案件。See Stephen Zamora, Jose Ramon Cossio, Leonel Pereznieto, Jose Roldan-Xopa, David Lopez, Mexican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USA, 2005, p. 15.

在总督辖区,有些严重的刑事犯罪,如叛国罪、谋杀罪、强奸罪、纵火罪以及针对寡妇和孤儿的犯罪,检审庭可以作为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镇长(corregidores)和市长(alcaldes mayores)等地方行政长官,既是市政议会议员,同时也是市镇法官,行使审判权,审理案件。市镇中唯一专职法官是“市政法官”(municipal magistrate),专门行使审判权,不承担任何行政职能。See John Henry Merryman & David S. Clark, Comparative law: Western European and Latin American Legal Systems, The Bobbs-Merrill Company, Inc., 1968, p. 164.

西班牙在美洲殖民地另外还设有印第安人法庭、商业法庭、教会法庭和军事法庭等,以审理各自领域内性质特殊的有关案件。

3.市政议会

检审庭庭长辖区又划分若干行省(gobernación),设一名省长(gobernador)治理。行省又划分为若干市镇辖区。市镇辖区有两类:一为西班牙人市镇辖区;一为土著市镇辖区。市镇辖区是最低一级的地方行政单位,以市镇为中心设置。

市镇的权力机关为市政议会(Cabildo)。市政议会是带有一定自治性质的地方组织,其成员包括市议员、市政官、警长等官吏。早期的市议员由王室任命,在费利佩二世及其继承人时实行拍卖,有的由总督和督军指派,有些地方则选举产生。参见林被甸、董经胜:《拉丁美洲史》,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08页。市政议会兼有立法、行政与司法的职能,其具体权力有:掌管市政日常事务,审理案件,维持城市治安,讨论税收、公用建筑和有关印第安人的问题,检查监狱、肉店和医院,颁布法律和法令,处置城郊土地,转达对王室政府的请愿以及为国王的生日、儿女婚嫁筹款等事项。参见李春辉:《拉丁美洲史稿》(上册),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0页。

市政议会不仅管辖市镇本身,而且也管辖市镇的郊区。一些不受总督辖区直接监督的市政府,如1776年前的布宜诺斯艾利斯和亚松森,实行相当程度的自治。开始时,市政议会的议员由拥有土地的市民选举产生,后来,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购买或世袭得到职位,或由国王任命。16世纪,市政议会的权力较大。随着18世纪王室权力的加强,市政议会的作用则逐渐减弱。参见〔美〕E. 布拉德福德·伯恩斯:《简明拉丁美洲史》,王宁坤译,湖南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79页。

市政议会的权力和作用是有限的。由于混血种人、印第安人和黑人被排除在外,所以事实上市政议会只被少数有权势者所垄断,徒具民主的形式而已。不过,19世纪殖民地人民开展独立运动时,市政议会起了积极的作用。同①,第80—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