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诉讼体制下,任何一般意义上的证据材料,能够进入诉讼过程之中,成为诉讼证据,进而作为裁判者用于定案的根据,必然要经历以下两个审查阶段:该证据是否具有作为诉讼证据的资格?该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多大的作用?对于这两个问题,不论裁判者是否意识到,他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加以解决。前者就是证据能力问题,后者则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二者共同构成了诉讼证据的双重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