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问死刑: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五、尽早地宣判死刑的死刑

从以上论述,我们不难看出,马克思是死刑的理性反对论者。这是任何一个信奉马克思主义的人都应当明确的问题。

但是,是否工人阶级的政党从取得政权的第一天起,就会立即废除死刑呢?问题并不那么简单。由于历史的惯性,会将旧的事物在一段时间内遗留给新社会。这种情况在人类历史上屡见不鲜。同样,死刑文化在人类历史上的积淀已久,在人们的意识中一时还难以清除。尤其是在那些善于诡辩的思想家们的鼓噪下,许多民众甚至一些大人物都把谬误当做了真理。其次,死刑并不完全是一个法律问题,它同政治斗争紧密相连。贝卡里亚在提出废除死刑的同时,认为国家“只有根据两个理由,才可以把处死(这里他没有用‘死刑’一词——引者注)一个公民看作是必要的。”其一,某人在被剥夺自由后,仍然存在某种条件,可能会引起社会动乱,危害国家安全;其二,“当一个国家正在恢复自由的时候,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者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时候,这时混乱取代了法律,因而处死某些公民就变得必要了。”〔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凤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关于这个问题,恩格斯也曾经说过:“获得胜利的政党如果不愿意失去自己努力争得的成果,就必须凭借它以武器对反动派造成的恐惧,来维持自己的统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27页。列宁也说:“没有一次革命和内战时期是不枪毙人的”。《列宁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70页。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是这样,如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家罗伯斯比尔在大革命前,坚决反对死刑,认为死刑极端不公正,不能防止犯罪,但是在革命后审判疯狂复辟的国王路易十六时,他大声疾呼:“路易应该死,因为祖国需要生存。”无产阶级革命也不能例外。

1871年,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尖锐地指出,巴黎公社的失败“那只能归咎于他们的‘仁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0页。因为他们没有向反动派盘踞的凡尔赛发起进攻,致使反动派获得喘息机会,最终导致巴黎公社失败。在俄国,“十月革命”胜利的第二天,列宁就颁布法令废除了死刑,后由于外国武装干涉和国内反动派叛乱,1918年6月后恢复了死刑。到了1920年1月由于反革命叛乱被粉碎,又宣布废除死刑。但是,同年4月,由于发生外国武装进攻,又恢复了死刑。1922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虽然没有把死刑作为10种刑罚之一,但是将枪决作为一种特殊规定,在法典中保留下来。在1919年适用死刑时,列宁重申:“任何一个革命政府不用死刑是不行的,全部问题仅在于该政府用死刑这个武器来对付哪一个阶级。”《列宁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75—176页。现在,许多人只是记住了列宁所讲过的这句话,却忘记了他在世期间曾两次废除死刑的实践。

在20世纪5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毛泽东讲过:“六亿人民的大革命,不杀掉那些‘东霸天’、‘西霸天’,人民是不能起来的。”“今后社会上镇反,要少捉少杀……但是,我们还不能宣布一个不杀,不能废除死刑。”《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81页。现在,许多人也只是记得毛泽东在50年前讲过的“不能废除死刑”的话,却几乎忘记了他提出的“少杀”政策。事实是,当时毛泽东在谈到对于反革命犯罪分子的政策时强调,在社会上镇压反革命分子,“要少捉少杀”;在机关、学校、军队里清查反革命分子,要“一个不杀,大部不捉”。为了做到少杀人,毛泽东还设计了有中国特色的“死缓”制度,并认为在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中,有百分之八十、九十的人可以判处死缓。对于为什么要实行“少杀”、“不杀”的政策,毛泽东提出的理由,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81—283页。:第一,杀人也存在攀比的问题,杀了一个,第二个第三个就要来比,许多人头就要落地。第二,杀错了人,不像割韭菜那样,割了一次还可以长起来,一颗脑袋落地,想改正错误也没有办法。第三,消灭了证据。反革命分子是活的证据,把他杀了,可能再也找不到证据。这只有利于反革命,不利于革命。第四,杀人会损失劳动力。不杀他们,使其有自新机会,可以让他们给人民办点事情。第五,会取得社会同情,可以稳定很多人,包括犯罪人的亲属及其他的人。第六,对国际影响有好处。总之,实行这样的政策,对人民的事业有利。毛泽东提出的“少杀”、“不杀”的上述理由,都是从“把犯罪的人当人”毛泽东:1965年8月8日《接见几内亚教育代表团、几内亚总检察长及夫人的谈话》。,承认犯罪人的价值(包括生命价值和社会价值)出发,这是同马克思对于人的本质、人的价值的看法相通的。实际上,毛泽东当时提出的“少杀”、“不杀”的理由,全部可以作为废除死刑的理由,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刚建立,在阶级矛盾尖锐对立的时期,还不能提出全面废除死刑罢了。但是,在1956年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在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所作的政治报告中,已经将“完全废除死刑”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54—255页。

上述事实说明一个道理:在文明的社会里,死刑只能是在国家处于非常时期的一种特殊举措。在社会政治制度发生根本转变的时期,在新的政权立足未稳、法制尚未建立的时候,就立即废除死刑,是不可能做到的。那时所能做到的,只能是把革命的恐怖,限制到最小的程度而已。但是,“承认死刑作为一种例外的措施并不等于承认它在正常社会生活中是必需的”〔意〕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8页。。一旦政权已经稳固,国家的法制已经建立起来的时候,就不应当再保留死刑。

当今人类社会已经进入21世纪,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世界上多数国家或地区也已经废除或者停止执行死刑。根据〔英〕罗吉尔·胡德统计,至2004年10月:世界上有81个国家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12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35个保留死刑的国家在过去的至少10年时间内未执行过死刑(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以上三者相加,共128个国家。参见《死刑的全球考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导论第14页。可以断言,死刑被彻底地扫进人类历史垃圾堆的日子已经为期不远,马克思所期望的没有刽子手的美妙世界即将到来。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由于各种原因的综合作用,其中主要是死刑观念、死刑政策问题,虽然难以做到立即完全废除死刑,但是从1956年我国提出完全废除死刑的目标以来,已经过去了半个世纪,现在到了该有所作为的时候了。我国应当坚定地朝着马克思已经指明的方向走,经过司法上、立法上对死刑的严格限制,尽早地宣判死刑的死刑。一百年太久胡云腾博士在1995年提出中国废除死刑的百年构想,将其分为三个阶段:1995—2010年大量废除死刑;2010—2050年基本废除死刑;2050—2100年全面废除死刑。见《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2—304页。,要“只争朝夕”。如果能在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废除死刑的话,那将是中国人对于全人类的巨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