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与现实:刑事证据理论的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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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两种状态中的刑事证据——静态证据与动态证据

1.5.1 刑事证据形成的动态原理

辩证唯物主义观点认为,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一切皆流,无物常住。”这体现了运动的绝对性、无条件性。“从辩证的观点看来,这全部对立……都只是相对的;绝对的静止、无条件的平衡是不存在的。”“运动应当在它的对立面即静止中找到自己的尺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2页。诉讼过程中,绝大多数证据往往以静态的形式出现,但是,静态证据形成之前都经历了一个动态的过程。信息论的研究同样表明了这一点,任何信息都不仅具有可识别性、可存储性,还具有可转换性、可传递性、可扩充性、可压缩性等特征。参见刘建能:《科学方法论新探》,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5年版,第257—258页。作为承载着丰富信息内容的诉讼证据自然也不例外。证据在进入诉讼过程之前,可能要经历细微或明显的客观变化,或为自然风化,或为人为毁灭等等,待其通过人为的主观能动性,进入法律的界面之后,势必又会经历发现、调查、收集、保管、筛选以及判断、提供等多个环节,在各个环节中,证据本身被深深地打上了主观世界的烙印。最后呈现在事实裁判者面前的仅仅是经历多重变化后的结果(其显然属于一定意义上的静态证据),而无法提供一个形成的动态构图,这一动态构图,只能通过事实裁判者的认知和逻辑判断能力,借助各种物质形态尽力去恢复。因为,仅仅通过提交到法庭上的静态结果,裁判者往往难辨真假,无法全面认识案件真相,只有从证据的动态形成过程中,才能获得更加充足的背景知识,来排除证据处理中的“噪声”干扰,认识证据在静态背后的信息蕴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