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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证据的诉讼品格——诉讼证据与一般证据的距离
众所周知,不管是学术研究中的引经据典,还是考古学家的发现,抑或医学专家探究某种医学现象(如查明SARS病毒的病理成因),都会涉及到证据的运用。甚至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经常言及的“摆事实、讲道理”,实质上也是用证据来证明命题之成立与否。
诉讼中的纠纷解决模式源于人类寻常的生活经验。古代法的历史研究表明,早期用于纠纷解决的诉讼程序“主要是模仿私人生活中可能要做的一系列行为”,诉讼裁决自然也必须要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之上,至于事实的来源则可能是各种途径,或者神灵,或者宗教权威以及其他。但是,这种借助于宗教、道德规范获得人们的顶礼膜拜的原始纠纷解决方法,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注定是无法长久的。现代司法在强大的国家机器为后盾之下,依仗多如牛毛的法律规则所营造的“法律空间”一定程度上隔绝了异质的“生活空间”,远离甚嚣尘上的市井生活,借助专业化的运作延续了其固有的权威。司法证明制度随着这种漫长的历史演变,也从非理性的神示证据和僵化的法定证据制度,过渡到了后来的自由心证制度。证据代替了神性权威成为裁判案件的重要基础,不论是司法判决推演中的事实问题,还是结论中所包含的法律问题,都与证据运用有着千丝万缕的牵连。因此,这种渗透着生活经验、逻辑法则、伦理规则的法规范使得诉讼意义上的证据及证据运用比照一般意义上的证据有着各种相异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