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作为一门新生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回应了国家干预市场的客观现实,突破了市场与国家分治的理论假设,将国家经济行为纳入理性审视和法律的规制之下,这不仅引发了传统法治理论的整体反思,同时也预示了经济法理论重构和制度建设的双重任务。在理论研究方面,经济法与传统法律部门纠缠于调整对象的地盘争夺,疏于真正的理论创新;在制度建设方面,经济法规范时常摇摆于民商法和行政法之间,缺乏独立的运行机制,既没有独立的概念,也不能大胆超越。寻求经济法“独立运行”的理论根据与制度依托,确立国家干预的合法性(正当性)和规范性(制度化),是当前建设法治政府和经济法制建设的重大课题。
建辉博士长期致力于经济法理论的研究思考,并在西南政法大学师从著名经济法学家种明钊先生和李昌麒先生,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具备了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和扎实的经济法学知识基础。早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就倾心于经济法基本范畴的理论构建,确立了以经济法的理论重构和运行机制为重点的研究方向,后来的博士学位论文就是沿着这个方向完成的。作为西南政法大学的客座教授、建辉博士的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和答辩委员会主席,我参与了该研究的选题确立,总体思路的设计,主要观点的斟酌,基本内容的筛选,以及具体方法的应用等全部过程,熟知论文写作和研究的每一个细节,整个研究过程和研究结论值得肯定。后来,以《经济法正当程序机制研究》为题,获得了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支持,研究方法更加合理,研究体系更加完善、研究内容更加深入,较好地完成了对经济法理论范式和运行机制的理论分析和制度构建,其学术成果和贡献应当得到肯定和推介。
《经济法正当程序机制研究》课题,从法学理论范式、法律类型学和法律程序机制三个方面,应用哲学、社会学、经济学和法学的综合方法,深入研究了经济法的社会背景、理论基础、制度模式和运行机制,对规范国家经济行为,完善经济法学理论和建构经济法律体系,寻求国家经济行为法治化做了大胆的理论探索和制度创新。传统法治坚持个体主义的方法论,崇尚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和司法消极救助,是理想的私法之治或个体法治;经济法以整体主义为指导,肯定国家代理或代表市民社会弥补市场缺陷,提供公共产品,强调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互动,是一种新型的公共法治。传统民商法以保护市场主体的个人利益和意思自治为己任,以源于传统和习惯的实体规范为主体,依靠意思自治和消极的司法救济实现;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国家经济行为的内容抽象模糊且变动不居,消除国家经济行为的不确定性,防止权力滥用,单纯的实体法的规范已经力不从心。反思正当法律程序历史地位和制度价值,确立应对经济法多元利益协商、沟通理性和科学论证要求的程序规范模式及其运行机制,是经济法制度的根本出路。
《经济法正当程序机制研究》立足于经济法理论的核心和重点问题,密切观照建立法治政府的时代议题,在理论上拓宽了经济法研究的视野,丰富了经济法研究的方法和内容,其研究结论对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该研究的观点鲜明准确,逻辑结构严谨合理,研究思路清晰流畅,研究方法规范得当,既有理论梳理和规范分析,也不乏实证研究和具体制度建构。研究内容全面系统,经济法的理论范式明确了研究角度和研究方法,程序法历史地位的梳理和法律价值深刻剖析,指出了经济法的现实困境和根本出路,经济法运行正当程序理念、原则和主要制度的探索奠定了经济法制度建设的方向、重点和基本框架。可以肯定,《经济法正当程序机制研究》的面世,将对经济法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对有效扩充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方法、视角,对完善经济法的制度创新和执法、司法实践将有明显的启发和帮助。
徐孟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