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非物质利益及其保护
第150条 非物质利益
1.公民与生俱来的或依法享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个人尊严权,人身不受侵犯权,人格与名誉权,商业信誉,私人生活不受侵犯权,个人秘密和家庭秘密,自由往来、选择居所和住所的权利,姓名权,著作权,其他人身非财产权利和其他非物质利益是不可转让的,并且不得以其他方式移转。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和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属于死者的人身非财产权利和其他非物质利益,可以由他人行使和保护,其中包括由权利人的继承人实现和保护。
2.在本法典、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和依照本法典、其他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在受侵犯的非物质权利的实质和侵犯后果的性质说明应使用民事权利保护方式(第12条)的情况下和限度内,非物质利益依照本法典和其他法律受到保护。
第151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
如果公民因侵犯其人身非财产权利的行为或侵害属于公民的其他非物质利益的行为而受到精神损害(身体的或精神的痛苦),以及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法院可以责成侵权人用金钱赔偿上述损害。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时,法院应考虑侵权人过错的程度和其他值得注意的情节。法院还应考虑与被损害人个人特点有关的身体和精神痛苦的程度。
第152条 名誉、尊严和商业信誉的保护
1.公民有权通过法院要求对损害其名誉、尊严或商业信誉的信息进行辟谣,除非传播这种信息的人能证明它们属实。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要求,也允许在公民死后保护其名誉和尊严。
2.如果损害公民名誉、尊严或商业信誉的信息是通过大众信息媒体传播的,则应通过相同的大众信息媒体进行辟谣。
如果上述信息包含在组织发出的文件中,则该文件应予纠正或收回。
在其他情况下辟谣的程序由法院规定。
3.在大众媒体公布损害公民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信息时,所涉及的公民有权通过相同的大众信息媒体公布自己的答辩。
4.如果法院的判决没有得到执行,法院有权依照诉讼立法规定的程序和数额对侵权人处以罚金,罚金作为俄罗斯联邦的收入。缴纳罚款并不免除侵权人执行法院判决所规定行为的义务。
5.损害名誉、尊严或商业信誉的信息所涉及的公民,除要求辟谣外,还有权要求赔偿由于这种信息的传播而受到的损失和精神损害。
6.如果不可能确定散布损害公民名誉、尊严或商业信誉的人,则上述信息所涉及的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认定上述信息不符合实际。
7.本条关于保护公民商业信誉的规则相应地适用于法人商业信誉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