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演变
3.2.1 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演变
英美法系指的是以英国习惯法作为法律传统的法律体系。它主要指英国、美国以及曾经是英美殖民地的国家(地区)法律所构成的体系。由于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是随着17、18世纪以后英国的殖民扩张,而以英国法为样板建立起来的,所以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演变主要是在英国发生的。
在罗马帝国时期,英国同欧洲大陆各国一样,也受罗马帝国的统治。因此,对于英国古代奴隶制社会的证据制度虽无史料可查,但可以推断基本上与古罗马的神示证据制度相同。
公元5世纪日耳曼部族盎格鲁——萨克逊人侵入英伦三岛以后,英国陷入了四分五裂的封建割据状态,各地封建领主自立法院,各自为政,未能形成统一的诉讼形式和证据制度,各地基本上适用日耳曼法律、习惯,以及本地原有的习惯法,这种混乱状态与欧洲封建割据时期相类似,证据制度也不可能存在根本的区别。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对英国的征服,使得英国的法律制度走上了独立发展的轨道,其证据制度也与欧洲大陆分道扬镳了。诺曼底人征服英国以后,虽然建立了中央集权制,但是其证据却没有迈入法定证据制度的门槛,而是直接过渡到了自由心证制度。但是英国的自由心证制度同欧洲大陆的自由心证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他们既赋予法官以审查判断证据证明力的自由,又给法官审查判断证据设置了许多规则。
英国证据制度的上述特点与英国陪审团制的陪审制度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形式密切相关。由于神明裁判法和决斗的明显错误,在中世纪法兰克王国就出现了另一种裁决法,即由行政长官或法官在当事人的邻人中,选择熟悉事实并最可信者若干人,令其宣誓并就其所知陈述事实真相,以供裁决作为依据,这实际上是陪审制度的雏形。然而这一制度在欧洲大陆并没有延续下去,却被诺曼底人带给了英国,在英国扎下了根并进一步发展,13世纪时,英国便建立了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陪审制度的建立给英国证据制度的发展提出了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任何证据的证明力及其运用要由陪审团自由地判断,法律不能预先规定证据的优劣、作用的大小;另一方面,由于长期实行陪审制度,为了便于职业法官对不熟悉法律的非职业法官(即陪审官)进行指导,指导非职业法官判断证据,又必须通过判例积累形成一系列的证据规则。
英国在资产阶级革命后,把封建时代形成的这种证据制度毫无保留地继承下来了。并且随着当事人辩论主义诉讼形式的出现,使得在封建时代就已形成的证据规则更加系统全面。
英国近现代当事人主义诉讼形式与欧洲大陆国家职权主义诉讼形式有着明显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在审理中,原告与被告实行对抗制度,他们彼此地位平等,双方各自在法官和陪审官面前提出有利于己方的证据,并实行交叉质询;法官和陪审官并不积极地调查证据,只是消极地听取双方的举证和辩论,然后作出裁决。在这种诉讼形式下,为了防止双方当事人无休止地争辩下去,拖延诉讼时间以致争议点模糊不清,难以判断,就必须在法律上规定严格的证据规则。
英国上述证据制度,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而被带到了美国、澳大利亚等其他国家和地区。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为了适应时代的需要,英美法系国家在19世纪以后,对证据规则进行了许多重大改革。英国1851年的《证据规则》和1898年的《刑事证据规则》具有划时代意义,这两个法案对过去长期形成的许多证据规则进行了修订,对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现代化影响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