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全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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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代理委托书

第182条 代理

1.根据委托书、法律规定或者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文件规定而产生的权限,一人(代理人)以他人(被代理人)的名义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直接设立、变更和终止被代理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代理人(零售商业售货员、售票员等等)从事活动的环境也可以表明其被授权。

2.虽然为他人的利益,但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人(商业居间人、破产时的清产管理人、继承中的遗嘱执行人等等),以及受权出席关于未来可能的法律行为的谈判的人,均不是代理人。

3.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本人实施法律行为,也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同时所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法律行为,但商业代理的情形除外。

4.按其性质只有本人亲自才能实施的法律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行为,均不得通过代理人实施。

第183条 未被授权的人实施法律行为

1.未被授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或超越权限实施的法律行为,被认为是实施人以自己的名义和为自己的利益而实施的法律行为,但事后得到他人(被代理人)对该法律行为的明确赞同的情形除外。

2.被代理人事后对法律行为的赞同,自法律行为实施之时起对该被代理人确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184条 商业代理

1.在经营者签订经营活动方面的合同时经常和独立地代表经营者的人是商业代理人。

2.经法律行为各方同意,以及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允许同时代理法律行为中的不同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商业代理人必须以一般经营者的关心态度执行交给他的委托。

商业代理人有权要求合同当事人按相同的份额付给他事先约定的报酬和补偿他在执行委托时的费用,但他们之间的协议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3.商业代理根据合同进行,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并规定代理人权限,而在合同中未规定权限时,还同时依照委托书进行。

商业代理人即使在完成委托之后仍有义务对他知悉的关于商业法律行为的信息保守秘密。

4.在某些经营活动领域中,商业代理的特点由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规定。

第185条 委托书

1.委托书是一人发给另一人使其在第三人面前代表他的书面授权。被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有关的第三人提交由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书面授权。

2.实施要求公证形式的法律行为的委托书,应该经过公证证明,但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

3.下述委托书与经过公证证明的委托书具有同等效力:

(1)在军队医院、疗养院和其他军事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军人和其他人员的,并由该机构院长、医务副院长、主治医生或值班医生证明的委托书;

(2)军人的委托书,以及在不设国家公证处和办理公证业务的其他机关的部队、兵团、军事机构和军事院校驻地的职工及其家属和军人家属的委托书,由这些部队、兵团、机构和院校指挥员(首长)证明的;

(3)处在剥夺自由场所的人员的委托书,由有关剥夺自由场所的首长证明的;

(4)处在居民社会保护机构中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公民的委托书,由该机构行政或有关居民社会保护机关领导人(或其副手)证明的。

4.领取工资和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款项的委托书,领取著作人和发明人报酬、赡养金、补助金和奖学金、公民银行存款的委托书,以及领取包括汇款和包裹在内的邮件的委托书,可以由委托人工作或学习的单位、其住所地的房管部门和其住院医疗机构的行政部门予以证明。

公民的代理人在银行支取公民存款、从公民银行账户上提取资金、在邮电组织领取寄给公民的邮件,以及以公民的名义实施本款第1项所规定的其他法律行为的委托书,由有关银行或邮电组织予以证明。此种委托书的证明无偿进行。

(本段由1996年8月12日第113号联邦法律增补)

5.以法人名义发出的委托书,应由其领导人或其设立文件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该组织的印鉴。

以国有企业或自治地方所有企业的名义发出的领取或支付现金及其他财物的委托书,还应由该组织的主任(主办)会计签字。

第186条 委托书的期限

1.委托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如果委托书上未注明期限,则委托书自作出之日起的1年内有效。

未注明作出日期的委托书,一律无效。

2.经公证证明,旨在国外实施行为而并未注明有效期的委托书,在颁发委托书的人撤销该委托书之前,一直有效。

第187条 转委托

1.被授予委托书的人,应亲自实施授权给他的行为。如果委托书有相关授权或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迫不得已时,可以转委托他人实施这些行为。

2.将代理权限转给他人时,应将此情况通知原委托人并向他说明转受托人的必要情况。不履行这项义务的,转委托人对转受托人的行为应作为他自己的行为负责。

3.依照转委托程序授予的委托书,应该进行公证证明,但本法典第185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4.依照转委托程序授予的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作为其依据的原委托书的有效期限。

第188条 委托书的终止

1.委托书的效力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终止:

(1)委托书期限届满;

(2)颁发委托书的人撤销委托书;

(3)受托人辞却委托;

(4)授予委托书的法人终止;

(5)作为受托人的法人终止;

(6)授予委托书的公民死亡、被确认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失踪人;

(7)作为受托人的公民死亡、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失踪人。

2.授予委托书的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书或转委托书,而受托人可以随时辞却委托。关于放弃这一权利的协议,一律无效。

3.转委托随原委托的终止而失效。

第189条 委托书终止的后果

1.授予委托书之后又撤销委托书的人,应将撤销事宜通知受托人和委托人所知悉的委托书所及的第三人。在委托书依照本法典第188条第1款第4项和第6项规定的理由而终止的情况下,委托人的权利继受人应担负此项通知义务。

2.因受托人在获悉或应该获悉委托书终止之前的行为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在同第三人的关系中,对授予委托书的人和他的权利继受人仍然有效。如果第三人知悉或应该知悉委托书的效力已经终止,则不适用本规则。

3.在委托书终止后,受托人或他的权利继受人应当立即交还委托书。