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退(免)税规定
境外带料加工贸易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
(一)生产企业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如果是自产的,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1.纳税人申报
申报时间:退税申报期(每月1—15日)之内,逢节假日顺延。
申报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报部门:主管退税部门。
2.税务机关受理
退税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后,对其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办理免抵退税。
(二)生产企业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如果是外购的,则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适用退税率
1.纳税人申报
申报时间:退税申报期(每月1—15日)之内,逢节假日顺延。
申报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报部门:主管退税部门。
2.税务机关受理
退税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后,对其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办理退税。
(三)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属固定资产的),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1)二手设备在1994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会计核算数据确定。
(2)二手设备在1994年1月1日之前购进的:
应退税额=购货发票列明的金额÷(1+扣除率)×(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购货发票”是指当时企业购买设备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扣除率”为购货时新税制实施之前原增值税货物的征税税率。
1.纳税人申报
申报时间:退税申报期(每月1—15日)之内,逢节假日顺延。
申报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报部门:主管退税部门。
2.税务机关受理
退税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后,对其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办理退税。
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条 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下同)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第三条 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依以下计算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列明的完税价格,下同)×适用退税率。其中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中使用的二手设备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二手设备如是1994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退税额=购货发票列明的金额÷(1+扣除率)×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上述公式中的扣除率为购货时的货物征税税率。
第四条 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须提供以下凭证: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二手设备和进口设备免于提供);
(四)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等。
执行日期:文到之日,发文日期:1999年5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76号)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仍应实行“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注:自2002年1月1日起,全部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对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可凭普通发票等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并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 539号)停止执行,今后对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