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近代中国司法改革是一个艰难、复杂的过程。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中国,在既定政治框架下实施全方位的司法改革,其各项条件并未成熟。基于收回领事裁判权、兼顾推动法律进步的双重目的,近代司法改革仓促启动。通过制度模仿,实现司法独立,最终收回领事裁判权,这是清末统治者启动司法改革的目标路线图。实现司法独立,既是司法改革的核心,也是司法改革的硬指标。
在清末宪政改革过程中,清政府对于司法改革寄予厚望。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分权为核心的宪政体制,已得到朝野各界的认同。对于仍然以皇权、中央集权为政权体制核心的清政府而言,立法、行政二权的分立,既无必要,亦无可能。立法权的独立,势必直接造成皇权的缺损,“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原则即难以实现。因此,立法权的独立成为清末宪政改革中不容触及的论题。在立法权被冻结的政权体制方案中,宪政改革、分权精神的核心内容只能体现于行政、司法分立。更何况,列强各国提出的建立“改同一律”的法律体系、放弃领事裁判权的承诺,又与司法独立紧密相关。
制度变革,涉及政治资源的再分配,涉及相关机构权力、利益格局的重新洗牌。各机构对于实施改革方案的态度和行为,既以对改革目标和改革方案的理性判断为基础,也受由于资源再分配、权力利益格局重新洗牌导致自身地位潜在变化的影响。改革原则的确定和改革方案的制定,体现了改革主导者对于新制度的构想和预期。而制度的变革效果,需要实施者对于改革意图的领会和改革原则的确认,并在具体的行动上给予配合。一次成功的制度改革,既需要合理的改革方案和改革思路,也需要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尤其是需要平衡改革相关者之间的利害关系,解决改革相关者之间的矛盾冲突。通过权力利益的博弈,最大限度地接近改革的目标。
清末司法改革,是在清政府的主导下设计、论证的,而具体方案的实施,则受到实施者对改革本身态度的影响。清政府既有推进司法改革的决心,也有实施司法独立的诚意。只是,清政府在如何界定司法独立,如何通过破除现有体制,兼顾与原体制相关各机构的利益以及新体制相关机构的职能,实现司法独立的原初设计,表现出较为曲折的过程。贯穿清末司法改革过程中的相关机构的权力利益之争,尤其是法部、大理院关于司法行政、司法审判权力的划分,突出表现了改革过程中方案与实施、整体与局部、局部与局部的权力利益博弈,表现了改革方案实施的曲折经历,也表现为制度变革过程中传统力量的二次狙击。
张从容读博士期间,专注于清末司法改革,对于清末法部、大理院基于司法独立、政治资源重新分配、相互职能分工等命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其博士论文“部院之争:晚清司法改革的交叉路口”。值此正式出版之际,欣然作序。
朱勇
2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