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与现实:刑事证据理论的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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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地位

以英国证据法为基础的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具有自己的独特性。构成这种证据制度的各种证据规则,有许多是它们本国长期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英美法系传统上实行判例法,这些证据规则基本上建立在实际判例的基础上,因而同司法实际有直接的联系。

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没有采取欧洲大陆国家证据发展的那种突变的方式,而是在历史上逐渐积累而成的。现行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早在13世纪就已基本形成,远远早于大陆法系的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与法定证据制度有着质的区别,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中解决证据证明力的中心环节是法官的内心确信,而不是法律的预先规定。尽管其证据规则十分庞杂,但除了个别证据规则(如“只要被告人在法庭上作有罪答辩,即不再进行听证调查”)规定了证据的证明力之外,其他绝大部分证据规则都是有关证据能力和证据资格的限制,至于证据证明力的判断仍在法官手中,与法定证据制度下全面规定各类证据证明力的形式主义证据规则是根本不同的。

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与大陆法系彻底的自由心证制度也不完全相同。大陆法系实行职权主义原则,重在真实之发现,法官必须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达到内心确信,至于通过什么途径,采取什么方式形成内心确信,法律一般不作规定,因此基本上不设什么证据规则。在英国法中由于实行当事人辩论主义原则,重在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了使对抗式的诉讼活动得以有序地进行,各种证据规则也就十分繁杂。

综上所述,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特殊历史地位已经很清楚地表现出来了。撇开其阶级本质和历史局限性不谈,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与欧洲大陆历史上的证据制度相比,有着明显的优点。它一方面给予法官和陪审官以审查判断证据的自由,克服了法定证据的弊端;另一方面规定一系列的证据规则,以利于法官指导陪审官形成内心确信,这就可以限制法官的专断,弥补大陆自由心证制度的不足。

但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也有其不可回避的缺陷。其一,由于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是通过判例长期积累而形成的,而判例浩如烟海,这就使得他们的证据规则十分繁杂,诉讼越来越职业化,离社会公众越来越远。在某种程度上讲,在英美法系国家,离开了律师的帮助,公众根本不懂得如何运用证据。为此国家必须花大力气进行判例的编纂和整理工作,必须增加投入,进行法律人才尤其是高水平的律师的培养,结果会带来诉讼成本的提高和人力、财力的浪费;其二,由于判例所形成的证据规则是从个案中总结出来的,这就很容易出现一些绝对化的规则,实际上带有浓厚的形而上学色彩。正因为这一原因,造成了英美法中的一个非常奇特的现象:一方面通过判例创制证据规则,另一方面又不断通过判例创制证据规则的例外,从前述英国证据规则的论述中就可以看到,他们的证据规则实际上是规则和例外的混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