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总则·第三分编民事权利的客体
第六章 一般规定
第128条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民事权利的客体包括: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其他财产,其中包括财产权利;工作和服务;信息;智力活动成果,其中包括智力活动成果的专属权(知识产权);非物质利益。
第129条 民事权利客体的可流通性
1.民事权利的客体,如果未被禁止流通或被限制流通,可以依照概括权利继受程序(继承、法人改组)或其他方式自由转让或从一人移转给另一人。
2.不允许流通的民事权利客体(不流通物)的种类,应在法律中明文规定。
哪些种类的民事权利客体只能属于流通的一定参加者所有或者需要专门许可方能流通(限制流通物),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
3.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可以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一人移转给另一人,但以土地法和其他自然资源法规定的流通程度为限。
第130条 不动产和动产
1.不动产包括土地、矿床、独立水体和所有与土地牢固地吸附在一起的物,即一经移动便使其用途受到损害的物,其中包括森林、多年生植物、建筑物、构筑物、未竣工的建筑物。
(2004年12月30日第213号联邦法律修订)
不动产还包括应进行国家登记的航空器和海洋船舶、内河航运船舶、航天器。法律还可以规定其他财产属于不动产。
2.不属于不动产的物,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是动产。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动产权利不要求进行登记。
第131条 不动产的国家登记
1.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其权利的限制、产生、转让和终止,均应由进行不动产和与不动产有关的法律行为登记的机关在统一的国家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应进行登记的有:所有权、经营权、业务管理权、终身继承占有权、永久使用权、不动产抵押、地役权,以及在本法典和其他法律规定情况下的其他权利。
(2004年6月29日第58号联邦法律修订)
2.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某些种类的不动产除进行国家登记外,还可以进行专门的登记和统计。
3.对不动产权利和与不动产有关的法律行为进行国家登记的机关,必须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颁发所登记权利或法律行为的证书的方式,或者在提交登记的文件上背书的方式证明所进行的登记。
4.对不动产权利和与不动产有关的法律行为进行国家登记的机关,有义务向任何人提供关于所进行登记和所登记权利的信息。
信息可由任何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机关提供,而不论进行登记的地点何在。
5.有关机关对不动产和与不动产有关的法律行为不予进行国家登记或规避登记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6.国家登记的程序和不予进行国家登记的根据由不动产权利与不动产法律行为法依照本法典规定。
第132条 企业
1.作为权利客体的企业是用以从事经营活动的财产综合体。
作为财产综合体的企业在整体上是不动产。
2.企业在整体上以及企业的一部分可以是买卖、抵押、租赁和与设立、变更和终止物权有关的其他法律行为的客体。
作为财产综合体的企业包括所有各种用于其活动的财产,其中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器材、原料、产品、请求权、债务,以及对使企业、企业产品、工程和服务个别化的标志(商业名称、商标、服务标志)的权利和其他专属权,但法律或合同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第133条 不可分物
从实物上进行分割即会改变其用途的物是不可分物。
不可分物所有权份额进行分割的特点由本法典第252条、第258条的规则规定。
第134条 复杂物
如果不同种类的物构成一个按共同用途进行使用的统一的整体,则它们被视为一个物(复杂物)。
就复杂物订立的契约的效力,适用于其所有组成部分,但合同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第135条 主物与从物
服务于另一物,即主物,并与之有共同用途的物(从物),服从于对主物的处分,但合同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第136条 天然孳息、产品和法定孳息
由于使用财产而获得的物(果实、产品、收益)属于依法使用该财产的人,但法律、其他法律文件或关于该物使用的合同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第137条 动物
对动物适用关于财产的一般规则,但以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未有不同规定为限。
在行使权利时,不允许以违背人道原则的态度虐待动物。
第138条 知识产权
在本法典和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和依照本法典及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确认公民或法人对智力活动成果和与之相当的使法人个别化,使产品、所完成工程和服务特定化的手段(商业名称、商标、服务标志等等)的专属权(知识产权)。
第三人只有经权利人的同意方能使用作为专属权客体的智力活动成果和特定化手段。
第139条 职务秘密和商业秘密
1.当信息由于不为第三人所知悉而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对它不能依法自由了解和信息持有人采取措施保护其机密性时,信息即构成职务秘密或商业秘密。哪些信息不能构成职务秘密或商业秘密,由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规定。
2.构成职务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受到本法典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方式的保护。
以非法方法获取构成职务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的人,必须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违反劳动合同或其他合同而泄露职务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以及违反民法合同而泄露职务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合同当事人,亦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
第140条 金钱(货币)
1.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卢布是应按其票面价值接受的法定支付手段。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用现金或非现金结算方式进行支付。
2.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使用外国货币的场合、程序和条件由法律规定或依照法定程序规定。
第141条 外汇
被认为是外汇的财产种类和实施使用外汇的法律行为的程序由外汇调整法与外汇管制法规定。
在俄罗斯联邦,外汇的所有权按一般规则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