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制度
一、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制度
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门槛已经很低,投资者可以光明正大地出资设立注册资本3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但此种资本规模的公司往往缺乏信用。因此,忠厚、诚信的投资者往往不满足于3万元或500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而愿意贡献更多的注册资本以彰显自己的诚信度与经济实力。但在创业之初,投资者由于财务状况囊中羞涩,无法一次出资到位。体恤到投资者创业之初的艰难和不易,立法者允许注册资本较高的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
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我国《公司法》第26条第1款允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假定一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可以由两名股东首次分别缴纳1.5万元出资,剩余7万元出资可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由两名股东缴纳完毕。
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我国《公司法》第81条第1款允许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如此以来,发起人只要缴足100万元注册资本,公司即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门槛大幅降低。其中,“20%”的首付款乃系就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而言。无论个别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高低,只要全体股东的共同首付出资款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公司即可依法成立。
由于确立了法定资本制项下的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制度,我国《公司法》第26条第1款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概念由“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1993年《公司法》第23条第1款)改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第81条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概念由“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1993年《公司法》第78条第1款)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导入的分期缴纳出资制度仍处于法定资本制的范畴。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项下的分期缴纳制虽然貌似,但相互迥异。二者在功能上的相似之处在于,公司在其资本规模部分到位的情况下即可成立。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在分期缴纳制度项下,股东一次认购出资、分期缴纳出资,承担后续缴纳出资的义务及其主体在公司成立之时就已确定;而在授权资本制度项下,股东分期认购出资、分期缴足出资,承担后续缴纳出资的义务及其主体在公司成立之时尚未确定,而是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之后确定。可见,授权资本制优于分期缴纳制。分期缴纳制是在立法者暂时不能移植授权资本制的情况下,对法定资本制作出的一次有益的尝试性改革。
二、投资公司的优惠政策
投资公司是众多公司尤其是高科技公司的播种机。为鼓励投资公司的健康发展,从而孵化出更多的优质公司,增强民族经济竞争力,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26条第1款在允许普通公司的投资者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的同时,破例允许投资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根据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81条第1款规定,投资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也可以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投资公司的认定可从结合公司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因素综合判断。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主要在于设立公司、取得对其他公司的股权(包括参股权、控股权);而非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在于生产和销售产品、提供服务。
三、分期缴纳出资实践中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17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鉴于该法第26条有关分期缴纳出资的制度恰好就是有关缴纳出资、缴纳股款的规定,又鉴于增加资本是惠及全体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大好事,公司在增加资本时股东也可分期缴纳出资。倘若股东拒绝或怠于及时足额分期缴纳出资,仍应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承担法定资本充实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在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以后,股东虽承诺出资、但尚未到达出资期限的,该股东依然有义务继续履行出资。分期缴纳出资的承诺不仅在股东之间产生拘束力,而且在股东与公司甚至债权人之间产生法律效果。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合理信赖股东的出资承诺而对公司施予信用。因此,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可视为公司分期缴纳出资的义务已经加速到来。
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后,资不抵债的公司无法全额清偿债务,股东应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以提高债权人的获偿比例。在公司进入普通清算程序以后,虽然公司的剩余资产总额足以清偿债务,但公司的每位特定债权人能否获得足额清偿并不确定。因此,股东应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债权人足额获偿,则股东可以按其出资额依法分取剩余财产(包括补缴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