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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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犯罪心理形成的机制

一、犯罪心理机制概述

机制是当代许多学科中广泛使用的概念。其含义大体有三种:一是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二是用来表示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三是泛指一个复杂的工作系统和某些自然现象的物理、化学规律。

在心理学的研究中,也经常使用“机制”的概念。美国心理学家武德沃斯将机制界定为一种有目的的反应方式,认为人的活动包括驱力和机制。驱力发动机制,机制可以转化为驱力。精神分析学派则认为机制代表由压抑而产生的无意识的行为动因。在心理学界,一般是将产生心理或行为的生理——化学过程统称为机制。参见罗大华、何为民:《犯罪心理学》,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99页。关于犯罪心理机制,国外的学者早已使用过这一概念,或论述过这方面的问题。不过,他们一般认为犯罪心理机制是指与犯罪有关的防卫机制。日本学者森武夫认为:虽然犯罪有着复杂的原因,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行为人内心的矛盾和冲突,一般来说,在发生冲突或挫折而不能合理解决的情况下,残留于后的紧张会以行为的方式发泄,或者寻求不合理的解决。后者出现的一种情况即所谓防卫机制。〔日〕森武夫:《犯罪心理学入门》,邵道生等译,知识出版社1988年版,第120—123页。

犯罪心理机制就是犯罪心理的形成机制与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它是犯罪心理特别是犯罪动机引起犯罪行为的工作方式与过程的总称,也就是要从犯罪人的心理方面揭示犯罪行为发生的机理。

二、犯罪心理机制的主要理论参见罗大华、何为民:《犯罪心理学》,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106页。

(一)本质相异论

研究犯罪心理机制,必然涉及对犯罪人的看法问题。较为古老的一种看法是:犯罪人在生理上、心理上同守法的公民相比较,是本质上完全不同的人,此即本质相异论。

1.生理上的异质论

以龙勃罗梭为代表的犯罪人类学派把犯罪人看成是由遗传决定的生理结构上异质的人。近些年,关于犯罪者的相关研究,如血型、染色体、内分泌、脑电波等与正常人有何不同的研究,都在一定程度上强调生理上的异质或部分异质与违法犯罪的因果关系。显然是说,生理上的异质或部分异质是发动犯罪行为的驱力和机制。

2.心理上的异质论

20世纪初,美国犯罪学家戈达德和格卢克夫妇进行了违法犯罪行为与智力落后关系的研究,认为违法犯罪者智力水平低。有些临床心理学家认为,违法犯罪者具有人格障碍的特征。其典型症状是:攻击性、破坏性、低度的忧虑感、行为盲动、情感冷漠、责任感缺失,不善于吸取教训,也不因受到惩罚而悔悟。有的犯罪心理学家和精神医学家还企图找到某种犯罪人格,作为发动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力和机制。华盛顿特区伊丽莎白精神病院的两位医生(Yochelson & Same-nou)宣称他们发现了“犯罪人格”许春金:《犯罪学导论》,台湾警官学校犯罪防治学系1987年编印,第159—161页。,其特征是:有犯罪意念,经常寻找违反法律的兴奋,怨恨生活安定、富裕条件下的人,与犯罪集团有密切交往,利用一切机会为自己谋利,表现出不正常的和自私的工作态度。两位医生还宣称,他们发现的“犯罪人思想模式”是:生活在一种没有信任与忠诚的世界里;可以不依靠他人而活,却要求别人为自己提供一切;认为“温厚”是软弱,对他人冷酷无情,常有愤怒反应等等。显然是说,心理上、精神状态和人格上的异质是产生犯罪行为的驱力和机制。

(二)犯罪倾向论

犯罪倾向论和本质相异论的观点是截然相反的,一些研究者认为,正常人与犯罪者都存在侵害他人利益以满足自己欲望的犯罪心理倾向。两种人之间,只有倾向程度的不同,并不存在生理上或心理上本质的区别。在情景诱惑下,“好人”也会犯罪。

英国的梅思在其所著《我们是否都是犯罪者》一书中认为,罪犯无论在心理方面,还是在社会关系方面,都处于“常态”,与一般人是“同质的”。“无论是犯罪者,还是一般人,都是一样的”,“他是人,我也是人”吴宗宪主编:《法律心理学大词典》,警官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202页。。日本学者平尾靖认为:“在任何优秀的人物中,都存在着犯罪的倾向”;“某人变成犯罪者时的过程的性质,与没有越轨的个人进行正直行为时的过程的性质基本上是相同的”〔日〕平尾靖:《违法犯罪的心理》,金鞍译,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15—16页。。这就是说,犯罪行为与正常行为有着相同的机制。一个人会向着哪个方向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情境的左右,故又可称作与本质相异论相对立的本质相同论。

(三)欲求不满论

在认为人都有犯罪倾向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解释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最常见的便是欲求不满论。这种理论来源于精神分析学派,反映了弗洛伊德的人格理论和犯罪观。弗洛伊德在阐述人格结构时分为本我、自我、超我三个部分,与他在1911年提出的快乐原则、现实原则以及至善原则相结合,形成了对应关系。人格健全的人,三者处于平衡状态,使“本我”在获得一定程度“快乐”的同时,受到“自我”和“超我”的适当调控和限制,不至于产生越轨行为。但“自我”、“超我”过强,“本我”受到过多的压抑、处于欲求不满状态时,便会在一定条件下产生越轨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事业成功、欲求得到较多满足、人格结构健全的人不易发生犯罪行为;事业失败、欲求不满、人格结构不健全的人容易发生犯罪行为。

弗洛伊德还认为,人类社会中之所以有犯罪,究其根源全在于人类的本性。他在“欲求不满”产生犯罪这一基本判断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自己的犯罪观。他认为人天生而具有的犯罪倾向表现于两个方面,即攻击与破坏的倾向和强大的性本能作用。以上两种本能相互融合,特别是在“本我”实现“快乐”原则受到挫折时,便会产生挫折—攻击行为。车文博主编:《弗洛伊德主义评析》,吉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427—433页。

(四)刺激反应论

如果说欲求不满论是从行为人的内部动力上寻求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那么刺激反应论则力求从外部刺激力上找到犯罪的机制,把犯罪行为看作是对刺激的应答。

从华生到斯金纳等新旧行为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都认为一切行为都包含有刺激与反应的对应关系,称之为刺激反应法则。故犯罪行为,也必定同某种刺激有关。

台湾学者蔡墩铭认为,刺激应该包括社会刺激与生理刺激、平常刺激与异常刺激、愉快刺激与不愉快刺激、自然刺激与人为刺激,均会引起行为人的某种反应。就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来说,财物刺激、被害人刺激、性刺激、共同犯罪者的行为特征刺激、实施犯罪时的反馈刺激等,都与犯罪行为的实施及动机转换,有着密切的联系。当然,所有刺激引起的反应,常常和主体的需求状况、精神状态以及心智操作有关,即通过行为人的意识作用,才会有可能产生不同程度和不同种类的犯罪行为反应,或由于抑制作用,而作出不犯罪的克制反应。蔡墩铭:《犯罪心理学》,台北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79年版,第257—291页。

(五)心理冲突论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企图的目标不能达到或不可能全部达到,所引起的动机不能实现或不可能全部实现,有时会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方向的目标与行为方式的选择,就会形成心理冲突的状态,这种冲突如果长期没有得到缓解,必然引起紧张和焦虑的情绪障碍进而导致心理疾病。在心理严重不平衡的压力之下,迫使个体在各种不同的心理冲突中,作出目标和行为方式的选择。若最终选择了犯罪的目标和行为方式,便会成为犯罪者。

与这种心理冲突导致犯罪的理论相联系的是紧张犯罪论。这一理论的最早提出者默顿认为,美国社会过度强调成就和名利,把物质财富和社会地位作为实现目标的象征,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平等地得到实现目标的机会。处在下层社会的阶级和黑人缺乏获得成功的机会,就会产生心理紧张和心理冲突状态,于是成为较易使用不合法手段获取金钱的一群人。默顿认为,人们对于社会紧张状态的反应方式具有可选择性。第一种是顺从,就是坚持按社会公认的准则,以正常手段达到目标;第二种是放弃目标的保守主义,按原有方式生活。这两种原则都与犯罪无关;第三种是变革,指的是放弃社会公认的准则,运用非法手段达到目标,比如偷窃、抢劫;第四种是退缩主义,隐世遁居,成为隐士、流浪汉和醉鬼,其中吸毒者与酒精中毒者会与法律发生冲突;第五种是反叛,会形成政治犯罪。

(六)动机作用论

一些犯罪学家认为,需要和目的之间存在着动机,动机是决定行为的关键性因素。大多数需要和目的往往是中性的、无可非议的,如果动机不具有反社会性,就不会造成犯罪行为,此即动机作用论。例如,人都具有物质需要和发财致富的目的,只要他勤奋工作、合法经营,就是正常行为。如果他产生了损人利己的贪婪动机,采取了触犯法律的越轨行为,便会造成违法犯罪。所以,动机在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的作用不能忽视。

在对动机进行犯罪学分析和分类中,原苏联犯罪学家库德里亚夫采夫综合一些俄罗斯犯罪学家的意见,认为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主要有:威望动机、模仿动机、贪利动机、屈辱和报复动机、不确定动机。成年人的犯罪动机主要有:政治性动机、贪利性动机、暴力和自私动机、无政府主义和个人主义动机、任性和不负责任动机、怯懦和心胸狭窄性动机。

在“需要—动机—行为”的链条中,动机更接近于行为,因此,犯罪动机是产生犯罪行为的直接动力源泉,在犯罪行为的发生中,起到决定性的推动作用。一个人具有什么样的动机,同他的整个心理素质密切相关。

(七)防卫机制论

防卫机制一词出自精神分析学派,是指人在潜意识中自动的进行克服本我、自我和超我冲突时所产生的焦虑,以保护自我的方法。具体说,它是在缓和失败带来的痛苦,减少认知的不协调,平复心理上的创伤时,为度过心理危机,安抚自我而欺骗自己、歪曲现实,为维持心理平衡而自动地、无意识地起作用的一种心理机能。

这一理论认为,犯罪行为和防卫机制的关系是很密切的,主要表现在:一是行为人为压抑罪责感和内疚而侵犯他人与社会利益的行为作出合理化的解释,由此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滋生犯罪动机和实施犯罪行为;二是自我防卫而进行过度攻击,造成犯罪;三是变态的宣泄行为,为克服内心的自卑感、嫉妒心而加害于人。

(八)犯罪亚文化论

一般来说,犯罪亚文化论的理论根基应追溯至法国社会学家塔尔德的犯罪模仿论。塔尔德的犯罪模仿论的三大法则和萨瑟兰的不同接触论都强调亚文化对犯罪的影响。

犯罪亚文化论并不认为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是由心理异常或生理异常引起,而强调与社会主流文化相对应的亚文化因素是促成犯罪的动因和机制。米勒认为犯罪是低阶层文化对环境自然反应的结果。他认为,低阶层文化本身就包含有犯罪的因素,犯罪行为也是低阶层文化价值观和态度的具体表现。米勒的观点和塞林的犯罪文化冲突论不同,他并不认为低阶层文化是对中产阶级文化的反抗,或者因观念规范不同引起文化冲突,而认为低阶层文化本身存在着一系列适应贫民生活的焦点关心,易于使人犯罪。这些主要的焦点关心是:

1.麻烦

是否经常惹麻烦(包括打架、酗酒、不正常的性行为),在低阶层文化区域里,是用来衡量一个人有无能力的标准之一。

2.强硬

在贫民区,强调身体强壮、有打架能力和运动技巧。

3.聪明

对低阶层者来说,耍小聪明是一种求生的技能,如赌博、欺诈和钻法律的漏洞等。

4.兴奋

为了寻找兴奋和刺激的动机,导致赌博、打架、酗酒和性的侵扰等。

5.自主

认为受制于权威(警察、教师、父母等)是一种软弱,主张凭自己的意愿行事。

低阶层者如果遵从上述亚文化的“焦点关心”,便会经常触犯法律。因此,在米勒看来,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是顺应低层文化的结果。

上述八种理论,从不同侧面阐述了犯罪行为发生机制。它们并非处于同一层次,有些理论仅能解释某一类型的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的某些方面,有些理论显然有漏洞。上述理论大多是出自欧美社会文化背景所导引出来的学理或假设,不会完全符合我国社会犯罪的实际情况。但是,这些理论依然有一定的科学价值,可供研究犯罪问题和了解、掌握本书所论述的基本观点时借鉴、参考。参见罗大华、何为民主编:《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0—106页。

三、犯罪心理形成的一般过程

如前所述,犯罪心理机制包括犯罪心理的形成机制和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这是两个相互衔接与彼此渗透的过程。

就大多数犯罪人来说,犯罪心理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自觉的过程。他们的犯罪行为是有意识的行为。我们把这个渐进的、自觉的演化过程和有意识的犯罪行为,作为犯罪心理形成的一般过程来研究。

关于犯罪心理形成过程的机制问题,理论界做过许多研究,提出过许多观点。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内外化机制理论。内外化机制理论认为,从主体吸收客观外界的消极影响到形成犯罪心理的过程和规律,是犯罪心理的内化机制;从犯罪心理的整合到发动犯罪行为的过程和规律,是犯罪心理的外化机制。内外化两个阶段不能截然分开,是互相衔接、渗透和互相作用的。

下面就对犯罪心理形成的内化机制作重点介绍。所谓内化,就是个体经过言语、模仿、学习、实践等中介,将客观现实转化为主观映象,逐渐形成思想意识的过程。个体犯罪心理的内化一般要经历下列阶段:

(一)不良交往与模仿

在犯罪者特别是青少年犯罪者中,绝大多数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都是从不良的交往和模仿开始的,这是犯罪心理形成的基础。

法国犯罪学家埃尔·塔尔德提出了著名的“犯罪模仿理论”。他指出个人的行为是通过模仿而习得,而犯罪行为也是通过学习得来的。不同的接触的效果因频率、持续时间、先后顺序和强度的不同有所差异。持续时间长的接触对个人的影响大,频繁接触比偶有接触对个人的影响大。比如最近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的青少年沉迷网络而诱发的诸多犯罪问题就很有说服力。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身边通宵达旦地泡在网吧玩游戏的青少年数不胜数。网络游戏中大量充斥着的暴力、血腥内容无形中起到了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作用。有这样一则新闻报道:一天早上,某市晨练的居民发现街道上出现了几个头戴面罩,身着迷彩服,手持冲锋枪的恐怖分子正在向繁华的大街上逼近,惊恐不安的群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30多位全副武装的警察集体出动,最后发现这只是一幕让人啼笑皆非的闹剧。其实是几个青少年在模仿网络游戏“反恐精英”进行战斗。他们的行为无疑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扰乱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与此同时大量的警力被浪费,一旦出现别的重大案情,其后果不堪设想。更有甚者,某市14岁的少年模仿游戏中的暴力情节绑架了邻居家6岁的男孩,并给孩子的父母写恐吓信,索要巨款。当抓获后问其绑架的原因,他说只是想模仿游戏中的英雄而大显身手。

调查统计表明,在不良少年的周围,大多有一个不良环境,在这个环境中,往往有一个或几个坏的榜样,通过密切的接触和交往、观察与模仿,对不良少年产生消极的影响。在不良交往和模仿过程中,榜样的“威信”、可接近性、吸引力与感染力十分重要,同时也和模仿者本人的愿望、观念及实际利益有关。

(二)个体对消极社会信息的选择

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会面临大量的社会信息,这些社会信息中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一个人怎样选择,是选择积极的正面信息还是选择消极的负面信息,这与个人原有的知识结构和心理品质有关。社会上绝大多数人都是在积极吸收和选择那些有利于个人成长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信息,从而顺利实现社会化过程;那些具有个性缺陷和不良心理品质的人,则对于社会环境中的消极信息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和选择性。消极的社会信息与个体原有的不良心理相吻合,产生共鸣,被主体优先感知、记忆,并引起联想和思维加工,从而使原来的不良心理进一步恶化,甚至演变成犯罪心理,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

个体消极不良的心理品质不仅影响对外界信息的选择,而且也影响对外界信息的加工方式。具有错误认知模式和价值体系的人,对外界信息的加工方式也与众不同。他们甚至可以把黑的当成白的,把不合理的说成合理的,从而心安理得地去实施违法行为。

(三)品德缺陷与抑制力的缺乏

在社会心理学中,一般将全体社会成员划分为健全人格与不健全人格两类。健全人格就是社会化程度较高或基本达到社会化要求的人格,它能较好的适应社会生活,行为方式与社会规范相一致。不健全人格,又称人格缺陷,是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因出现失误而形成的社会化程度不足和偏离社会规范的个性。它是产生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心理基础。这种人格缺陷与健全人格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认识水平低下,缺乏辨别、判断是非的能力;

2.需求欲望强烈,内心经常出现矛盾、冲突、紧张、焦虑和挫折感,难以自控调节;

3.接受非主流文化和反社会道德标准的影响,意识状态偏离常规;

4.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持蔑视态度;

5.以自我利益为核心,采取一厢情愿、脱离现实的思维方式,认为无论采取何种手段都能使自我利益获得满足;

6.冷酷无情,粗野肆虐,富于攻击性的性格;

7.正确意志薄弱,不能抑制消极情绪的滋生蔓延,对错误行为的产生采取放任态度;

8.缺少道德感、理智感、美感等社会性情感;

9.价值取向偏于错误和违法,以错误的价值观作为人生向导;

10.具有进行违法活动的智力和特殊能力。

反社会人格是不健全人格的极端表现,是指一部分人在犯罪集团或其他腐败思想、不良文化的影响下,完全接受了与社会规范背道而驰的反社会观念,养成了恶劣的生活习惯,与正常的社会生活格格不入。

品德是人格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品德的主要内涵是“克己”和“利他”,即按照“克己”和“利他”的标准、方向来塑造人的心理品质,建立自我调控的机制。这是人区别于动物的一个标志。当人的品德由于社会化程度不足或经历了错误的社会化而产生缺陷时,就意味着自我调控机制的缺乏。在私欲膨胀时,其抑制力十分薄弱,甚至无力抑制自己的欲求冲动。在这种情况下,就很容易产生违法犯罪意向。

(四)违法尝试获得体验

在个体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中,通过初步尝试违法犯罪行为,获得成功体验,是十分关键的一个阶段。个体在接受了消极的社会影响之后,在不良团伙内部,由于团伙成员之间的心理互动,相互感染,往往就会尝试违法犯罪行为,并获得犯罪体验。可以说,个体一旦做了违法尝试,获得犯罪体验,强化了犯罪需求,进入“欲罢不能”的状态,便由一般的品德不良向犯罪心理的发展跨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从心理学意义上讲,个体的违法尝试获得体验,之所以促成犯罪心理的形成,就是一种自我强化过程。自我强化,是指个体对自己的思想或行为持肯定的态度与评价,从而使这种思想或行为得到加强。在个体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中,自我强化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个体对自己的初次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没有罪恶感,反而持赞赏肯定的态度,有一种愉悦的体验,增强了自我效能感,这无疑会巩固和加强其不良心理,并迅速地向形成犯罪心理的方面迈进。

(五)犯罪意向萌发

犯罪意向萌发,是一个人由不健全人格,经过违法尝试,转而形成犯罪心理的标志。在心理学上,意向是人的活动动机的最初阶段,是一种未被明确意识到的活动动机。在意识状态下,行为人常感到一种莫名的力量在吸引他,躁动不安,但动机模糊、目的不明。犯罪意向就是由不良需要引起的违法犯罪的冲动、意图或行为倾向。在犯罪意向状态下,行为人只有某种犯罪意图或冲动,尚未形成明确的犯罪动机,也缺少行动计划,时常发生一些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和轻微违法行为。但是,只要产生了犯罪意向,就表明个体心理发生了质的变化,行为人已不再是被动地对他人进行学习和模仿,而是要独立登上犯罪活动的舞台。他们由自发的偶尔发生不良行为的模糊状态,进入了自觉的违法行为倾向状态,也就是实施犯罪行为前的准备状态。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一般认为,犯罪意向的萌发,是犯罪心理形成的标志。

在犯罪心理的内外化机制理论中,犯罪意向是内化过程的结束,标志着犯罪心理的形成;同时又是外化过程的开始,它在一定的诱因刺激下,很快转变为犯罪动机,进而推动犯罪行为的发生。参见刘邦惠主编:《犯罪心理学》,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2—85页。

四、犯罪心理形成的模式

上面讲的犯罪心理形成的一般过程,仅是适合于大多数犯罪人的渐进的、自觉的过程和模式。在实际发生的案例中,往往呈现出复杂的情况。大体上可以分为常见模式和特殊模式两种类型。参见罗大华、何为民主编:《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6—98页。

(一)常见模式

所谓常见模式,是指其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符合或基本符合犯罪心理形成的一般过程,实施犯罪行为比较自觉。这是一种在犯罪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情形,又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渐变型

这是一种典型的犯罪模式,适合大多案例。其特点是:由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具有渐进性;由部分质变到整体质变,具有渗透性;由朦胧意向到犯罪心理,具有自觉性;从产生需求到犯罪决意,具有预谋性。它包含两种类型:

(1)原发型。

原发型是指从少年起,通过不良交往和违法尝试,逐渐发展成为犯罪心理的类型。这类人社会化不完全或经历了错误的社会化,始犯年龄早,犯罪恶习深,矫治难度大。

(2)继发型。

这类人早期无劣迹,社会化过程无明显缺陷,已经被视为合格的社会成员,甚至被信任重用。但在其生活经历的某一阶段,由于经不起不良因素的诱惑,渐渐腐化堕落而走上犯罪道路。在其渐变过程中,原有的隐而不现的心理品质缺陷成为渐变的突破口,暴露出社会化过程的不完全,埋下日后堕落的祸根。继发型渐变模式,由于始犯年龄晚、恶习浅,矫治的成功率可能要高一些。但其中一部分人演变为惯犯、累犯或罪行十分严重者,改造也很困难。

2.突变型

突变型的犯罪模式,是指行为人事先并无劣迹和预谋,因突然发生对个人至关重要的情况或受环境、气氛的刺激而卷入犯罪。其特点是:由产生犯罪意向到发生犯罪行为,时间短、过程迅速,带有突发性;行为人一般无预谋,并对事变的发生缺乏预见性;犯罪多与突然发生的情况有关,具有情境性;行为人不能适应情况变化,认知范围狭窄,意志薄弱,不能自控,具有明显的情绪性特征。突发型犯罪虽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和行为人心理品质方面的缺陷有一定联系。主要是,个人社会化水平低,不足以应付某种突发情况。因此,内部心理原因依然是突变型发生的根据。当然,如果不遇到此种突发情况,也可能不至于发生犯罪。具体可以分为由人际冲突引起的突变型、由回避危险引起的突变型和由特定气氛引起的突变型三种类型。

3.机遇型

机遇型的犯罪模式,是指行为人在接触有利于实施犯罪之机遇前并无犯罪意图,接触此种机遇后,或渐次产生犯罪心理,或突然起意而犯罪。犯罪机遇的出现,对于推动行为人产生犯罪动机,起了关键性作用。至于早有犯罪意向乘机实施犯罪者,不应列入机遇型的犯罪模式。此种犯罪模式,又可分为两种类型:

(1)机会型。

犯罪机会对行为人具有强烈的诱惑与刺激性。譬如,金钱外露,是抢夺的机会;室外放物或室内无人,是盗窃的机会;财会制度不严,是贪污的机会;单身妇女路过偏僻昏暗处,是强奸的机会。机会犯事前虽无犯意,但多系品德不良者,在遇到犯罪机会时经不起诱惑而起意犯罪。

(2)境遇型。

境遇型,是指出现了诱发犯罪行为的环境和气氛,并具有行为人预料不到的偶然性、突发性与巧合性,而引发了犯罪行为。故境遇的作用不可忽视。换言之,若无这种境遇,则有可能不至于发生犯罪。它又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刺激型,在发生口角和争执后,被害人出言不逊,行为人又不堪忍受而施以暴力攻击;二是胁迫型,行为人受人威胁利诱,或处于从属关系不得不参与犯罪;三是从众型,行为人因偶然机会参与一群人或团伙的活动,事先并无犯意,在他人的威胁或从众气氛感染下,参与犯罪。

(二)特殊模式

所谓特殊模式,是指犯罪心理的形成有别于上述的一般过程和模式,或者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意识状态比较模糊。这是一种在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小的犯罪心理形成模式。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习惯型

所谓习惯,是一个人在一定的情况下,自动地去进行某些动作的特殊倾向。习惯有时会在潜意识状态下进行,行为人对自身的动作没有清晰的认识。犯罪习惯是犯罪者多次作案而形成的一种特殊形态的熟练,由于反复的强化,它便成为犯罪者的自动化行为,有时可能下意识去做。当然,习惯型犯罪者的犯罪行为还是受到他的整个意识水平支配的,不等于完全的无意识。

2.朦胧型

事实上,并非所有犯罪行为的发生,都经过犯罪意向、犯罪动机、犯罪决意这样三个清晰的动机发展阶段,有些犯罪行为是犯罪意向直接引起的行为,其意识状态比较模糊,未能被主体清晰地意识到。

3.变态型

有些犯罪行为是由变态心理引起的。变态心理中的偏执型变态人格、冲动型变态人格、恋物癖变态人格以及其他性心理障碍者,易于引起违法犯罪行为。如偏执型变态人格者坚信受他人迫害而无休止地缠讼,辱骂并袭击“迫害者”;恋物癖者实施偷盗他人衣物的行为。他们明知此类行为有可能违法,也常下决心停止这样做,但受变态心理驱使,情不自禁地重复同类行为而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