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民事权利的实现与保护
第8条 民事权利和义务产生的根据
1.民事权利和义务由于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根据而产生,也由于公民和法人的行为而产生,如果这种行为虽然未经立法或其他法律文件规定,但依照民事立法的一般原则和精神能产生民事权利和义务。
因此,民事权利和义务产生的根据是:
(1)法律规定的合同和其他法律行为,以及虽未经法律规定,但不与法律相抵触的合同和其他法律行为;
(2)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颁布的,法律规定作为民事权利和义务产生根据的文件;
(3)规定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院判决;
(4)按照法律准许的根据而取得财产;
(5)科学、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发明和其他智力活动的成果的创作;
(6)给他人造成损害;
(7)不当得利;
(8)公民和法人的其他行为;
(9)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规定能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事件。
2.应进行国家登记的财产权利,自进行相应权利的登记之时起产生,但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第9条 民事权利的实现
1.公民和法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实现属于他们的民事权利。
2.公民和法人放弃实现属于他们的民事权利并不导致这些权利的终止,但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10条 民事权利实现的界限
1.公民和法人不得实施仅以致人损害为目的的行为,也不得以其他形式滥用权利。
不准许为了限制竞争的目的而行使民事权利,也不准许滥用在市场上的优势地位。
2.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要求未得到遵守的情况下,法院、仲裁法院或公断庭可以驳回当事人保护其权利的请求。
3.如果法律规定民事权利的保护取决于这些权利的实现是否善意和合理,则推定民事法律关系参加者行为的合理和善意。
第11条 民事权利的司法保护
1.法院、仲裁法院或公断庭(下称法院)依照诉讼立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对受到侵犯的或有争议的民事权利进行保护。
2.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民事权利的保护才可以依照行政程序进行。对依照行政程序作出的裁决,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
第12条 民事权利保护的方式
民事权利的保护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确认权利;
恢复侵权前存在的状态,制止侵权行为或造成侵权威胁的行为;
确认可撤销法律行为无效并适用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适用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的后果;
确认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的文件无效;
权利的自我保护;
判决用实物履行义务;
赔偿损失;
追索违约金;
补偿精神损失;
终止或变更法律关系;
法院不适用国家权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的与法律相抵触的文件;
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13条 确认国家权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的文件无效
国家权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以及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上述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如果与法律不一致并侵犯了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可以由法院确认为无效。
在法院确认上述文件无效时,受到侵犯的权利应予以恢复或采用本法典第12条规定的其他方式予以保护。
第14条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允许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自我保护的方式应与受到侵犯的程度相当,并且不得超过为制止侵犯所必需的行为的界限。
第15条 赔偿损失
1.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赔偿对他造成的全部损失,但法律或合同规定赔偿较少数额的除外。
2.损失是指:被侵权人为恢复其遭到侵犯的权利而花费的或应该花费的开支,其财产的灭失或损坏(实际损害),以及被侵权人未能得到,而如其权利未受到侵犯时在民事流转通常条件下可能得到的收入(预期的利益)。
如果侵权人因侵权而得到收入,被侵权人在请求赔偿其他损失的同时,有权请求赔偿不少于上述收入的预期的利益。
第16条 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所造成损失的赔偿
由于国家权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或这些机关的公职人员所实施的非法行为(不作为),其中包括颁布与法律或其他法律文件不一致的国家权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文件而给公民或法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俄罗斯联邦、有关的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地方自治组织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