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卷的撰写
(一)本卷撰写的思路
19世纪中期东方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如1840年鸦片战争、1851年金田起义和1859年英国议会对东印度公司宪章进行的最后修改,引起马克思对东方民族的很大兴趣。如何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来说明东方社会,说明东方民族历史命运的问题,导致马克思将注意力集中到亚细亚生产方式上。马克思提出了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一种普遍生产方式的假说,根据马克思《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的阐述,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一种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与定居的农业生产相联系、封闭型的人类最初生产方式。广义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是指前资本主义时期在印度、俄国、中国等国家中曾经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不同于西方的奴隶制和农奴制,其特点在于土地属于更高的统一体,特别是由于沙漠等广阔地带需要建造人工灌溉工程,迫切需要中央集权的组织或干预,因而从中衍生出东方专制主义。换言之,在古代远东地区,由于以农业为经济基础,土地一般属于国有即大贵族大地主所有,同时需要灌溉等重大工程的建设,造就了专制政府的基础。相应地,法律制度也就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以巩固与促进农业经济及建立在其基础上的专制政权为目的。马克思的理论,指出了包括中国、印度等东方国家历史发展的独特性。
本册就是依据马克思关于东方国家的亚细亚社会形态理论,围绕中国、印度等东方国家之间以及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寻找古代远东法的内在发展规律,及其在世界法律文明发展史上的地位与影响。本册认为,古代远东法所涉及的亚洲各国,均以农业及土地国有为基本经济形态(在中国早期,土地国有制或者大贵族所有制占据主要地位,土地可以自由流动在中唐以后),在政治上实行以中央集权与君主专制为核心的官僚政体,思想上实行具有神秘色彩的专制统治,正是马克思所说的典型的古代亚细亚社会。在古代远东法中,中国是东亚的中心和主要区域,其法制是一个独立发展、绵延不绝的历史过程;朝鲜、日本、越南作为中国周边国家,受到中国儒学影响,同属儒家文化圈,其法制接受了儒家思想指导同时又努力使中国法律适应本土固有文化传统,建立了本土君主集权专制需要的法律体系。至于古代印度法,则是在古代远东法内部生长起来的具有浓郁宗教法特色的另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
(二)本卷着力解决的问题
如前所述,古代远东,是古代世界东方以农耕渔牧、宗族聚居和君主专制为基本经济社会形态的区域。东亚国家占据古代远东法国家的大多数,而中国古代文化又对东亚其他国家法律有广泛的影响。因此,古代中国与东亚其他国家的关系,就是解决古代东亚乃至远东法律形态的关键问题。有韩国学者认为:“孔子原本是鲁国人,五百年后成为中国人,再过五百年成了东亚人”;“公元5世纪在孔子成为东亚人以后,东亚逐步进入了中世纪文明时代”。但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周边国家在学习与接受中国法律与文化后,将其运用于本国社会,从而体现各该国家法律文明的萌芽、学习、吸收、创造的独特发展规律。这是古代东亚法研究中值得学界关注的问题,本册对此加以比较深入的探究。
古代朝鲜与中国在法制上和文化上的联系十分密切。箕子朝鲜和卫氏朝鲜时期,朝鲜只有“犯禁八条”等原始习俗。汉武帝出兵击败卫氏朝鲜、在古朝鲜地区实施“汉四郡”的中国郡县统治,当地逐步建立了中国汉晋时期律令法制度,原来的法律由犯禁八条逐步增加到60多条。公元4世纪高句丽、百济和新罗三国出现后,加快引进中国法律与文化。三国法律都经历了从早期部族习惯法演进到专制王权成文法的过程,刑法中出现“十恶”等罪名,并采取“斩”、“绞”、“籍没”的刑罚。古朝鲜人热衷于读汉书,学习中国文化。其三国时期中央官制的等级制,显然受到中国士族门阀官品制的影响。尤其是在新罗法兴王在位期间(514—540),引进中国法制,颁布律令,制定百官公服。据研究,新罗仿隋唐,京师建有国学,其经生员额400人,教材有《礼记》、《周易》、《尚书》、《论语》、《孝经》、《左传》等。同时,古朝鲜还是中国法律文化向日本传播的桥梁。尽管如此,古朝鲜国家政权组织法上仍较多保留原有特色,民族性仍然比较突出,如“兄”和“使者”的称谓,百济的“达率”(官僚等级制度),特别是新罗的“骨品”(对贵族按其血统亲疏分别授予“头品”与“真骨”身份)制、“和白”议事(贵族会议议事,即使只有一人反对议案亦无法通过)制,以及“花郎制”(在原来的村落、部族为单位基础上组成的贵族子弟为首的青少年集团)等,均表明其依然保留贵族体制。而其刑法残留着民族习惯法特色,严酷性要强于中国,婚姻与民事法律亦保留民族传统。
古代中国对日本列岛的影响,不仅带来中国的经济与文化,而且带来政治与法律制度。日本在公元6世纪初继体天皇时代开始学习中国儒学经典,以后制定了“冠位十二阶”和《十七条宪法》,表明日本古代法皈依了以儒家为核心的中华法系。圣德太子倾心于中华文明,向隋朝派出使节,恢复中断一个多世纪的中日国交。以后,隋朝派遣使臣出使日本,日本再派使节赴隋,并有留学生与学问僧随从。使节与留学生带回的中国儒学天命观、德治、仁政等观念,符合日本当时巩固国家与社会变革的需要,为圣德太子所采纳。日本仿隋唐国学,京师建有大学寮,生员专攻儒经。经过改革,传统部民制开始解体,律令国家出现。但是,由于日本列岛社会生产力以及社会结构尚未达到大陆国家水平,日本接受中国文化有一定的限度。例如其内部仍然保留了浓厚的氏族社会特征,科举取士的方法并没有得到实质性采用。又如,日本律令模仿唐朝,同时尽量吸收日本社会原有的惯例,构成其基础的以班田收授制为中心的公地公民型经济形态很快被私有制的庄园经济所取代。而且,日本并未出现儒学独尊的局面,却保留了神、佛、儒多维信仰,强调“神佛共祀”(所谓“本地重迹说”),传统神道教信仰仍然长期存在。唐朝以后,日本朝廷和大陆政权的政治关系长期中断,日本逐步走上构建独立政治文化特色的道路,致力于加强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体制,强调的是对天皇与军阀集团主君“忠”的依附观念,导致后来武士势力的崛起;而“仁”、“礼”的观念在日本并未得到充分吸收。婚姻家庭方面,日本也较少受中国习俗影响,妻具有自己财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秦汉之前,越南尚处氏族公社时期,所谓文郎国,实际上只是一个部落联盟。赵佗建立南越国,从其民俗,直到第四代南越王时才开始适用中原法律。而当地原有的成文法,亦得到中国王朝的认可。西汉虽然设立交州刺史、太守、都尉,但主要管理生活在当地的汉族移民和军政事务,雒越人本族事务仍让其部落领袖或雒侯“以其故俗治”。以上体现了中国封建王朝在统治古越南地区时,对当地民俗习惯的尊重。东汉建立后,交趾和九真地方官重新在当地推行汉律。在平定二征夫人起事之后,马援和各刺史、太守进一步加强了汉律在当地的适用,“于是教其耕稼,制为冠履,初设媒聘,始知姻娶,建立学校,导之礼义”。直至三国两晋南朝时期,中国儒学在交州才得到广泛传播,中国对交趾实行了更为有效的统治,使其政治法律制度几乎与汉族王朝无异。
至于中国等东亚国家与古印度的互相交流影响关系则更为复杂。古代中国与印度开始往来,至少可以追溯到秦汉时期。《史记》的《西南夷列传》与《大宛列传》均提到印度。中国的丝绸、瓷器和造纸术很早就传入印度。公元前1世纪,印度佛教经过中亚进入中国西域地区。大致同时,佛教还从南线流传,西汉末年,佛教开始进入中国内地。从东汉起佛经在中国被翻译成汉文。至南北朝及隋唐时期,佛教势力日炽,成为占据统治地位的宗教。随着佛教的传入,印度的文学、艺术、医学等也传入中国。佛教还通过中国传播到朝鲜与日本。小兽林王时期(371—384年),前秦王苻坚派使者与僧顺道至高句丽送佛像经文,接着,前秦僧阿道到高句丽传经。小兽林王为中国僧人建寺,标志着高句丽接受了佛教思想。百济枕流王即位之年(384年),东晋僧人到达百济,被迎进宫内受到礼敬。稍晚一些,新罗也宣布佛教为国教。据记载,日本继体天皇十六年(522年)汉族移民司马达止到达大和国,建草堂供奉佛像,皈依礼拜,日本学者称之为佛教的“私传”。此外还有通过朝廷的“公传”。钦明天皇七年(546年),百济圣明王派使者至日本献佛像经论,为公传之始。当时日本仍处于氏族公社时期,以皇室的祖先神为中心的神道理论体系尚未形成,一部分人把佛教称为“蕃神”,反对佛教在日本流传,而主张引进中国先进文化的大臣苏我氏积极支持奉佛。尤其推古天皇在位期间,高句丽、百济的僧人以及建寺工匠大量来到日本,建造了早期佛教寺院。圣德太子派使者入隋,沟通两国邦交,并遣沙门入隋学习佛法。圣德太子还亲自建造寺庙,讲解佛经。到推古朝末年,日本已有僧尼1300多人,寺院46座。日本僧人在隋唐学习中国文化回国后,在以建立中央集权律令制国家为目的的大化革新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元2世纪至3世纪之际,越南交趾的佛教义学已相当活跃,主要受内地影响。与此同时,佛教也由海路传入交趾。一直到隋唐,交州都是中国佛教与海外佛教交往的要冲。公元2世纪,越南的林邑国建国,受到印度影响,信仰印度教和佛教,实行种姓制。古代东南亚其他地区也曾出现过长时期(约公元1世纪至公元15世纪)的印度化现象。在该时期,模仿古代印度法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是印度化的主要内容之一,由此形成了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印度法系。
在研究上述交流关系的过程中,本册注意到对待远东法资料的观点问题。
古代远东法各国中,中国与朝鲜、与越南互相毗邻,山水相连,在历史上有过疆界的变动,也存在着由于作者时代、立场与观点不同,对同一历史现象史料记载不同的问题,给各该国家古代法律文明的研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这是客观存在的现象,在今天毋庸讳言。对此,我们应该采取客观而审慎的态度,以今天的疆界为基础,同时尊重历史事实,对各国的历史资料加以互相参照,尽量发掘历史真实。那种把中国与邻国历史上的关系描写成纯粹的“侵略”与“抵抗侵略”的关系,片面强调该国历史上对中国“侵略”的“抗击”,进而否认古代中国法律辐射与文化的积极影响,似不可取。我们应该看到,历史上的中国封建政府一方面确实曾经将周边国家看做山陬海隅的化外之地,曾经实施统治;但另一方面,古代中国政府为了巩固与开拓边疆,往往采取武力与怀柔交替运用的政策;尤其是在西汉采取儒家学说以后,历代王朝这种使自己的政策与法律适应周边国家的社会现实,客观上推动了周边国家文明与进步的倾向更为明显。有的越南学者认为,对历史记载,“我们必须给予正确而详尽的批判和分析,把我国旧史及传说中的记载与中国史籍的材料互相对照,以尽量从那些混成一团的传说事件和历史中找出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来”,这种观点当然是客观的、符合事实的。但该学者举了赵氏南越政权的例子,认为赵陀是“精明、诡谲的干将”,采用的是“以夷制夷”、“用越人治越人的恶毒政策”;该书又引用越南黎代末年《越史标案》作者吴时仕“我国内属中国时间起自汉,终于唐,推其祸首,赵佗责无旁贷”的观点,认为赵佗“确是外族侵略者”,进而全盘否定了赵氏政权以至越南整个“内属”时期,历代中国王朝在当地推进封建经济文化与法制的进程。这样的观点似乎并没有将越南“旧史及传说中的记载与中国史籍的材料互相对照”,没有对赵氏政权和历代中国王朝在当地的作用给予全面的认识,是否妥当值得斟酌,需要学界进一步发掘历史资料,并且将不同国家的资料加以互相对照。对于其他相关国家涉及古代与中国关系的资料,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
(三)本卷揭示的主要线索
首先是法律改革的线索。古代远东各国法制进步发展的历史表明,改革,重新调整社会关系和政治力量,是法律发展的契机与动因。如春秋战国时期礼制崩坏,社会分化,各诸侯国先后进行了变法活动,尤其是商鞅在秦国的变法取得很大成功,颁布了一系列法令,促进了秦国的强盛。汉文帝、景帝时期,改革刑罚,废除肉刑。到十六国与南北朝时期,又先后有一些政权进行了法制改革,尤其是北魏王朝孝文帝时期的改革,修订北魏律,促进北魏经济文化领域的封建化与鲜卑族的汉化。在高句丽王国,从故国川王到西川王时期,改革内部体制,把传统的5个部族改编成东、西、南、北、中央五部,结果五部丧失独自的政治功能,成为中央贵族的化身。在日本,公元645年,中大兄皇子等灭苏我氏,另立天皇,迁都难波宫,圣德太子着手一系列改革,包括针对世袭贵族特权制定《飞鸟净御原令》等法律,经过前后长达一个多世纪的改革,传统部民制解体,律令制国家开始出现,建立了一整套以天皇为中心的较为完备的封建政治法律制度。本册着力研究古代远东各国法律改革与法律进步的关系,揭示各国如何通过改革一步一步走向法律文明。
第二是从不成文法走向成文法的线索。中国三代法律都是不成文法。春秋时期各诸侯国新兴力量为了打破旧贵族对法律的垄断,实行封建法治,先后冲破各种阻力公布成文法。进入战国,李悝在魏国颁布了包括六篇的《法经》。秦及其以后各朝代,均重视立法活动,颁布有成文法,并且逐步推进篇章结构的改变。到《北齐律》,形成了以名例律为首、排列整齐的十二篇结构。与此同时,逐步形成了律令格式的法律体系。古代朝鲜,其刑事法制以原始报应主义和对等主义为主。公元4世纪中叶以前,高句丽的法律还是部族习惯法。百济颁布成文法可能早一些,新罗则到法兴王七年(520年)才有颁布律令的记载。至5世纪以后,各国在加强中央官僚制的同时,先后颁布律令,制定了成文法。在日本,上古时期以简单的习惯法为主。圣德太子制定的《十七条宪法》,是日本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典,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古印度孔雀王朝的阿育王时期,通过石刻铭文直接向百姓发布旨意。石刻铭文迄今已发现45处、181篇,用各地俗语、以婆罗米字体书写,铭文多刻在交通要道处,希望更多的人知晓。
第三是法律在从分裂走向集权过程中的作用的线索。古代东亚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不断抑制割据势力,加强君主专制集权。中国商周时期已经有了“余一人”、“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观念。战国时期各诸侯国通过改革,加强了封建君主发号施令的权力。韩非发挥他的集权理论说:“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秦国先后翦灭山东诸雄,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君主专制集权的朝代。汉武帝时期,法律严惩“谋反”、“大不敬”等危害君主权力与尊严的行为,君主专制空前强化。十六国至北朝的各政权也都通过改革,强化君主权力。朝鲜三国时代,高句丽原实行部落贵族议事制。到4世纪下半叶,在中国魏晋王朝影响下,颁布律令,加强王权,逐步建立起十二等级制的中央集权贵族官僚组织体系。百济与新罗也模仿中国,建立中央集权政权。日本历史上,一直是以皇室为中心的单一民族和政治统一形态。尤其是到5世纪,随着大和国的统一,出现了以天皇家族为中心的统一政权。天皇拥有最高的裁判权。但是日本的中央集权统治由于各级豪族称雄一方而未能得到贯彻,国政由天皇与贵族共同管理。古印度孔雀王朝时期,国王掌握王朝体系的核心,掌握行政、军队和税收的控制权,国王诏谕为最高法律。孔雀王朝覆灭后,笈多王朝的中央集权较弱,以至逐步走向分裂。
第四是道德与刑罚关系的线索。中国古代对法律有“刑”、“法”、“律”等不同称呼,这些词背后的含义都是代表“刑法”的,反映出当时对“刑”、“法”概念的认识水平与今天“法律”的概念有着本质区别。自从周公制礼作乐以后,礼,成为国家政权统治的基本规范。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儒、墨、道、法等各派法律思想,各派都大量讨论“礼法(刑)”的问题,在他们的语境中法律就是指“罪与罚”的问题,其他则都被视为“礼”的调整范围。战国末期,随着统一趋势的形成,法家理论占据统治地位。到两汉,确立了主流法律思想,亲属相容隐、八议官当、十条重罪、五服制度等先后入律。以后,法律思想的发展与法律理论的研究主要围绕着礼与刑的关系展开。日本的《十七条宪法》强调“官僚的道德心”,如规定“群卿百僚,以礼为本”;“其治民之本,要在乎礼”,推行“以礼治民”。汉族王朝统治越南后,太守任延废除了原有的氏族婚姻制度,要求越民遵从汉朝礼法,使当地逐步过渡到一夫一妻制。三纲变成基本内容和教育方针,同时也成了封建法律。印度阿育王时期禁止杀牲祭祀,禁止宰杀各种生物食用,他本人则停止狩猎,从而把佛教中道德伦理因素和其他宗教的及非宗教的道德伦理因素糅合在一起,提出了一个实际上是超越各宗教之上阐明君臣关系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伦理体系。
第五是民事法律制度与刑法关系的线索。古代远东各国,尤其是较早的时代,经济结构以自然经济为主,建立在商品交换关系基础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普遍不发达。从西周《裘卫盉铭文》、《格伯簋铭文》和《散氏盘铭文》等青铜器铭文中可知,西周时期已出现一套关于土地转让的法定程序。战国时期商品流通逐渐频繁。但是由于礼治思想观念的存在,中国历朝国家正典都是刑法典,民事制度一般不会进入刑法典,即使进入法典的民事规则,也往往诉诸刑罚手段。秦朝专任刑罚,立法严峻。西汉进行刑罚改革,废除肉刑。宣帝初年,路温舒上书,要求尚德缓刑。北魏通过刑罚改革,缩小株连,建立了死刑奏报、直诉、复核制度,形成以自由刑为主的刑罚体系。日本早期刑法比较严酷,实行神明裁判。《十七条宪法》将公正审判和诉讼的便捷作为解决矛盾的良方,强调处罚的宽容,并以人民的利益和安宁作为首要任务,篇目逐渐规范。当然,古代远东各国关于民事关系的法律一直比较弱,并且往往依附于刑事法律规范中。
第六是印度古代法律的特征与发展的线索。印度是世界上最早的文明古国之一。印度法制的出现与发展的道路,与远东其他国家明显不同,主要表现在:第一,完全由本土生长;第二,与国家的统一与分裂的过程相伴随;第三,充满宗教色彩;第四,与种姓制度密切相关。雅利安人逐步占领整个印度以后,在阶级社会和国家逐渐形成的过程中,带有突出印度特色的社会等级制度——种姓制度也随即形成。这种制度隔离社会各个集团,使其互相封闭、同时又互相依赖。公元前7世纪,以自然崇拜为特征的吠陀教逐渐演变为婆罗门教,不久便成为了国教,宗教经典成为法律渊源;宗教祭司成为立法者和执法者;种姓制度成为了社会的基础性制度,不同种姓基层的权利义务被法律化。以后国家机器逐步发展,立法和司法初具雏形,有各级官员审理案件,判案以国王命令为依据,国王是最高法官。宗教法对判案也有一定影响。随着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率军入侵,印度经济与制度有所变化,佛教和耆那教兴起。佛教和耆那教都谴责并反对婆罗门教的特权地位,其教律亦有规范作用。到孔雀王朝的阿育王时期,建立了印度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统治体系。与此同时,古代印度法律与文化主要伴随着佛教的传播而影响了远东法的其他国家。因此,印度法的发展线索概括起来说就是:雅利安人占领印度、种姓制度、婆罗门教义、宗教法的形成、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佛教向东亚的传播。
(四)本卷体例结构与特色
本卷结构上,首先是课题总序与分册导论,阐明本课题与本卷研究与写作过程中的主要问题与主要观点。考虑到中国与周边国家古代法律的不同地位与分量,本册结构上大体分为前后两部分。前一部分将中国法律按照朝代与社会发展分为若干阶段,以纵向论述,分为法律起源、夏商周法、春秋战国法、秦汉法、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各章,每一章主要叙述该时期法律的研究状况,当时的历史背景、立法成果、司法制度及其实施、围绕法律发展的若干具体问题以及法制总体特点等,揭示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进步过程与发展规律。后一部分是将中国周边的儒家文化圈国家,以及印度,加以横向排列,逐一论述,包括朝鲜法、日本法、越南法、印度法几章,每一个国家分别论述其政权与法律的起源,法律制度的形成、发展、内容与特点,以及中国与这些国家之间、这些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当然,这两个部分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前一部分阐述的中华古代法律文明,实际上是后一部分的古代东亚其他国家法的基础,也为分析前后两部分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条件。迄今为止,我们尚未发现其他相关法律史著作采用类似的体例。
作为法律文明史课题的组成部分,古代远东法涉及的领域为中世纪之前远东地区法律文明的渊源、发展、扩散和演变。远东法孕育了东方法律文明和中华法系,对整个世界法律文明产生过深远的影响。研究远东法,对于认识古代法律发展规律,对于中华法律文明的地位及其对世界法律文明的贡献,对于了解世界法律文明的进程,必不可少。本册将古代远东各国法律发展的具体过程与远东法的整体面貌结合起来,将远东法律文明的历史发展过程与内在逻辑关系结合起来,用逻辑说明历史,用历史印证逻辑,既注意研究各该国家古代法律文明的具体情况,同时也把远东法律文明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致力于从宏观角度揭示远东法律文明的研究对象、特征、互相之间的影响与传承关系,及其学术研究的独特地位。换言之,本册突出古代远东法律文明与一般古代法制不同,更与世界上其他地区的古代法律文明有别的特点。
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点。
着重注意研究现状。在全面了解有关古代远东法研究状况,做好古代远东法律文明文献综述的同时,注意吸收中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及近年来最新研究成果,包括相关著作和各类刊物上的成果。本册尤其打破法律史学的藩篱,注意吸收历史学、文字学、宗教学等领域学术巨擘、前辈的研究成果。同时又不局限于吸收一般成果,而尤其注意吸收近年来包括2013年发表的成果。在吸收已有成果的过程中,尽量做好对成果的分析与评述。
充分利用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物考古成果。在中国上古至南北朝时期,出现了许多被奉为经典的儒学与他各家文献以及历史典籍。20世纪以来,还进行了甲骨文和金文的发掘与考证;从战国至汉魏时期,简帛是研究法律制度的原始材料。作为研究古代法律制度与社会状况的可靠资料,考古发掘成果具有不可替代性。本册充分运用这些考古资料,与传世文献互相印证。对于古代远东其他国家的有关法律的传世文献及考古资料,本册也尽可能予以搜集和利用。
积极寻绎法律起源的环境与过程。一个国家法律的发展,不仅是经济政治发展的结果,也与各该国家的地理位置与自然环境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古代远东更是由各文明古国所组成,拥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一个整体地理环境。如前所述,马克思在论述亚细亚生产方式时就注意到了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尤其是中国和印度的古代历史,完全印证了马克思的科学论断。本册注意揭示古代远东的这种地理因素与各国经济、文化与法律发展状况的互相关系,阐明环境因素对古代远东法律文明产生发展的促进与制约作用,及其对古代远东法律文明打上的特殊印记。
努力探索各国立法成果与司法的总体状况。远东各国的历史进程中,从习惯法改革而来,分别颁布了一些立法,并且规定了具体司法制度,包括司法机关、诉讼与审判制度、执行制度等。这些制度及其运行,是古代远东法律文明的主要载体。通过揭示立法与司法的总体状况,包括立法思想、主要法典、重要单行法规、司法机构、诉讼制度、刑罚体系的发展演变,可以充分反映古代远东法律文明的进程。
客观反映远东各国法律之间的相互影响与作用关系。各国地理位置相近,尤其是中国与朝鲜、日本、越南各国互相毗邻,具有密切的影响关系。在隋唐以前,中华文化已经通过各种渠道深刻影响了其他各国。应该看到,中央王朝在对周边国家施加影响的同时,往往也给予适当尊重。另一方面,朝鲜、日本、越南各国在学习与接收中华文化的同时,也主动或被动地将中国法律因素进行了调整,以适应各该国家的需要,从而形成自己的法律传统。印度地理位置与文化形态与东亚不同,但与东亚各国依然存在着影响关系,特别是印度通过佛教,将其文化传播于东亚各国。本册努力揭示这些互相影响,从而论证古代远东法的内在与外在的互相作用关系。
充分揭示远东各国法律的特点与共同点。远东各国的地理环境与历史传统都不同,互相之间影响或被影响的程度也不相同,决定了各国法律具有各自的特点。另一方面,远东各国又存在若干相似处,其法律发展或多或少体现了某种深层次的共性,包括本册已经指出的重刑轻民,酷刑繁多;家国一体,伦理入律;等级森严,义务本位;王权强大,行政主导等共同特征。即使在形态差异明显的中国与印度之间,也不难找到互相间的交流关系与相似处。本册就是要寻绎与揭示这些不同点与共同点,从整体上揭示古代远东法律文明的发展规律。
本卷的特色,表明了作者试图准确把握与揭示古代远东法律文明发展道路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