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税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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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申报表的形式要件

除了申报具体的应缴税额之外,纳税申报表必须包含必要的信息,如收入总额、扣除项目、免税总额、抵免额度等,以便税务人员核实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这种要求与税法中的举证责任有一定关系。由于纳税人具体掌握交易和收入信息,如果纳税人不能主动申报,税务局可能无法准确高效的监测,所以,纳税申报表中列举相关信息的要求,实际上是要求纳税人对事实负举证责任。不过,除了要求纳税人对特定项目进行声明之外,在美国联邦税收申报程序中,这种举证责任体现得并不明显,纳税人并不需要附列太多的证明文件。只是在稽查程序中,当涉及到税款本身的争议时,才需要纳税人进行详细的举证。此外,纳税申报与“不得自证其罪”有一定联系。对于非法交易及其收入,纳税人是否必须如实申报,也是税法不得不关心的问题。有鉴于此,纳税申报表的意义并不限于形式,同时也包含着非常丰富的法律内涵。

(一)使用恰当的申报表格(use of proper form)

在美国联邦税收实践中,纳税申报应当选择恰当的表格。联邦税务局为此设计了不同的表格,以因应不同的纳税人以及不同的税种。每一种申报表格的名字不一样,内容也随之固定不变。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在不同类型的表格中进行选择。例如,用处最广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就被简称为1040表。表格内容参见以下链接:http://www.irs.gov/pub/irs-pdf/f1040.pdf? portlet=3,最后访问时间为2006年5月21日。笔者申报纳税时,由于纳税身份为非居民外国人(non-resident alien),还不能使用1040表,只能使用1040NR表,NR是英文non-resident的字母首写。表格内容参见以下链接:http://www.irs.gov/pub/irs-pdf/f1040nr.pdf,最后访问时间为2006年5月21日。即便是在美国的非居民外国人,如果申报纳税时没有家属(dependents),不需要申请家属免税额(dependent exemption),其纳税申报表就必须换成1040NR-EZ。表格内容参见以下链接:http://www.irs.gov/pub/irs-pdf/f1040nre.pdf,最后访问时间为2006年5月21日。通过美国联邦税务局的网站,我统计了一下美国联邦纳税表格,共有212种。http://www.irs.gov/formspubs/lists/0, , id=97817,00.html,最后访问时间为2006年5月21日。尽管在这些表格中,有些是独立的纳税申报表,有些是纳税申报表的信息附表,有些是纳税申报的计算表格。不过从212这个数字中,还是可以感觉到表格对纳税申报的重要性。

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申报表格在法律上的效力如何?纳税人是不是必须遵循这些形式上的规定?如果没有使用正确的申报表格,是不是就必然导致申报无效?从美国联邦税收实践的经验看,申报表格主要是为了便于税收管理,同时也便于纳税人披露信息。除了签名、宣誓证实等必备的内容之外,只要纳税人披露了全部的信息,使税务局可以据此核实所申报的税款,即便纳税人没有正确选择纳税表格,也不影响纳税申报的有效性。See Michael Saltzman, IRS Practice and Procedure, Warren Gorham &Lamont, 1991, Boston, USA, p.4-4.而如果纳税申报有效,纳税人就不必承受迟延罚或未申报罚,而税收核定时效也可以从申报之日开始起算。不过,为了避免可能的风险,纳税人还是应当尽可能使用正确的纳税申报表格。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并未统一。例如,在Lane Wells一案中,纳税人递交了普通的公司所得税申报书,但是没有另外递交个人控股公司税(personal holding company tax return)申报书,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是,纳税人对后一税种的申报不成立,税收核定时效不受限制。Comm'r v.Lane Wells Co.,321 US 219,223(1944).而在此前的Germantown Trust Co.一案中,信托人没有递交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书,而是递交了一份信托人报告书(fiduciary return),并且没有对税额进行任何计算。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已递交的报告书中包含足够的信息,税务局可以据此计算和核定相关税额,因此,可以视为一份纳税申报书,税收核定时效从申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起算。Germantown Trust v.Comm'r,309 US 304(1940).这两个案子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前者涉及到两个独立的税种,当时按规定应当分别申报,而后者只涉及到一个税种。

(二)填入完整的纳税信息(complete information)

纳税申报书必须包含必要的内容。如果一份文件没有所得、扣除、抵免等信息,就不构成一份纳税申报书。以申报个人所得税的1040表格为例,如果仅仅包含姓名、地址和税号,或者仅仅表明身份,但基于宪法理由拒绝申报和缴税,或者特别标明为“暂时(tentative)”或者“预估(estimated)”,或者所有相关栏目都是零,那么,这份表格就是不充分的,不构成一份有效的纳税申报书。所得、扣除、抵免等信息充分之后,是否必须将应纳税额计算出来,并且填具在纳税申报表上?从上述Germantown Trust Co.一案中可以看出,只要披露的信息充分,税务局能够据此计算和核定税款,即便纳税人自己没有完成计算,也不影响纳税申报的效力。

个人以纳税申报为目的的文件中,可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况:(1)省略了必要的信息,难以判断自我课赋是否充分正确;(2)包含了相关信息,以至于从表面上就可以判断自我课赋充分错误。如果出现上述两种情况之一,而且其发生缺乏正当合理的立场(due to frivolous position),或者纯粹是为了拖延或者妨碍联邦所得税行政执法,那么,除了税法规定的其他可能处罚之外,申报人应当被处以500美元的罚金。IRC § 6702.另外,如果纳税申报不符合“可处理的形式(processible form)”,在退税申请程序中,纳税人也不能要求支付利息。所谓可处理的形式,首先要求选用经过允许的申报表格;其次,申报书必须包含纳税人姓名、地址、身份号码,按要求签名,并且包括足够的纳税信息,使税务局能够核实税款的计算过程。IRC § 6611.除了民事处罚之外,如果一个纳税人数年持续递交不完整的纳税申报,还可能因故意不申报税收而面临刑事指控。IRC § 7203.

纳税申报可能面临“自证其罪(self-incrimination)”的问题。而公民“不得自证其罪”的特权,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明确要求。即便如此,纳税申报必须包含充分信息,仍然是一条一般性的原则。如果基于“不得自证其罪”的特权(privilege),纳税申报没有包含必要的信息,那么这份纳税申报不构成纳税申报。不仅如此,既然纳税申报的要求并不会导致强迫纳税人作证,“不得自证其罪”的特权也不能免除纳税人的申报义务。如果纳税人认为对某个具体问题的回答,可能会导致其“自证其罪”,纳税人可以就这个具体问题申请特权。纳税人的申请不能太空泛,不能基于一个笼统的特权声明,而拒不提供所有的信息,或者根本就不递交纳税申报书。但是,如果纳税人自动披露可能导致“自证其罪”的信息,那就构成了对“不得自证其罪”特权的自动放弃,纳税人事后不得再行要求。See Michael Saltzman, IRS Practice and Procedure, Warren Gorham &Lamont, 1991, Boston, USA, pp.4—7.

(三)签名和宣誓证实(signing and verifying returns)

纳税申报书必须有申报人签名IRC § 6061.,并且通过一个书面申明宣誓确认,申报书的绝对真实、可靠,不存在虚假或者隐瞒的成分,否则愿意按伪证罪接受惩罚(under the penalty of perjury)。IRC § 6065(a).没有签名的纳税申报,不构成税法意义上的纳税申报。如果仅仅有纳税人的签名,而没有宣誓证实申报书的真实性,那么,这份申报书也会被视为无效。而在纳税申报书上签名和宣誓证实的人,对纳税申报书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如果对重大问题故意虚假申报,签名人必须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至于纳税人的签名,根据对象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个人纳税申报必须由申报纳税的个人签字。只要申报书上有纳税人的签字,就可以初步证明纳税人确实亲自签署了申报书。如果纳税人主张没有在申报书上签字,就必须举出证据推翻上述假定。这种情况一般在夫妻联合申报时比较常见。如果纳税人因为疾病或者伤害不能签字,或者纳税人在申报期限届满前,至少连续离开60天以上,或者纳税人得到联邦税务局的准许,可以由代理人代为签字。在夫妻联合申报的情况下,夫妻双方的签字都必不可少。如果一方因身体上的疾病或者伤害不能签字,另一方经其口头同意,可以代为签字,但是必须注明事由,以及获得同意的情节。

(2)公司纳税申报书一般由公司的总裁(president)、副总裁(vice-president)、财务主管(treasurer)、助理财务主管(assistant treasurer),以及其他任何被正当授权的人签字。任何在纳税申报书上签名的人,首先被推定为已经获得公司的授权。涉讼财产管理人(receiver)、公司解散管理人(trustee in dissolution)、破产管理人(trustee in bankruptcy),或者其他实际掌握公司资产、业务的受托人,必须以公司的名义制作纳税申报书,并在上面签名。

(3)合伙及其他非公司组织纳税申报,由被正当授权的负责人签名,或者由了解其业务的官员签名。例如,合伙可以由其中一个合伙人签名。只要合伙人在申报书上签名,就可以首先推定其被授权代表合伙签名。

(4)信托或遗产的纳税申报,由受托人负责签字。如果受托人是遗产管理人,就必须制作所得税申报表,并且在上面签字。如果受托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不健全者的监护人,必须替被监护人制作纳税申报表,并在上面签字。

(四)纳税人身份号码

在纳税申报书或者其他涉税文书中,必须提供纳税人身份号码(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简称TIN),也就是中文中经常提到的税号。纳税人身份号码既便于确认纳税人的身份,同时又有利于在现代技术条件下进行信息处理。纳税人身份号码可以分为两类:个人身份号码和雇主身份号码(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简称EIN)。个人使用社会保障号(Social Security Number,简称SSN)作为纳税人身份号码,遗产申报纳税时则使用死者的社会保障号。雇主身份号码(EIN)由联邦税务局分配,一般针对需要纳税的非个人,如公司、合伙、信托等,以及作为雇主或者独资企业主的个人。这样,作为独资企业主的个人拥有两个身份号码,其中个人账户号码用于申报个人税,而雇主身份号码则用于申报经营税。

(五)修正申报

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之前,如果纳税人修改申报书的内容,并重新递交给联邦税务局,联邦税务局一般都会考虑接受。但是,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之后,是否接受修正申报,就属于联邦税务局的自由裁量权了。如果联邦税务局接受修正申报,税收核定时效仍然从原始申报时开始起算,修正申报仅仅被认为是一种补充,而不是重新申报。这个结果对纳税人一般较为有利,毕竟,税收核定时效提前起算意味着提前届满。但是,如果纳税人的原始申报存在欺诈,导致税收核定时效对联邦税务局无效,那么,即便纳税人通过修正申报更正错误,税收核定时效不受限制也已经无法改变。

修正申报一般由纳税人主动提出,在特定情况下,联邦税务局也可能会要求纳税人修正申报。例如,当纳税人的原始申报中存在溢缴税款时,税务局可以要求纳税人通过递交修正申报,达到申请退税或者抵免的目的。按照美国税法的规定,纳税申报书中只要显示溢缴税款,就相当一份退税申请书。联邦税务局对于这样的申报,必须启动退税行政审查程序。另外,对于以往年份的遗漏税款,只要还没有超过时效的限制,税务局也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正申报,补交遗漏的税款。这样的修正申报明显有利于联邦政府,税务局当然愿意积极主动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